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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5:32: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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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根据市委统战部有关特约(特邀)人员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特约审计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一条 特约审计员在聘任期间,通过参与有关审计工作发挥监督、咨询、联络作用,对本市审计工作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特约审计员通过阅读、实践、研讨等多种形式了解和参与市审计局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特约审计员对审计工作如何在加强宏观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可以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特约审计员得到反映审计等方面的材料、情况可直接转送(告)市审计局。
第五条 特约审计员参与有关审计工作时,具有与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要做到依法审计,按照审计程序工作,遵守国家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人员守则,同时享有审计机关同级别人员的工作待遇。

第二章 特约审计员的聘任和聘期

第六条 市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统战部提出聘任申请意见,明确受聘对象的具体条件和人数。
第七条 市审计局根据推荐名单讨论确定人选后,将意见反馈给市委统战部和人选所在单位。特约审计员名单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特约审计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也可采取三二分段的聘任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上一届特约审计员予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第三章 工作联系制度

第九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特约审计员工作的组织管理。包括与市委统战部、各民主党派市委以及特约审计员所在单位进行工作联系;组织特约审计员阅读有关审计工作文件,听取和及时反映特约审计员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接受和办理特约审计员转递(告)的信访材料、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特约审计员;编制年度特约审计员工作计划;组织和邀请特约审计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组织和协调特约审计员参加审计活动;总结和汇报特约审计员工作情况;组织和安排特约审计员参加市委统战部组织的市特约(特邀)人员社会咨询活动及其他活动。市审计局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要及时向特约审计员寄送《中国审计》、《中国审计报》、《上海审计》、《上海审计动态》等资料。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在有关审计刊物上,不定期地介绍特约审计员工作情况和工作经验。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每半年召开一次特约审计员座谈会,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和重大审计事项,听取特约审计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和改进特约审计员工作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特约审计员会议。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组织全市审计工作会议及有关重大活动等,邀请特约审计员参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22日印发的《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沪审办综〔2001〕33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淑才与许桂兰为分配保险赔偿费发生的纠纷,主管部门正在处理,应由他们继续解决,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淑才与许桂兰为分配保险赔偿费发生的纠纷,主管部门正在处理,应由他们继续解决,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受理的批复
1986年2月17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5)28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唐山铁路建筑段工人单福利在中国土木建筑公司派往伊拉克修筑高速公路时,因车祸死亡。中国土木建筑公司决定发给单福利遗属保险赔偿人民币二万元,单福利的配偶许桂兰与母亲王淑才为分配此款发生纠纷,唐山铁路建筑段调解不成,将该款存入银行。王淑才于一九八五年一月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经研究认为:王淑才与许桂兰为分配赔偿费发生的纠纷,主管部门正在处理,并有处理意见,应由他们继续解决。因此同意你院报告中所提处理办法:此纠纷法院暂不宜直接受理。一、二审所收的诉讼费应予退还。


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规范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并参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YY/T0287-1996《质量体系-医疗器械-GB/T19001-ISO 9001应用的专用要求》制订《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所指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产品包括硬脊膜外腔神经阻滞(简称硬膜外麻醉)、蛛网膜下腔阻滞(简称腰椎麻醉)、神经阻滞等各种麻醉方法进行穿刺、注射药物的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以下简称“麻醉包”,其中包括配置器械)。

本《细则》适用于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申请、换证、复查、日常监督的检查评定。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实施对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企业生产的必备条件
1、按照GB/T19001-2000标准和YY/T0287-1996标准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2、至少生产一次性使用麻醉用针、麻醉导管、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中的一种产品。

3、企业生产产品的注(挤)塑、精洗、烘干(晾干)、检验、装配、初包装等均应在本厂区同一建筑体的1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洁净区应符合YY0033-2000《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见附录7)。

4、自制或外购产品的初包装在30万级洁净区内进行。

5、外购配套用医疗器械必须是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企业的产品。

6、产品实现的各个过程应有检验标准或检验规程,并配置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和与产品规格相适应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系列产品参考检测仪器和设备见附录8,相关技术标准见附录9。

三、检查评定的原则和方法
1、本《细则》对生产企业检查评定范围分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与顾客有关的过程;设计和开发;采购;生产过程的控制;测量、分析和改进,共八个项目,30个条款,160个检查项,其中记录项12 项,重点检查项44项,一般检查项104 项。

2、分数设定:总分为895。其中:记录项不评分;重点检查项满分10分;一般检查

项满分5分。按照“检查内容”的符合程度确定各条款中检查项的评分系数。评分系数规定如下:
a.达到要求的系数为1;
b.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8;
c.工作已开展但有缺陷的系数为0.5;
d.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3、检查组评定时,记录项重点检查内容(见附录6)应全部通过,其余每个项目的评定分占该项目标准分的80%以上为通过。

4、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抽样检测时,如结果不合格,生产企业应在半年内制定纠正措施,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检查组重新实施现场产品抽样检测,如检测仍不合格,则本次检查评定为不能通过。

5、在生产条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记录与实际不符,至少扣除该检查条款的全部分数。

6、在对生产企业检查评定过程中寻找客观证据,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条款应做好不符合事实的记录。

7、检查组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条款应由生产企业的负责人确认。生产企业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有争议时,检查组应如实记录,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检查的实施及附录说明
1、组织检查组
检查组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派。

2、检查方式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方式。

3、现场检查
检查组对企业检查时,召开首次会议,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情况记录表》(见附录1),随后与企业领导层交换意见,对重点检查项、一般检查项的不合格由企业负责人做出书面确认。最后检查组召开末次会议做出现场检查评价并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结论表》(见附录2)。

4、产品抽样检测
检查组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可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现场检查通过的企业按照《细则》相应附件要求进行产品抽样。抽样时,由检查组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并现场封样,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产品抽样单》(见附录3),抽样方法见附录4。已封样品需在三日内寄出,由指定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测。

5、异常情况处理
检查组在检查评定时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时,经确认情节严重的,检查组有权决定终止检查,并将结果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为保证检查人员准确、公正、有效的开展工作,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企业对检查人员工作情况和意见可填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检查员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见附录5)。

五、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