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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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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1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务院决定,从1986年起,连续5年,每年发放10亿元专项贴息贷款,支持全国重点贫困县开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解决群众温饱问题。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提高贷款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贴息贷款所需信贷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专项安排,由中国农业银行发放,并进行专项管理,贷款收回要归还人民银行。此项贷款由中央财政补贴大部分利息。
第三条 专项贴息贷款是有偿有息资金,不得用于赈灾救济和无偿还能力的经营项目,必须按照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谁用谁借谁还”和“群众借款自愿,银行贷款自主”等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依法签定贷款合同,保护借款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四条 专项贴息贷款,要与国家和地方原有用于贫困地区的各种扶持资金和其他贷款结合使用,按经济开发规划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分期分批地解决贫困地区发展商品生产的资金需要,以增强自身活力,逐步脱贫致富。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贴息贷款用于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核定的贫困县。各级行不得因为新增加此项贷款,而减少或抽回这些贫困县原来的信贷规模和信贷资金。
第六条 专项贴息贷款投放的重点是投资少、见效快、有市场、家家户户都能干、适合发挥本地资源优势,有助于尽快解决温饱的生产项目。贷款必须优先支持发展养畜养禽、水产、采集、农产品加工、小矿产、小运输、建筑建材,劳务输出,增产粮食效果显著的新技术推广和经济林木等;以及直接为开发项目服务的商品生产基础设施。在贷款上,要优先安排生产周转贷款,对加工、服务生产设备贷款要从严掌握。不得搞那些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同当前解决群众温饱相距较远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贴息贷款主要贷给贫困户或联户自主使用;或由贫困户承贷,带资直接参加联合体、乡镇企业入股经营;也可以贷给能为农户提供服务的或能为贫困户安排劳力就业的独立核算的各种农工商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和少数小型县办工业;少数具有法人地位,组织生产开发经营服务的经济实体,在自愿互利、有偿还能力前提下,也可以出面承贷承还,使用到户。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贴息贷款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在农业银行开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法令,产品符合社会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可靠,所需配套资金、技术和物资、设备、劳力等落实;
(二)有偿还贷款能力,遵守信用,接受银行、信用社信贷监督;
(三)借款户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经济责任制落实,贷款规模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农户贷款在500元以下的,在确有能力按期偿还的前提下,可不受自有资金比例的限制;对500元以上的贷款,根据风险大小,要有一定自有资金。乡镇企业贷款和基础设施贷款,自有资金(包括无偿拨款)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四章 贷款的分配和发放
第九条 专项贴息贷款,由农业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核准的贫困县和资金分配的原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提出对有关省、自治区的分配方案,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分行。省、自治区分行根据省、自治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部门提出的贫困县经济开发规划和资金分配原则,在总行下达的信贷计划内,确定各县贷款控制数,经省、自治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部门同意后,下达给有关贫困县,作为选择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 专项贴息贷款由贫困县农业银行根据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农村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生产开发项目计划,按照贴息贷款使用范围,以及当地资源、技术、市场等条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控制数以内安排发放。用于农户种养业和加工业项目按照行业、品种汇总上报计划,同时可在省下达控制数内先向农户发放贷款;用于乡镇企业和小型县办工业的贷款按照项目汇总立项,报经省、自治区贫困地区负责经济开发的领导部门和上级行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分行将全部信贷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县支行后发放贷款。同时抄送县政府,人民银行县支行、县财政,并报两总行、财政部和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凡列入计划项目的用款户,都是银行的贷款户,都必须直接到当地农业银行申请贷款。由农业银行在上级批准的贴息贷款额度内和开发项目计划,按照贷款原则、条件和审批权限,自主审查择优发放。如发现项目实施计划不合理或市场发生变化危及贷款安全时,农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报当地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部门及人民银行备案,待重新选定合适项目办理转项手续后,银行再发放贷款。当年未放出的贷款,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总行每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安排的专项贷款的借款额度,提出农业银行省、自治区分行的分配数,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对分行下达专项贷款借款额度通知书。人民银行分行按照用款进度,对农业银行进行发放,并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在没有农业银行基层机构的地方,专项贴息贷款由农业银行委托信用社发放,农业银行付给手续费。

第五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的期限由农业银行根据不同贷款用途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户综合收入分别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专项贴息贷款的现行利率为月息6.1厘,对借款户收取2.1厘,中央财政补贴4厘。
第十六条 贷款期1年以内的,实行利随本清;贷款期1年以上的,实行按年结息。
中央财政贴息部分,由有关县农业银行定期汇总,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自治区农业银行分行,并抄省、自治区财政部门。农业银行总行根据各有关省、自治区分行汇总上报的发放数与财政部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六章 贷款责任和考核
