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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时间:2024-07-09 16:2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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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银发〔1987〕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会计工作,是银行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银行职能的重要工具。为了统一全国银行会计准则,充分发挥银行会计在各项业务、财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和管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银行各级机构办理会计事项,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银行会计工作的任务主要是:
  一、 正确组织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反映金融业务、财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
  二、 加强服务与监督。通过认真办理资金收付与划拨清算,促进和监督各单位、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加强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服务,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 贯彻“勤俭建国”方针。加强经济核算,管好营运资金及财务收支,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社会主义积累。
  四、 开展会计检查、辅导与会计分析。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管理,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效率。运用会计数据与资料,分析资金及财务变化情况,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全国银行会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管理本地区银行必须统一的会计工作。


 第五条 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管理权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简称分行)两级。属于全国银行的会计基本制度、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总行统一制订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并报总行核备。
  属于系统内的制度、办法,由各总行根据本制度制订,专业银行总行制订的制度、办法,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备;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分行对各自总行制订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专业银行分行在报送各自总行核备的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
  下级行对上级行制订的各项制度、办法,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不得任意修改或废除,如有意见应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解决,在未修改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银行的会计工作,必须在行长(区办主任)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
  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及其以上行处,应设置会计机构,配足专职主管人员和适应工作任务需要的会计人员。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以下处所,必须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和配足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 银行的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两种。凡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年度决算的,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凡其业务收付由管辖行采用并帐或并表方式汇总反映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具体划分,由各总行根据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各级银行要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行长(区办主任)要领导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执行本制度,保障银行会计人员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九条 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十条 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分帐行的记帐单位,按各自总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银行的记帐方法根据复式记帐原理,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或借贷记帐法,由各总行按照实际情况选定。
  一、 资金收付记帐法,以“收”、“付”为记帐符号,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凡资金来源增加,资金运用减少,利益增加,损失减少,记入收方;凡资金来源减少,资金运用增加,利益减少,损失增加,记入付方。在帐表上,收方在左,付方在右。各科目收、付方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
  库存现金属于资金占用,余额反映在付方。
  二、 借贷记帐法,以“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凡资产增加,负债减少,利益减少,损失增加,记入借方;凡资产减少,负债增加,利益增加,损失减少,记入贷方。在财表上,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各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
  现金属于资产,余额反映在借方。
  三、 为适应现实状况,本制度中有关内容,仍按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要求制定。


 第十二条 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实行钱帐分管,要有帐有据、帐折见面、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基层处所,必须实行会计、出纳双人临柜。核算质量,要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


 第十三条 在处理业务和记帐时,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付、后记收;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


 第十四条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合规定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万分之日”;外币符号,从国际习惯。


 第十五条 印章种类及使用:
  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现金收讫、付讫章:分别用于现金收、付凭证及回单;
  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和收、付款通知;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
  各级联行专用章:根据各级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
  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凭证、单证、存折、帐簿、报表。
  以上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其规格、尺寸,由各自的总行规定。


 第十六条 密押、印章、凭证、帐表的管理:
  一、 根据保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密押、联行专用章和业务公章。联行印押必须分管,并建立交接登记制度。
  二、 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均须设簿登记,表外核算,专人保管。
  三、 营业终了,必须将密押、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帐、簿、卡、表等,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严防丢失。
  四、 密押、联行专用章的领发、使用、保管、缴销等,按照联行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机构裁撤、合并、分设或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节 会计科目


 第十八条 银行的会计科目,是体现国家的方针、政策,综合反映国民经济资金变化情况,以及考核计划,分析、监督全行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工具。原则上应按照经济成份、行业分类、资金性质和核算需要,设置会计科目。
  一、 会计科目分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和系统内会计科目。
  二、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系统内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由各自总行制定,并明确对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归属。分行可增设辖内专用科目,其代号与各自总行规定的代号应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专业银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变更和取消,均应抄报同级人民银行。
  三、 基层行处不得合并或更改总、分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
  四、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五、 经过修改变更的会计科目,决算表上、下年度的余额要衔接。
  六、 表外科目用以核算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到资金增减变化的事项以及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控制等,采用单式记帐,业务发生记收入,业务减销记付出,余额反映在收入方。报表上反映的收入、付出发生额或余额的合计数不自相平衡。
  第二节 凭证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是各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根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凭证采用单式,分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类。
  一、 基本凭证。是银行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的传票,分为:
1.现金收入传票
2.现金付出传票
3.转帐收入传票
4.转帐付出传票
5.特种转帐收入传票
6.特种转帐付出传票
7.表外科目收入传票
8.表外科目付出传票
  二、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银行用以代替传票并凭以记帐。
  三、 基本凭证和跨系统特定凭证的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系统内特定凭证的规格,由各自总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凭证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
  一、 年、月、日(特定凭证代替传票时,应注明记帐日期);
  二、 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帐号;
  三、 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名称和行号;
  四、 人民币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五、 业务事实摘要及附件张数;
  六、 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七、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印章;
  八、 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


 第二十二条 填写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在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凭证的传递,必须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各类凭证除有关业务核算手续另有规定者外,一律由银行内部传递。


