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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4-07-26 08:18: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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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9〕13号



   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二、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

   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垦科技年工作及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农业部农垦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垦科技年工作及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2003)农垦(科教)字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一手抓防治非典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不动摇的指示精神和农业部农业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农垦“农业科技年”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两手抓”,进一步做好农垦科技年各项工作

我部办公厅最近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科技年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03]32号),对进一步抓紧做好全国“农业科技年”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坚持“两手抓”,确保“农业科技年”各项措施的落实;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千方百计开展“农业科技年”活动;三是进一步强化对开展“农业科技年”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把“农业科技年”活动办出成效;四是建立起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强化对科技年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为此,请各垦区认真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农垦系统“农业科技年”各项工作。

(一)抓紧对计划的各项活动进行梳理,及时调整活动时间和形式,对受非典影响未能开展的科技活动(已过农事季节的活动除外)做出新的部署和安排,确保“农业科技年”各项活动落到实处,并将调整后的活动计划于6月25日前报我部科技教育司(全国农业科技年办公室)和部农垦局。

(二)根据通知要求,请各垦区将“农业科技年”工作进展情况每半月报送一次,即于每月的16日和30日前,分别报送我部科技教育司(全国农业科技年办公室)和部农垦局,电子信箱分别是:kjsjhch@agri.gov.cn、nkjkjch@agri.gov.cn。

(三)根据通知要求,请各垦区在开展“农业科技年”各项宣传活动中,务必使用“2003全国农业科技年”标志(请从农业科教信息网上下载:www.stee.agri.gov.cn)。

(四)加大宣传力度。为了扩大“农业科技年”活动的影响,以及在全国农垦系统掀起学科技、用科技的热潮,下半年我局将加大农垦系统的“农业科技年”宣传力度,决定在《中国农垦信息网》和《中国农垦》杂志开设农垦“农业科技年”专栏,同时,积极利用《中国农业信息网》、《农业科教信息网》和农业部农垦宣传文化中心等媒体,宣传报道农垦系统科技年活动和进展情况。请垦区科技管理部门积极投稿,扩大农垦的宣传和影响。上述媒体的电子信箱和联系电话如下:

《中国农垦信息网》:E-mail:topcwq@163.com

电话:010-66127432转18;

《中国农垦》杂志:E-mail:zhgnkjj@263.net

电话:010-66172042;

《中国农业信息网》:E-mail:liangbzh@agri.gov.cn

电话:010-64192276;

《农业科教信息网》:www.stee.agri.gov.cn(从发布新闻栏发送),电话:010-64195084;

农业部农垦宣传文化中心:E-mail:nkxcwh@sohu.com

电话:010-66171369。

(五)根据宣传和工作需要,请垦区科技部门抓紧时间将“农业科技年”实施方案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我局科技教育处。

二、加快农垦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及报送有关材料

加快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是今年农垦实施“全国农业科技年”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农垦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突破口,是推动农垦科技进步、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措施。为了全面了解农垦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垦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农垦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现请各垦区提供以下有关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方面的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现状

主要包括:垦区近年重点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技术中心建设基本情况,包括重点企业名称、数量,其中已建立技术中心的重点企业名称、数量,尚未建立技术中心的重点企业名称、数量;已建立技术中心的重点企业运转情况和问题等。

(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主要形式(联办、独办、合作等)、做法、成就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企业技术中心科技成果、产品研发、科技人员构成情况等。

(三)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经费投入情况,包括基础设施经费来源、投入情况,科技经费来源、投入情况。

(四)垦区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

(五)垦区下一步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主要设想、发展规划和建议。

除提供文字材料外,并请填报附表。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请于2003年7月25日前报到农垦局科技教育处,同时请发送电子邮件或随材料寄上软盘(用word格式)。



农业部农垦局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以下简称“村村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农村文化建设的一号工程,是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村村通”工程实施以来,有效扩大了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解决了近亿农民听广播难、看电视难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农村广播电视建设还处于较低水平,广播电视覆盖还存在“盲区”,一些农村地区还存在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套数少、质量差的问题,农村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效果滑坡严重。农村广播电视发展现状与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与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与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全面推进新时期“村村通”工作。
  二、切实明确新时期“村村通”工作的目标任务
  (三)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政府为主导,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强力推进,不断提高农村广播电视基本服务水平。
  (四)做好新时期“村村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农村广播电视建设成果,完善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农村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逐步消除“盲区”,增加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套数,丰富服务“三农”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建立健全推进“村村通”工作的长效机制,构建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五)到2010年底,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目标。要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可行,保证长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技术手段实现“村村通”。鼓励距离城镇较近、有条件的农村采取有线光缆联网方式进行建设,边远、居住分散地区采取共用卫星接收(俗称“村锅”)方式进行建设,使“盲村”的农民能够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和本省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同时,加强管理,保证“村村通”工程按规定接收广播电视信号,防止违规接收境外节目。
  (六)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各地现有广播电视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作用,通过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增加转播节目套数、加强运行维护,大力提高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无偿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以及本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的4套以上的无线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
  (七)坚持贴近农村实际、贴近农村生活、贴近农民群众的原则,逐步增加节目播出时间,提高节目制作质量。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与科技、教育、司法、文化、卫生、体育、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合作,不断丰富节目资源,增加科技兴农、法律知识、卫生防疫、文化娱乐等服务“三农”的广播电视节目。少数民族地区要提高译制能力。
  三、大力推进新时期“村村通”工程建设
  (八)继续加大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省、市两级政府负责解决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盲村”收看收听包括中央和省级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的“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并切实落实修复“返盲”设施资金;省、市、县级政府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机房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央政府负责组织“村村通”卫星平台建设,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村村通”工程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全国县及县以上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大中功率无线发射设备的更新改造给予一定补助。
  (九)继续加大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的政策支持。国家对建设、经营县级以下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政策扶持。对用于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和监测台(站)的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十)在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鼓励其他国有、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县级以下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四、努力建立健全推进“村村通”工作的长效机制
  (十一)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县、乡(镇)广播电视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以县为中心、乡(镇)为基础、面向农户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推进县、乡(镇)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农村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十二)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机构日常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转播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省、市、县级政府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机房和设备的运行维护经费。中央政府保障“村村通”卫星平台运行维护经费,对原“西新工程”范围的新疆、内蒙古、宁夏自治区和青海、甘肃、云南、四川省藏区“村村通”工程维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全国县及县以上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大中功率无线发射设备的运行维护经费给予一定补助。
  (十三)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村村通”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机制。要加强维护,巩固成果,充分发挥已完成“村村通”工程作用,坚决防止“返盲”现象发生。已有的县、乡(镇)两级维护中心或维护站要加强管理,配备专门的广播电视管理力量,也可委托社会广播电视维修机构代为维护,带动和促进“村村通”运行维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五、进一步加强做好“村村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广播电视、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切实把做好“村村通”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确保“村村通”工作顺利推进。
  (十五)各级广播电视、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的监督,并做好验收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村村通”工程建设要以县为单位,制订方案,落实资金,组织施工,扎实推进。国家继续对大宗的、统一的“村村通”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其他设备由各省(区、市)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对“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运行维护经费,要分别设立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各地要合理制订农村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要按照法定程序加强审计监督,保证资金全部用于“村村通”工程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