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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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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69号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1月22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彭 琳

2013年2月2日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2009年9月24日自贡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2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工作由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确定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收土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实施;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民政、农牧业、林业、水务、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做好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工作。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
第五条 征收土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因建设需要拟以批次或项目实施征收土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土地告知。
第七条 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张榜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地类进行实地测量,并对拟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幅员面积、地类、权属进行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
第八条 征收土地告知、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征收土地调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依法批准手续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收土地承办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要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征地拆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三章 征地补偿补助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面积按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土地类别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进行分类,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征收耕地的年产值标准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折算。一年两季的大春作物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补偿,小春(旱地)作物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0%补偿;一年一季的其他作物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按以下方式计算。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征收耕地的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低于16倍的,按1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十八条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电杆(包括附属设施)和电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管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以及零星花木、花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执行。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树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同一地块成片混合种植多种经济林木、果树、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的,不分别按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根据种植数量最多的品种按面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征收后,涉及承包土地调整的,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根据调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承包土地调整费。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一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补助,参与土地补偿分配:
(一)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三)依法履行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补助,参与土地补偿分配:
(一)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一级士官和二级士官;
(二)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姻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
(五)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安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经批准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或承担。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数量。
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后耕地资源较多,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变相截留挪用。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剩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拨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村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收土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转非人员中经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五保户、低保户、孤儿以及六级(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每人一次性增发1500至20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领取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需要对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进行拆迁的,应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以下人员,应纳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范围: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村组,但属被拆迁户户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长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无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1.因独子或独女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原籍地无住房且未享受或参与宅基地使用权分配,需随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赡养人;
2.因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随同迁入的法定监护子女;
3.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农转非,但未进行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
4.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员。
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已实行了货币补偿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员,不得在以后的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安置时再次纳入安置人员的范围。但实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依法全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以及部分征收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不得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由被拆迁户从以下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以合法产权面积、结构为准,人均30平方米内的部分,以框架、砖混、砖木、土木(含木结构)、简易结构的顺序按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重置价标准提高0.9倍进行补偿(详见附件7)。
对被拆迁户进行货币安置,除房屋按重置价补偿外,还应以被拆迁户应安置人口为准,对被拆迁户计发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100元。
房屋重置价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由被拆迁户自行购房安置,被拆迁房屋残值归征收土地单位所有。
(二)住房安置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或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业主依据规划统一建设安置房用于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实行产权置换。
被拆迁户选择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安置标准,按该产权户应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应安置人口为1人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1套。应安置人口在2人以上的,按实际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被拆迁户在人均安置标准面积范围内以合法产权房屋按照框架、砖混、砖木、土木(含木结构)、简易结构的顺序与安置房屋实行产权置换。
每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的应安置面积。对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由被拆迁户补差,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当地商品房平均售价由被拆迁户补差。
被拆迁房屋经产权置换后剩余的合法产权面积按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提高0.9倍补偿。住房安置补偿后,房屋残值归征收土地单位所有。
第三十二条 对部分征收城市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需进行农村房屋拆迁的,实行自拆自建的方式安置。
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以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和结构为依据,按房屋重置价标准提高0.1倍进行补偿。
房屋重置价补偿费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后,由被拆迁户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残值归被拆迁户所有。
第三十三条 需要拆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批准的法定手续为依据。面积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勘丈核定。
第三十四条 拆迁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合法房屋,可按生产办公(非住宅)、商业经营用途实施补偿: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二)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用途的;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场地位置、面积与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相一致的;
(四)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缴纳税款依据的。
生产、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重置价标准提高1.6倍执行;商业经营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附件7规定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倍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期自行拆除:
(一)到期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时限内提前搬迁的,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积极参与、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在市辖区范围内每人每月发给过渡周转费100—150元,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超过期限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提高1倍发给过渡周转费。对货币安置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发给3个月的过渡周转费。
第三十八条 临时建筑物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按简易结构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搬家、打灶、误工补助费按本办法附件8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征地补偿补助安置资金的;
(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征收土地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裁决。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集体建设占用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实施补偿。
第四十四条 富顺县、荣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规定标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省政府批准的用地,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依法实施征地补偿。
自贡市人民政府2009年10月19日发布的《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2.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电杆(包括附属设施)和电线补偿标准
3.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管道补偿标准
4.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5.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6.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补偿标准
7.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房屋重置价标准
8.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搬家、打灶、误工补助标准






