 第二十四条 凭证按日装订。装订成册的传票,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四节 帐务组织、帐务处理与帐务核对


 第二十五条 银行帐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按帐户核算,综合核算按科目核算。两者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坚持总分核对,数字相符。


 第二十六条 明细核算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 分户帐。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帐,连续记载,并在摘要栏注明简明事由。
  分户帐帐号的编列,要冠以规定的科目代号。
  二、 登记簿。登记簿是适应适些业务需要而设置的帐簿,也是用以控制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实物的重要帐簿以及统驭卡片帐的辅助帐簿,必须建立严密手续,及时记载。
  三、 现金收入日记簿和现金付出日记簿。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入、付出数字的序时帐簿,是现金收入和现金付出的明细记录。当日收、付总数应与总帐“库存现金”科目发生额反方核对相符。
  四、 余额表。余额表是核对总帐与分户帐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分为计息的和一般的两种。


 第二十七条 综合核算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 科目日结单。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帐户发生额,轧平当日帐务的重要工具。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分别现金、转帐的收方、付方各自相加填记。“库存现金”科目日结单,根据各科目日结单的现金收方和付方数各自相加,反方填记。全部科目日结单相加的收方、付方合计数,必须相等。
  二、 总帐。总帐按科目设置,是各科目的综合记录,是统驭明细分户帐和综合核算同明细核算相互核对的主要工具,也是编制日计表、月计表和年度业务状况报告表的依据。
  总帐的收、付方发生额,根据科目日结单填记,并结出余额。
  三、 日计表。日计表是反映当天业务活动和轧平当天全部帐务的主要工具。日计表的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帐填记。收、付方的发生额和余额的合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二十八条 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各种帐簿(卡)的种类、格式,由各总行自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帐务处理和帐务核对。
  一、 帐务处理是从办理业务、审查凭证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帐务记载,直到轧平帐务、编制日计表为止的全过程,必须认真办理,保证核算正确。
  二、 帐务核对是防止帐务差错、保证核算正确的重要措施之一。帐务核对分每日核对和定期核对;其内容分为帐帐、帐款、帐实(金银、物品、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固定资产等)、帐表(各种报表和计息表)、帐据和内外帐核对。各经办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证明,会计主管人员应加以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 帐簿的结转与装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帐簿结转。
  (一) 月度结转。总帐每月更换新帐页。
  (二) 年度结转。各科目除农贷、储蓄帐和卡片帐可继续使用外,其余均应更换新帐页。并将旧帐页余额过入新帐页。
  (三) 各种帐簿在更换新帐页后,各科目分户帐余额应与总帐余额核算相符。
  二、 帐簿装订。
  总帐按月装订;各种帐、簿、卡,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装订成册的帐簿,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五节 记帐规则和错帐冲正


 第三十一条 帐簿必须根据传票记载,做到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如果发现票有误或遗漏不全,应由制票人更正、补充,并加盖名章后,据以记帐。


 第三十二条 凭证和帐簿,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复写帐页用双面复写纸,蓝、黑色园珠笔书写。红墨水和红色复写纸、红色园珠笔只用于划线和当年错帐冲正。


 第三十三条 帐、表、凭证上书写文字及金额,一般应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一格写不完可在下一格接写,但其金额应填于末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帐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以“-○-”表示结平。


 第三十四条 帐簿上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第三十五条 错帐冲正。帐务处理要严肃认真,正确无误。一旦发生差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改正和冲正。
  一、 当日发生的差错
  (一) 日期、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帐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错划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墨水划“×”销去,并由记帐员在右瑞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
  已经记帐的传票发现科目或帐户有误,应由制票人改正传票和帐页,并加盖名章。
  (二) 帐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正时,不得撕毁,须经会记主管人员同意,另换帐页记载。注销的帐页,妥善保管,附原帐簿后装订。
  二、 次日或以后发现的差错
  (一) 记帐串户,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冲正传票办理冲正。红字传票记入原错误的帐户,在摘要栏注明“冲销×年×月×日错帐”字样;蓝字传票记入正确的帐户,在摘要栏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帐”字样。
  (二) 传票的金额、科目或帐户填错,帐簿随之记错,应填制收、付方红字传票,将错帐全数冲销,再按正确的金额、科目、帐户重新填制收、付方蓝字传票补记入帐,并在摘要栏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传票上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 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帐时,应填制蓝字反方向传票冲正,不更改决算报表。
  (四) 凡更正错帐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三、 错帐冲正传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才能办理冲帐,并将有关冲正情况进行登记,以便考核。
  第六节 利息计算


 第三十六条 利息是银行财务收支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客户和银行的经济利益,因此,计算时应根据统一规定的利率、结息日期和计算方法,做到事先认真复核,事后加强检查,以保证利息计算正确。


