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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05 17:20: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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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0月30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份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份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份案由
  笫四部分 适用将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消权纠纷
  2.撒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撒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6.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份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份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九、借用合同纠纷
  22.借用合同纠纷
  十、租赁合同纠份
  23.租赁合同纠纷
  十一、融资租赁合同纠份
  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十二、承揽合同纠份
  25.加工合同纠纷
  (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
  26.定作合同纠纷
  27.修理合同纠纷
  28.复制合同纠纷
  (1)印制合同纠纷
  29.测试合同纠纷
  30.检验合同纠纷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十四、运输合同纠份
  (一)客运合同
  36.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7.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3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39.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0.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二)货运合同纠纷
  4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2.铁赂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46.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十五、技术合同纠份
  48.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49.枝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5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5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52.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5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54.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55.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
  56.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57.科枝成果转化合同纠纷
  十六、知识产权合同纠份
  5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59.专利权转计合同纠纷
  (1)发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2)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3)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6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1.商标权转计合同纠纷
  6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3.委托创作纠纷
  64.合作创作纠纷
  65.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出版合同纠纷
  (2)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
  (3)作品翻译许可合同纠纷
  (4)作品改编许可合同纠纷
  (5)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纠纷
  66.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67.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68.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9.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十七、保管合同纠纷
  70.保管合同纠纷
  十八、仓储合同纠份
  71.仓储合同纠纷
  十九、委托合同纠纷
  72.委托合同纠纷
  (1)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专利代理纠纷
  (4)商标代理纠纷
  (5)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6)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8)保险代理纠纷
  二十、行纪合同纠纷
  73.行纪合同纠纷
  (1)代购代销合同纠纷
  (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纠纷
  74.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75.保证合同纠纷
  76.抵押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
  77.质押合同纠纷
  78.留置纠纷
  79.定金合同纠纷
  二十三、典当纠份
  80.典当纠纷
  二十四、保险合同纠份
  8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8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83.再保险合同纠纷
  8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十五、海商合同纠纷
  8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6.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87.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8.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89.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90.海上拖航合同纠纷
  91.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92.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93.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94.港口作业合同纠纷
  95.理货合同纠纷
  96.航道疏浚合同纠纷
  97.海上运输(船舶)联营合同纠纷
  98.船舶建造、买卖、拆解合同纠纷
  9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
  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份
  100.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二十七、信用卡纠纷
  101.信用卡纠纷
  二十八、信用证纠纷
  102.信用证纠纷
  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
  103.期货交易纠纷
  三十、信托纠纷
  104.信托纠纷
  三十一、证券合同纠纷
  105.股票交易纠纷
  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7.出资转让纠纷
  108.国债交易纠纷
  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
  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
  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
  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份
  114.出资纠纷
  115.联营合同纠纷
  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119.挂靠经营纠纷
  120.企业出售纠纷
  121.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122.公司分立纠纷
  123.公司合井纠纷.
  124.债权转股权纠纷
  125.彩票、奖券纠纷
  126.补偿贸易纠纷
  127.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128.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9.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三十四、农业承包合同纠份
  13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十五、电信合同纠纷
  131.电信合同纠纷
  三十六、邮政合同纠纷
  132.邮政合同纠纷
  三十七、演出合同纠纷
  133.演出合同纠纷
  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
  134.服务合同纠纷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3)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
  (4)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6)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8)房地产经纪纠纷
  (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1)物业管理纠纷
  (12)饮食服务合同纠纷
  (1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4)有线电视收视纠纷
  三十九、劳动争议
  135.劳动合同纠纷
  136.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137.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138.劳动保险纠纷
  四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39.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140.财产所有权纠纷
  (1)财产权属纠纷
  (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41.提单纠纷
  142.仓单约纷
  143.存单纠纷
  144.宅基地纠纷
  145.探矿权纠纷
  146.采矿权纠纷
  147.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
  148.承包经营权纠纷
  149.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采光、通风纠纷
  (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
  (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150.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
  151.拾得遗失物权属纠纷
  152.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
  153.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
  二、票据、证券权益纠份
  15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55.票据追索权纠纷
  15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15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15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15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16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161.证券发行纠纷
  (1)配股纠纷
  162.证券返还纠纷
  163.证券欺诈纠纷
  164.证券内幕交易纠纷
  16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
  166.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167.证券投资基金纠纷
  168.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
  三、股东权纠纷
  169.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
  170.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1)优先认购权纠纷
  171.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
  172.公司知情权纠纷
  173.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
  17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
  175.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
  176.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四、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77.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
  178.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五、知识产权纠纷
  (一)著作权纠纷
  179.著作人身权纠纷
  (1)作品发表权纠纷
  (2)作品署名权纠纷
  (3)作品修改权纠纷
  (4)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180.著作财产权纠纷
  (1)复制权纠纷
  (2)发行权纠纷
  (3)展览权纠纷
  (4)公开表演权纠纷
  (5)播放权纠纷
  (6)摄制权纠纷
  (7)改编权纠纷
  (8)翻译权纠纷
  (9)汇编权纠纷
  181.邻接权纠纷
  18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商标权纠纷
  183.商标权权属纠纷
  184.商标侵权纠纷
  (1)假冒注册商标纠纷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
  (三)专利权纠纷
  185.专利权权属纠纷
  186.专利侵权纠纷
  187.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88.专利申请权纠纷
  189.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
  190.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
  191,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四)发现权与发明权纠纷
  192.发现权纠纷
  193.发明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纠纷
  六、不正当竞争纠纷
  194.垄断纠纷
  195.虚假广告纠纷
  19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
  197.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198.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演纠纷
  199.伪造产地纠纷
  200.倾销纠纷
  201.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
  七、海事纠纷
  202.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纠纷
  203.船舶碰撞纠纷
  (1)船舶浪损纠纷
  204.船舶触碰(建筑物、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5.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赂偿纠纷
  206.影响船舶航行损害赔偿纠纷
  207.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8.港口作业纠纷
  209.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210.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11.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纠纷
  212.共同海损纠纷
  213.船舶水道规费纠纷
  八、人身权纠纷
  21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工伤事故损害黯偿纠纷
  215.人身自由权纠纷
  216.名誉权纠纷
  217.名称权纠纷
  218.姓名权纠纷
  219.荣誉权纠纷
  220.肖像权纠纷
  九、特殊侵权纠纷
  22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2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22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224.产品责任纠纷
  22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22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2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22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22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23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23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23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23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十、不当得利纠份
  235.不当得利纠纷
  十一、无因管理纠纷
  236.无因管理纠纷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