附件1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1 围墙 乱石、土围墙 平方米 18  
砖、石围墙 平方米 30  
2 院坝 (晒坝) 三合土 平方米 24  
砖、石、水泥砂浆 平方米 25  
土坝 平方米 6  
石板坝 平方米 30  
3 粪池 土粪池 立方米 15  
水泥、三合土粪池 立方米 35  
条石粪池 立方米 50  
4 水井 土水井 口 120  
条石水井 口 960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口 1200  
5 坟墓 普通土堆坟 座 800  
砖、石、水泥修砌 座 100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 座 1200  
6 沼气池 产气沼气 口 3000  
未产气沼气 口 960  
7 鱼池(塘) 砣石、条石 立方米 120 按砌体体积计算
8 堡坎 条石、砣石堡坎 立方米 72  
乱石堡坎 立方米 36  
水泥砂浆、砖砌 立方米 40  
9 水缸 砖、石、混凝土缸 立方米 50  
10 地窖   口 50 2个立方米以上起算
11 水池 砣石、条石、砖砌、混凝土 立方米 135 按砌体体积计算
12 灶台 单眼灶 个 145  
双眼灶 个 240  
13 粮仓 砖、混凝土 立方米 50  
14 猪圈、牛圈、羊圈、鸡圈   平方米 36  
15 砖、石、混凝土柜   立方米 60  
16 水渠 衬砌 米 36  
未衬砌 米 13  
17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 竹架棚 平方米 3  
钢架棚 平方米 10  
其他棚 平方米 2  
18 防盗门   扇 360  
19 卷帘门   平方米 108  
20 铁艺栏杆   平方米 60  
21 不锈钢栏杆   平方米 96  
22 花台 砖砌、石砌 立方米 48  
23 烟囱   米 24  
24 洗衣台   个 30  
25 砼乒乓台   个 200  
26 砼桌   张 48  
27 拉线坑   个 50  
28 梯步 砖、石梯(室外梯步) 立方米 36  
29 公路 砼路面(厚度在18cm以上) 平方米 50  
泥结石路面 平方米 20  
30 PVC管(仅限室外) 管径<30mm 米 4  
管径≥30mm 米 8  
管径≥60mm 米 11  
31 地面装饰 普通磨石 平方米 48  
彩色磨石 平方米 60  
碎地砖 平方米 18  
正规普通砖 平方米 30  
大理石 平方米 36  
花岗石 平方米 60  
实木地板 平方米 55  
强化地板 平方米 28  
32 天棚 纤维板、石膏天棚 平方米 30  
铝塑天棚 平方米 39  
塑料扣板 平方米 19  
装饰板造型天棚 平方米 36  
33 墙裙 墙裙 平方米 36  
34 仿瓷 仿瓷 平方米 10  
35 墙纸、乳胶漆 墙纸、乳胶漆 平方米 20 含基底
36 门窗装饰 窗套 个 60  
包门(含门套) 扇 200  
铝合金门窗(带纱窗) 平方米 96  
钢条防盗窗 平方米 36  
37 天然气 天然气(安装费) 户 按行业当年安装价实施补偿  
38 闭路 闭路(安装费) 户 按行业当年安装价实施补偿  
39 电话 电话(安装费) 户 按行业当年安装价实施补偿  
40 电表 电表(安装费) 户 按行业部门当年安装价实施补偿  
41 水表 水表(安装费) 户 按行业部门当年安装价实施补偿  











附件2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电杆(包括附属设施)和电线补偿标准
        单位:根、米、元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金额 备 注
1 方杆 7 根 180 补偿时根据使用年限按年折旧率5%计算
2 圆杆 7 根 300
3 圆杆 8 根 320
4 圆杆 9 根 420
5 圆杆 10 根 460
6 圆杆 10米以上 根 参考市场价
7 电线 BLX16 米 1.98  
BLX25 米 2.7  
BLX35 米 3.8  
BLX50 米 5.2  
BLX70 米 7.41  
BLV 米 按同型号BLX电线标准下浮35%进行补偿  