 第三十七条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对利率的换算和利息的计算方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二、 利息计算方法,按业务处理手续规定分为:
  (一) 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帐以积数计算利息的帐户,计算天数时,“算头不算尾”。如在结息日计息时,应包括结息日(即每季末月12日或12月20日)。其计算公式是:
  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利息
  对联行往来上存、借用资金利息的计息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 逐笔计息。存、贷款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整年的每年按360天计算,整月的每月按30天计算,不满整年或整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是:
  全是整年或月的,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利息
  全部化成天数的,本金×时期(天数)×日利率=利息
  三、 凡规定利率调整后,需要分段计息的,必须按每段的时期和利率,分别计算,然后加总。
  四、 联行之间帐户转移,原开户行应结清利息,新开户行从开户日起计息。
  五、 下贷上转和错帐冲正涉及到计息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或帐页积数栏)于计息日一并计算。如属责任事故,应查明原因。
  六、 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按照储蓄业务核算手续规定办理。
  第七节 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


 第三十八条 会计报表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考核贯彻方针政策、执行计划、检查业务和财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 会计报表的种类
  (一) 日计表。填列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
  (二) 月计表。填列各科目上月末余额、当月发生额和本月末余额。
  (三) 决算表。年终决算后编制:
1.业务状况报告表。(包括:各种货币汇总业务状况报告表、人民币业务状况报告表和外币业务状况报告表)填列上年末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本年末余额。2.损益明细表。填列各损益科目分户帐余额。
3.决算说明书。说明决算数字形成情况或变化原因,补充报表数字所不能表达的实际内容,以便分析研究全行业务情况。
4.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填列一年来的有关变化情况。
5.暂收、暂付款项分户明细表。填列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帐余额。
  (四)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分为季报和年报两种。根据季度末月的月计表和年度业务状况报告表,按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归类编制。季报只反映余额,不反映发生额,年报应按年度业务状况报告表的内容填列。
  (五) 上列报表格式,属于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属于系统内的会计报表,除日计表,月计表,决算表的规格、栏次,应包括规定的内容外,其它会计报表由各总行自行规定。
  二、 会计报表的报送
  (一) 月计表。专业银行各级行应按月编制本身月计表(其中县支行辖内处所),分别报送同级人民银行。
  (二) 决算表。专业银行各级行应向同级人民银行报送汇总决算表(含业务状况报告表,损益明细表,决算说明书,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暂收、暂付款项分户明细表)。
  (三)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季报。专业银行地市行应按季编制本身的季报,专业银行省(区、市)分行、总行应按季编制本身的季报,分别报送同级人民银行(第四季度季报免报)。
  (四)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年报。专业银行地市行应按年编制汇总的年报,专业银行省(区、市)分行、总行应按年编制汇总的年报,分别报送同级人民银行。
  上列会计报表,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编报。系统内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各总行自行规定。
  三、 会计报表的装订
  日计表按月装订,月计表、决算表和季报、年报按年装订,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三十九条 年度决算。年度决算工作,是通过数字、资料总结分析本会计年度所取得的经营成果。
  一、 决算前,各级行处必须认真进行帐务核对,清理呆滞资金,处理帐务悬案,盘点财产,检查库存,核实损益等工作,并根据十一月份总帐各科目的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表,与同年十一个月的月计表发生额合计数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必须在决算前查明更正。
  二、 年度终了日,应将当天全部财务处理完毕,全面核对,并将各损益收支科目,通过分录逐一转入“损益”科目内,结出全年纯益或纯损。损益结转后,损益类科目除“损益”科目外,应无余额。
  三、 年度决算终了,应及时编制决算报表。
  四、 次年开业后,应将上年损益按规定全数逐级汇总上划总行。其他应上划的款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 年终决算完毕,应审核和汇总决算表,并对有关情况、问题和变化原因进行分析,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随同决算表一并上报。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财务管理是银行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通过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讲求经济效益,为国家积累更多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银行的财务管理体制,由各总行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部门是银行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管理资金;
  二、 管理成本及经济指标考核;
  三、 管理营业外支出;
  四、 管理利润留成及专用基金;
  五、 管理固定资产及财产多缺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准确核算,增收节支,防止浪费,及时清理悬帐。发现资金财产短缺,应即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按资金财产多缺审批权限处理。
第四章 会计检查与会计分析


  第一节 会计检查


 第四十四条 会计检查是银行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各项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管辖行,必须建立严格的会计检查、辅导制度。


 第四十五条 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及其以上的管辖行,要根据所属行处的多少,配备一定数量、一定级别的会计检查辅导员,专门负责本辖(含本身)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各级行处的领导,要支持会计检查辅导员的工作,使他们能专司其职,相对稳定。
  会计检查辅导员,必须由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业务熟悉,能独立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六条 会计检查、辅导工作,要以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制度为依据,以检查帐务和财务为重点,帮助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解决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提高核算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条 会计检查辅导员的职责、权限及具体任务等,由各自总行规定。
  第二节 会计分析


 第四十八条 会计分析是银行会计核算的继续,是发挥会计反映、监督作用,参与经营决策,加强资金管理,实现金融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重要方面;各级银行必须建立会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银行会计部门对会计数据和有关调查统计资料,要及时进行加工整理,系统积累,逐步建立会计数据库。


 第五十条 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是:资金可用量和横向融通情况;各类资金的流向与流量及增减变化情况;结算资金结构及清算情况;联行在途和内部资金占用以及同城票据清算情况;缴存款增减变化情况;资金成本的高低和利润的增减变化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会计分析按照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按照要求和目的的不同,分为全面分析、专题分析和典型分析等。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和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各项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证据和史料。各级行必须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


