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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0:3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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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9〕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

省政府金融办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新型金融组织。

第三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成立政府金融办的,由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第四条 省政府金融办是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有:

1.研究起草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

3.审核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核准或取消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4.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年度总体安排,并根据需要组织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和报表,通过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的分析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非现场监管信息。

5.牵头组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对未经批准、非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查处。

6.定期对各市、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 各市、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有:

1.初审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2.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3.落实省政府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4.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5.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6.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报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查备案。

第九条 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经当地小额贷款监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1.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内(不含50%)的,其方案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批,报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100%的,其方案由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100%(含100%)的,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2.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20%以内的,其方案由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批,报所在市小额贷款监管机构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20%-50%之间的,其方案由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含50%),其方案由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初审,经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核,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3.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经批准的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调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包括股东在内的任何委托贷款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以“三农”、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为目标客户。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要建立贷款投放情况定期上报制度,统一纳入省政府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保证贷款流向的合规性。要建立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按利率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质量分类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五级分类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分类标准,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不得低于100%。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3%以上的可疑类以下(含可疑类)贷款,要尽快召开董事会研究处置。具体处置办法由各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小额贷款公司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办理具体结算业务。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户行的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报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有义务配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监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一旦有不明用途的资金大量流入,开户行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应签订三方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报实行媒体公示制度,要在当地报刊公示主发起人和股东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年度经营成果、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经营的面积。经营场所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控设备和保安力量,加强防盗和防火设施建设,消防及安全设施应齐全,并符合安全经营的要求。公司应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省政府金融办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并悬挂本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合规经营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风险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

1.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定期组织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常规性全面检查;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行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检查。

2.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评级制度,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经营指导。

3.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上个月的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附后),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情况等业务信息。

4.各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

5.各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汇总报送本市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监管派出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配合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审慎监管。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每月向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提供通过信贷征信系统获得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信息,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各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巡查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合规经营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的监管。在巡查监管中如果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应及时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法规,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风险提示、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停业整顿、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场地不合要求,业务开展不规范、不稳健,信息报送、披露不及时,不真实完整,由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约见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谈话,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2.对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不规范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不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严重关联交易,内控不到位,利率超出规定范围,拨备等风险覆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由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

3.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辖内情况,制定本区域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负债表

2.小额贷款统计表

3.小额贷款公司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

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及损失准备情况简表

5.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收支情况表

6.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指标汇总表



附件1

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负债表

填报公司:(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资 产
本期数
比上期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本期数
比上期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短期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其中:抵押、质押贷款
 
 
其他应付款
 
 

减:贷款损失准备
 
 
应付工资
 
 

应收利息
 
 
应交税金
 
 

其他应收款
 
 
应付利息
 
 

其他流动资产
 
 
预提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
 
 
流动负债合计
 
 

长期资产:
 
 
长期负债:
 
 

中长期贷款
 
 
长期借款
 
 

减:贷款损失准备
 
 

 
 

 
 
 
长期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固定资产原值
 
 
所有者权益:
 
 

减:累计折旧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固定资产清理
 
 
盈余公积
 
 

其他长期资产
 
 
其中:公益金
 
 

长期资产合计
 
 
未分配利润
 
 

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
 
 
利息收入
 
 

无形资产
 
 
捐赠资金
 
 

其他资产
 
 
所有者权益合计
 
 

资产总计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填表人:
复核人:
负责人:

注:本表由各小额贷款公司填报,经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




附件2

小额贷款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报表日期: 单位:万元

项目
余额
本年累计发放
本年累计收回
五级分类情况
本金逾期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小额贷款合计
 
 
 
 
 
 
 
 
 
 
 
 








市区
 
 
 
 
 
 
 
 
 
 
 
 

县城
 
 
 
 
 
 
 
 
 
 
 
 

农村地区
 
 
 
 
 
 
 
 
 
 
 
 








信用贷款
 
 
 
 
 
 
 
 
 
 
 
 

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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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社科厅[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1号)精神,做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26日



附件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建设计划实施办法

  根据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总体目标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立足创新、提高质量、增强能力、服务国家的总体要求,以强化特色、打造品牌为目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到2020年,基本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协调发展的重点研究基地体系,为建设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主要任务包括:

  1.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设学术示范区,激发科研活力,建立与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现代科研体制机制。

  (1)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通过政策引导和重点支持,打破学科、院系、机构间的壁垒,鼓励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促进优质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各种创新要素的有机集合,完善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形成集成优势,努力营造包容差异、鼓励协同、联合攻关的科研氛围。

  (2)推进分类建设。尊重规律,突出特色,按照不同类型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和评价,强化目标管理。

  (3)促进开放合作。鼓励重点研究基地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校外科研机构、国际一流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参与国家重大项目研究,充分发挥重点研究基地在“2011协同创新中心”和“985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的支撑作用,形成重大创新体系的核心力量。

