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3:15: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公开性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12年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第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

(2012年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第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公开性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公开性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受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以及执行款物交接等重要环节,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实行节点控制。
  第二条 执行案件实施工作重要环节的进程及结果,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询问执行实施工作进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实施工作期限和进程告知情况实行流程管理,加强监督。

二、执行实施的启动

  第四条 执行员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之日起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3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
  第五条 执行员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第六条 执行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中告知执行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七条 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及时制定执行、调查方案。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八条 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启动财产调查程序。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进行查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将查证处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收到案件后立即予以查证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在3日内进行查证,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接到财产线索后立即予以查证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条 执行员应当自收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表之日起5日内,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被执行人财产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发布。
  第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调查令,由其委托律师持令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强制审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进行强制审计的,应当自财务账册检齐之日起3日内移送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审计。经审计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当在5日内采取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应根据执行案件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开设账户及资金情况;
  (二)向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登记、开办单位、注册资金以及纳税、经营情况;
  (三)向房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状况;
  (四)向交通运输及车辆、船舶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情况;
  (五)向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投保情况;
  (六)向证券、期货交易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证券、期货持有及交易情况;
  (七)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或者离休金、退休金情况;
  (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余额情况;
  (九)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或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 执行员一般应自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执行员在完成财产调查后,应在3日内将查证的财产状况及处理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
  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员应当在完成调查后3日内将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制作谈话笔录存档。申请执行人有异议,并提供财产线索的,应当在3日内继续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应当在10日内组织公开听证。
  第十六条 对需要拍卖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员应当在完成财产调查时,完成对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必要调查,制作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四、财产变价与款物交接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执行员应当在期限届满后3日内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审批,作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
对于需要评估的财产,执行员应自在裁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委托评估手续,交由司法鉴定部门委托评估。
  第十八条 执行员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执行行员应自该期间届满之日起3日内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交由司法鉴定部门委托拍卖。
  第十九条 执行员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第二十条 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审批,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司法鉴定部门。司法鉴定部门应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执行员应当在5日内通知司法鉴定部门恢复拍卖。
  第二十一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自其应补足的差价全额交付之日起10内作出抵债裁定并送达。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执行员应当自拍卖价款全额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拍卖成交的裁定并送达。
  第二十三条 执行员应当自执行款进入执行款专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到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五、执行异议与暂缓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执行员在对担保财产进行查证后,应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审批,在3日内作出停止处分的决定;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执行员在对担保财产进行查证属实后,经合议庭合议,应当继续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员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3日内移送裁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对评估报告的异议,裁决部门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提出复议或者复议被驳回的,执行员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交由司法鉴定部门委托拍卖。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拍卖有异议的,可以自拍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员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3日内移送裁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的,执行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交合议庭合议并经审批,作出是否暂缓执行的决定,并于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本规定期限的,应当经过局长批准。需要延长法定执行期限的,应当经过院长或者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期限延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 执行员对时间节点内进行的工作应在执行日志中进行完整记录备查。
对于重要环节的进程告知,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相应笔录。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信访投诉反映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专门登记,并将检查后的情况及时答复信访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期限管理与告知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令予以改正。
  第三十三条 因执行人员的主观原因未能依照期限管理规定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的,依照《人民法院执行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执行通知书
  附件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附件三:执行进程告知书


主题词:执行工作 期限管理 进程告知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执行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2年3月8日印发



附件一


人 民 法 院
执行通知书

            (  ) 执字 号
    :
  你(单位)与        一案,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号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年 月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     支付  款  元。
  二、向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   元,其他诉讼费用  元;申请执行费  元。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执行员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二

人 民 法 院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  ) 执字 号
     :
  你(单位)申请执行的        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向本院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执行员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三


人 民 法 院
执行进程告知书
  
            (  ) 执字 号

    (申请执行人):
  你(单位)与        一案,本院于  年 月 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或者根据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经本院查证,或者经本院依法进行财产调查),现将查实的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告知如下:
  1:被执行人有财产(种类、数量),法院已采取了   执行措施。
  2、被执行人财产(种类、数量),法院已采取了   执行措施。
  3、
  4、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  编:
       执行员姓名:         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1337号