 第五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分十五年、五年期两种(各种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时间详见附录一)。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省(区、市)分行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对财务尚未清楚,需要继续查清的,应予延长。
  会计档案保管期,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第五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 各级行对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调动时,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二、 各级行要建立档案保管库或档案箱,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妥善保管。
  三、 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切实防止丢失和泄密。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并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公安、检察、司法等执法部门处理案件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经银行行长(主任)批准。查阅档案时,银行应有专人在场陪同,查阅人所需要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或复制,但不准将原件抽出借走。
  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应由经办人签章,专夹妥善保管,并登记“查阅会计档案登记簿”,以备查考。


 第五十五条 对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的移交,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在省(区、市)分行保管二十年左右,地、市、县行保管十年左右后,按照规定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清册,移交本行档案部门,由其一并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
  二、 各级银行的档案部门,在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并连同清册、案卷目录一并移交。移交时,要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应将经当地档案馆签章的移交清册一份,由银行档案部门永久存查。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到期应销毁的会计档案,必须造具清册,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后,由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以上的行处负责销毁。销毁时,应由当地行行长(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监销。销毁后,应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连同销毁报告报上级行备案。
第六章 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免和奖惩




 第五十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金融法规,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工作水平,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服务。会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 认真组织、推动会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 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 遵守、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 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优质高效,廉洁奉公。


 第五十八条 为了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他们下列权限:
  一、 有权要求各开户单位及银行其他业务部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银行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违法乱纪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向本行行长或上级行报告。
  二、 有权越级反映。会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违反国家政策、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同本行(处)行长(主任)意见不一致时,遇行长(主任)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但必须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
  三、 有权对本行各职能部门在资金使用,财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方面实行会计监督。
  各级行处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应支持会计人员行使工作权限。上级行对会计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必须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有人对会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上级行要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 会计人员的任免与奖惩
  一、 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及其以上机构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必须商得上一级会计部门同意;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以下机构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应商得其管辖行处会计部门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应商得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同意。
  二、 各级行处,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技术上有发明创造的会计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 各级行处的会计人员,因工作过失、违反政策、原则或执行制度不力等原因,造成帐务错乱或使银行、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与批评或处分。如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考核评审标准等,按照《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银行有关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七章 电子计算机的核算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 电子计算机应用于银行会计核算是一项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适应性和方便性,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会计核算任务。


 第六十二条 凡将电子计算机应用于会计核算的行处,必须遵守电子计算机核算与管理的若干规定(见附录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记帐方法、凭证、帐簿、报表等各项规定,除电子计算机核算与管理的若干规定已明确者外,其余计算机核算均应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比照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或本单位)的会计制度,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备。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过去有关银行会计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概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和修改,并负责解释。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1994年6月1日山东省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活动。
第三条 土地监察是指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复垦、保护、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权属和用途变更等,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活动。
第四条 土地监察工作应坚持全市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资源与资产管理并重、专业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寓监察于服务之中。
第五条 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并设土地监察员。
第六条 监察、房管、规划、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七条 对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行使下列土地监察职权: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制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受理土地侵权行为案件;
(三)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受理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五)处罚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
(六)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监察人员的执法活动;
(七)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人员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及土地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非法干预。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监察,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
第十条 土地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佩带土地监察标志,出示土地监察证件。
第十一条 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现场明示《建设用地批准书》。
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现场明示《非农业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活动巡回监察制度。
第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控告。
对举报人、控告人应依法给予保护。

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辖辖区内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案件;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及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市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涉外土地违法案件及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必要,可以查处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一)非法占用土地,无权或越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或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四)闲置、撂荒耕地的,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沙、挖土、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的;
(七)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八)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九)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或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十)瞒报土地交易价额偷漏土地费税的;
(十一)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十二)其他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机关,应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需要立案查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二)调查。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土地监察人员参加调查,获取各种证据;
(三)处理。对土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作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土地违法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九条 下级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应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组织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每平方米1元至15元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非耕地20亩以上的单位主管人员,由所在单
位或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乡镇村企业或其他组织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按每平方米2元至15元处以罚款。
农村及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农业生产条件,并按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处以罚款。
闲置、撂荒耕地一年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亩年产值的2倍至3倍收取土地荒芜费;闲置、撂荒耕地二年以上的,除按规定收取土地荒芜费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责令交还土地,并按每平方米1元至5元处以罚款。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其限期归还所使用的土地,并按每平方米3元至5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耕地上非法挖沙、挖土、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并按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处以罚款。
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按每年每平方米0.3元至1.5元处以罚款,对其提出的新的用地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收费,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的,责令退还或退赔,并可对当事人按其非法收取、占用费总额的10%至30%处以罚款,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对偷漏土地费税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责令其补交所偷漏费税,并处以偷漏费税额1倍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10%至50%处以罚款;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3亩以上或获取非法收入10万元以上的单位
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其非法所得总额的10%至50%处以罚款。
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或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予以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受让土地费5%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仍不改正的,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 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犯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强行施工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拆除其续建部分,并查封其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当事人对拆除行为不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继续进行土地非法交易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扣留能够证明土地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查封有关物品。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及土地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土地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报复土地监察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没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4日

