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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9:53: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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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七届17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海洋海岛开发和海洋经济发展,促进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万山区),是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珠海设立的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范围为桂山、万山、担杆三个建制镇及所属岛屿和周边市辖海域。

第三条 万山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政府加强对万山区海洋海岛经济发展综合协调,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鼓励、扶持万山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万山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万山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受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

第五条 万山区以推进海洋综合开发为主要任务,建设国际海洋商务休闲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广东省和珠海市海洋管理体制创新示范区。

第六条 万山区应当根据科学发展的需要,在发展方式、管理体制、产业政策、科技兴海、海岛开发和利用、环境保护、政府服务等方面创新海洋海岛特色发展模式。

第七条 市政府加强与部队、边防和口岸单位的和谐共建,大力推进海洋海岛对外开放。

第八条 市政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万山区供电、供水、交通、码头、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等专项海岛基础设施和民生建设。

加快完善万山港口岸和口岸查验单位各执勤点基础设施,实现万山港口岸人员和货物通关便利。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 万山区管委会行使下列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一)编制万山区发展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行使发展和改革、科技工贸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财政、交通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万山区的管理权限。

(三)负责万山区的规划、建设、土地和房产等有关工作。

(四)核准或审批万山区的投资项目,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五)协调海关、边检、检验检疫、海事、工商、税务等垂直管理机构的工作。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授予万山区的专属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市政府应当协调和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 万山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万山区管委会负责万山区财政收支预算编制及审批工作。

万山区内产生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的部分外,全部留归万山区。

第十一条 万山区的土地资源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使用、集约发展、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开发管理。

万山区规划范围内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除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上缴部分外,其余部分用于万山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万山区管委会行使教育、文化、卫生、行政执法、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等社会管理职责,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建设与服务。

第十三条 万山区管委会依法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根据批准的事项和权限,在万山区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 万山区按照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决定万山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第十五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万山区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万山区管委会的意见。

派出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间接受万山区组织的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万山区重点发展海洋海岛旅游、海洋渔业、仓储物流、海上补给和海洋科技等产业。

第十七条 在万山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营范围不作限制。

第十八条 万山区应当对引进项目规定准入条件并实施指标控制,确保项目质量、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海域海岛管理与扩大开放

第十九条 万山区对万山海域和海岛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利用海域和海岛。

第二十条 万山区陆岛码头、客运站、连接线公路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纳入全市交通发展规划和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万山区管委会接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核发万山海域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证,明确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万山区管委会接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万山区范围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万山海域的国际锚地由万山区纳入海域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万山区管委会组织协调万山海域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万山区管委会和市口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港口、海关、边防、边检、检验检疫等单位,创新通关机制,实现万山港口岸人员和货物通关便利。

第二十六条 万山区应当加强与港澳地区沟通与联系,推动珠港澳区域海洋科技创新、海洋海岛旅游和海洋环境保护合作,促进珠港澳海洋海岛开发建设合作。

第二十七条 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万山区可实施港澳居民凭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员在万山港口岸办理临时签证后出入万山海岛。  

第二十八条 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万山区可实施港澳游艇在万山海域垂钓,船舶及其人员在政府指定的地点靠岸、上岛。

第二十九条 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万山区可实施国际邮(游)轮在万山海岛旅游观光和进行补给。

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万山区可实施国际航线船舶靠泊万山港口岸补给和消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0日起施行的《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同时废止。






民主法制的礼刑误读


范忠信

  民主、法制,通常被人们并举为二事。很多宣传性的口号、标语
反映了这一点,诸如:“发扬民主,加强法制”,“法制是民主的保
障”,“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讲民主也要讲法制”,“不能脱
离法制讲民主”……

  这些说法,听着听着,你会觉得有许多言外之意。似乎是:民主
是一回事,法制又是一回事。民主是对自己人的,法制是用来对付一
切威胁人民民主的因素的,它是民主的保护神。法制保障民主的途径
不外是:一方面是“专政的铁拳”打击各种敌人,一方面对人民规定
各种界限或尺度以防滥用民主。