1990-10-30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10月4日粤税发[1990]552号《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应否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有限公司的台湾雇员按月从公司领取的补助性质的安家费,属于其每月提供劳务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六日劳动人事部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业经修订,并易名为《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现予以公布,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开始生效。生效前已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在资格有效期内仍然有
效。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作质量,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是在劳动部门领导下,专门从事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检测(RT);超声波检测(UT);磁粉检测(MT);涡流检测(ET);渗透检测(PT)。

第二章 无损检测人员技术等级和职责要求
第五条 无损检测人员按技术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按本规则取得不同无损检测方法的各技术等级人员,只能从事与该方法、该等级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并负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六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是: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理论和技术法则,勤于实践,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二)严格执行有关条例、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工作质量。
(三)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决抵制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
第七条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职责是:
(一)编制检测方案,协助制定验收标准。
(二)解释检测结果,审核签发检测报告,仲裁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三)指导检查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工作,培训考核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
(四)协助制定和监督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是:
(一)较熟练的掌握有关条例、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较全面的金属材料、产品制造工艺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基础知识。
(三)具有全面的无损检测知识,系统掌握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理论和技术,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备综合分析、解决重大或复杂的无损检测技术问题的能力。
(五)能从事无损检测技术管理和培训、考核工作。
第八条 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职责是:
(一)编制一般的检测程序,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二)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
(三)指导培训Ⅲ级无损检测人员。
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是:
(一)掌握有关条例、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无损检测的基本知识。
(二)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和金属材料、产品制造工艺的一般知识。
(三)基本掌握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原理,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能正确评定检测结果,有分析、解决一般无损检测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能培训、考核Ⅲ级无损检测人员。
(五)熟悉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职责是:
(一)在Ⅰ、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检测操作。
(二)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初步评定检测结果。
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是:
(一)了解有关条例、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的要点和锅炉压力容器的一般知识。
(二)熟悉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技术。
(三)正确调整和使用仪器。
(四)了解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无损检测人员报考条件
第十条 报考各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人员,应符合下表规定的条件:
报 考 条 件
Ⅰ级
1.理工科大学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两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或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一年以上者。
2.理工科大学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四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或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两年以上者。
3.中等专业学校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三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或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两年以上者。
4.中等专业学校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六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或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三年以上者。
5.取得本专业方法Ⅱ级资格五年以上者。
Ⅱ级
1.理工科大学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2.理工科大学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3.中等专业学校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4.中等专业学校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两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5.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四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6.取得本专业Ⅲ级资格两年以上者。
Ⅲ级
1.中等专业学校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2.中等专业学校非无损检测专业毕业,并具有连续半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3.高中或技工专业学校毕业,并具有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4.初中毕业,并具有连续两年以上本专业方法无损检测工作经验者。
第十一条 报考各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人员应填写报名表,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连同学历证明一并报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 考核方法、内容及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包括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其中笔试又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方法考试。
(一)基础考试内容是:
1.有关条例、规程、规则(占总分的20%)。
2.金属材料、产品制造工艺及锅炉压力容器基础知识(占总分的35%)。
3.相当于Ⅱ级技术水平的其它非报考的无损检测方法知识(占总分的45%)。
(二)专业方法考试内容是:
1.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理论、工艺、设备及安全防护知识(占总分的60%)。
2.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标准、技术规范及技术管理知识(占总分的40%)。
(三)基础考试试题不得少于45道,专业方法考试试题不得少于50道。
(四)基础考试和专业方法考试试题分为选择题、是非题、填空题、问答题和计算题。其中问答题和计算题所占分数比例不得少于35%。
(五)口试主要是综合考察应试者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业绩。应试者在报名时应提交一份有关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论文及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简历。口试以答辩形式进行。
(六)实际操作考试主要是考核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主要内容是:
1.检测仪器的调整与校正。
2.试块的应用、检测规范和方法的制定与选择。
3.典型检测对象的检测操作。
4.判别解释缺陷的影像、信号和痕迹,依据标准评定、分析检测结果。
5.填写检测报告。
6.提出改进产品质量和检测工作质量的措施。
第十三条 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包括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一)笔试的内容是:
1.该种无损检测方法的基础理论和检测工艺(占总分的40%)。
2.有关条例、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占总分的35%)。
3.该种无损检测方法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安全防护知识(占总分的10%)。
4.无损检测概论、金属材料、产品制造工艺及锅炉压力容器基本知识(占总分的15%)。
(二)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笔试试题不得少于40道,磁粉检测、渗透检测和涡流检测笔试试题不得少于30道。
(三)笔试试题分为选择题、是非题、填空题、问答题和计算题。其中问答题和计算题所占分数比例不得少于30%。
(四)实际操作考试主要是考试应试者的实际操作技能,主要内容是:
1.检测仪器的调整与校正。
2.试块的应用、检测规范和方法的选择。
3.典型检测对象的检测操作。
4.识别缺陷的影像、信号和痕迹,根据标准评定检测结果。
5.填写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Ⅰ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笔试中基础考试和专业方法考试的平均成绩达到80分,单项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达到八十分为合格。口试采用优、良、中、差评分,成绩达到良为合格。笔试合格,其他两科成绩中有一科不
合格,可进行补考,其他科目成绩保留一年。
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两科成绩分别达到八十分为合格。单科成绩不合格,可进行补考,另一科目成绩保留一年。

