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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鹿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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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鹿业发展条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鹿业发展条例

2010年1月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鹿业发展,保护鹿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鹿业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鹿业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鹿业是指鹿的人工繁育饲养、品种保护、饲料生产、综合研发、产品加工、营销运输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鹿业发展纳入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保护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鹿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促进鹿业发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鹿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用地、用电、用水、财政、保险、运输、科技、信息、产品报批等方面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生产设施,繁育良种,研发产品。
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发利用鹿的药用、保健、食用等系列产品。
鼓励和支持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科研院校开展联合育种,建立良种繁育体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鹿品种遗传资源保护、良种补贴、疫病预防控制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工作经费。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鹿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审定的敖东梅花鹿品种给予重点保护和推广,根据鹿业发展状况可以合理划定敖东梅花鹿品种资源保护小区。
鼓励和支持引进、培育茸肉兼用型、食用肉型等优良鹿品种。
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食用肉型鹿生产,建立鹿肉生产基地。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规范鹿业市场秩序,制定相应的饲养和主副产品初加工行业标准。
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建立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小区和饲养场、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养殖小区和饲养场、户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有关部门要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敖东梅花鹿品种资源保护小区所需用地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饲养、运输、销售梅花鹿、马鹿等品种的证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鹿产品标准进行生产经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绿色饲料、科学配方,不得使用危害人畜健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其他药物及有毒有害的物质,严禁危害人畜健康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生产企业、林地承包单位和个人应当为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采集鹿柴等粗饲料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鹿的疫病防控工作。
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防疫工作,主动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鹿业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申报项目、招商引资,支持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发鹿的观赏、娱乐、特色餐饮等项目。
鼓励和支持建立鹿产品市场,发挥经纪人的作用,扩大销售途径。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自愿的原则成立鹿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行业组织,为其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鹿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关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解决型转变,更好地发挥建议提案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


(一)省和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省和市政协委员、省和市政协参加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三)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超出本地区、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的,要积极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做出说明。


第六条 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与群众生活联系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和事关全市中心工作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落实率,使人民群众受益,使人大代表、提案者真正满意。


第七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于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于对各县、区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办理;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答复。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均负有办理建议、提案的义务和职责。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


(二)及时把建议和提案分转落实到承办单位。 


(三)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四)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五)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承办单位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搞好综合协调,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六)组织承办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八)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省、市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听取省、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要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办理建议和提案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办理工作。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建议和提案的办理、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联系人大代表、提案者的工作,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章 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条 交办。 


(一)市政府办公厅接到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后,应根据市人大、市政协建议提案立案审查确定的办理意见,与各承办单位限定确认时限进行对接,承办单位要形成有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确认说明,报交办机关;对确认和确定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交办机关要拟定承办单位,报市政府领导签批,并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将建议和提案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提出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二)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会同办理三种方式。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必须及时研究处理,认真核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接收单位应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接到的建议和提案。


第十一条 承办。 


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研究分析,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 


(二)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个别问题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在征得交办机关的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建议和提案中涉及本单位的内容,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进行答复。 


(四)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如有意见分歧,双方要加强协调沟通,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交办机关报告情况,由交办机关予以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答复。主办、协办单位均不得将未协调一致的意见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五)市政府可将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提案,或民主党派、工商联提出的重要提案,确定为办理工作重点,由市政府领导批阅、领办和督办。承办单位也可选择部分建议和提案作为办理工作重点,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办理,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提案者共同研究。 


(六)承办单位对已承诺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落实的建议和提案,要尽快落实。对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进行反馈。 


(七)办理工作应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内部区域网上交办、督办、反馈以及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络、沟通等,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答复。 


承办单位形成建议、提案答复函后,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当面答复。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复。答复后将答复函和征询意见表送交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二份。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切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问题。答复函要实事求是,内容准确,文字通顺,用语谦逊。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办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并加盖公章。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报市政府领办、督办领导审定。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和答复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吸纳协办单位的意见起草答复函,然后进行答复。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三)答复函要按统一格式,区别办理情况,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按本规则第十八条的标准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征询意见表上标明。 


(四)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时,要附带征求意见表,由人大代表、提案者亲自签署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 


(五)同一建议或提案,多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一位署名的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同一内容多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分别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建议和提案要分别答复。 


