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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区家禽家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0:4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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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区家禽家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区家禽家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区政发〔2009〕7号


小拐乡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区家禽家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





克拉玛依区家禽家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禽家畜管理,规范饲养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和《克拉玛依市家禽家畜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成区是指本区规划区内,建(构)筑物已开发成型的区域;城市绿地是指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地以及其他用于绿化的土地。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由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卫生监督管理局、区农林水牧局、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家禽家畜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并成立区家禽家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家禽家畜管理办公室,家禽家畜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本区家禽家畜管理工作与违法饲养家禽家畜的行为,均有权监督、举报。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马、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



第二章 登记和免疫



第六条 具有下列用途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后可以限量饲养家禽家畜:

  (一)用于教学、科研的;

  (二)动物园供游客观赏的;

  (三)有其他特殊需要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提出申请的,不予审批。

第七条 居民个人经批准饲养犬只的,每户居民饲养数量仅限一只。

  第八条 经批准后居民个人饲养的犬类,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体重不得超过5千克;

  (二)体高不得超过50厘米。

  严禁居民个人饲养烈性犬种、攻击性犬种。

第九条 在本辖区饲养的犬类,一律办理《准养证》。饲养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后,持区农林水牧局下发的有效免疫证携犬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办理《准养证》。

办理《准养证》,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养犬人户籍证明、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养犬申请报告及社区居委会审核意见;

(三)犬只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

第十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饲养条件进行复核并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一条 《准养证》有效期为一年。采取每年一审的原则,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饲养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准养证》原件和犬只免疫证明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外地人员携犬来本市区或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必须持原住所地县级以上畜牧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和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并经本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准。

凡在本区城市建成区内逗留7日以上的犬只,须按本办法办理申请及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饲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准养证》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一)饲养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饲养人、购买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三)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饲养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四)换养犬只的,自换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五)《准养证》遗失的,饲养人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饲养人办理《准养证》应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为:观赏犬500元/只;非观赏犬1000元/只。

饲养人年审《准养证》应交纳年审费。年审费标准为:观赏犬50元/年;非观赏犬100元/年。

饲养绝育犬的,年审费用减半;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残人员饲养扶助犬的,免收年审费用。

第十五条 家禽家畜审批、检疫、免疫的收费和行政处罚罚款以及没收禽畜变卖或拍卖的款项,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章 饲养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单位和居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笼养或圈养;

(二)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携禽畜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市场、商场(店)、饭店、城市绿地、广场、文化街、车站、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所和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各种公共交通工具;

(四)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

(五)需携带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六)在临街住房阳台或窗外置放、吊挂笼具不得影响市容;

(七)每年定期携带家禽家畜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受检、免疫;

(八)严禁利用家禽家畜进行赌博;

(九)严禁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饲养家禽家畜的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家禽家畜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免疫证明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繁殖幼禽幼畜的,饲养人应自幼禽幼畜出生之日起40日内自行处理;需换养禽畜或禽畜种类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共同做好家禽家畜管理工作: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饲养家禽家畜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对家禽家畜饲养人是否办理《准养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农林水牧局动物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对家禽家畜的免疫、传染病预防监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家禽家畜饲养人对所养家禽家畜进行免疫、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动物防疫合格证》或《犬类免疫卡》的办理,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管理,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及时进行采样诊断;

2、向社会公布烈性犬、攻击性犬只种类;

3、确定狂犬病疫点、疫区和疫情扑灭;

4、在一定时间内收养无主家禽家畜并处理。

(三)区卫生局应当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储备、供应及注射,组织有关专家对狂犬病患者进行诊疗,对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报告及调查处理,开展预防狂犬病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准养证》的审批,督促保洁单位或者家禽家畜饲养人清理家禽家畜排泄物;

(五)区工商局负责从事家禽家畜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受理有关养犬引发的治安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时调查、调解或处罚,同时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七)社区居委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就文明养犬、爱护清洁卫生、遛犬区域和时间等事项进行约定并加大宣传力度,负责养犬人申请的初审工作并履行监督管理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的,由区农林水牧局依据《动物防疫法》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末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家禽家畜饲养登记延续、变更、注销手续或者养犬证遗失逾期不补办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准养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准养证》实行年审制,自到期之日30日内必须进行年审,如不参加年审的《准养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禽畜饲养人饲养的禽畜,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禽畜恐吓他人,并驱使禽畜伤害他人的,由区公安分局对饲养人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家禽家畜进行赌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长期设点从事家禽家畜经营活动,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区工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禽畜免疫证明、《准养证》等证件的,由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收容的禽畜(包括流浪、放养的禽畜),统一由区农林水牧局进行收养,饲养人应当在自公告满7个工作日内认领,并支付相关费用;逾期不认领的,由区农林水牧局对收容禽畜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力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因养犬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区家禽家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25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镀锌铁丝网围墙门》(87J001[一])等145项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废止《镀锌铁丝网围墙门》(87J001[一])等145项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




