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4 10:12: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

农医发[2011]15号


  为加快执业兽医队伍建设步伐,规范兽医从业行为,强化兽医人才支撑,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规定,现就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

  实行执业兽医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我国高度重视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建立和完善执业兽医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是规范兽医服务行为、促进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是构建现代兽医制度、加强兽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兽医职业化发展、转变动物疫病防控方式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农业部和各级兽医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健全执业兽医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全国已有10829人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17802人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并成立了中国兽医协会,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但是,目前我国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兽医事业发展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步伐,规范兽医从业行为,充分发挥执业兽医队伍在防控动物疫病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为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提升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二、建立健全执业兽医资格准入制度

  (一)明确执业兽医从业范围。这是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的基础。对动物诊疗机构、动物保健机构、动物隔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水产原良种场等单位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以及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我部有关规章的规定,全面实行执业兽医资格准入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产养殖企业、动物屠宰场、实验动物饲养场、兽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从事兽医服务的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鼓励将其纳入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范围,提高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动物疫病检测诊断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逐步纳入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范围,提高兽医公共服务能力。

  (二)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执业兽医资格准入管理的关键。要健全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规章制度,科学设置考试科目和命制考试试题,切实加强命题专家队伍和考试考务队伍建设,创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组织管理模式。要组织研究制定兽医临床技能考试办法,明确兽医临床技能考试方式方法,提高执业兽医临床操作能力考核水平。要抓紧制定执业兽医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均衡地推进执业兽医队伍建设。要加强兽医教育认证制度研究,推动兽医教育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有效衔接。

  三、建立健全执业兽医注册管理制度

  (一)强化执业兽医注册管理。执业兽医注册是兽医从业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依法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注册后才能从业。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执业兽医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执业兽医注册管理具体措施,明确本地区执业兽医注册时间进度安排,妥善处理好现有动物诊疗机构兽医服务人员注册问题。

  (二)规范执业兽医注册行为。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准确把握执业兽医注册条件,严格规范执业兽医注册程序,确保执业兽医注册公平公正。在执业兽医注册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标明的类别,明确执业兽医从事兽医服务活动的范围。对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水生动物类考试成绩合格的,只能注册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服务。

  四、建立健全执业兽医从业管理制度

  (一)规范执业兽医从业活动。健全完善执业兽医从业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规范和操作技术规范,明确执业兽医基本行为准则。规范动物诊疗病历和兽医处方管理,建立健全动物诊疗纠纷调处机制,尊重和保护执业兽医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强化执业兽医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和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义务,充分发挥执业兽医在动物疫情报告和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引导执业兽医加强兽医科普知识宣传,普及兽医政策法律、动物防疫、兽药安全使用和动物福利知识。要加快培育动物诊疗市场发展,支持执业兽医到基层执业,鼓励执业兽医到农村开展志愿兽医服务。

  (二)强化执业兽医从业监管。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业兽医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执业兽医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和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义务、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技术操作规范以及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治,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禁止“无证行医”、“借壳行医”和“游医”行为。

  (三)创新执业兽医管理制度。要研究构建执业兽医从业诚信体系,全面记录执业兽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技术能力提升情况,以诚信记录为主要依据,组织对执业兽医从业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加快执业兽医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整合执业兽医资格准入、注册管理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执业兽医管理信息平台,努力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要建立健全兽医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兽医协会在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五、探索建立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制度

  持续的教育培训是提升执业兽医能力的基本要求。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有序开展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建立执业兽医终身动物医学教育机制。要根据执业兽医继续教育特点和规律,探索构建组织多元化、形式多样化、内容个性化的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兽医政策法律、新技术、新成果培训,不断提升执业兽医服务水平。

  六、加强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组织领导

  执业兽医制度建设是兽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作为夯实兽医事业发展基础、构建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精心谋划、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长抓不懈。要抓紧研究制定兽医师法及其配套规定,建立健全执业兽医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推进执业兽医管理法制化进程。要加强执业兽医管理工作机构建设,抓紧设置专门的执业兽医管理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管理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宣传引导,努力为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的令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的令(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号)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经2O12午3月19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和2013年7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主任 李斌

2013年9月6日





附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7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1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原卫生部
1986年4月20日