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

铁道部


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

1991年1月3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统一全路的机车调度管理,使机车调度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机车调度的组织能力和指挥水平,经济合理地管好、用好机车,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机车调度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编制和执行日计划机车周转图;与行车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同动作,组织均衡开车,保证机车供应;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加速机车周转,提高机车运用效率,保障运输安全;及时正确地处理日常运输生产中的有关问题,保证机车的正常使用。
第3条 铁道部机务局、铁路局机务处、铁路分局机务科是机车运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机车调度工作的领导。同时要通过机车调度掌握每天的机车运用情况和机车质量信息,对按计划保证机车供应和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提出要求,并及时解决机车日常运用中发生的问题。
第4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机车调度员和机务段运用值班员是机车日常运用工作的组织指挥者。各级机车运用有关人员必须服从机车调度对机车运用工作的组织指挥。但行车工作由列车调度单一指挥。
第5条 各级机车调度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和技术业务知识,贯彻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牢固地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调度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命令,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调度的组织指挥水平。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6条 铁道部机车调度
一、根据年度计划,收取、审批和分析各铁路局月度机车运用计划及各项效率指标完成情况,督促各局严格机车管理,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提高机车周转图兑现率。
二、会同列车调度收取各铁路局间重点分界口日计划列车对数和机车台数,督促各局执行日计划机车周转图,按计划供应机车。及时处理分界口出现的机车运用以及各局间机车和救援列车的过区段等问题。
三、掌握各铁路局机车动态和电气化区段的牵引供电情况(未设电力调度时,以下同)。处理部备用机车的加入、解除。
四、收集和及时处理险性及以上行车事故、机务行车事故及牵引供电故障。发布安全通报。
五、根据机车调拨、配属命令及机车检修出入厂、段计划,掌握各铁路局间机车回送进度。
六、正确填写机车运用概况表(附件一)等有关表报。
第7条 铁路局机车调度
一、根据年度计划,分析各分局机车运用计划及各项效率指标完成情况。督促各分局认真执行运输方案,提高机车周转图兑现率。
二、收取、绘制、审批重点分界口和关键区段的日计划机车周转图,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分局按日计划机车周转图供应机车。审批月运输方案外临时加开列车的机车和救援列车的过区段等事宜。
三、掌握各分局机车和救援列车动态、电气化区段牵引供电情况。处理部、局备用机车的加入和解除。按时收取、上报机车动态。
四、及时了解、处理、上报行车险性及以上事故,机务行车事故和牵引供电故障。转发铁道部机车调度的安全通报。
五、根据机车配属、调拨命令及机车检修出入厂、段计划,掌握自、外局机车回送进度,并报部机车调度。
六、正确填写机车运用概况表(附件二)等有关表报。
第8条 铁路分局机车调度
一、根据年度计划,按月、旬、日完成各项机车运用效率指标。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根据运输方案和列车日(班)计划,编制机车周转图。
二、会同列车调度员组织实现日计划机车周转图。积极采取措施制止列车欠轴、对开单机等浪费机车的现象。按邻分局日计划机车周转图组织机车折返。变更计划,须经邻分局机车调度同意。
三、组织机务有关人员,按日计划机车周转图供应质量良好的机车。分阶段绘制各区段实际机车周转图,并按铁路局机车调度的要求及时上报。掌握管内各段机车及救援列车动态。
四、随时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标准掌握机车乘务员工作、休息时间及小运转机车乘务员换班地点、时间,防止超劳和休息时间不足。配合列车调度处理机车和有关行车事故,并及时上报和通报。
五、组织兑现机车各种修程计划和投入运用。处理部、局、段备用机车的加入和解除以及机车、救援列车过区段、助勤;掌握包车情况。组织出入厂、段机车按规定回送;发生故障时,立即联系就近厂、段协助修复,并及时汇报铁路局机车调度。
六、正确填写机车运用概况表(附件三)等有关表报。
第9条 机务段运用值班员
一、绘制、公布和执行分局下达的机车运用日(班)计划。安排机车乘务员出乘计划。按日(班)计划督促有关人员整备机车,组织机车正点出段。
二、及时公布并向出勤乘务员(包括外段乘务员),详细传达上级命令指示、行车注意事项和事故通报。审核司机抄写的运行揭示;填发、收回司机报单、便乘证;指导出勤乘务员制定安全措施。检查退勤乘务员司机报单的填写,了解一次乘务作业完成情况,领发、收回、保管乘务员携带的列车时刻表。
三、正确掌握机车乘务员动态,办理乘务员请、销假手续;统一管理机车乘务员名牌。正确掌握包乘、轮乘制机车乘务员的月劳动时间。对过区段、回送机车指派线路指导。
四、正确统计、填写和掌握机车定检间走行公里,按时上报机车定(洗)修、中检计划;督促包乘组司机长、轮乘制机车地勤人员及时填写、提交机车检修登记簿。了解当日检修机车的预计落成时间,提出需用机车的要求;及时上报机车转非运行及落成时间。
