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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1:2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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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7】198号


有关市、州、县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湖北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及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小型水库防洪能力,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溢洪道或溢洪道泄洪能力严重不足且已列入全省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整治规划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 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县(市、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要逐库做好设计工作,设计承担单位须具有水利水电行业水库枢纽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设计深度要满足施工要求。

第五条 设计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任务及规模、洪水复核与调洪演算、扩挖设计、施工组织、工程投资等内容。

第六条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查批复,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对符合降等与报废条件的水库,应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进行降等与报废处理。

第八条 各市(州)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年度建议计划,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审核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建立溢洪道扩挖项目公示制度。年度计划下达后,省、县(市、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当年实施的水库名单,项目主管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设项目实施公示牌,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条 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工程项目以各市、县自筹资金为主,市县要建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加大对溢洪道扩挖项目的投入。省级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根据全省年度实施计划,省级补助资金先拨付60%,在通过工程验收和专项核查后拨付剩余40%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省级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规划内小型水库溢洪道扩挖主体工程,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不得从中列支。省级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并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不得截留和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省级补助年度节余资金经市(州)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复后,可用于规划内其它项目。

第十四条 县(市、区)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择优选取施工队伍,施工队伍须具有水利水电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溢洪道扩挖工程在冬春枯水期施工,汛前完成全部任务。

第十五条 市、州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计划与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要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并将验收鉴定意见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各地验收后,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专项核查。

第十八条 在专项核查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省级补助资金等问题的,除责令立即整改外,将核减该县市区省级补助资金;问题严重的,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主管部门要落实水库专管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措施,规范水库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41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皖政(1997)25号文《关于开拓城镇住宅市场的具体实施意见》第8条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系指将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及其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综合开发权,向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公开招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择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具备一定规模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具体规模控制标准由各地、市确定。
第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均可在资质等级证书所规定承担的开发业务范围内参加投标。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房地产开发招标项目,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库;
(二)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工作;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中标开发企业履行开发项目建设。
第七条 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市场供求等情况,确定房地产开发招标项目,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部41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文件之一。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即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出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向符合条件的三家以上开发企业直接发出招标邀请函(招标通知书)进行招标。
(三)议标:即邀请符合条件的两家以上开发企业以协商的方式议标定标。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告书;
(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申请投标的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三)投标开发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招标文件,并按规定办理投标手续;
(四)主管部门组织投标开发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五)投标开发企业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书;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当众主持开标、审查标书、评标,确定中标开发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主管部门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根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拟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投标须知;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四)其它必要的文件。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开发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编制。一个开发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编制后,报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标底一经批准,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开发企业,应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企业简历、主要业绩和投标书。
第十七条 投标开发企业报送的投标书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方案、设计图纸及综合说明书;
(二)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竣工验收后的管理模式;
(五)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投标开发企业对招标文件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日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咨询,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咨询后三日内作出书面解答。
第十九条 投标书应加盖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投标书一经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评标、定标,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邀请各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
第二十二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时间,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综合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招标开发企业报送的标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标书未密封;
(二)未加盖开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标书送达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投标时间。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中标开发企业的主要依据是,规划方案布局合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完善,开发企业的社会信誉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开发任务的实力,能保证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工期,竣工后管理模式先进等。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标开发企业必须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逾期未签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次另行择优选定开发企业。
第二十六条 通过投标取得的开发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查验有无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无开发项目建设合同,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5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3年8月6日,国家科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计划、财务)司(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3)财会字第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一、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认真学习《通知》,指导、帮助科技企业贯彻落实《通知》和有关规定。
二、各级科委应按《通知》要求,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切实做好各类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在国家工商局登记的科技企业,由国家科委认定;在地方工商局登记的科技企业由同级科委认定。
三、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应按国家科技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正确掌握标准。科技开发企业参照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87)国科发综字0810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91)国发12号〕执行。民营科技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精神进行。
四、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根据《通知》和我委贯彻部署此项工作的有关文件,逐级贯彻落实,抓好科技企业会计培训和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推进科技企业会计核算电算化,逐步实现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
五、各级科委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及时研究贯彻执行《通知》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管理办法,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科委,以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加强科技企业管理的政策措施。
附件:
1.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科技企业新增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附件一: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推动科技产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科技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就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科技企业,是指经各级科委认定的科技开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参照本通知作相应补充(见附件)。
三、科技企业会计核算涉及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
四、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科技企业新增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238 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科技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科技开发风险准备。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提取标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二、企业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的科技开发项目失败,或无形资产提前注销,经过规定程序核准,按失败项目的支出额或未抵偿支出的差额及注销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科技开发成本”、“无形资产”科目。企业提取的风险准备如不足抵偿实际发生的应冲销额时,未冲销额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科技开发成本”等科目,再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尚未冲销的风险准备。
406 科技开发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研究开发、中间产品试验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属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直接记入各有关科技开发项目成本。所发生的除直接费用以外的间接费用,先在本科目(其他费用)明细科目归集,月终再分摊到各个科技项目中去,以计算各科技项目的实际成本。
企业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费用,数额较小,业务不多时,可在本科目核算。业务较多或数额较大时,应在“407技术服务成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科技开发部门耗用材料时,借记本科目(XX项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分摊人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xx项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支付、计提、分配应由本科目核算的其他费用时,借记本科目(其他费用),贷记有关科目。
月终将本科目归集的其他费用分摊到各个科技开发项目中去,借记本科目(XX项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费用)。
三、企业对其完成的技术成果,其中准备外销的,按实际成本,借记“产成品—技术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XX项目);企业留作自用的,按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XX项目);确定为损失的,按实际成本,借记“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科技开发部门在产品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科技开发项目设置明细帐,并设置“其他费用”明细科目。
407 技术服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技术服务包括计算机机房的装修、各类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咨询服务、其它技术服务等。
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服务项目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服务项目根据类别和结算办法确定。其成本项目一般应包括:(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5)间接费用。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记入技术服务项目成本,间接费用先在本科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核算,月末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服务项目成本。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技术服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应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确定的价款结算办法,按期结算已完工程或工作的成本。采用按月结算价款办法的服务项目应按月结算已完工程或工作的实际成本,借记“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项目完成后一次结算或分期结算价款的项目,应按合同确定的结算期结算已完项目的成本,借记“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完成和未办理结算的技术服务项目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技术服务项目设置明细帐,并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
502 销售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劳务,以及提供技术服务项目等,所应结转的实际成本。
技术服务项目,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的办法时,其本期已结算工程或工作的成本,是指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累计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成本。实行按月或分段结算办法的合同工程或工作,其本期已结算工程或工作的成本,应根据期末结算工程或工作的累计成本,减期末未完成工程或工作成本进行计算。未完工程或工作成本是指期末尚未办理价款结算的工程或工作的成本,可采用“估量法”或“估价法”计算确定。
二、企业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本科目(产品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等),贷记“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生产成本”,“技术服务成本”等科目。


销售退回的产成品,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数量中减去,得出本月销售的净数量,然后计算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销售退回的产品成本,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销售成本类别设置“产品销售成本”、“技术服务结算成本”等明细科目。
505 技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技术产品、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实现的技术收入,收到货币资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尚未收到款项和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的技术服务收入,应根据合同于其实现时及时入帐: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或工作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承包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完成后清算办法的工程或工作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或工作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成部分的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或工作价款金额。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工程收入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金额。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或工作合同,其合同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在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或工作价款时,确认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结算的已完工程或工作价款,或为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的全部合同价款。
三、期末结转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按技术收入种类设置明细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