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号

时间:2024-05-20 21:08: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1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现将2011年有关农产品适用特殊保障措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0年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均超过当年触发水平数量,其中以在途方式进口数量的部分将转入今年,并相应减少今年的触发水平数量,2010年度有关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1年度可适用协定税率的实际进口触发水平数量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截至2011年2月22日,原产于新西兰的脂肪含量大于1%未浓缩的乳及奶油(税则号列04012000、04013000)本年度累计进口申报数量为1566.113吨,加上去年以在途方式进口的198.529吨,合计数量已超过今年1505吨的特保措施触发水平数量。因此,自2011年2月26日起,对上述产品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有关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10年度有关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11公告10fj.xls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1]154号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物业类型、服务内容及服务成本等情况,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每三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基准价根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当实行成本监审和听证。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在相应等级基准价和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协商确定的结果。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提供的服务内容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自商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收费标准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报告及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企业合法的经营证照复印件;
  3、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4、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使用人)关于商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会议纪要;
  5、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提交批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材料;
  6、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7、其他相关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责成限期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备案登记。

  第十条 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业主交费、物业服务企业执收和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法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每次备案有效期限为三年,备案期满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住宅区域改变、服务项目和质量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需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相应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或业主应当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载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第十五条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决算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不含水、电)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等费用应单独安装计量器具,据实另行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使用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可以按月、年收取。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产权或者租赁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抄表到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所、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收入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成本、相关税费后,其收益分配按合同约定执行,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及费用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修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得擅自向业主收取押金或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出面调解,或由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回复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1052号)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安监局综合司关于转发辽宁省坚决遏制煤矿重大事故工作措施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综合司关于转发辽宁省坚决遏制煤矿重大事故工作措施的通知

煤安监司综合〔2008〕13号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8月18日,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26人死亡;9月4日,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八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27人死亡。连续发生的两起煤矿重大瓦斯事故,引起了辽宁省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先后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全省煤矿安全专题会议,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近期所发生的重大事故提出明确要求、采取过硬措施,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和追究煤矿事故责任。辽宁煤矿安监局和辽宁省煤管局深刻反思、痛下决心,立即行动起来,迅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执行断然措施,加大整改力度,扭转被动局面。现将辽宁省所采取的工作措施摘要转发给你们参考借鉴,并请以适当方式向省(区、市)政府汇报。

  希望各单位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9月5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总局王君同志和赵铁锤同志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随后下发的《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要求,务必提高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性的认识,深刻吸取近期发生事故的教训,继续扎实深入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不懈地把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和安全基础管理等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新成效;务必全面贯彻落实总局党组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狠抓重大隐患整改治理,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通过深入扎实开展煤矿“百日行动”回头看再督查、重点和专项监察、长效机制调研等活动,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的力度,深化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巩固发展煤矿“百日行动”成果,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辽宁省坚决遏制煤矿重大事故的工作措施
(摘自辽宁省汇报材料)

  8月18日至9月4日,沈阳和阜新市先后发生了两起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3人死亡。这两起事故发生后,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张文岳书记、陈政高省长就事故抢险、责任追究、善后处理、社会稳定等方面工作,都做出了具体部署,并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目前,沈阳市柏家沟煤矿事故调查基本结束,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八矿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遇难矿工善后处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发生事故的煤矿和地区社会稳定。9月6日上午,陈政高省长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听取了安监、煤监、煤管部门汇报,就做好当前和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天下午,省政府又召开了全省煤矿安全专题会议,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部署,陈政高省长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

  针对当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必须出重拳、下猛药、使狠招,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坚决杜绝10人以上重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

  第一,全省小煤矿全部停产。停产从9月5日开始至“十一”长假结束。停产期间,只允许矿井通风排水,坚决不允许生产。为切实做到真停产,我们采取了六项措施:一是对停产的煤矿,公安机关停止供应火工品。二是每个停产的煤矿,由省煤管部门、市煤管部门、县(区)煤管部门、有关乡(镇)领导和一名具体包矿人“承包”,死看死守。谁包的矿出了问题,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矿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上报省政府备案。三是在煤矿停产期间,省煤管局和辽宁煤监局抽出20名干部,到全省10个产煤市蹲点,进行专项督查。四是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还组成了联合督查组,对煤矿停产情况进行流动督查。五是对停产煤矿擅自组织生产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关闭。六是10万吨以下小煤矿,今后只要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立即予以关闭,而且矿主上“黑名单”,取消其在辽宁从事煤矿开采资格。

  “十一”长假结束,我们将按照已经制定的小煤矿复产验收10条规定,重新对小煤矿进行复产验收。为严把复产验收关,省政府决定,复产验收权上收到省煤管局。各市、县(区)煤管部门按照10条规定,对提出复产验收申请的小煤矿进行初审和复审,合格一个、通过一个;最后由省煤管局终审,从严把关。在这三个环节中,“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凡不符合10条规定之一的,坚决不予验收,坚决不予复产。

  第二,加大对省属重点煤矿的管理力度。一是对安全生产没把握的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全部停下来,以确保安全。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已经组成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逐矿、逐面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停产。二是严禁“三超”。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把杜绝“三超”问题作为当前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对生产能力的监控,以日和工作面计算,以此来保证均衡生产。三是凡存在“三超”问题的,对矿长、书记免职,对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把“一通三防”作为重中之重。沈阳“8.18”和阜新“9.4”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暴露出我省在瓦斯治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一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痛下决心、举一反三,把“一通三防”作为重中之重,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切实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全面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坚决杜绝瓦斯爆炸事故发生。

  第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省政府决定,对省属重点煤矿:发生2人事故,矿长、书记免职;发生3人事故,矿长、书记撤职;发生10人以上事故,集团公司总经理免职;发生20人以上事故,集团公司董事长免职。对地方煤矿:发生10-29人事故,市长通报批评并向省委、省政府做书面检讨,主管副市长记过,县(区)长记大过,主管副县(区)长撤职,乡(镇)长、主管副乡(镇)长撤职;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立即予以关闭。同时,对煤管部门也要按照相应级格做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