五、分阶段绘制实际机车周转图,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指导机车乘务员正确处理行车中发生的问题。掌握机车不良状态预报,并及时通知检修部门或地勤人员尽快组织修复,保证机车正点出段。
六、督促做好机车整备工作、段内调车作业、段内停留机车的防溜、防冻、消防及看火、点火、落火作业。
七、正确填写机车运用概况表(附件四)、机车乘务员出、退勤签到簿、运行揭示、运转日志、机车乘务员劳动时间等有关表报资料。
第10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机车调度人员的具体职务细则,应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章 机车调度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11条 交接班制度
一、交班人员要将交班后四小时内的工作安排妥当;将有关命令、指示、工作重点及未完成的事项,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二、接班人员应详细了解日(班)计划、机车运用、列车运行和安全等情况。并认真阅读有关命令、电报、文件、领导指示等重点事项和交班人员填写的交班记录。
第12条 班中汇报制度
值班机车调度员应执行逐级汇报制度。在正常情况下,铁路局机车调度员每班不得少于二次、铁路分局机车调度员每班不得少于四次、机务段运用值班员按阶段,逐级向上级机车调度员汇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机车动态;机车日(班)计划执行情况;行车安全;列车到、开;机车出入段时分以及上级机车调度员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各种情况。遇有发生事故等特殊情况,要及时汇报。
第13条 交班会制度
各级机车调度要按时参加机务交班会议。详细汇报当日运输、安全、正点、日(班)计划机车周转图、机车供应、机车质量信息和上级命令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基层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14条 学习制度
各级机车调度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经常抓好不脱产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四小时。
第15条 会议制度
各级机车调度主任每月五日前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上月工作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查找存在的问题,汲取经验教训,布置当月工作,制订完成任务的措施,并向机务处、机务科汇报。
第16条 同班会制度
根据机车运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召开铁路局、铁路分局机车调度员和机务段运用值班员的同班会。沟通思想,解决问题,协调工作。
第17条 现场调查制度
一、各级机车调度人员应定期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每季不得少于一次。
二、现场调查应采取添乘机车、跟班劳动、个别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开展活动。
三、通过深入现场调查,熟悉管内机务设备和线路情况,了解运输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征求基层单位对机车调度工作的意见。熟悉管内各机务段、机务折返段运用值班人员和机车乘务员的工作、生活、休息等情况。不断加强与机车乘务员和行车有关人员的联系。
四、根据下现场了解的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18条 碰头会制度
值班机车调度员要按时参加运输调度的碰头会。了解运输情况,听取重点要求及列车调度员对机车供应的反映。介绍机车周转图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分析意见,主动和列车调度员搞好配合,努力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第19条 分界站会议制度
根据运输需要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各级机车调度要参加有关分界站会议。在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参与制订和修改分界站协议。
第20条 竞赛考核制度
为搞好机车调度工作,提高机车运用效率,各级机车调度要围绕安全、正点、日计划机车周转图兑现率、机车运用效率、机车供应、检修计划兑现、机车乘务员超劳等作重点考核。月末按各台机车调度的工作成绩进行评比,并作为年度评先创优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21条 各级机务部门的领导对机车调度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文件,加强基本功培训,制订调度工作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
第22条 机车调度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值班中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严格要求,遵守纪律。处理问题必须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
第23条 发生机务行车事故,机车调度员要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减少损失,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机车调度员报告情况。需要发布和转发事故通报时,应立即下达或转发,并认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24条 机车调度员和机务段运用值班员要严格掌握机车乘务员的劳动时间,配合列车调度员有预见性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25条 救援列车和救援轨道起重机的检修、出租及助勤,必须报铁路局批准。