备注:1.安装电杆(方杆、圆杆)人工费补偿标准:9米以下为40元/根,9米至11米为 50元/根,11米至13米为60元/根,13米至15米为70元/根。
2.打电杆(方杆、圆杆)洞按40元/个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3.电杆(方杆、圆杆)被补偿后,归征收土地单位所有。
4.电杆、电线、管道最低可折旧到原值的20%进行补偿;低于原值20%的,按残值进行补偿。
附件3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管道补偿标准
            单位:米、件、元
名称 规格 计量
单位 补偿
标准 名称 规格 计量
单位 补偿
标准
铸铁管 有效长度4米DN75 米 41 铸铁管件 双承弯管DN75 件 55
DN100 米 53 DN100 件 71
DN150 米 80 DN150 件 112
DN200 米 114 DN200 件 167
DN250 米 151 DN250 件 245
DN300 米 195 DN300 件 329
DN350 米 242 DN400 件 561
DN400 米 298 DN500 件 878
DN450 米 357 DN600 件 1295
DN500 米 421 DN700 件 1506
DN600 米 563 φ200*2000 根 50
DN700 米 663 φ300*2000 根 83
有效长度5米DN75 米 41 钢筋砼排水管 φ400*2000 根 121
DN100 米 52 φ500*2000 根 149
DN150 米 78 φ600*2000 根 187
DN200 米 110 φ800*2000 根 330
DN250 米 149 φ200 个 6
DN300 米 192 φ300 个 7
DN350 米 239 钢筋砼排水管套圈 φ400 个 15
DN400 米 294 φ500 个 20
DN450 米 351 φ600 个 31
DN500 米 414 φ800 个 50
DN600 米 553 φ300*2000 根 88
DN700 米 716 φ400*2000 根 138

备注:1.补偿根据使用年限长短,按年折旧率8%进行计算。
2.此表未列入的,参照市场价和已使用年限合理补偿。

附件4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1 水果类 ①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 幼苗 定植3年内 株 8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株 15
, ,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株 20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株 300
衰果   株 120
②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柿子、枇杷、核桃 幼苗 定植3年内 株 6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株 15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11年 株 150
盛果 挂果12年以上 株 250
衰果   株 120
③ 葡萄 幼树 胸径在1厘米以下 株 5
挂果 胸径在1厘米以上-2厘米 株 30
盛果 胸径在2厘米以上 株 50
④ 香蕉 苗   株 0.5
挂果   株 10
2 桑树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株 3
产叶桑   株 10
3 油茶、花椒、油桐、乌桕 未投产   笼、窝 40
已投产   笼、窝 70
4 竹林     以剃丫后的重量计算,按现行价的3倍补偿
5 一般树木 大树 胸径20cm以上,每增加2cm增加2元 株 26
中树 胸径11-20cm 株 24
小树 胸径6-10cm 株 22
幼树 胸径5cm及以下 株 10
5 珍贵树木 大树 胸径16cm以上,每增加2cm增加10元 株 110
中树 胸径6-15cm 株 100
小树 胸径2-5cm 株 60
幼树 胸径2cm以下 株 20


备注:1.珍贵树木:以《四川省重点保护区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名录》(川办函〔1987〕41号)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树木名录为准,包括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珍贵树木实行移栽不砍伐。
2.一般树木:珍贵树木以外的其他所有树木。
3.胸径:是指树干离地面1.3米高处测量的直径。
4.补偿后砍伐树木的林产品归林木所有权人。
5.单位面积土地上零星林木补偿总价按面积折算不超过同类成片林木亩补偿标准。
6.对优良新品种的补偿标准在对应品种基础上提高20%,优良新品种由农业部门最后认定。



附件5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亩、元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1 水果类 ①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 幼苗 定植3年内 亩 100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亩 2000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年 亩 3500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亩 9500
衰果   亩 6000
② 桃子、樱桃、梨子、柿子、李子、桂圆、枇杷、核桃 幼苗 定植3年内 亩 100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亩 2000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11年 亩 4000
盛果 挂果12年以上 亩 8500
衰果   亩 5500
③ 葡萄 幼树 胸径在1厘米以下 亩 3000
挂果 胸径在1厘米以上-2厘米 亩 6000
盛果 胸径在2厘米以上 亩 8000
④ 香蕉 苗   亩 2000
挂果   亩 4000
2 桑树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亩 3000
产叶桑   亩 5000
3 油茶、花椒、油桐、乌桕 未投产 未产果 亩 4500
已投产 初产果 亩 6000
4 竹林   25根以上/笼 亩 9000
  10-25根/笼 亩 7000
  10根以下笼 亩 5000
5 一般树木 大树 胸径20cm以上 亩 5500
中树 胸径11-20cm 亩 5000
小树 胸径6-10cm 亩 4800
幼树 胸径5cm及以下 亩 4000
6 珍贵树木 大树 胸径16cm以上 亩 10000
中树 胸径6-15cm 亩 7000
小树 胸径2-5cm 亩 6000
幼树 胸径2cm以下 亩 5000









