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1、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2、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扩大青海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来资金(省外、国外、境外资金),充分调动省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对象
第一条 奖励原则:
(一) 以引进优秀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对项目引进单位(人员)按年度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 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省外、国外、境外引进的在省内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招商项目及无偿援助和捐赠的项目。
(三)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每年度奖励一次,每个招商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省级政府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四) 引资人不受职业、身份、国籍限制。
第二条 奖励对象系指全省优秀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省的第一位自然人 (单位)就是第一引资人。
第三章 奖励项目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项目范围。凡属下列范畴的招商项目可以申报全省优秀招商项目,申请政府奖励资金:
(一)省招商局认定的省级重点招商项目;
(二)投资青海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盐湖化工、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水电、煤及煤化工、硅材料及太阳能、冶金、中藏药、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和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的工业类招商项目;
(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目;
(四)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类项目;
(五)引进资金在省内兼并、联合、购买本省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并购类招商项目;
(六)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及其产业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
(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土地资源开发和整理类招商项目;
(八)引进投资青海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业类招商项目;
(九)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十)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类招商项目;
(十一)争取的省外(国外、境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
(十二)有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招商项目。
第四条奖励项目条件。凡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省外(国外、境外)资金的,不包括省内民间融资、省内银行借贷的;
(三)项目单位须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四)项目单位须在省内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投资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商贸服务业、农牧业、矿产业、旅游业及其它产业化项目)须开工建设且引进资金到位率达到50%以上标准要求,资产并购类、公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合同协议完成标准要求;
(六)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8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3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100万元以上(捐赠的实物可按捐赠时市场价评估作价成人民币计算),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七)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八)项目须是当年度引进的;
(九)项目在省招商局有统计备案的;
(十)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从省政府奖励基金列支。
第六条 优秀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资金标准根据招商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予以相应档次划分。
(一)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奖励资金分为四个档次:
1、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奖励10万元;
3、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万元;
4、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项目,奖励50万元。
(二)公益类项目,奖励资金分为四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10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奖励3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奖励50万元。
(三)捐赠类项目,奖励资金分为四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奖励10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项目,奖励3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奖项目颁发“青海省优秀招商引资项目”证书,对获得奖励的引资人授予“青海省招商引资模范”荣誉称号,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嘉奖。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八条 招商项目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在签订合同协议后,项目引资人凭以下材料及时到项目所属县(市、区)级招商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领取并填写《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办理引资人资格申报备案登记:
1、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2、项目投资者(受益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
3、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项目登记备案后,引资人及项目单位每季度要及时向项目所属县(市、区)级招商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便于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二)奖励金申请登记及引资人资格审定。凡招商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要求的,引资人按以下步骤办理:
1、引资人到项目所属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领取《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按照表中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方或招商受益方、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引资人将《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和《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一同报项目所属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由其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引资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三)年度招商项目奖励金申请。在每年10月底以前,凡已经完成本条款(一)和(二)项奖励资金申请程序的招商项目引资人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向所属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申请上报当年度奖励资金。
1、投资类及有投资性质的公益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
(2)《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7)在建项目提供开工建设证明,完工项目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资金到位率证明(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9) 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
2、资产并购类、公益类(非投资性质)及捐赠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
(2)《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5)资金到位率证明(州、地、市级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6)项目合同完成履约证明或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资人另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六章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全省优秀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工作由省招商局负责。
第十条 奖励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核。各州、地、市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负责对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金的招商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附上审核意见后报送省招商局。
(二)项目预认定。凡报送申请政府奖励金的招商项目由省招商局汇总分类、复核,并对入选项目进行预认定,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
(三)项目公示。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四)项目认定。对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进行调查核实,除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外,其余招商项目认定为当年度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奖励资金领取程序
第十一条 当年度优秀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后,项目引资人须凭下列证件到省招商局领取奖金及奖励证书:
1、由各州、地、市招商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出具审定意见的《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
2、引资人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介绍信或资格证明。若引资人委托第三方来领取奖金,另需提供委托书和第三方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引资人须在当年度优秀招商项目奖励认定结果六个月内到省招商局办理领奖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章 奖励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青海省招商局负责对本省招商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资金申报过程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2000〕40号文同时废止。
曲靖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城乡规划设计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0号
现公布《曲靖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城乡规划设计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曲靖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城乡规划设计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城乡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3年第2号令)、《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建设、规划、水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勘察设计、规划设计招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援助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含方案设计)、城乡规划设计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招标。
第四条 勘察设计和城乡规划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网或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设计合同估算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方案设计、规划设计及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若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受自然因素限制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3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设计合同估算总价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实行邀请招标。
设计合同估算总价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方案竞选或竞争发包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五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必须实行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应当于审批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规定。
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有权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
依法进行勘察设计及城乡规划设计招标的项目必须签订廉政合同,招标应接受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进行规划设计或建筑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编制的规划设计或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七条 城乡规划设计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拟定招标文件;
(三)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四)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
(五)市规划局和相关单位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六)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七)中标单位完善方案设计;
(八)方案设计文件送市规划局审查。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标人或代理公司拟定招标文件并进行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
(四)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五)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
(六)招标人和相关单位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七)组成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
(八)推荐1名至3名中标候选人(邀请招标的推荐1名至2名中标候选人);
(九)方案设计招标的应将建筑方案设计文件送市规划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确定中标方案。
第九条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基地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控制要求,包括规划设计要点、项目自身的技术要求、环境景观要求、分期建设要求等;
(三)成果要求,包括文本、说明、经济技术指标、图纸、电子文件、模型等的数量、深度、规格;
(四)其他要求,包括招标起止期限、阶段进度、提交成果及评标日期,未中标单位补偿的金额标准等。
第十条 勘察设计及规划设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作废:
(一)未经密封;
(二)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逾期送达。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的技术专家(在开标前30分钟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中直接确定),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不得低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总数的2/3。
(二)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及规划设计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勘察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特色,以及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设计人员的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价设计方案优劣,择优确定中标方案。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及城乡规划设计评标会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单位介绍招标情况;
(二)投标单位按顺序介绍投标方案,介绍顺序在会前抽签确定;
(三)评委对投标方案进行评议打分或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
(四)统计并公布投票结果或得分;
(五)起草并宣读评审决议,确定中标方案。
第十四条 公共投资工程原则上确定得分排名第一的作为中标人(建筑方案招标或竞选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定标后中标单位应当按照评标会议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中标方案。
第十五条 方案设计中标单位原则上应当承担下阶段设计,招标单位另选设计单位的,必须征得中标单位同意,并按规定付给中标单位方案设计费。若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和规划设计方案招标或方案竞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得分位列前3名而未中标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费,每家补偿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偿费的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和竞选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3年第2号令)、《云南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建设〔2008〕288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建设〔2004〕37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水务、交通行业勘察设计招标执行行业规定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类招标,其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限额标准参照勘察设计招标的限额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