第五章 工作管理及岗位责任
第26条 机务部门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机车调度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不断总结、推广机车调度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各级机车调度人员的组织指挥作用。
第27条 机车调度人员要熟悉分管区段内机车、车辆、信联闭设备、线路纵断面、各机务段“段管细则”、整备设备、机车交路、牵引定数、技术作业时间、程序、机车运用方式、乘务制度、班制和换班地点等业务知识。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执行本规则及机车运用工作的各种规章和命令。
第28条 各级机车调度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分别代表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发布命令:
一、机车及救援轨道起重机调动、回送、助勤、出租、报废及过区段和变更机车工作种别。
二、机车代固。部、局、段备用机车的加入和解除。
三、动用救援列车或救援轨道起重机做非救援工作。
四、布置日计划机车周转图。
五、发布事故通报。
六、根据领导指示,布置其他有关机车运用等工作。
第29条 机车调度命令下达前,应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并应综合分析考虑。调度命令下达后,应及时了解执行情况,检查进度,督促落实。
各级机车调度及机车运用有关人员,对上级机车调度的命令,必须坚决、准确、迅速地执行。
第30条 各级机车调度之间及对机务段运用值班员间的命令传递,必须直接授受,并覆行复诵制度。命令的编号可在不与其他调度重复的前提下,自行编制,并应保存两年。
第31条 铁道部、铁路局机车调度,应认真掌握铁路局、铁路分局分界口列车开行及机车使用情况。组织有关铁路局、铁路分局严格按本规则及有关协议规定,编制日计划机车周转图,并按日计划机车周转图的规定,及时将单机放出或放回。
列车停运、晚点影响机车交路时,有关铁路局、铁路分局机车调度,应会同列车调度摸清车流、认真调整,并应及时将多余机车放回或指派单机接车。
临时增开单机的命令,跨铁路局的由铁道部;跨铁路分局的由铁路局机车调度发布。
第32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机车调度要重点掌握跨局、跨分局的长交路、轮乘制机车交路,严格按有关规定编制机车周转图,并组织兑现。随时掌握日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33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机车调度员和机务段运用值班员要按铁路局制订的机车调度员、机务段运用值班员作业标准,进行标准化作业。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要对各级机车调度员、机务段运用值班员的标准化作业进行检查评比。铁道部对铁路局、铁路局对铁路分局和机务段每两年进行一次。铁路分局对机务段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 日计划机车周转图的编制和执行
第34条 编制日计划机车周转图应全面了解下列情况:
一、月、旬运输情况和车流动向。铁道部、铁路局下达的轮廓计划。编组站存车情况、车流接续、列车开行对数和车次。
二、核算机车需要台数。掌握在段机车和在途中的机车情况。了解过表机车状态、回送机车状况、人员及到达时间和能否利用。
三、机车定(洗)修、中检、架修和厂修计划。机务段关于机车入段时间的要求。检修机车预计交车时间。
四、机车乘务员动态、劳动时间、连续夜班次数。
五、线路、设备施工情况及对列车运行的干扰和影响。
六、上级调度、领导对机车运用工作的有关指示。
第35条 日计划机车周转图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计划机车周转图应根据列车日(班)计划编制。严格按《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第53条规定,做到四个阶段基本均衡。坚持首先开行核心列车。小分号列车运行图的车次开满后,方准开行大分号列车运行图的车次;大分号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开满后,方准开行基本列车运行图的车次;基本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开满后,方准加开临时定点的列车车次。第一班计划规定的车次有停运时,第二班不准增开列车。
加开临时定点的摘挂列车,必须在列车运行图中的摘挂列车已开满,而仍有剩余摘挂车流(有一个区段达到牵引定数的70%或满长)时,方准加开。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列车日(班)计划,必须保证机车供应。不准做空头计划或反交路,严禁对开单机。
二、根据机务段提供的机车检修计划,认真安排机车定(洗)修、中检和厂、架修机车的回送。并按规定时间组织入段和放行。
三、严格掌握机车乘务员的劳动时间。保证机车自、外段技术作业时间。对于不足技术作业时间的紧交路,应有组织实现的措施。
四、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日计划机车周转图编出后,要查定列车开行对数、机车使用台数。并计算货物机车走行公里、全周转时间、日车公里。上述指标必须保证月计划机车运用指标的完成。
第36条 日计划机车周转图编出后,须征求机务段的意见。分局由机务科长审查,分局领导批准。铁路局、铁路分局分界口和关键区段日计划机车周转图,须报铁路局机车调度,由机务处长审查,铁路局领导批准。
铁道部机车调度掌握重点局间分界口机车交路。根据需要收取有关铁路局计划及实际机车周转图和其它有关资料。
邻分局间日计划机车周转图的编制以机车配属局为主。由两分局机车调度根据列车日(班)计划统筹兼顾,协商安排,并保证双方计划的一致。
第37条 批准后的日计划机车周转图于十七点半以前下达机务段、折返段,并向运用值班员交待计划的关键和重点,提出实施计划的要求。十八点至二十一点开行的列车,应于十五点前安排、下达。十八点至零点开行的列车,需要使用点火机车时,应在列车开行前不少于六小时通知机务段。
机务段运用值班员,应将分局机车调度下达的日计划机车周转图,按阶段下达机务段有关人员,并通知车站。
第38条 临时加开旅客列车,应纳入日计划机车周转图,按货运机车交路接运。需要使用客运机车时,跨局、跨分局的须经两局机车调度协商或由上级机车调度命令批准。
机车过区段,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上级机车调度命令批准。
回送机车须纳入日计划机车周转图。利用回送、过区段机车牵引时,应通知本区段担当机务段指派线路指导,确保安全、正点。
第39条 日计划机车周转图是保证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实现列车日(班)计划的动力保证。各级机车、列车调度及机务、车站有关行车人员必须积极组织实现。
一、机车调度是实现日计划机车周转图的组织者,必须经常保持和列车调度、车站有关行车人员、机务段运用值班员的密切联系。随时了解列车编组、始发和运行情况。掌握机车质量状态和车流动向。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计划兑现。
二、列车调度要根据机车周转图的安排按列车种别组织机车作业。遇线路、设备施工、天气不良、机车故障等影响列车运行时,应及时与机车调度联系,进行适当调整。
三、机务段运用值班员要组织机务段有关人员围绕实现机车周转图安排好段内股道运用、机车检修、整备作业。组织计划内的定(洗)修、临修、中检机车按时交车。消灭供应不足及出段晚点。对于机车、列车调度员、车站有关行车人员通报的机车状态及列车运行、在站作业中出现的
问题,要迅速查明情况,做好充分准备,积极组织力量处理。