  这似乎一直视为“天经地义”的正确观念,其实大可商榷。从这
一观念中,我们看不到对民主的正确理解,看到的只是对民主精神的
陌生、隔膜及对现代法制的生疏。甚至看到的只是旧时“礼以待君子,
刑以威小人”、“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德主刑辅、礼刑结
合”的影子。

  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或法治,与民主本为一物。可以说,民主与法
制是灵魂和肉体的关系;前者是灵魂,后者是载体。没有民主,法制
便是“行尸走肉”;没有法制,民主便是“孤魂野鬼”,无处附着,
名有实无。

  民主是法制的灵魂,没有脱离法制而独存的民主。即便有,那也
不能算真正的民主。法制是民主的载体,或曰体现、实现、寄托。只
有良好的法制才能使民主变成事实。使民主变成现实的法制,可以视
为民主的保障,但又不仅仅是保障。即便仅就“保障”而言,也绝不
仅仅是防范敌人、规定限度而已。我认为法制是这样地承载、实现和
保障民主的:第一,它明确宣示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应该享有的具体权
利;第二,它明确宣示人民作为主人应承担的具体义务;第三,它规
定了人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正当途径、程序;第四,它特别规定
了防止政府和官吏剥夺人民正当权利的程序、途径(包括事前预防和
事后救济的措施和机制);第五,它明确规定了对滥用权力、逃避义
务、故意侵害他人权利者的惩罚及惩罚的程序。离开了此五者(特别
是前四者),就无所谓社会主义法制,亦无所谓法治。

  由此可见,通常讲“法制是民主的保障”者所理解的“保障”仅
仅比较接近上述第五项而已。这无疑是片面的、浅陋的。如果仅仅强
调这种意义上的“保障”,那是很危险的,因为那极可能使法制失去
民主的灵魂。直到今天,政府机关在起草法案之时,习惯于过多地使
用“不得”、“禁止”、“必须”、“严禁”、“严惩”、“依法惩
处”之类字眼,习惯于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习惯于对百姓的限制、
督责、鞭策(本义上讲),很不习惯或很不愿意多使用一些“得”、
“可以”、“有权做”的字眼。立法机关对此也不惊不忧,让其顺利
通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更是习惯于戴着放大镜去看禁止性规范,无
限地扩大解释禁止范围。这都是前述“法制保障”观念的结果,都是

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1年第14号


  为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发展,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开展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试点。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内付款,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岛免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政策适用对象。离岛免税政策适用对象是年满18周岁、乘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以下简称岛内居民)。
  (二)享受政策的条件。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购买离岛机票和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有效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
  2.在指定的离岛免税店内付款购买免税商品,商品品种和免税购物次数、金额、数量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并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3.在机场隔离区凭身份证件及购物凭证,在指定的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由旅客本人乘机随身携运离岛。
  二、离岛免税店、免税商品品种、免税税种
  1.离岛免税店。离岛免税店是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海口、三亚两地各开设一家离岛免税店进行试点。其中,三亚免税店在原批准设立的离境市内免税店基础上,增加其实施离岛免税政策功能,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启动试点。海口免税店待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选址及相关配套设施确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启动试点。
  2.免税商品品种。免税商品限定为进口品,试点期间,具体商品品种限定为:首饰、工艺品、手表、香水、化妆品、笔、眼镜(含太阳镜)、丝巾、领带、毛织品、棉织品、服装服饰、鞋帽、皮带、箱包、小皮件、糖果、体育用品共18种,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3.免税税种。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免税购物离岛次数、金额、数量
  1.免税购物离岛次数。非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1次。旅客购物后乘机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岛内居民旅客身份以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主要依据进行认定。
  2.免税购物金额、数量。离岛旅客(包括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暂定为人民币5000元以内(含5000元),即单价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免税商品,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详见附件。此外,旅客在按完税价格全额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
  四、离岛免税政策实施流程
  离岛免税政策主要实施流程包括:离岛免税店进口免税商品,离岛旅客在店内选购付款,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在机场隔离区提货并乘机携运离岛等环节。
  离岛免税政策试点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2011年4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pdf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324/001e3741a2cc0ef4e379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