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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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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9月5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5年5月9日印发的《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二○○八年九月九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9月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行政监督,加强廉政建设,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增强行政能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依法应该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九、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
  十、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一、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十二、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三、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构建和谐达州。
  十五、充分发挥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加快天然气开发,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和物价稳定,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六、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控制物价过快增长,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建设服务型政府。
  十九、抓住“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的政策扶持契机,在抓好支援灾区重建的同时,尽可能利用优惠政策,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一、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五、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六、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七、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力、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告。
  二十八、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九、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有错必纠。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三十三、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三十五、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报告市政府。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完善市长热线、市长信箱、信息手机平台等,拓展信息渠道,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要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四十、市政府按照市委部署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下发执行。
  四十一、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四十二、市政府应当客观、科学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分别向省政府、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组成。
  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特邀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达州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武警市支队负责人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六)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达州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察室、市政府法制局和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间周的星期五召开,如有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形势;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审议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干部的职务任免;各部门、各县(市、区)负责干部的奖惩;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需要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及市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十六、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秘书长平衡后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上会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出席人员。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定,如有需要,报会议主持人或秘书长审定。
  四十九、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市政府工作的问题,其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受副市长、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市政府工作的问题,其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和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委托人签发。
  五十、市政府召开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一、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及《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等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领导同志个人非特殊情况一般不直收直批公文。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或报请市政府批准下发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县(市、区)工作的,主办部门、县(市、区)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其他部门、县(市、区)要积极配合,一律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县(市、区)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
  五十二、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提出拟办意见送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初审后送秘书长、有关副市长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三、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议案,人员任免,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署。
  五十四、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的文件,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报省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报送市委的文件以市政府党组的名义报出,由党组书记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下发行文,不涉及全局性和敏感性的,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文件,要相互协商通气,经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初审后送秘书长、有关副市长复审,呈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联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一般事务类函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各部门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部门冠“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并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签后向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行文。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充分应用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加强廉政建设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廉洁从政,勤勉行政。对属于本职工作范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办理,对非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要负责介绍办理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违规办理;对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失职、渎职等不作为行为和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要规范公务接待,坚持按规定、按标准接待,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有碍公务活动的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以奢侈浪费为耻,规范和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等公权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从严要求,严禁其利用特殊身份打牌子、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要坚持常务会议法律学习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都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当地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与联系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六十八、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达州,应事先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同意后才能出行。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绍兴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现发布《绍兴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纪根立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绍兴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秩序,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是指在市区从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主管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必须向市建管局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计划已批准;
  (二)工程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已领取;
  (三)图纸设计已完成;
  (四)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三通一平”等工作已落实;
  (五)施工单位已确定,并已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六)已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已取得环保部门审批同意;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施工。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施工的,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分别将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市建管局备案。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九条 项目经理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施工现场管理组织及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并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工期、文明施工等施工活动。分包单位应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发生伤亡事故统一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指标列入总包单位。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包单位且总分包合同责任明确按合同条款确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结合施工技术与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与特点;
  (二)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方法(方案)、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建筑材料、机具的部署;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交叉施工部署,持证上岗人员岗位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
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
  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工程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设施,应当在开工前召集设计、房产、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有关单位进行详查,采取预防措施。施工时,进行定期观察检查,发现隐情险情,应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点、封路而影响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立即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向工程质监部门、城建档案馆提交竣工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向市建管局书面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市建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所有工程验收合格、完工场清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文明施工的要求,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有显著标志的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社会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施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内容。
  第十九条 建筑工地必须采用全封闭遮拦式施工,建立相应的工地保洁制,确保来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和周围环境的整洁。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和操作规程,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一条 施工机械应按施工总平面图布置的位置和线路设置,并设置警告牌。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并悬挂机械操作规程,按规定实行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架(龙门架)的搭设以及塔吊的安装均要建立相应的验收制度,并悬挂验收合格牌,未经验收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在易燃易爆的地方应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现场道路和排水畅通,不得在施工通道上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将泥浆水直接排入河流或城市下水道;保持场容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不得在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回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不得从高空随意抛弃废物。
  第二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市环保局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地处居民区非建筑工程,晚上十时以后早晨六时前禁止施工;确需连续施工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环保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建管局批准,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等限制,对环境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市环保局和市建管局批准,且在工地周围张贴安民告示,做好受影响居民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应遵守施工程序和工期定额,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专业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现场设专职或兼职的现场安全员,负责监督现场的安全防护和安全交底、教育、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包括外来民工)实行教育管理制度,在用工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证、就业证、岗位证及计划生育查验证,做到持证上岗,并经常开展文明、卫生、法制、道德等教育。
施工现场应自觉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绍兴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阳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的通知(阳府〔2005〕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下称《细则》)业经市政府四届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阳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保障人民防空设施的安全,推动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落实人民防空的各项工作,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规划、国土、公用事业、财政、通信、供电、广播电视、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并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应增加。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
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加强人
民防空建设资金的管理,依法执收、及时缴存;财政部门应当保
证其专款专用,及时按计划拨付。
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防空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民防空经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等的建设经费,主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领导、便于指挥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组建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通信、防化、运输等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其人民防空专业工程由有关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安排解决。
第九条 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单位自筹资金或结合本单位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城市建设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自行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安排人民防空队伍的训练。训练所需的装备、器材、经费由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单位负责,特殊性的装备、专业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结合市区人口密度,按照地面和地下规划以及使用功能的要求,编制具体详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建筑重点工程建设、公园、停车场建设以及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等工程建设,都应当兼顾人民
防空需要。城市旧区改造、新区建设和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也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要求修建防护设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保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及其口部伪装房等设施所需的地面用地,对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应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界定和确认其口部、进出口道路的用地范围,口部管理、伪装房用地不少于30平方米,进出口通道不少于5米宽,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应留出不少于该建筑物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保证进出洞口交通顺畅。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按《阳江市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执行。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报建民用建筑项目时,须按防空地下室报建程序要求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手续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建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凡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未接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下同)的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造价;
2、战时用途和防护等级;
3、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
(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承建。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管理,对防空地下室的主体结构、口部、防护设施等关键部位,应当指派人员参加检查和局部验收,并参加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以及腐蚀性物品。
第十八条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防空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事先向有审批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补建同面积及不低于原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防空袭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防空袭方案包括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本级政府的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军分区联合起草。县级报市政府、军分区审批;市级报省政府、省军区审批。
制定防空袭方案的主要原则是:贯彻人民战争的思想;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坚持平战结合,实事求是;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紧密结合现代战争空袭的特点;贯彻集中统一指挥,主动密切配合的六项原则。
具体实施程序和办法在《防空袭方案》中制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和场地,不得阻挠。
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对防空警报系统,县以上人民政府
平时每年组织试鸣一次,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试鸣的五日前发布公告。
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设置通信、警报点的建筑物,应当在其顶层无偿预留10平方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并预留线路管孔、电源。
电力部门及设点单位应当保证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二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写教材和师资培训,协助解决专用器材和教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纳入职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
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
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在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市制定的人民防空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