(六)承办单位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须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相关规定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第十三条 检查。 


(一)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凡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办理,再次答复;经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政府办公厅要经常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重新办理,跟踪落实工作是否真正取得成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总结。 


承办单位应于每年办理工作会议后的三个月内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年度的办理情况、上年度列入跟踪落实计划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并提交本年度的跟踪落实计划。


第十五条 考评。 


(一)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 


(二)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从严考核”的原则,并严格遵照《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分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06〕50号)要求执行。 


(三)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个人。 


(四)承办单位可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对认真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所属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宣传。


市政府在每年市人代会、政协会(全体会议)召开前,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当年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尤其是办理工作成果,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 存档。 


承办单位应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及时立卷归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以备查考。




第六章 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度。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坚持市政府领导责任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市政府办公厅督办责任制,做到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责任。各承办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领办事关全局、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点建议和提案,亲自处理建议和提案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各承办单位要建立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确保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跟踪落实制度。承办单位要把答复后的跟踪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责成专人负责。凡承诺人大代表、提案者予以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制定跟踪落实计划,实行建档跟踪,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对重点建议和提案,要及时进行跟踪办理,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三)督办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厅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走访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包案督办、联合督办、会议督办、通报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员进行考评,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在人大代表、提案者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督办考核工作。 


(四)工作联系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及其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可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各种形式,了解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意图,共商解决办法。要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办理工作。要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积极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相关部门汇报和通报有关办理情况,求得指导、支持和帮助。


(五)安全保密制度。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承办单位不得将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九条 对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按照A、B、C三种类型掌握办复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国民经济计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 


3.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抚政办发〔1996〕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办理工作的规定,参照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专项行动方案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暴露出我国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暴露出药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为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一、工作重点与主要目标
  (一)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围绕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地区,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打击违法犯罪,查处失职渎职,推动行业自律。
  (二)通过专项行动,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申报行为得到惩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逐步好转;行业自律水平有所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得到落实;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整治,流通企业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能够被有效监测,合理用药水平得以提高,尽快扭转药品生产和流通等领域监督和管理混乱局面,确保药品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三)在药品研制环节,主要是打击虚假申报行为,严格审评审批重点品种。
  1.以药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和临床研究的真实性为主要内容,组织注册申请人对申报行为进行自查自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依法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2.严格审评审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三类品种的注册申请,加强对原辅料合法来源、说明书和标签内容、改变剂型和增加规格的合理性以及仿制药申请的质量可控性等要素的技术审查;严格医疗器械产品在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临床研究评价和产品说明书等重点环节的审批要求,清理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和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并依法处理。
  3.对药物临床前研究开发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研究工作真实,不能保障受试者安全和权益,擅自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医疗机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在药品生产环节,主要是对GMP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以注射剂生产企业、在国家药品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企业和在跟踪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为对象,重点检查原辅料购入、质量检验、从业人员资质和企业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等内容。对违规企业,依法收回GMP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2.以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的企业和生产血管内支架、骨科内固定器械、动物源医疗器械产品、同种异体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为重点,对企业开办条件符合性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五)在药品流通环节,主要是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
  1.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全面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借)柜台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和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规经营行为。
  2.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群众投诉多和有质量隐患品种的抽验力度;加强对经营疫苗等重点监管品种企业的监督检查;继续治理“一药多名”,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3.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相结合,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
  (六)在药品使用环节,主要是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1.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2.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及时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视情适时采取警示、公告、召回和淘汰等措施。跟踪在我国注册的境外医疗器械境外召回情况,责令其生产、经营企业在我国采取相应措施。
  (七)大力整治虚假违法的药品广告。
  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审批透明度;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和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力度,尤其要加强对资讯服务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八)将专项行动作为今明两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继续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要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等案件中认真吸取教训,结合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狠抓薄弱环节,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强化监管责任。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专项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确保抓出实效。
  (九)这次专项行动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发展改革、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公安机关要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犯罪网络,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
  (十一)要全面清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监管工作制度,结合工作需要和形势变化进行修改完善。加快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相关监管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条件。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动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十二)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8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其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制订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的工作方案,卫生部牵头制订药品使用环节的工作方案,工商总局牵头制订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工作方案;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2.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9月-2007年6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情况进行抽查。
  3.总结阶段(2007年7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将有关情况汇总并报国务院批准后通报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