建设[20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型企业集团:

  随着建筑技术、材料和设备的不断发展与更新,部分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技术已经陈旧或被新的图集所代替,经审查,决定废止《镀锌铁丝围墙门》(87J001[一])等145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其中,建筑专业41项,结构专业37项,给水排水专业4项,暖通空调专业31项,动力设施专业12项,电气专业7项,弱电专业13项(详见附件)。

  这些图集,将于2000年6月30日废止并停止发行和使用。

  废止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库ARCHLIB》中仍将有区别地保留,以备已建建筑物改造时查询使用。

  附件:废止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抄送:全国标办、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各大区标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办,标准设计协会

 

  附件:废止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目录

一、建筑专业(41项)

序号 图集号 标准类别 图集名称 编制年份
1 87J001(一) 标准图 镀锌铁丝网围墙门(钢管框) 1987
  87J001(二) 标准图 镀锌铁丝网围墙门(角钢框) 1987
2 87SJ002(一) 试用图 钢栅栏围墙门 1987
  87SJ002(二) 试用图 钢板围墙门 1987
3 87SJ004 试用图 钢制围墙门通用五金零件 1987
4 CJ130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槽形墙板建筑构造(6米柱×距,非保温板) 1977
5 J131 标准图 空调房间围护结构 1976
6 CJ132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槽形墙板建筑构造(6米柱×距,板肋朝外) 1980
7 CJ133(一)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圆孔墙板建筑构造(6米柱×距,单层厂房) 1979
  CJ133(二)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圆孔墙板建筑构造(6米柱×距,多层厂房) 1979
8 CJ134(一) 重复使用图 轻骨料钢筋混凝土墙板建筑构造(6米柱×距,单层厂房) 1979
  CJ134(二) 重复使用图 轻骨料钢筋混凝土墙板建筑构造(6米柱×距,多层厂房) 1979
9 CJ135(一)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窗框板建筑构造(6米柱×距,1.2米、1.5米高,单格板) 1979
10 86SJ137 试用图 纸面石膏板隔墙建筑构造 1987
11 CJ138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复合墙板建筑构造 1984
12 CJ236 重复使用图 石棉水泥瓦屋面建筑构造 1979
13 J238 标准图 卷材屋面建筑构造 1980
14 CJ239 重复使用图 卷材屋面建筑构造(适用于墙板外墙屋面) 1980
15 J333 标准图 防腐蚀建筑构造 1985
16 87SJ335 试用图 塑料地面建筑构造(聚氯乙烯,软、硬质板材) 1987
17 91SJ336 试用图 树脂类整体防腐蚀建筑构造 1991
18 91SJ337 试用图 轨道楼地面建筑构造 1991
19 J532 标准图 型钢隔断 1978
20 J533 标准图 型钢隔间 1980
21 93SJ603 试用图 厂房大门通用五金零件 1993
22 J630 标准图 侧挂折迭式通行火车钢大门 1974
23 J631 标准图 中转折迭式通行火车钢大门 1974
24 J632 标准图 木材干燥室平开大门 1974
25 CJ634(一) 重复使用图 平开空腹钢门(有框,洞口宽900-1800) 1978
  CJ634(二) 重复使用图 平开空腹钢门(钢门五金零件制作图) 1978
26 CJ635 重复使用图 平开空腹钢门 1975
27 CJ636 重复使用图 推拉空腹钢门 1975
28 CJ637 重复使用图 折迭空腹钢门 1975
29 CJ639 重复使用图 空腹钢门五金零件 1975
30 CJ640 重复使用图 电动钢卷帘门 1976
31 CJ651 重复使用图 上翻空腹钢、钢木门 1984
32 CJ655(一) 重复使用图 平开钢大门(京83型薄壁空腹钢管) 1984
33 92J702 标准图 空腹钢门窗(25A型) 1992
34 90J703(一)-(五) 标准图 钢门窗五金零件 1990
35 J730 标准图 木侧窗 1974
36 CJ732(一) 重复使用图 空腹钢侧窗(《沪68型》窗料) 1976
  CJ732(一)附册 重复使用图 空腹钢侧窗(《沪68型》窗料,6米柱距带形窗) 1980
37 J734(一) 标准图 中悬钢侧窗手板开关器 1977
  J734(二) 标准图 中悬钢侧窗手板开关器 1978
38 CJ735 重复使用图 中悬木侧窗手板开关器 1977
39 89J743 标准图 中悬钢侧窗涡轮式手摇开窗机 1989
40 J833 标准图 中悬木天窗 1974
41 CJ834 重复使用图 中悬木天窗手板开关器 1977

