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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4 21:1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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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125号文件公布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抗灾减灾能力,加快水利建设,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筹集设立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
用管理。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其所属的财政、计划、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建立后,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原有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不变。
  第六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级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市及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第七条 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县(市)、区级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县(市)、区级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县(市)、区留成部分。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过程中发生的银行利息,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第九条 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利建设基金收缴情况。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 河道防洪工程建设;
  (三)水库工程除险加固;
  (四)重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五)重点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工程;
  (六)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和通讯调度、信息系统的维护与建设;
  (七)水利工程维护。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级重点水利建设项目以及市安排的重点工程项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申请与拨付: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同级计划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于其他水利建设的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水利部门拨付。
  第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对财政部门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设置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市及县(市)、区水利部门应当在年终编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水利建设的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扩大基金筹集及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违反规定的,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处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兑付中国投资银行签发转帐银行汇票的有关事项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兑付中国投资银行签发转帐银行汇票的有关事项通知
建设银行



为便于建设银行代理兑付投资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结合人民银行1996银会计090号文《关于中国投资银行签发转帐银行汇票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兑付的通知》(见附件)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
格遵照执行。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建设银行各全国联行机构作为代理付款行代理兑付投资银行签发的,且汇票收款人或持票人所在地未设立投资银行机构的转帐银行汇票。
投资银行签发的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由收款人所在地的投资银行自行兑付。
二、对已设立投资银行机构地区,建设银行收到投资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时,均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其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当地的投资银行机构,审核支付后抵用。投资银行通过本系统联行办理资金划付。
三、投资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除按规定加盖“中国投资银行汇票专用章”、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和用压数机(压印识别码为“C”)压印出票金额外,签发时无论汇票收款人所在地是否设有投资银行机构,均应在汇票和解讫通知上加盖“未设立中国投资银行地区请划付
××中国建设银行(联行行号)”戳记。
四、投资银行的银行汇票凭证,除在“银行汇票”上端印有中国投资银行”手写体行名、中国投资银行英文缩写“CIB”组成的行徽图案和在汇票号码前免印省别名称外,其他特征与建设银行的银行汇票凭证相同。
五、签发汇票的投资银行机构应在同城范围内确定一个建设银行机构,作为代理其清算汇票票款的行处。确定的代理清算汇票款的建设银行经办行,应在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下开立“投行汇票款”帐户,按平均每日签发汇票总额匡算该帐户最低余额,由投资银行交纳备付金,专项用于清
算汇票票款。
上述戳记中请划付中国建设银行××行处,即为确定的代理清算汇票款的建设银行机构。
六、建设银行对投资银行同业存放款项实行按日计息、按季结息、透支罚息制度。对上述“投行汇票款”帐户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备付金存款利率计息(目前为7.92%)。当该帐户余额不足以清算汇票款项时,投资银行应于当日及时补足。一旦出现透支将按透支期限执行不同
的利率档次:透支1至3天的,按年利率11.52%计息;连续透支3天以上的,从第4天起按年利率15.84%计息;对长期透支的,实行惩罚性利率(利率另行通知),并停止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如遇利率调整,将执行新利率)。
七、投资银行在其建设银行往来科目下设立“建行清算汇票款”专户,核算投资银行交存建设银行的款项和建设银行代理兑付的汇票款。
八、代理兑付的建设银行机构,收到中国投资银行转帐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和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在确认确属投行签发的汇票后办理兑付的有关手续,并按照电子汇划业务及核算手续的规定,通过清算系统向汇票上戳记中注
明的××行处办理划付款手续。
代理清算投行汇票款经办行的“同业存放款项”科目统一按“5070001”设立“投行汇票款”专户。代理兑付行的会计部门和清算中心(组)在录入汇划业务时,付款人、付款人开户行按代理清算汇票款的经办行(即汇票上戳记中注明的行名)行名录入,付款人帐号按“507
0001”录入,其中凭证种类代码必须输入代号“25(特借报单)”,传输摘要栏中应注明“代理兑付投行银行汇票”字样。
九、各清算中心(组)收到注明“代理兑付投行银行汇票”字样的汇划信息,应传送二联“电子汇划付款补充报单”至汇入行会计部门。
十、代理清算汇票款的建设银行机构,收到清算中心(组)传送的清单、凭证、第二、三联补充报单,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无误后进行帐务处理,以“电子汇划付款补充报单”第二联作借方记帐凭证,在第三联“电子汇划付款补充报单”上加盖转讫章后退签发汇票的投资银
行。会计分录:
借:同业存放款项 投行汇票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 ×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十一、签发汇票的投资银行接到第三联“电子汇划付款补充报单”后,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确属本行签发,作相应的帐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汇出汇款 ××户
贷:建设银行往来 建行清算汇票款
十二、代理兑付的建设银行收到需要办理查询的汇票,应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中的规定,及时向签发汇票的投资银行机构办理查询等有关事项。
十三、代理兑付的建设银行收到没有加盖上述戳记的汇票,无论金额大小,均不得受理,应及时退票。
十四、各行收到投资银行汇票专用章印鉴卡片(2张)和银行汇票票样(2份),均要做好有关登记工作,并应严格按照我行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十五、总行将不定期地向各行通报投资银行联行机构新增、撤销及变更等有关情况。
十六、投资银行在签发汇票时,由于工作差错而没有加盖上述戳记字样的,漏记汇票事项的,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客户用款,并由此引起纠纷和资金损失的,由投资银行承担责任。
十七、各行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要积极主动与投资银行加强联系,有问题协商解决。在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财会部。
以上请速转知所属。