附件6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零星花木、花卉补偿标准
          单位:元
序号 项 目 计量单位 规 格 补偿标准 备 注
1 木本花 平方米 苗圃 18  
2 黄桷兰 株 1厘米以下 2  
1-3厘米 20  
3-5厘米 100  
5厘米以上 每增加1厘米增加20元   
3 铁树 株 苗 2  
地径10厘米以下 40  
地径10厘米及以上 100  
4 橡树 株 苗 1  
小 3  
中 4  
大 6  
5 九里香 株 苗 1  
小 1.5  
中 3  
大 5  
6 含笑 株 苗 2  
小 4  
中 6  
大 10  
7 金弹子 株 小 4 包括桩头
中 6 包括桩头
大 10 包括桩头
8 茉莉花 株 苗 0.5  
小 1  
中 2.5  
大 3.5  
9 黄杨 株 冠径10-20厘米 2  
株 冠径50厘米 4  
株 冠径80厘米 6  
10 南洋杉 株 苗 1  
株 小 3  
株 中 8  
株 大 15  
11 月季(玫瑰) 株 苗 0.5  
株 小 1  
株 中 2  
株 大 3  
12 米兰 株 冠径10厘米 4  
株 冠径10-30厘米 6  
株 冠径30-50厘米 10  
株 冠径50-150厘米 15  
株 冠径150厘米以上 20  
13 黄桷树 株 米径5厘米以下 2 桩头
株 米径5-15厘米 40 桩头
株 米径15-25厘米 300 桩头
株 米径25厘米以上 每增加3厘米增加200元  桩头
14 棕竹 笼 5苗以下 6  
笼 5-10苗 8  
笼 10苗以上 每增加1苗增加1元   
15 六月雪 窝 小 1  
窝 中 2  
窝 大 3  
16 铁甲
海棠 窝 米径1厘米以下 3  
窝 米径1-4厘米 20  
窝 米径4厘米以上 60  
17 茶花 窝 小 2  
窝 中 4  
窝 大 6  
18 腊梅 株 苗 2  
株 小 10  
株 中 25  
株 大 40  
19 扶桑 窝 苗 0.5  
窝 小 1  
窝 中 1.5  
窝 大 2  
20 万年青、小叶、女贞、海桐 平方米 小 15  
平方米 中 18  
平方米 大 25  


21 毛叶丁香 窝 小 1  
窝 中 2  
窝 大 3  
22 银杏 株 米径3厘米以下 8 桩头
株 米径3-7厘米 20 桩头
株 米径7厘米以上 每增加1厘米增加20元  桩头
23 黄莲 窝 小 1  
窝 中 2  
窝 大 3  
24 杜鹃 窝 小 2  
窝 中 3  
窝 大 4  
25 桂花 株 米径3厘米以下 20  
株 米径3-8厘米 50  
株 米径8-12厘米 120  
株 米径12厘米以上 每增加1厘米增加40元   
26 石榴 株 苗 2  
株 小 4  
株 中 6  
株 大 8  
27 凤尾竹、金竹、南天竺、五星竹 笼 小 2  
笼 中 3  
笼 大 5  
28 冬青 窝 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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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功能