二、结构专业(37项)

序号 图集号 标准类别 图集名称 编制年份
1 G144(二)-(三)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檀条及天沟 1965
2 G146(一)-(四)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三角形屋架 1965
3 G316 标准图 ∏形钢筋混凝土天窗架 1974
4 G325 标准图 吊车轨道联结 1975
5 CG326(一)-(二)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锻锤基础 1980
6 94G329(一) 标准图 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 1994
7 G331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露天吊车柱 1979
8 CG334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槽形墙板 1977
9 CG335(一)-(八) 重复使用图 单层工业厂房钢筋混凝土柱 1978
10 CG336(一)-(四) 重复使用图 柱间支撑 1983
11 G337 标准图 吊车梁走道板 1976
12 CG340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槽形板 1978
13 CG341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双T板 1976
14 CG343(一)-(十六) 重复使用图 多层厂房短柱框架建筑设计说明等(7、8度地震区) 1980
15 CG344(一)-(十三) 重复使用图 长柱明牛腿框架总说明等(7、8度地震区) 1982
16 CG346(一)-(十) 重复使用图 多层厂房短柱框架建筑设计说明等(≤6度地震区) 1982
17 CG347(一)-(七) 重复使用图 长柱明牛腿框架总说明等(≤6度地震区) 1982
18 CG349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槽形墙板 1981
  CG349附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槽形墙板 1981
19 CG350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圆孔墙板 1979
  CG350附(一)-(二)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圆孔墙板 1979
20 CG351(一)-(三) 重复使用图 轻骨料钢筋混凝土墙板 1979
  CG351附 重复使用图 轻骨料钢筋混凝土墙板 1979
21 CG352(一)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窗框板 1979
22 G353(一)-(六)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屋面梁 1980
23 CG356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复合墙板 1984
24 CG358(一)-(五) 重复使用图 钢筋混凝土V形折板 1984
25 87SG359(一)-(四) 试用图 悬挂运输设备轨道 1987
26 87SG361 试用图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 1987
27 88SG363 试用图 多层砖房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抗震节点详图 1988
28 G410(一)-(三) 标准图 1.5米×6米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 1974
29 G415(一)-(五) 标准图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折线形屋架 1974
  G415增补 标准图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折线形屋架 1990
30 G425 标准图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吊车梁 1976
31 CG426(一)-(二) 重复使用图 后张预应力混凝土等截面吊车梁 1976
32 CG428 重复使用图 12米预应力混凝土鱼腹式吊车梁 1978
33 CG431 重复使用图 预应力槽机板 1976
34 CG433(一)-(二) 标准图 预应力钢筋混凝折线形托架、三角形托架 1976
35 87SG439(一)-(四) 试用图 预应力混凝土叠合板 1987
36 87SG517(一)-(五) 试用图 轻型屋面钢屋架 1987
37 97ZG808 专用图 SP预应力空心板 1997

三、给水排水专业(4项)

序号 图集号 标准类别 图集名称 编制年份
1 S461 标准图 给水穿越铁路 1980
2 90S470 标准图 污水两级气浮设备选用安装图 1990
3 90SS851 试用图 补气式气压给水设备选用安装图 1990
4 85S653(一)-(八)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及砖石造大口井 1985

四、暖通空调专业(31项)