第十七条 借款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确保效益,按期偿还。无故逾期不还的,银行按规定加收罚息,并不再增加新贷款;挪用贷款或利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的,银行应追回贷款本息,停止发放新贷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强令农业银行离开批准的开发项目发放贷款,阻挠收回贷款。凡违背这一原则,出面干预和强令银行贷款造成贷款损失者,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业银行要严格执行贷款的审批和发放责任制度,严禁以贷谋私,并同当地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和政府中负责扶贫领导工作的部门配合,定期检查借款户贷款和自有资金使用情况,并向上级行和当地政府及人民银行作出报告,防止资金挪用浪费,对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并促进解决。
第二十条 专项贴息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在农业银行专门设立的“扶贫贴息贷款”会计科目中核算和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和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扶贫贴息贷款分配计划
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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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县数 农业人口 其中:贫困农业人口 计划分配数
地 区 (个) (万人) (万人) (万元)
全国总计 258 8629.3 4176.8 50000 说 明
河 北 10 305.4 142.3 1700 一、根据经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核定
山 西 13 156.1 72.5 900 的各省区贫困县的贫困人口数分配专项贴息贷款。
内 蒙 7 98.2 43.3 500 二、贫困县贫困人口,由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
辽 宁 3 150.5 66.4 800 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贫困县典型调查推算;人均收入
浙 江 3 77.7 42.2 500 150元以下的县,贫困人口为农业人口的60%;人均
安 徽 8 543.5 240.1 2850 收入150—200元的县为50%;人均收入200元以
福 建 14 440.0 175.8 2200 上的县为40%。
江 西 16 643.3 262.5 3150 三、目前财政、银行已分配的扶贫资金,按农业人口
山 东 7 486.3 199.9 2400 平均占有计算差异较大,因此,在分配专项贴息贷款
河 南 15 819.5 417.4 5000 时,把占用扶贫资金多的省区按人口分配贴息贷款
湖 北 9 406.6 162.6 1900 的尾数减下来,加到扶贫资金占用少的省区。
湖 南 8 260.6 107.5 1300
广 东 3 170.1 68.0 800
广 西 22 595.0 339.1 4100
四 川 16 1040.1 467.5 5500
贵 州 19 777.2 458.6 5400
云 南 26 631.4 362.5 4400
陕 西 32 598.1 325.0 3900
甘 肃 9 245.3 137.7 1650
青 海 7 44.3 19.8 250
新 疆 11 140.1 66.1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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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架空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架空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2〕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架空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七台河市架空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架空管线是指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公安、交通等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道路上空架设的线缆。
  第三条 本市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架空管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城市架空管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其所属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架空管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架空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要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六条 凡市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大修工程的,各类架空管线必须入地迁移,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七条 需要保留的架空管线,产权单位或个人要将所属架空管线的设计图纸(位置、区域、走向等)、改造计划报架空管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保留的架空管线,产权单位或个人要经常性的维修和管理,确保安全、整洁和完好,并对架空管线做明显标记。
  第九条 架空管线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对废弃的架空管线及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确需临时设置架空管线的,应经架空管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架设。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申请人应及时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管线及杆架。
  第十一条 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或应予拆除拒不拆除架空管线或杆架的,架空管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或拆除,其费用由架空管线产权人承担。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或个人对架空管线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架空管线管理部门对市区的架空管线应加强监督,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交通、影响市容的,应及时通知产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对影响市容或交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架空管线及杆架,无法通知和确认其产权人或管理人的,架空管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督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自行清理或拆除。逾期未清理或拆除的,由架空管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清理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架空管线,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擅自敷设架空管线影响城乡规划和市容的,架空管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池办发〔2004〕17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驻池各单位:
《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5日