2
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原卫生部
1997年9月1日

3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原卫生部
1999年3月26日

4
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原卫生部
1999年4月13日

5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原卫生部
1999年4月13日

6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
1999年10月25日

7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
1999年12月29日



北京市计划工作改革的试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计委


北京市计划工作改革的试行规定
市政府 市计委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经济工作“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和“简政放权”的指示,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对计划工作若干方面的改革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建设计划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国家预算内投资、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银行贷款以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等,仍按原规定严格执行。
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文教卫生体育设施、商业饮食服务业网点(不包括旅馆)以及三废治理等工程,除市计划安排的以外,各区、县、局(含总公司,下同)利用全民所有制单位自有资金(或集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只要资金落实、建筑材料自筹解决,可由各区、县、局自行审
批和纳入计划,报市计委备案,并由市计委纳入全市基建总规模。
全民所有制单位建设住宅计划(包括市财筹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自筹投资),由市计委根据国家下达的自筹资金指标、建设规模,并参照各区、县、局不同的住房水平,每年一次切块下达,由各区、县、局自行审批项目,具体安排楼座、栋号,报市计委备案。各区、县、局与中央单位合
资建设住宅,仍需报市计委审批。
集体所有制单位利用自筹资金、自筹建筑材料安排的非工业项目,由各区、县、局自行审批和安排计划,报市计委备案;自筹资金、建材的工业项目,除需要市里平衡安排水、电、燃料、原材料等以及某些控制发展的行业以外,也由各区、县、局自行审批项目和安排计划,报市计委备
案。
工业、财贸企业因生产流通等需要征地堆放货物、集装箱等,只搞三百平方米以内零建或简易仓棚,不再作为基建项目报市计委审批。其征地手续,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由各区县局自行审批和安排计划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切实服从《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征得市或区县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这些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的规定,不得挪用或挤占国家计划内项目的材料,不得污染
扰民,不得破坏列入保护范围的文物、古建筑,不得违反《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技术改造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精神,市计委今后只负责审批总投资三百万元以上、一定限额以上土建面积(城区三百平方米以上,近郊区五百平方米以上,远郊区县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其余项目由区、县、局自行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更新改造和按国家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项目,确属需要征地的(如扰民搬迁、三废治理以及必要的配套工程等),由市规划局办理。
三、零星建筑面积计划
除市计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零星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各区、县、局自筹资金(或集资)、自筹建筑材料安排的单项建筑面积在一定限额(城区三百平方米、近郊区五百平方米,远郊区县一千平方米)以内的,由各区、县、局自行审批,报市计委及有关部门备案。单项零建面积可以同
单项翻建面积合并使用。为了支持卫星城镇的建设,昌平、黄村、燕山和通县四个城镇的零建面积审批权扩大到一千五百平方米。
以上技术改造和零星建筑面积的安排,都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征得市或区县规划、环保部门同意。
四、乡镇企业审批权
国家规定需由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包括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行业,如锅炉及受压容器、医药、火工、印刷等,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余行业的企业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市乡镇与外省市以及中央有关部门举办联营企业,由市计委审批。
为了使乡镇企业得到健康发展,减少盲目性,市计委要积极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留成外汇使用计划
各区、县、局用自有留成外汇进口原材料和维修零配件,一律由区、县、局自行审查批准。
六、改革计划指标体系
为了更好地在计划指标上体现北京城市性质的要求,全面地反映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面貌,今后要增加科学文化建设、环境美化建设方面的具体指标和综合性指标,适当简化其他方面的指标。
为了减少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业的负担.应大力简化经济效益的考核、考查指标,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指标之间的衔接、配套和平衡上。具体方案由市计委、经委共同研究后提出,报国家计委、经委备案。
列入市计划的工业主要产品产量计划指标,计划由目前的近四百种压缩到一、二百种,其余产品产量计划指标由区、县、局根据市场供销情况,自行灵活安排。生产用原材料的分配办法也作相应的改革。除保证国家计划安排的指令性指标所需部分外,其余的以一九八四年分配计划数作
基数,不足部分,由市场调节或自行组织进口等途径解决。
七、这次下放计划管理权限,不在市政府各委办之间作横向转移。下放给各区、县、局的计划权不得再层层下放。请市政府各委、办和财政、税务、银行、规划、环保等综合部门从全局出发,搞好同步改革,支持计划工作的改革。
八、市计委今后要着重抓好全社会的财力、物力、人力和水、电、气、热的平衡,安排好经济发展速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生产力布局,研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努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要加强调查研究,研究和协调各种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加强经济信息管理和预测工作,开展经
济计划咨询服务。对于各区、县、局自行审批安排的基建、零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要时,市计委有权提请原审批单位复议或进行干预。



198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