序号 图集号 标准类别 图集名称 编制年份
1 T101-1 标准图 空气加热器上通阀 1966
  T101-2 标准图 空气加热器旁通阀 1966
  T101-3 标准图 空气加热器金属支架 1966
  T101-4 标准图 空气加热器砖砌支座安装 1966
2 T102 标准图 离心式通风机A式在钢支架上安装 1967
3 T202-1 标准图 带调节板活动百叶送风口 1967
  T202-2 标准图 单层、双层百叶风口 1967
  T202-3 标准图 三层百叶风口 1967
  T202-4 标准图 连动百叶式风口 1967
4 T203 标准图 矩形送风口 1967
5 T206-1 标准图 矩形空气分布器 1967
  T206-2 标准图 地上矩形空气分布器 1967
6 T208-1 标准图 矩形风管插板式送吸风口 1976
  T208-2 标准图 圆形风管插板式送吸风口 1976
7 T209-1 重复使用图 旋转吹风口 1976
  T209-2 重复使用图 地上旋转吹风口 1976
8 CT211-1 标准图 圆形直片式散流器 1978
  CT211-2 标准图 方形直片式散流器 1978
9 T211-4 标准图 流线形散流器 1976
10 T212-1 标准图 单面送吸风口 1976
  T212-2 标准图 双面送吸风口 1976
11 T261 标准图 活动篦板式回风口 1967
12 T262 标准图 网式回风口 1967
13 CT263-1 重复使用图 135型单层百叶风口 1979
  CT263-2 重复使用图 135型双层百叶风口 1979
  CT263-3 重复使用图 135型带导流片百叶风口 1979
14 88T264 标准图 LYS系列圆形散流器设计选用及安装图 1988
15 88T265 标准图 LFS系列方形散流器设计选用及安装图 1988
16 84T513-1 标准图 XLP/A型旋风除尘器 1984
  84T513-2 标准图 XLP/B型旋风除尘器 1984
  84T513-3 标准图 旋风除尘器翻板式排料阀 1984
  84T513-4 标准图 旋风除尘器出口锅壳 1984
  84T513-5 标准图 XLP旋风除尘器支架 1984
17 T523(一)-(五) 标准图 YJ4型自动卷绕式空气过滤器 1983
18 91T524 标准图 YJW-1管道式自动卷绕式空气过滤器 1991
19 CT531(一)-(十一) 重复使用图 1号-11号卧式旋风水膜除尘器檐板脱水 1976
      (风量1500米3/时-30000米3/时)  
  CT531(十二)-(十六) 重复使用图 7号-11号卧式旋风水膜除尘器檐板脱水 1976
      (风量11000米3/时-30000米3/时)  
  CT531(十七) 重复使用图 卧式旋风水膜除尘器支架 1976
  CT531(十八) 重复使用图 Ф150灰浆快放阀 1976
  CT531(十九) 重复使用图 Ф200灰浆快放阀 1976
  CT531(二十) 重复使用图 泄水管 1976
20 CT533 重复使用图 CLK扩散式旋风除尘器图集 1975
21 CT534(一)-(三) 重复使用图 CCJ/A型除尘机组 1975
22 CT537(一)-(三) 重复使用图 XCX型旋风除尘器 1978
23 CT538(一)-(三) 重复使用图 XNX型旋风除尘器 1978
24 CT539(一)-(三) 重复使用图 XP型旋风除尘器 1978
25 T540-1-16 标准图 MC24-120-Ⅱ型脉冲袋式除尘器技术说 1982
      明、制造图等  
26 88T54101 标准图 XM型木工旋风除尘器 1988
27 91T542 标准图 污水水位电控装置 1991
28 T603-3 标准图 筒形风帽保温蝶阀 1966
  T603-4 标准图 筒形风帽蝶阀 1966
29 T701-1-T701-5 标准图 通风管道消声器 1966
  T701-6 标准图 阻抗复合式消声器 1966
30 T703 标准图 钢板水箱 1967
31 T704-1-T704-6 标准图 非金属空气调节器 1966

五、动力设施专业(12项)

序号 图集号 标准类别 图集名称 编制年份
1 R104 标准图 热力设备保温 1976
2 91R212 标准图 花岗石文丘里管水膜除尘器 1991
3 90R327 标准图 热水采暖锅炉 1988
4 92R328 标准图 铸铁热水锅炉 1992
5 94R332 标准图 铸铁热水锅炉及选用安装 1994
6 R406-1 标准图 除污器(立式直通) 1967
  R406-2 标准图 除污器(卧式直通) 1967
  R406-3 标准图 除污器(卧式直通) 1967
7 R410-1 标准图 热力管道保温结构 1976
  R410-2 标准图 热力管道保温厚度表 1976
8 93R411 标准图 热力设备及管道保温 1993
9 93R412 标准图 低温设备及管道保冷 1993
10 90R417 标准图 热力设备及管道保温 1990
11 93R421 标准图 热力设备及管道保温 1993
12 95R422 标准图 低温设备及管道保冷 1995

