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5.05.10 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园林、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人行道路沿的地面;
(二)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报刊亭等的,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地面的清扫与保洁,清除痰迹、纸屑、果皮、烟头等废弃物和污水、污物;实行垃圾袋装化;保持本单位门窗、墙壁、牌匾、灯箱、橱窗等整洁美观、无破损;无乱贴乱画、乱吊乱挂;爱护果壳箱等环卫设施。
(二)包绿化维护:负责责任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维护,不攀折树木花草,不向树木花草倾倒垃圾、油污、热水;不在树木上涂写刻画、乱吊乱挂。
(三)包环境秩序:责任区内无出店占道经营,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具体范围,“门前三包”内容、奖惩规定等。
“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七条 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可以自包或者委托承包。
委托承包的,责任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对责任区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绿化设施、秩序等的行为,责任单位有权制止或者报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和考评。检查和考评工作应当吸收本辖区有关责任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员,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建制镇“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125 号
《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活动。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通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单位申报下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和项目库项目,同时在温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温州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定项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单位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申报要求,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申报项目。
报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及预防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申报项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后,送市政府相关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审核。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联系副秘书长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立项建议,拟定市政府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和项目库。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和项目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
第十二条 项目库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做好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成熟的,列入下一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该年度内完成。
起草单位要求延迟制定或者取消计划的,应当提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批准。
起草单位未完成年度计划的,市政府督查室应当予以督查通报。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申报部门具体负责起草。
市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行政规范性文件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由部门集体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形式表述,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细则”。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主管部门;
(四)具体行为规范;
(五)施行日期;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拟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同时完成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主要内容说明;
(五)有关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审核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核的函;
(二)草案及起草说明各10份(附电子文本);
(三)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对草案内容的法律审核意见;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及采纳情况;
(六)参照其他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等。
第四章 审 核
第二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未经市政府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的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
因发生紧急情况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起草单位报送审核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予以退回,并告知应当补充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市政府法制机构召开协调会或者座谈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部门负责人委托工作人员参加的,与会人员的意见代表部门意见。会后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馈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重大分歧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研究论证,或者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温州市政府网站公布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规范性文件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后公布。
第三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经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和异议处理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等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8〕3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三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6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