四、车站有关行车人员要严格按日计划机车周转图规定的始发列车车次,组织机车挂车。未经机车调度员同意,不得变更机车交路。对到达列车的机车要按规定时间组织入段。对在站作业的机车,发现状态不良或出现其它意外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机车、列车调度员,并告知机务段运用值班员。根据机车调度员的指示或机务段运用值班员的处理意见,组织有关方面解决。
五、跨局的外段机车交路,运用局机车、列车调度员、机务段、折返段运用值班员不得擅自变更。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须商得机车配属局机车调度员的同意。

第七章 调度分析、调度设备和资料
第40条 机车调度分析分为日常分析、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
第41条 日常分析
一、日计划机车周转图兑现率。
二、列车开行情况。关键区段阶段开车情况。
三、机车供应情况。超、欠供应原因。
四、安全、机破、临修情况。
五、列车正点情况。机务责任晚点原因。
六、机车运用效率、指标完成情况。单机和单机对开原因。关键区段机车折返时间。
七、列车运行、等线、保留情况。
八、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
第42条 定期分析
定期分析分为旬、月、季、半年和年度分析。
一、日计划机车周转图兑现率。
二、运输方案兑现情况。列车开行情况。阶段开车情况。
三、机车供应情况。超、欠供应原因。
四、列车正点率。机务责任晚点原因。
五、机车运用效率、指标完成情况和原因。
六、列车运行、等线和超、欠轴情况。
七、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
八、机车质量状态和检修情况。机车定(洗)修、中检计划兑现率。
第43条 专题分析
专题分析是研究某一专门性质的问题,从中找出规律,便于制订有针对性改进措施的一种方法。
分析项目,应根据当时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上级领导的指示,具体掌握。
第44条 机务段运用值班员、铁路分局、铁路局值班机车调度员要按范围规定项目,按日、班分析逐级上报。
各级机车调度要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报表、资料、台帐,按时累计、分析、整理、上报。
第45条 机车周转图分析考核标准
一、机车由机务本段所在站出发、往路或复路(包括中间站折返)实际一个单程的日计划车次(包括单机和重联),正点或早点到达机务本段所在站;或虽晚点到达,但仍能保证按原计划车次正点开出,算兑现一次。
二、实行循环、半循环运转制的机车周转图兑现率,其分析考核标准,与上述相同。
双机牵引区段按二次计算。
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计算兑现次数。日计划机车周转图规定应在十八点前到达机务本段所在站的机车,十八点后到达时,亦不计算兑现次数。
第46条 机车周转图中列车运行线和各种符号表示方法按《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规定的方式铺划(计划机车周转图用铅笔,实际机车周转图用钢笔或圆珠笔)。
实际机车周转图应标明机车出入段时分、列车车次、编组、机车型号、司机姓名、始发列车机车的接续、终到列车机车的去向。
第47条 各级机车调度、机务段运用值班室,应有良好的通讯设备及与行车有关的直通电话,并应装设录音设备。室内光线充足,灯光明亮,并有隔音装置、降温和取暖设备。
各级机车调度应配备微机、传真机。按调度台配备房间,做到一台一室。
第48条 各级机车调度、机务段运用值班室应备有下列文件、资料:
一、《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规程》、《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机车操作规程》以及各种机车的检修规程和有关规章、命令、文件、电报,以及技术业务参考书籍。
二、列车运行图、时刻表、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各种技术资料、机车周转图、运输方案、施工计划、列车运行图有关技术资料揭示板。
三、管内机务段、折返段、车站平面图、线路纵断面图、机车动态牌、担当区段机车操纵示意图、救援列车编组和性能表示板。
机务段运用值班室还应配有机车乘务员名牌及动态板,运行揭示栏、天气预报板、计划公布板、各机车组、班和机车运用效率、安全生产公布板以及供机车乘务员出、退勤用的桌椅、文具、饮用水。列车操纵示意图、反映机车整备作业、出、入段情况的显示设备。

第八章 机车调度员的选拔、培训
第49条 机车调度员的任用标准是:政治觉悟高,技术业务精,思想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并具有中技或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50条 机车调度员的选拔
一、铁道部、铁路局的机车调度员应从下属机车调度员中选拔。
二、铁路分局的机车调度员和机务段运用值班员,应从机务段运用值班员和优秀机车司机中选拔。
第51条 机车调度人员的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应保持其稳定,不得任意改职和变动。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机车调度人员和机务段运用值班员的任命和调离,必须征得机务局长、机务处长、机务科长和机务段长的同意。
第52条 新选拔的机车调度员必须经过机车调度专业和机车运用知识的培训。其培训内容为:《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规程》、《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铁路行车组织规则》、《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列车牵引计算规程》等各种规章和机车构造、性能及运输业务理论知识,并培养实际组织指挥能力。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可选定有关内容进行重点培训。
新职机车调度员的专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53条 为了不断地提高机车调度人员的业务水平,除应经常抓好各级机车调度人员不脱产的业务学习外,并应有计划地安排脱产培训。对现职机车调度人员的轮训,铁道部、铁路局的机车调度员,由铁道部负责组织;铁路分局的机车调度员和机务段运用值班员,由铁路局负责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54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部机务局备案。
第55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与本规则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