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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合同变更的条件及效力/王海宏

时间:2024-07-04 01:50: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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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合同变更的条件及效力

王海宏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呈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旧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每件。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更,因此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的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判,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裁判裁判或当事人人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损害赔偿额,亦可诉请法院裁判。
  合同的变更须经裁判机关的牟,在我国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无关机关的裁判;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裁判机关的裁判。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咱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裁判机关的裁判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 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石匠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为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烃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交通部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4月22日,交通部

按照部(87)交水监字774号《关于贯彻一九八七年第四季度安全办公会议决定的通知》要求,由部制定了《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并已根据各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了充实、修改,现随文颁发,希遵照执行。
对本暂行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经与国家标准局协商,暂由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签发本条第(1)款含水率和第(3)款货物的物化性能证明,其他证明可由托运人测定提供,待我部和国家标准局制定具体测定办法后,再由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证。
含水精选矿粉以及大量含水的散矿货物,在海上运输时产生矿、水游离现象,当矿粉及矿产品含水率达到或超过百分之八时,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受船舶航行摇摆、振动后,会在货物面上产生大量泥水而形成一个自由液面,降低船舶稳性,甚至导致船舶倾侧、翻沉,以往国内外在海运中均发生过这类事故,教训是深刻的。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海运各种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不含煤炭)的品种、数量必将日益增多。各单位应不断积累有关资料,总结经验,连同执行本暂行规定中出现的新问题,请随时报部海洋运输管理局。

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船舶运输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的安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托运人托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应向起运港、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承运船舶提供由装船口岸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签发的下列证明文件:
(1)含水率:平均含水率、成流含水率;
(2)静止角;
(3)货物的物化性能(吸湿、氧化、自燃或挥发毒性气体);
(4)积载因数。
第二条 起运港在受理承运或装船前,应认真审核第一条规定的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同时检查其是否符合第九条规定,如不符合,应不予装船或承运。
第三条 港口应选择地势较高,不易存水的场地堆存水选精矿粉,在露天堆存的精选矿粉,雨天须加盖苫布。雨天不得进行装货作业。
第四条 起运港在装货前,应仔细研究船方签认提供的计划积载图及装货注意事项,严格按照计划积载图,密切配合船方进行装载。在装货过程中保持船体正浮。装载完毕后按船方的要求作好平舱工作。
第五条 船方应认真计算船舶稳性,保证船舶在恶劣海况中航行时有良好的稳性。
第六条 装船前,船方应适当取样,用简易方法检验含水率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货方申请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重新检验。
第七条 装货前船方对货舱内污水井、管系等,应做好清洁保护工作,以防堵塞或受损,装货后立即进行污水测量及抽水试验,以保证其畅通。
第八条 一般货船装运水选精矿粉须做到:
(1)凡装载积载因数在0.56立方米/TON以下高密度散装货物时,各舱及同一舱内的重量要分布均匀,避免过分集中,致使船舶结构变形,强度受损。
(2)控制载货量,保留有足够的干舷,以保证航行安全。各货舱最大港载量为:0.9LBD(公吨)
L:货舱长度(米)
B:货舱平均宽度(米)
D:夏季吃水(米)
(3)货舱装载货物其高度自舱底到货物面,不超过:
1.1×D×积载因数(立方米/TON)米。
第九条 凡使用一般货船装运水选精矿粉和被水湿浸过的矿产品,精选矿粉和矿产品的含水率不得超过可运含水率。一般可按含水率不超过8%的标准执行,超过此标准的,可不予承运。
第十条 为防止或减少货物在运输中的横向移动,可将部分精选矿粉装袋,用以设置中纵向隔堵。
第十一条 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倾斜现象,船长应立即电报船公司。同时要尽快查明原因,并根据现场情况和船公司的指示采取措施防止倾斜加剧,并至附近港口或锚地进行处理,恢复正浮。
第十二条 干燥精选矿粉具有颗粒细、流动性大的特点,在运输过程中,也易发生货移现象,特别是静止角小于35°的更具危险,因此应严格按照积载要求装舱积载。
第十三条 吸湿、氧化发热或挥发有毒气体也是精选矿粉的一个自然现象。选矿后十五天内温度最高。故要注意其氧化发热的特性,装船前在场地上累计堆放时间要满十五至三十天。装载时舱内货堆面积要大,以利散热,所堆高度应在一点二—一点五米为宜。袋装运输时,每堆在五百袋以下,堆高不超过八袋;各堆之间留有半米间距的散热通道,在航行中每天至少测温二次,必要时可开舱散热或甲板上洒水降温。外观精选铜矿粉颜色为浓艳绿色,此时则尚未氧化发热,装船后必定发热,须特别警惕。如其颜色发黑则说明是在氧化发热中或已到氧化后期;如发现有温度上升,也可翻动发热部分使之降温。
第十四条 为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工作时应戴气体防护口罩等劳保用品。
第十五条 装载干燥精选矿粉还应注意粉尘污染,应尽量降低其对人身、船舶机械等的危害。
第十六条 如港方、船舶发生争议,按部一九八七年四月交海字261号《关于海运生铁、金属块锭、盘元、煤炭、散盐、矿石、矿砂、矿粉等散装货物装舱标准和船舶、港口责任划分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湖北省乡镇企业工会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乡镇企业工会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乡镇企业工会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8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镇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发挥工会在乡镇企业中的作用,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乡镇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以下简称乡镇企业工会)。
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六个月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 乡镇企业工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自上一级工会批准之日起,即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乡镇企业工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乡镇企业工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工会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要求企业或者乡镇企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处理。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二)企业研究讨论有关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劳动用工、非生产性开支等重大问题以及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三)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对职工进行处罚,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企业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处罚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重新处理。
企业确需裁员时,应提前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
(五)参加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乡镇企业内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其主任、组长应由工会代表担任;
(六)参与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建议企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协助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五条 乡镇企业工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参加劳动,爱护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及生产安全教育,组织职工开展学习文化和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提高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劳动者;
(四)组织职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以及技术培训等群众性科技活动,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增长;
(五)认真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督促企业合理使用职工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六)负责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企业应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条 乡镇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厂长)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工会应当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乡镇企业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非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合并乡镇企业工会组织,上级工会有权进行调查,并要求政府及其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第九条 乡镇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乡镇企业对不履行义务的工会和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
第十条 乡镇企业工会委员会依照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期未满需要调整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办理,同时接受本企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上级工会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和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对侵占、挪用、任意调拨乡镇企业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的行为,乡镇企业工会和上一级工会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工会组织,在同级总工会领导下,负责指导所属乡镇企业的工会工作。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