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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08:32: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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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和第二款。

  二、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删去第三十条中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承担欠缴款额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拒不停止开采的,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

  五、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暂扣测绘成果和测绘仪器”和第二款。

  六、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或者拆除其设备”。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并按照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由煤炭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九、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删去第二十五条。

  十、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一)删去第十条第三款中的“和缴纳滞纳金”。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和缴纳滞纳金”。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其当场补缴应缴纳的公路规费;当场不能补缴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和缴纳滞纳金”。

  十一、山东省港口条例

  将第五十九条第八项修改为:“ 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删去第三十七条中的“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可以查封、扣押专用于采砂的机具”。

  十三、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删去第三十条中的“扣押违法作业工具”。

  十四、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林业种子苗木,或者以次充好、搀杂使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责令其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十五、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林区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木材运输许可证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六、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湖上”。

  十七、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农作物种子的,或者以次充好、搀杂使假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对造成损失的用户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十八、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十九、山东省计量条例

  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二十、山东省邮政条例

  (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提取登记保存证据”修改为“依法登记保存证据”。

  (二)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修改为“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一、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的“登记保存”修改为“依法登记保存”。

  二十二、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二十三、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药品使用引发的突发事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相关的药品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待事态得到控制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二十四、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五、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将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广东省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

(2001年10月23日)

深档字〔2001〕124号

  为了适应文档一体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提高归档文件整理工作效率,保证整理工作质量,特制定《深圳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计算机管理档案的需要,规范归档文件的整理方法,保证整理质量,有利于档案管理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归档文件整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归档文件是指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第四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于次年6月底以前归档。

  第五条 归档文件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基本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 归档文件整理程序

  第六条 归档文件的整理,按分类、装订、排列、编号、装盒、编目的步骤进行。

  第七条 归档文件的整理,以件为单位进行。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各种报表、名册、图册、书刊等,一册(本)为一件;正本与定稿合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合为一件;正件与附件合为一件。

  第八条 分类

  归档文件的整理,按下列步骤进行分类:

  分 年 度:将归档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开。

  分保管期限:将同一年度的归档文件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分开。

  分 职 能:将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按党群工作、行政管理、业务管理三种职能分开。

  第九条 装订

  归档文件应逐件装订,使用的装订材料应有利于归档文件的保护,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第十条 排列

  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同一职能的归档文件按文件形成时间或问题排列。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简报、刊物等应分别排列在一起。

  第十一条 编号

  在每件归档文件首页右上方加盖档号章(档号章格式见附图一)并填写有关项目。档号章的项目包括:

  全 宗 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 度:归档文件的形成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

  保管期限:归档文件的保管期限。

  件 号:归档文件在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中的排列顺序号。

  编制件号时,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只编一个顺序号,件号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 装盒

  归档文件应按件号顺序装满档案盒,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但不同职能的归档文件可放在同一档案盒内。

  档案盒应采用无酸纸制作,由深圳市档案局监制,封底下部应印有“深圳市档案局监制”字样。

  档案盒封面(格式见附图二)填写立档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档案盒背脊(格式见附图三)项目包括:

  全 宗 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 度:归档文件的形成年度。

  保管期限:归档文件的保管期限。

  起止件号:盒内归档文件的起始和终止件号。

  盒 号: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进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格式见附图四)项目包括:

  盒内档案情况说明:说明盒内档案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整 理 者:负责整理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

  整理日期: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

  第十三条 编目

  档案目录即归档文件目录(格式见附图五)项目包括:

  件 号:归档文件在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中的排列顺序号。

  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

  文 号:文件的发文字号。

  题 名:文件的标题。

  日 期:文件的制发日期。

  页 数:每件文件(含文件处理单、发文稿纸)的页数。

  备 注:档案状况的必要说明。

  档案目录封面格式见附图六。

  整理说明应包括的内容:本单位的职能、机构设置与变化情况、主要领导人任职与变化情况;本年度工作概况;本年度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数量及整理方法。

  整理说明应与档案目录一起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附图一:

档号章格式



附图二:



附图三:

档案盒背脊格式



附图四:



 

附图五:

档案目录格式

档 案 目 录

件号
责任者
文号
题名
日期
页数
备注












附图六:

档案目录封面格式

 

 

档 案 目 录

 

 

全宗名称      

 

年  度     

 

保管期限     

 

目 录 号


关于建设单位无视环保部门审批要求擅自建设或经营产生污染的项目法规适用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252号


关于建设单位无视环保部门审批要求擅自建设或经营产生污染的项目法规适用的复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餐馆取得营业执照后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适用法律的请示》(京环保法字[2001]3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要求,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性质、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该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对违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餐馆的建设或经营单位如果违反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关于“同意建设没有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或者“经营项目不得产生油烟项目”的要求,擅自建设或者经营产生油烟污染的项目,而且其油烟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建成但排放油烟未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2000)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视为违反建设项目性质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建设或经营单位停止其违背审批要求擅自建设或经营的产生油烟污染的项目,并可处以罚款。

200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