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进一步繁荣池州文艺创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的评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为人民奉献更多无愧时代的精神文化产品,促进文化和经济的结合,推进池州“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成立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文艺界(或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专家、学者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根据文艺作品门类,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由相关专业或学会中有一定学术权威或德艺双馨的专家学者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人。本人有参评作品的评审人员,在评本人作品时必须回避。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
第五条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是池州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艺理论、文学、戏剧、广播影视、图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作品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作品。
第七条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由本人或协会按一定程序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报。凡申报参评者,均须填写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作品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素材(如出版物、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剧照、演出节目单、演出场次证明)和有关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
第八条凡池州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艺作品均可申报,与外市人员合作的作品,我市文艺工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创作的宣传池州的文艺作品也可以申报,但要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九条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获得全国和省级各类奖项的文艺作品;参加全国专业协会举办的参展作品;参加全国专业协会举办的单项展作品;已经播放或上映的广播影视作品,演出30场以上的戏剧作品;拟定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重点文艺作品;在省级以上大型文学期刊发表的文学作品;各级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专著、作品集。
第十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参评文艺作品的公展、公演或发表时间为该次评审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标准
第十一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采用等级制奖,设一、二、三等三个级别,另设新人新作奖、荣誉奖和特别奖。
第十二条参评作品必须是坚持“双百”方针和“两为”方向,弘扬主旋律,思想内容健康向上,艺术形式新颖独到,获得读者、观众好评,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的优秀作品。评奖的参照标准分别是:
(一)在国家级权威和著名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并获得较高奖项及专家、媒体好评,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艺精品可为一等奖;
(二)在省以上公开发行报刊及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文艺佳作可为二等奖;
(三)在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文艺专业杂志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受到读者广泛欢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好作品可为三等奖;
(四)在一定级别文艺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获奖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文艺新秀和文艺新作可为新人创作奖;
(五)对本市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者可获得荣誉奖。
第五章评选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委会(终评)两级进行。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各专业评审组(或学会)事先制订相关门类文艺作品评审细则并报评委会审定,然后按照该评审细则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认真评审,并推荐一、二、三等奖作品。第十五条市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或学会)的推荐,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评选获奖的文艺作品将通过有关媒体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奖励
第十七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按文艺理论、文学、戏剧、广播影视、图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十大类原则上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新人新作奖和荣誉奖若干名。并严格执行标准,宁缺勿滥,确保质量。
第十八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由市委市政府公布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各门类等级奖的奖金标准如下:
一等奖:影视、戏剧、图书类,奖4000元;文艺理论、文学、音乐(词曲)、舞蹈(编创)类,奖30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2000元。
二等奖:影视、戏剧、图书类,奖2000元;文艺理论、文学、音乐(词曲)、舞蹈(编创)类,奖15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1000元。三等奖:影视、戏剧、图书类,奖1000元;文艺理论、文学、音乐(词曲)、舞蹈(编创)类,奖5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300元。
第二十条设立特别奖,以奖励获全国、全省文艺创作大奖的优秀作品。
(一)获文化部、中国文联、广播电影电视部大奖和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类别给予奖励:影视类奖1.5万元;戏剧类奖1万元;其他类奖5000元;
(二)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文艺作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获奖金额1∶1原则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以上获奖项目,按最高奖项金额,予以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七章纪律
第二十一条凡申报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及多头评奖的获奖作品,由市评委会向市委、市政府申报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评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本办法的文艺作品,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市评委会也不予评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