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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刘树宏

时间:2024-07-08 13:49: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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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企业法律顾问 刘树宏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其程序依次为: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层收购。实践中,很多国有中小型企业严格按上述程序规范运作,在遵守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成功地实施了企业制度的转换,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经济效益大幅增长。但是,也应该看到,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合法权益受损、债权人利益有些得不到保障等等。那么,在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如何趋利避害或者尽量减少这些问题的发生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高度重视。
第一、要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充分而完整地认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实质内涵。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和激发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现实中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具体情况与特点,因而产权制度的改革应有多种形式。有的企业可能适合私人全部持有企业股份,有的企业可能并不适合,或者并不十分适合。那么,我们就应该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基本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寻找对每一个企业最为有利的改制模式和方法,而决不能生搬硬套。在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那种不顾企业实际情况,认为只有将国有产权全部转售给私人才是产权改革的错误倾向。因此,我们应该从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出发,从每一个企业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环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中找出切实可行且行之有效的产权改革形式,而不能搞一刀切。
第二,要十分重视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的规范化运作,防止出现重形式而轻实质的错误做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必须遵循的程序。诚然,我们必须遵循以上程序,但更重要的是程序下的规范性运作。所谓规范化运作,就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而有效地维护国有中小企业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群众各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国有中小企业实施管理层收购这个环节中,我们必须严格贯彻以下规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与其他投资者一样,竞价受让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等等。当然,在这个环节中还有很多实质性的东西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去探索。现实中不少中小企业虽然从形式上看已经完成改制,但存在的不规范化问题非常之多,这就严重地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性极大。因此,我们只有而且必须坚持规范化运作,才能保证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才能有效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充分保证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群众各方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达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真正目的。
第三,要从严查处中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不法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我们从已经查处的大量的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在产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存在的漏洞是大的,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带有一定普遍性。究其原因,除了改制过程中存在的产权至上、急于求成、不规范化之外,中小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第三方的评估机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督机制没有真正有效的运行是其关键所在。例如,在清产核资这一程序中,企业申报的资产是否属实,有无隐匿国有资产和虚构成本、债务行为;政府财政、审计部门是否做到了严格审查和监督,有无失职行为;资产评估机构是否真正中立,有无为企业作弊行为。以上任一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负责任,都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无为流失。而现实中大部分国有资产的流失都是与以上三个环节紧密相关的。所以,规范有关各方人员的行为并加大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同时制定严格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是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措施。我们要坚持规范化运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就必须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特别是对于企业改制完成以后发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绝不能姑息迁就,必须采取措施,坚决收归国有。如果是责任人采取违法违规手段使然,则同时应对责任人坚决查处,从严处理,毫不手软。
第四,要从企业长远利益出发,维护好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产权改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在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方面就是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置换问题,这是改制过程中最困难、最敏感、政策性很强的运作程序。比如说职工在改制后企业中所持股权数量的多少这一问题。我们知道,很多中小企业在产权改革中贯彻了“经营者持大股”原则。本人认为,该原则所体现的理念是企业经营者持大股,拥有绝对的权力,享受较高的待遇,那么,他就必然会把企业当成自己的企业来管理,应该说这是一种高度集权的企业体制,其本身并无不合理之处。因为从国外私人企业和我国私有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史看,这种体制无所不在,而且还体现出了较高的优越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所有改制企业就一定要遵循这种模式。因为我们不是去新建一个企业,而是在已经存在的企业中去实行,且每个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效益以及环境都有所不同,处于朝阳行业的企业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更是大不相同。我们看到,处于朝阳行业且前景普遍看好的一些企业,产权改革异常顺利,企业职工都踊跃买股,但这是限量的,只能少买,不能多买。而经营者却可以轻而易举的以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经营者持大股”原则为依据,理所当然的去占有大股份。我们再看看濒临破产且行业前景不看好的企业,无论是企业的经营者还是普通职工,一说买股,都惟恐躲之不及。为什么?为什么“经营者持大股”在这些企业就很难实行了呢?一句话,无利可图,更确切的说是没人敢去冒这个风险。再者,“经营者持大股”原则关键是没有对经营者持股数量的上下限进行合理规定,具体做法上一般是由企业经营者自己决定,这就很容易造成股权设置上的随意性,从而产生企业内部部分职工权益的受损。因此,我们除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之外,还应该以企业所处市场风险环境条件为依据,从本企业实际出发,既要考虑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也要考虑全体职工参与产权制度改革的热情以及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平等。当然,产权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一些错误和挫折都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错误的纠正和使其不再发生。产权改革的模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关键是看对企业的发展是否真正有利,尤其是要充分考虑到企业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因为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长期发展,而只有经营者的有效领导和企业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才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唯一基石,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当然,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还有很多重要的问题,例如,如何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如何有效运行以及对产权制度改革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综合整治措施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去探索,需要我们去完善。我们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方向,积极推进现代产权制度建设,既不能因为出现一些问题而否定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和取得的成效,放慢改革步伐;也不能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任其发展,要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法规、加强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努力,使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推进中不断规范,在实施中不断完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9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本规定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职能,在正式履行授权之前,暂由省文化厅承担。

