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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1:3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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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8日









广东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政府网站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网站组成,是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信息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充分考虑节约公众浏览信息、办理业务、咨询反映问题的时间和成本。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采集、接收和保留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愿加以使用。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可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效果评估、安全检查。各级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政府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评估。其他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网站应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ICP(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并向本级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网站名称、域名、服务器托管情况、主(承)办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信息。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十条 政府网站栏目设置要以用户为中心,并具有以下主要内容和功能:

  (一)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

  (二)网上办事。提供办事指引、表格下载、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等服务。

  (三)网络问政。受理公众意见建议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gd.gov.cn,网站名称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省直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gd□□□.gov.cn,或www.□□□.gd.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广东省□□□或中国广东□□□,其中□□□为单位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三)各市、县(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各市、县(区)英文名称或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中国广东□□□或中国□□□,其中□□□为市、县(区)中文全称或规范简称。

  (四)在注册使用“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必须与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一致。在以非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应与其管理和服务职能相关。

  已开通的政府网站,域名不符合上述规范的要重新申请,原域名可同时保留一年,一年后须更换为新域名。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网站的页面应遵循以下标识规范:

  (一)网站首页上方标明政府网站标志和网站名称,尺寸与位置适当。

  (二)政府网站标志须与网站名称和域名联系紧密,色调及形象充分体现政府网站性质,美观独特、易于辨识。

  (三)网站首页列出“部门网站、上级或下级政府网站”链接;市、县(区)政府和部门网站首页设置省政府门户网站的约定图片标识,并做好与省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

  (四)网页应标注版权申明、适用浏览器类型、最佳浏览方式和主(承)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鼓励有条件的网站编制繁体中文和外文版,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市和对外交流较频繁的部门原则上要开设外文版。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逐步采取无障碍方式提供信息和服务,方便残疾人群体使用。

  第十六条 鼓励集约化建设政府网站,整合多部门职能,提供“一站式”信息发布与服务。

  第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由本级政府部门提供。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与门户网站不一致时,以门户网站为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新建在线服务系统时,应当优先采取在现有政府网站开设专栏的方式,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须使用正版软件,优先选用安全可控的软件产品。对外采购的软件产品原则上要通过安全检测认证,并在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充分、及时应用新兴的网络技术、页面展示和无线通信等技术,不断提高便民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网站中公布受理(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在线服务、咨询建议事项的种类和具体操作程序。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开。

  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网站应提供在线申请渠道并保证渠道畅通。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查阅和下载。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做到要素完整,标注来源、发布时间,相关栏目具有信息量统计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下列信息:

  (一)本地概况概览、机构设置、领导简介;

  (二)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以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人事任免;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六)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管理服务类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下列信息:

  (一)部门机构、人员设置;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以及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章 网上办事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要结合全省统一的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等方式提供“一站式”在线办事服务,逐步做到“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和“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协同办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加快推进政府在线服务,逐步实现业务办理的全流程电子化,减少现场办理、纸质办理事项。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政府部门以统一身份认证服务为基础,加快推进“一次认证、全程办理”的网上办事服务。

  第三十条 网上办事应优化办事流程和办事进度反馈服务,方便申办人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网络、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查询。



第五章 网络问政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利用政府网站加强网络问政工作,鼓励群众参与、倾听群众诉求、掌握社情民意,推动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设置领导信箱、在线咨询、监督投诉、意见征集等栏目,提供便捷的政民互动渠道。鼓励行政机关利用博客、微博、网络社区等新途径,就社会关注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广泛征求民意。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网民意见办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建议、咨询及投诉要认真对待、及时回应。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网站的网络问政系统应预留与其他部门相关系统互联互通的接口,促进网络问政信息在不同系统或部门间流转。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三十五条 网站运行管理机构和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建设政府网站时应当同步建设网站安全保护系统,加强电子认证等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数据备份以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自查,排查网络、数据库、防火墙、业务系统、应用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政府网站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划分网站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并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应急安全演练。

  第三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日常检查、技术监督及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七章 运行维护



  第四十条 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一)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在商业机构以虚拟网站方式建网,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网;

  (二)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24小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在主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子网站,网络运行环境安全由主网站负责,信息内容安全由子网站负责。采用其他方式建立网站的,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网站常态化自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审核机制;

  (三)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四)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部门审核,是否存在错误链接和不能链接;

  (五)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签订运行维护协议并明确责权;

  (六)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是否建立值班制度,是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查阅;

  (七)网站是否托管在本级行政区域以外。

  第四十二条 政府网站自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自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同级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品牌栏目建设、特色服务推广、线上线下交流、邮件推送等形式,不断扩大网站的用户覆盖面和使用效率。



第八章 考核评估



  第四十四条 省政府每年开展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政府网站综合排名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各市、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方案,对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定期开展绩效评估。

  第四十六条 政府网站要提供便利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网站的绩效进行评价。

  第四十七条 省政府每年开展政府网站工作人员培训,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网、用网、管网能力的培训及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4月30日 生效日期1992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根据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噶尼喀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的宗旨和条款,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四、共同促进文化艺术工业的发展。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六、鼓励培训技术人员。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传统与现代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并互派上述领域的政府官员进行访问和考察。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合作关系,互换资料和人员。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应制订执行计划,有关实施执行计划的费用问题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经过相互协商和/或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双方发生的任何问题、争论或分歧。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附加条款,须经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经外交途径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中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四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噶尼喀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即行终止。
  本协定由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在多多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昌本             查尔斯·卡贝霍
    (签字)              (签字)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暂行办法

国家教委办公厅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暂行办法
国家教委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来华留学奖学金管理改革的决定,建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年度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来华留学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提高外国留学生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好的自觉性,培养品学兼优的人才。
第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受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年度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奖学金生的年度评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学校年度评审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 年度评审的对象为享受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的在学人员(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等)。
1、对获准在华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的奖学金生,每年评审一次,以决定是否继续向其提供下一学年度的奖学金。
2、对完成学业,继续申请奖学金在华学习的奖学金生,在结束学业的当年,除审核其延长学习的申请外,仍须对其进行年度评审,以决定是否继续向其提供新的奖学金。
第五条 年度评审内容:
1、学习成绩。本学年度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含期中考试、考核成绩)。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六条 各学校按照年度评审内容,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校的年度评审规定和措施。
第七条 年度评审程序:
1、奖学金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领取、如实填写并按时向学校提交由基金委统一制定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2、学校按照年度评审内容和标准,将意见和建议填入《评审表》并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评审情况报告和《评审表》报送基金委,评审情况报告抄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3、基金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评审决定通知有关学校并由其通知学生本人,同时通知有关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必要时,基金委将评审决定通知学生派遣国的驻华使馆或派遣单位。
第八条 奖学金生均应接受年度评审,否则,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需要转学者(包括汉语补习学生),由转出学校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评审,并将评审材料和评审决定转到转入学校。
对因病休学,后又获准复学者,根据其休学前和复学后的情况进行年度评审,其休学期不计入已确定的学习年限内。
第九条 年度评审决定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凡年度评审未通过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自下一学年度起中止。中止奖学金的期限为一学年。
中止奖学金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减免有关费用留校学习。
中止奖学金后留校学习者,可于中止期满后申请恢复奖学金。申请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校按规定审核。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基金委核准。
中止奖学金后退学离校者,不得申请恢复奖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起执行。



199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