  一、婚姻家庭纠纷
  237.婚约财产纠纷
  238.离婚纠纷
  239.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24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241.婚姻无效纠纷
  242.撤销婚姻纠纷
  24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244.婚姻自主权纠纷
  245.抚养、扶养关系纠纷
  246.抚育费纠纷
  247.扶养费纠纷
  248.监护权纠纷
  249.探视子女权纠纷
  250.生身父母确认纠纷
  251.赡养纠纷
  (1)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5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53.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54.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
  255.分家析产纠纷
  二、继承纠纷
  256.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57.遗嘱继承纠纷
  258.继承权确认纠纷
  25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60.遗赠纠纷
  261.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26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26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
  266.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267.申请撒销监护人资格案
  268.申请宣告失踪案
  269.申诸撒销宣告失踪案
  27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
  271.失踪人债务支付案
  27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273.申请撒销宣告公民死亡案
  274.被撒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
  27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27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
  277.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278.申请支付令案
  279.申请公示催告案
  280.国有企业破产案
  281.(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
  282.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28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
  28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85.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
  286.申请撒销件裁裁决案
  287.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
  288.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1)申请扣押船舶案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案
  (3)申请扣柙船载货物案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案
  289.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290.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
  29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92.申请海事船舶优先权催告案
  293.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
  29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29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定案
  296.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案.
  297.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298.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定案
  299.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案
  300.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