(银会计〔1996〕090号 1996年11月4日)


为便于中国投资银行向未设立其业务机构地区签发转帐银行汇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投资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其收款人或持票人所在地未设立中国投资银行业务机构的,由兑付地的中国建设银行作为代理付款行代理兑付。
二、中国投资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收款人或持票人所在地设有中国投资银行业务机构的,由兑付地的中国投资银行自行兑付。
三、中国投资银行的银行汇票凭证,除在“银行汇票”上端印有“中国投资银行”手写体行名、中国投资银行英文缩写“CIB”组成的行徽图案和在汇票号码前免印省别名称外,其他特征与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汇票凭证相同。
四、中国投资银行签发转帐银行汇票,除按规定加盖“中国投资银行汇票专用章”和用压数机(压印识别码为“C”)压印汇票金额外,还应在汇票和解讫通知上加盖“未设立中国投资银行地区请划付××中国建设银行(联行行号)”戳记。
五、为便于兑付地的中国建设银行审查兑付中国投资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中国投资银行应将“中国投资银行汇票专用章”印模分发中国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受理收款人或持票人提交的中国投资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时,本地已设立中国投资银行机构的,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转讫通知提交给当地的中国投资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未设立中国投资银行机构的,应通过同城票
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转讫通知提交给当地的中国建设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七、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兑付中国投资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兑付办法和资金清算办法,由双方协商制订,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备案。
八、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1996年12月17日

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4月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省政府的机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着重转变政府职能,弱化微观管理,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加强对全省生产、交通、流通领域以及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加强对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加强对社会
事务的管理。各工作部门要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理顺职权关系,实现协商运转,提高效率,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机构调整情况如下:
一、拟转为经济实体的专业经济部门2个
省物资局、省建材工业局。
二、拟改为事业单位,从省政府序列划出的机构3个
省轻纺工业厅改为省轻纺工业总会;
省新闻出版局与省人民出版社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省档案局和省档案馆合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三、拟撤销与合并的机构4个
撤销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组建省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局;
撤销省农牧办公室,其工作交有关部门;
省物价局并入省计划委员会,同时挂省计委物价局的牌子;
省国防工业办公室和省机械工业厅合并,组建省机械电子工业厅,保留省国防工业办公室的牌子。
四、拟调整机构规格的5个
省统计局列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更名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省国家安全局更名为省国家安全厅;
省环境保护局列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五、拟更名的机构6个
省财政经济委员会更名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教育厅更名为省教育委员会;
省对外贸易经济厅更名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省审计局更名为省审计厅;
省商业厅更名为省贸易厅;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更名为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六、拟改变隶属关系的机构1个
省地质矿产局由垂直管理部门列为省政府序列,更名为省地质矿产厅。
七、拟保留的机构18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省交通厅、省重工业厅、省农林厅、省畜牧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体育运动委员会、省广播电视厅、省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八、改革后省政府机构共34个(工作部门30个、直属机构4个)
工作部门30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省建设厅、省地质矿产厅、省重工业厅、省机械电子工业厅、
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林厅、省畜牧厅、省贸易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厅、省卫生厅、省体育运动委员会、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
省政府直属机构4个
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环境保护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九、部门管理的副厅级机构9个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省劳动人事厅管理;省法制局、省土地管理局、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由省财政厅管理;
省技术监督局,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省乡镇企业局,由省农林厅管理;
省劳改工作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



199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