六、电气专业(7项)

序号 图集号 标准类别 图集名称 编制日期
1 D221 标准图 6-10千伏并联电容器安装构架(组装式) 1989
2 CD362 重复使用图 电镀车间电气设备安装 1975
3 D366 标准图 非标准电力配电箱(盘) 1976
4 D368 标准图 非标准实验室用配电箱(盘) 1976
5 D464 标准图 非标准照明配电箱(盘) 1976
6 D764 标准图 电阻式水位传示 1977
7 D765 标准图 电容式水位传示 1977

七、弱电专业(13项)

序号 图集号 标准类别 图集名称 编制日期
1 CD662 重复使用图 JZX-2型30/90门纵横制自动电话站 1975
2 CD663 重复使用图 调度总机桌、柜 1975
3 CD664 重复使用图 电话隔音间 1977
4 D665 标准图 明线三路、十二路载波机安装 1976
5 93SX203 试用图 630门纵横制自动电话站 1992
6 93SX204 试用图 270门纵横制自动电话站 1992
7 90SX668-1 试用图 JZHQ-4型450门纵横自动电话站(55条线路) 1990
  90SX668-2 试用图 JZHQ-4型450门纵横自动电话站(50条线路) 1990
8 90SX669 试用图 JZHQ-4型900门纵横自动电话站 1990
9 90X670 标准图 HJ905型200门纵横自动电话站 1990
10 90X671 标准图 HJ905型400门纵横自动电话站 1990
11 90X672 标准图 HJ905型600门纵横自动电话站 1990
12 90X673 标准图 HJ905型800门纵横自动电话站 1990
13 91X675 标准图 调度电话站 1991


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09〕50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等规定,现制定《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下载:种子.doc

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及目标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
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旨在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降低农林产品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
二、种源进口免税申请
种源进口单位应适时向种源进口免税审批单位(以下简称“审批单位”)提出种源进口免税申请。不同种类种源的进口免税审批单位由种源进口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即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负责指定。
三、种源进口免税条件
(一)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财关税[2006]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范围内。
2.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
(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
3.进口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等。
(二)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财关税[2006]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
2.进口单位是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单位应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
3.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以科研为目的免税进口种源,应说明具体科研项目并适时提供科研项目成果。以育种或繁殖为目的免税进口种源,进口数量应以确保野生动植物存活和种群繁衍的合理需要为限。
四、种源免税进口年度计划核定及审批
审批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本年度进口计划。年度进口计划应包括进口种源种类、申请单位、计划免税进口数量、进口用途等内容,并对其中计划免税进口数量大幅超过上一年度核定免税进口数量的品种详细说明原因。
种源免税进口年度计划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后,由审批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审批,并出具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审批证明或种用野生动植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审批证明(以下简称“免税审批证明”)。审批单位应审核、确认种源进口单位的资质、进口种源最终用途以及免税进口申请数量合理性等事项,确保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免税条件。免税审批证明应标明审批单位、审批时间、种源进口单位,以及进口种源名称、种类、税则号列、数量、用途等内容。
经核定的种源免税进口年度计划以及审批单位出具的免税审批证明在公历年度内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种源进口免税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工作一般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在此之前,提出免税进口申请并已受理的种源进口单位凭审批单位证明,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进口货物放行手续。种源进口单位取得免税审批证明后,凭免税审批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未取得免税审批证明或报关进口数量超过免税审批证明批准数量的种源进口单位,按海关规定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监管及处罚
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前总结本部门各审批单位上半年审批情况,报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总结上一年度免税进口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应分项说明审批单位,审批种源类别,审批数量,税则号列,报关进口单位、数量、金额、免税金额,以及进口种源最终用途等内容;并针对报关进口数量与核定免税进口数量有较大差异的品种详细说明原因。
财政部将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审批主管部门对免税进口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对超过核定计划数量审批的审批单位,由审批主管部门对有关审批单位及有关审批人员予以书面通报批评。在有关审批单位未完成整改前,审批主管部门应暂停其免税审批资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暂停核定有关品种的免税进口年度计划,并在核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时扣减超批数量。
免税进口种源用途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种源进口免税条件”的规定,未经合理种植、培育(试种)、养殖或饲养不得转让。对违反规定的种源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进口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2年免税进口资格。
七、实施细则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