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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报(刊)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5:2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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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报(刊)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署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报(刊)
 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1990年5月)


  各报刊社(含广播电视系统、通讯社所办的报刊)在各地的记者站为传播信息、交流经验、反映各地建设成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记者站大量增加,发展过多过滥,管理薄弱。有些记者站未向驻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少记者站将主要精力用于新闻采访以外的活动(如摊派广告、赞助或从事经营活动),一些非新闻单位也违反规定乱建记者站,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滋长了不正之风,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了纠正记者站过多过滥的状况,加强对记者站的领导和管理,必需对现有报(刊)社的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记者站是报(刊)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而派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职能权限于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更不得利用职权摊派广告、赞助和从事经营活动。


  二、可以申请建立记者站的,必须是经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和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的报纸、期刊,一般不建记者站,非新闻单位和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一律不得建立记者站。
  记者站一律不得建立分站。


  三、对记者站的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记者站的记者主要应是该报(刊)社编制内具有新闻专业技术职务并专门从事新闻采访的人员,也可以是有建站地政府编制委员会专门为该报(刊)社下达的编制指标、具有采访能力并专职为该报(刊)社从事新闻采访的人员。


  四、记者站的建立,必须由报(刊)社提出申请,经报(刊)社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得到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


  五、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主办的全国性报刊,其中综合性日报可在省会或计划单列城市建站,其他专业性、行业性报纸和新闻性期刊,可根据报刊专业分工和报道需要,在省会或计划单列城市的本系统省级主管单位建立记者站。个别确因新闻采访需要必须在上述规定范围外建站的,由建站所在地省级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局从严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建站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机关报,可在本地区的地(市、县)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在省外建站,个别确因新闻采访需要必须建站的,由本省和拟建站省双方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局共同批准后,方可办理建站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党委机关报,不得跨地区建立记者站。
  各省厅(局)的报纸、县报和省及省以下的专业性、行业性报纸不建记者站。


  六、这次整顿记者站,应首先由报(刊)社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提出整顿方案,再向记者站所在地省级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局申请重新登记。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局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对本地区记者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记者站建站的有关审批文件;
  (二)由报(刊)社的主管部门提出的记者站申请重新登记的理由和记者站在本地区的工作状况及此次清理整顿状况;
  (三)记者站组织机构、人员、经费来源情况和可证明记者站人员编制的文件。凡不是报(刊)社编制内的正式人员,应出示建站地政府编制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记者站拟开展的业务项目;
  (五)办公场所情况。
  对于申请手续完备、符合本通知规定并具备建站条件的,经省级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局核准后到省级新闻出版局重新登记,并通过报级等新闻媒介向当地公告。
  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不予重新登记,由当地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通知其立即停止活动。并根据需要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向当地公告。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又拒不停止活动的,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报(刊)社和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八、报(刊)社不得在外地设立分社、社外编辑部和办事处。现已设立的应予撤销。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局可依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记者站重新登记的具体办法。


  十、各报(刊)社要对设在各地的记者站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各地方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的记者站加强领导和管理,对其违法、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查处,直至撤销登记。


  十一、各地对记者站的清理、整顿、重新登记和对办事处的清理、撤销工作,应在1990年7月31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届时应就此项工作向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写出书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前开办贷款业务的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前开办贷款业务的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银合函〔2000〕4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6年底,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农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鉴于农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在“脱钩”前,实际上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部分农联社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05号和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251号文件的规定开展了部分金融业务,而未办理“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一特定的历史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农联社和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前的贷款合同纠纷时,不宜仅以农联社未办理“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认定合同无效

此复



2000年7月26日
浅谈“动真格”
广西区公安厅交管局高支一大队 李钢

会议上、文件上经常出现“动真格”三字,在“反腐倡廉”和“整治损害群众利益”二事上更是频频出现,老百姓也确实为领导及他们的机构如此高涨的决心而雀跃了一阵子——总算“动真格”了!
但仔细一观察、一想、一分析,却忽然发现事情有所出入——暗藏玄机——可恨的、可笑的。美酒喝着,佳肴吃着,领导红光满面之时却口出豪言,为响应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定,我们单位必须尽快出台一个详细而严格的方案,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腐败,尤其是要狠抓公款吃喝,必须“动真格”的。语毕,对身旁的秘书说,呆会去结帐,归入业务支出。如此画面,就算是没见过什么世面的老百姓也不会以为是杜撰吧!
“动真格”真好,党中央多次发文,要求全国整治机关作风,严打腐败行为,要贯彻执行中央的精神和部署,就应该动真格,容不得一点马虎。各机关领导及其班子很明确地认识到这一点——必须执行中央和上级的命令,但同时,多年的官场经验又促使他们多了个心眼,玩了点花招,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个中精髓已被他们尽数掌握。
于是一些令人发笑的“动真格”屡屡登台,让世人总算看清了一点奥妙。据文载,某单位为“动真格”竟制订出“凡挪用公款者,必须退赔,并作出检查”,以示严格管理,且自诩为反腐倡廉的好措施。在此先不论其是否付诸执行,且先研究一下该措施的内容,挪用公款,该依法追究,达到一定数额,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岂是“退赔”和“检查”就可私了的?官场上的人谁人不知所谓“检查”实为一种“假释”,免予处分是也!由此可知其中些许伎俩。
“动真格”已经大刀阔斧地开展,但公款照样吃喝,公车照样私用,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依旧,人情案、金钱案照办,并未见有所收敛,问题出在哪里?中央的决心没错,文件精神也没错,老百姓心里明白得很——阴奉阳违,挂羊肉卖狗肉是问题之所在。一些单位没有从思想上正确的认识中央反腐倡廉政策的紧迫性,没有真正将老百姓的利益摆在首位,而是挖苦心思为自己的膨胀的私欲设置层层堡垒,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部分领导、党员干部的党性不纯,思想觉悟不高。
试想,如果“动真格”落到实处,脱去华而不实的面纱,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制定严格的制度,并贯彻执行,对贪污腐败、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国家工作人员乃至领导严惩不怠,看谁还敢把“动真格”当儿戏?谁还敢如此率性地去触摸反腐倡廉这条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