——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夏立彬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第42条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规定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俗称“口供”,在我国古代,“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诉讼是围绕被告人是否构罪、构何罪而进行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主角。由于被告人身份特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不能轻信,但又不能忽视,其存在有着以下几方面积极意义的功能。
一、 证据的功能
刑诉法第42条明文规定,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而被告人的口供内容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即:1、作为有罪供述即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陈述;2、解释、说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等;3、交代和检举本案中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作为证据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㈠通过口供可以查清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明确被告人主观方面。由于我国实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来定罪,犯罪的构成要件通说是采取“四要件说”,通过口供了解被告人犯罪动机、目的,明确主观故意或过失,从而达到区分确定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处罚的刑罚幅度。
㈡口供是认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依据。第一,通过口供可以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如果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罪行,则口供是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依据。第二,如果被告人不是自动投案的,而是抓捕归案,但其能主动坦白、供认的,本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应认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㈢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能互为证人证言的问题。被告人在交待自己罪行时,又供述和检举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此时同案被告人的口供(又称攀供),是否作为证人证言来对待,存在较多的争论。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肯定说②。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其内容既然是检举揭发其他人的犯罪事实,则性质上也是属于自己所了解、感知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应按证人证言对待。第二、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对同案犯的检举、揭发,结合刑事证据理论上讲,证人是案外人,不是当事人,此仍属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属于证人证言。第三,条件说。同案被告人对某件事实的陈述,是属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还是证人证言,一般应根据同案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而论。如果是无牵连非共犯同案被告人的相互供述可视为证人证言;如果只是共同犯罪的同案被告人,同案审理时,他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如果有共犯关系的被告人不同时审判,他们就对案件事实陈述,对于其他同案犯来说,就是证人证言。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倾向第三种观点,但对条件说中第二方面情况按证人证言看待,还需其他证据来补强。
二、补强的功能。
刑诉法第43条、第44条、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是法官运用证据确定案情的四项原则。但是不少案件,能够用来证明案情的直接证据不存在,没有证人、物证,这对案件最终认定可能有困难,这就需把各个问题的间接证据联接起来,形成一个牢固、封闭的证据链,再与被告人的供述(指被告人对事实供认不讳)相结合,从而相互印证,更进一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此时,被告人供述起着补强证据功能。
三、申辩的功能
刑诉法第11条规定了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又有该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特权,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运用刑事证据原则之一。在普通法系的英美国家以及大陆法系中日本、德国等规定被告人有权不得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明或被迫服罪(此称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又有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于1998年10月签署该公约)第14条规定,把此原则列为最低限度的司法保障,此原则在我国应适用,被告人应具有该原则的派生权及辩解、申辩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兼听被告人辩解与控诉方的指控意见,把双方意见进行比较,才有利于全面了解案情真相。假如,被告人提出辩解,而控方又提不出相应证据来对抗辩解的,此时,法官应认定被告人辩解成立,如果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诉法第4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辩解,对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被告人辩解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有申辩功能、补强功能、证据功能等积极意义,其作为法定形式证据所起作用不能忽视,但也不能轻信。由于收集被告人口供,不需要高科技手段,容易收集,侦查机关比较看重此证据,有时难免带来负面影响(消极作用),这就要求法官办案时对被告人口供的逻辑性、合理性以及攀供内容等进行审查,从而对其证据能力、证据力进行认定。


1999年于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内外新形势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也是摆在全国法院面前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重大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切实抓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贯彻落实。现就学习和贯彻《纲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认真领会《纲要》精神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确将此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任务,将其定位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为此,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发布实施,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抉择。

  学习和贯彻好《纲要》是当前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我国经济社会文化自身发展需求和知识经济发展迅速及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角度,深刻领会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主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国家战略;要从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深刻领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要从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四个方面,深刻领会《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

  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必须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和深刻理解《纲要》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把《纲要》精神贯彻到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去。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关人民法院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和各项战略措施的顺利实施。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做到统筹安排,重点考虑,不断强化。


  二、积极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纲要》将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之一,明确要求“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是《纲要》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出的全新定位,表明党和国家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寄予了厚望。人民法院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程中作用特殊,地位重要,责任重大。

  根据“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一战略要求,《纲要》提出了一系列战略措施,从多方面对涉及人民法院的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有关措施主要有:“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提高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素质,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等。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统筹兼顾和妥善安排,把《纲要》中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部署按计划和分步骤地落到实处,使人民法院名副其实地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强化审判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着重对《纲要》提出的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战略措施开展研究。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工作;二是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三是对《纲要》中提出的其他各项措施,要进一步深入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近期开展专题调研,将在全面深入调研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工作措施和实施意见。


  三、全面加强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受到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纲要》的颁布施行,对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既是重要的发展机遇,又是重大挑战。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工作大局以及促进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纲要》要求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纲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要求,按照今年6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的“积极支持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思路,以依法审理好案件为中心,以正确适用法律责任和慎重采取临时措施为重点,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救济。要全面加强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要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大力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要依法界定民事责任,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纲要》关于“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的要求,做到机构设置和审判力量与大局要求、职能定位、责任和地位相适应,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调整和充实知识产权审判人才,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担负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和任务的客观需要,本着立足现实、兼顾长远的原则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配置。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队伍建设,要以“三个至上”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审判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力度,下大力气培养和拥有一大批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和知识产权法官培养的规律,在工作量、业务考核等方面采用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在学习和贯彻《纲要》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