  2.进一步提高质量,增强理论创新和人才培养能力。

  (1)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瞄准国际学术前沿,进一步凝炼学术方向,总体设计并组织实施重大研究项目,推出代表国家水准、具有世界影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精品力作。

  (2)统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着力推动跨学科研究,推进综合研究和战略预测研究,大力提高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

  (3)坚持培养和引进相结合,造就一批各学科和研究领域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名家大家和学术带头人;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加强科研实践基地建设,吸收研究生、本科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培养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适应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的社会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高层次专题培训。

  3.进一步促进理论联系实际,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1)主动适应国家重大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努力融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提高研究回答重大现实问题的综合能力。

  (2)聚焦国家重大政策,加强应用对策研究,建设一批经济、政治、社会、外交、法律、国防等方面的国家级“智库”和“思想库”,大力提高决策咨询水平。

  (3)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与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合作建设一批部部和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为行业、区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4.进一步扩大学术交流,推动“走出去”,增强国际影响力。

  (1)推动重点研究基地的开放性建设,与国内外相关学术机构开展实质性的长期稳定合作。

  (2)积极发挥重点研究基地在本研究领域的引领和协调作用,组织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参与和设立国际学术组织、国际科学计划,选拔推荐优秀人才参与国际组织的招聘,加强国际职员和复合型人才培养储备。

  (3)探索国际合作新机制,在海外合作建立一批学术研究机构。

  (4)继续加强重点研究基地外文网站和期刊建设。

  5. 进一步加强资料和信息化建设,增强基础保障能力。

  (1)进一步加强图书资料和专业学术网站建设,努力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本研究领域的信息中心。

  (2)提高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刊水平,打造一批有重大影响力的中外文专业学术期刊。

  (3)推进各种专业数据库、研究案例库等建设。

  6.进一步优化结构,完善整体布局,形成适应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创新平台体系。

  (1)主动适应国内国际新形势新变化,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大战略性、前瞻性、公益性问题研究,大力推进国际问题研究,逐步新增一批以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为导向的高水平综合型重点研究基地,争取在重要的研究领域做到基本覆盖。

  (2)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深度交叉融合,重点支持一批立足新兴交叉研究领域的社会科学实验室,促进研究方法创新,提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科学化水平。

  (3)综合考虑地区、行业、学科布局,加强部部和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支持各省(区、市)和高等学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形成国家、省级和高等学校的纵向重点研究基地体系。

  二、新增重点研究基地的规模

  从2012年至2015年分二批组织实施新增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和评审,新增总体规模为:教育部基地100个左右,社会科学实验室20个左右,部部共建基地20个左右,部省共建基地60个左右。

  三、申报和入选条件

  1.现有重点研究基地的入选条件。

  2009年评估合格的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直接进入本期建设计划;未能达到标准的,经整改达标后申请进入本期建设计划。

  现有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要在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整改,达标后由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本地区的共建方案和进入本期建设计划的申请,并承诺切实承担实质性的管理和支持,给予长期稳定的经费投入,并与教育部签署共建协议。

  2.新增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条件。

  (1)申报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机构及其教学科研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申报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机构必须是隶属学校的实体性研究机构,正式批准成立一年以上。

  (3)申报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其研究方向应符合新增重点研究基地的目标定位,即必须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或处于新兴交叉研究领域,申报机构要在本研究领域居全国领先水平。申报部部和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其研究方向应立足行业和地方重大需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服务行业产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本领域或本省(区、市)处于领先地位。

  (4)申报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其研究方向须有相关国家级重点学科支撑,其中申报新兴交叉研究方向或社会科学实验室可以是文或理工相关的重点学科支撑。申报部部和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须有相关研究领域的博士点支撑。对有些尚不具备重点学科支撑的新兴或空白研究领域,且又是国家重大需求,可根据特色优势和已有的研究基础先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充分考虑整体布局后确定是否同意申报。

  (5)申报社会科学实验室应在文理工交叉学科领域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充分利用现代实验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通过创新方法和手段填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空白,拓宽研究领域,引领学术发展。

  (6)申报机构已完成科研体制改革和资源优化整合,并按照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运行。

  (7)所在高等学校设有独立的人文社科研究管理部门。

  (8)现有重点研究基地的高等学校,要在2009年评估整改工作总体达标的基础上,方能提出新增重点研究基地的申请。

  3.合作共建重点研究基地。

  (1)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

  原则上每省增设1-2个部省共建重点研究基地。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

  (2)部部共建重点研究基地。

  部部共建重点研究基地由相关合作部委提出整体共建方案,明确合作机制和合作内容,提出合作共建的研究机构,再由所在高等学校(非部属高等学校通过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