  
  二○○四年九月八日
  

  江苏省文物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全面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组建江苏省文物局,为省文化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局,与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受省政府委托,履行全省文物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物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划、措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承担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行使全省范围内文物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督促检查地方各级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查处涉及文物的案件,提出文物保护方面的专业意见。
  (四)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审批馆藏文物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规划和维修项目;审核文物维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格。
  (五)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监管工作;依法管理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
  (六)指导全省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指导民间博物馆依法有序发展。
  (七)指导全省的考古工作;审核考古项目;审核考古勘探抢救性发掘单位和领队人员资格。
  (八)审批全省文物商店、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设立和撤销;主管文物出境鉴定和文物损毁价值评估。
  (九)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养、培训;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学保护工作。
  (十一)管理和指导文物系统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物局内设4个处室:
  (一)综合管理处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负责机关内勤工作;承办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督察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对外合作交流与外事工作;负责文物、博物馆系统的统计工作,编制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及专项补助经费计划;负责文物保护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局科研、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承办文物系统的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拟订文博行业专业技术队伍和人员的资格认定、持证上岗的相关政策;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文物保护处
  研究、指导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抢救,提出保护发展规划。承办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具体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申报认定。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工作。审核、审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维修规划与项目,以及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和在原址重建已毁损文物事项;落实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措施;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设计、论证、施工与验收工作,并拟定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审核文物建筑维修设计、施工资格。组织、指导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档案工作。负责制订年度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并对专项经费补助的安排提出建议。
  (三)博物馆处
  研究提出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全省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工作。组织开展馆际交流与合作,协调国内重要文物展览;审核、审批文物藏品的调拨、借用、交换。实施国有和民间博物馆的登记、年检制度;组织开展馆藏文物登记和鉴定定级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二级文物藏品的档案建设。组织、指导考古项目和抢救性考古勘探发掘项目的实施;审核考古抢救性发掘领队资格;指定考古出土文物和执法罚没文物的收藏单位。指导全省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工作;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审批文物商店、文物监管品市场的设立与撤销;审核文物拍卖资格,组织鉴定文物拍卖标的;负责组织文物进出境的鉴定。审核、审批博物馆安全防范方案,并监督其安防达标工作的落实;负责对馆藏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等年度项目专项经费补助的安排提出建议。
  (四)法规处(执法督察处)
  研究提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政策和法规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草拟文物行政执法、安全保卫等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拟定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涉及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事宜;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文物系统的安全工作,落实消防、技防措施。组织开展对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制教育、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工作;组织文物保护重大课题的调研。负责对外新闻联络和审核,承办局新闻发布会;负责江苏文博网发布的信息审核。对相关文物法制安全年度项目专项经费补助的安排提出建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文物局机关事业编制为25名(由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划转,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由省文化厅副厅长兼任);副局长1名。正副处长8名,其中正处长4名,副处长4名。
  四、其他事项
  撤销省文化厅文物处,其原有职责移交江苏省文物局承担;核减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


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湛府〔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2012年2月15日十三届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第十三届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有为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委常委受市长委托承担副市长相应职责,行使相应职权,并参加相关会议)。

  六、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局(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财政预算,贯彻中央、省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点规划、市级政府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预算外大额财政支出、重大资产和资源处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该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适时制定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实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就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经保密审查后,均应通过《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市政府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其他形式的专门会议。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委员会)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士列席相关议题。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原则上须于会前1天送达会议组成人员。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四十四、为加强沟通,及时部署工作,市政府适时召开市长碰头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四十五、为推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重点项目、重大民生实事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市长专题督办会议。

  四十六、为加强市政府领导同志与各界人士的沟通与交流,由市长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市长午餐会议。有关副市长、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七、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在权限范围内签发;涉及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权限范围外事项的,由市长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工作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一般整理成“签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四十八、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性会议年度计划组织召开。传达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到会讲话,不邀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在抄送件上直接批示意见。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简要说明协商情况,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一、市政府制定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报告、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五十三、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部署常规性工作的会议、未作决定或时效性短的协调会议,以及定期召开的例会,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不发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凡国家和省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较强的操作性,可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市政府原则上不出台相应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四、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市、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外事、侨务、涉港澳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局)、市政府台湾事务局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六、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局)、市政府台湾事务局以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纪律和作风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湛江、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离开湛江、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湛江、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并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其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附则

  

  六十六、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3月21日印发的《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