第五章 资格鉴定考核组织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组织为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会);有条件的重点地、市或企事业单位,也可建立该
地、市或企事业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或企事业单位考委会)。各级考委会秘书处(组)负责处理考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会受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领导,并由该局商请有关部、委、专业学术团体的代表和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全国考委会秘书处设在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全国考委会的职责是:
(一)协调有关部、委无损检测人员培训、资格鉴定和考核工作。
(二)负责Ⅰ级无损检测人员(必要时负责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考核,并受权颁发Ⅰ级(Ⅱ级)资格证书。
(三)指导、检查省级考委会的工作。
(四)组织编写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教材和考核大纲。
(五)检查各技术等级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
(六)促进国内外无损检测技术交流,负责对外联络。
第十七条 省级考委会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领导,并由该厅、局商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Ⅰ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名。
省级考委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Ⅱ级无损检测人员(必要时负责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考核,并受权颁发Ⅱ级(Ⅲ级)资格证书。
(二)指导、检查市级或企事业单位考委会的工作。
(三)检查Ⅱ、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市级考委会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批准建立。市级考委会受本地、市劳动人事局(劳动局)领导,并由该局商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Ⅱ级以上的无损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名。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立企事业单位考委会:
(一)连续开展无损检测工作7年以上。
(二)无损检测人员超过20名。
(三)有5名Ⅱ级以上的无损检测人员。
企事业单位考委会需经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考委会受所在地、市或省级劳动部门和该企事业单位共同领导,并由该企事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劳动工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和部分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中Ⅱ级以上的无
损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名。
市级或企事业单位考委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考核,并受权颁发Ⅲ级资格证书。
(二)检查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省级、市级或企事业单位考委会的委员名单应报上一级考委会认可,考核计划、内容和颁发资格证书等应报上一级考委会备案。

第六章 资格证书和有效期
第二十条 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的无损检测人员,其资格证书由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负责签署,并呈报领导该考委会的劳动部门审批盖章后,由考委会统一颁发。资格证书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在有效期满前1至3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免于考核,延长有效期3年。延长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仅限一次。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持证人员其资格证书可以延长有效期:
(一)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始终从事无损检测工作。
(二)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未发生过责任事故或重大技术失误。
(三)身体健康,能继续胜任与资格证书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若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吊销或暂时收回其资格证书。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1年以内不准参加资格鉴定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同时废止。



198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