  提出共建申请的相关部委应承诺切实承担实质性的管理和服务,给予长期稳定的经费投入。

  四、设置培育期和试运行期

  本期建设计划设置培育期和试运行期。现有重点研究基地未能通过第二次评估的,将进入培育期。新增重点研究基地经批准后进入试运行期。培育期和试运行期为1-2年,在此期间由教育部指导建设,期满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复核决定是否入选建设计划。

  五、申报和评审

  1.申报工作。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为单位,地方院校以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统一组织推荐和申报。新增重点研究基地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严格质量标准,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各申报单位在组织申报新增重点研究基地时要整合优势,突出特色,合理规划,认真组织,加强建设。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推荐和申报,教育部社会科学司(以下简称社科司)对推荐申报的研究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社科司统一配发“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系统”户名和密码,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并生成申报评审书,由社科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评审原则和标准。

  (1)新增重点研究基地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注重质量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2)研究方向的设置:已进行充分的整合和凝炼,主攻方向明确,符合建设计划设定的目标要求。

  (3)研究机构的现状:已按照重点研究基地的要求进行管理和运行,在本研究领域已形成独有的特色,且具有较强的学术竞争优势。

  (4)研究机构的发展潜力:申报的研究方向已具有扎实的学术积累,较强的影响力,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已形成现代科研组织运作模式和创新、竞争与合作的机制。

  (5)社会科学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实验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实验环境、实验技术和专用软件、实验规范和标准,以及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模式。

  3.评审程序。

  (1)通讯评审。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社科司组织7位相关学科或研究领域知名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根据评审专家建议,确定是否进行实地调研考察。

  (2)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实地考察,每组专家不少于5人,本校专家回避。实地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机构论证答辩、实地考察机构设施、专家讨论评估,最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至少应有4位专家同意方可提出入选建议。

  (3)社科司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重点研究基地入选机构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后,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新增重点研究基地建议名单,经综合评议并公示后,报教育部批准。

  4.评审纪律。

  申报和评审过程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在整个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有拉关系,走后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选资格。

  六、经费资助和管理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由教育部、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共同负责经费投入;合作共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由教育部、合作共建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共同负责经费投入。重点研究基地各方的投入经费应在共建协议中明确规定,用于科研项目、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资料建设、学术期刊、网络和数据库建设,以及日常办公开支等。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使用需按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单独立帐,以备审计检查;购置的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必须统一造册登记,纳入学校财产管理。

  七、管理和检查评估

  1.重点研究基地日常工作按照《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运行。

  2.社科司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建设计划和实施细则的制定;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检查评估和监督指导;负责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重要学术会议,经费预算等审批和备案;审核下拨由教育部负责的建设经费。

  3.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工作,地方院校以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为单位,教育部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实施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各有关高等学校的人文社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单位入选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落实;提供相应的条件和经费;组织或支持重大学术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工作。

  4.各实施单位每年检查一次本单位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并向社科司提交总结报告。

  5.社科司依托“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并根据《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四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对连续两次评估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将给予一次免检和其他奖励。在检查和评估中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兰泉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三)》

孙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9月14日生效。应顾问单位的要求笔者将对劳资人员进行解释的培训,笔者也将对该规定的初步理解交中人网网友分享: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兰泉点评:
  现阶段未退休人员除养老保险外其他四险按规定不能补缴。因而劳动者如发生工伤、非本人自愿失业、计划范围内的生育、患病而产生的社保机构核定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兰泉点评: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自行决定改制而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人民法院管辖。如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而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人民法院因涉及有关政策的原因不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兰泉点评:
  笔者原认为:该规定已突破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延续并认可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唯一变化的是将额外经济补偿金改为赔偿金。
  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时称:加付的赔偿金如果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此种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过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如果这样就形成了劳动者想获得赔偿金,先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劳动者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的赔偿金。劳动者想获得赔偿金比较曲折,人民法院也监督了劳动行政部门可能出现的渎职行为。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兰泉点评:
  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劳动者起诉的具体对象。这也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应当首先了解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如果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要了解有关负责人的姓名,避免在提起诉讼时无法确定被告的情形。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兰泉点评:
  该规定是对第四条规定的进一步明确,追加挂靠单位的责任并列为共同的被告。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兰泉点评:
  改变了以往遗漏当事人的情况下,需要另行申请仲裁的状况,这样能够更好、更快地解决纠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兰泉点评:
  明确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此类人员发生工伤按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兰泉点评:
  明确了特定的四类人员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双重劳动关系,并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兰泉点评:确立了劳动者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1、用人单位有完善的考勤制度,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是否加班、加班时间多少的证据。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的,劳动者的主张视为用人单位认可。
  2、用人单位没有完善的考勤制度,由劳动者提供自己在什么时间加班,加班时间多少的证据。
  3、该规定也否定了前期有关省市法院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在两年时效外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兰泉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