 案情

G市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利用形式“合法”的拍卖程序,将其市场价值3亿多元的不动产仅以1.3亿元出售,2006年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该公司进行稽查时,认为以该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通过对当年度类似物业成交价格的广泛取证,该稽查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不动产拍卖行为进行税收核定征收,确定该拍卖行为计税依据为3亿元并对其应缴税(费)额和滞纳金执行入库,税务机关将拟核定的结果告知房地产公司并告知其对该结果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并需提供相关证据,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后该公司不服,以税务机关利用核定权否定合法民事交易为由,按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G市法院考虑到拍卖价格与市场交易价格悬殊较大,最终支持税务机关的核定行为。

分歧

对已经通过拍卖形式进行的民事交易,而且是形式合法的拍卖行为,税务机关可否以拍卖价格明显偏低为理由,不采用拍卖价格而已其核定的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对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税务机关对此应税行为有价格核定权,因为税收对纳税人来说既是法定义务,同时又是其进行交易活动的经济成本之一,纳税人很可能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向税务机关申报较低的计税价格。为维护公平的税收环境和“应收尽收”依法征税原则,税务机关应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规定,行使税收核定征收权,对纳税人的交易价格进行核定,以核定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拍卖行为作为交易行为实现形式的一种,税务机关理应对其有核定征收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税务机关对此应税行为无价格核定权,因为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如何确定价格应是交易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第三方或其他部门对此民事行为不应有干预权。

评析

本案二审法院最终支持税务机关的做法,判决税务机关胜诉。笔者认为本案中二审法官的观点是合法合理的,理由如下:

1.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是独立的受不同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一项民事交易行为,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其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果其同时满足应税行为的条件,从税收法律的角度其构成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征纳行政法律关系。而且税收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前提的,如民事交易行为取消,则以其为基础征收的税款则应予以退还。但这并不说明征税行为完全依赖于民事法律关系,因为税收作为民事交易的一种经济成本,纳税人总是希望能将其降至最低,甚至采取一些规避的方式,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实质交易,以形式的“低价”掩盖实质的“高价”,达到尽量少缴税款的目的。如果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各形式要件完全合法,而与其真实交易情况不符,税务部门无法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否定其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只能采用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话,必然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因此,税法为解决这种困境,赋予了税务机关一种特殊的自由裁量权力,即在认为纳税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时,可以对交易行为进行核定征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在民事交易价格的认定上具有了突破当事人“意思自治”价格的权力,可以根据对周边或同类交易价格等情况,为相应民事交易行为确定“合理”价格并以此为依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款。因此,本案中税务机关是有权对“形式合法”的拍卖行为进行核定征收的。

2.税收核定权是税务机关推定 “实际”交易价格的自由裁量权力,必须以合法合理行使为前提。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尽管不是以民事主体“合意”的交易价格为计税基础,但也不是脱离应税行为(民事行为)独立存在的,而是应以避免纳税人恶意筹划少缴税款为目标,尽量还原交易行为的真实价格。但税务机关这种“推定”权力,必须在一定限度内进行,否则将会对正常的民事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税收关系是以民商事行为为发生前提的,税收成本也是纳税人进行正常民商事活动所计算的利益成本之一,以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使纳税人从事民商事活动有了比较明确的预期。税收核定权如果能够轻易打破民商事活动的预期,不禁使人担心税务机关如果滥用核定权,随意“推定”交易价格,交易双方该以何为依据缴税,纳税人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因此,税收核定权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边界内行使,否则,其就属于滥用权力的行为,必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或变更。判断税收核定权是否合法合理行使,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是否履行了充分取证的义务。税务机关必须对交易双方“价格明显偏低”的判定承担举证责任,要确保相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二是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计税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税务机关采取何种计税方式进行核定,如参照同类或类似行业方法或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方法或耗用原材料推断法等,要符合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如果法规规定核定计税方法优先顺序的,要优先选择排在前面的方法。三是税务机关是否告知纳税人对核定结果享有异议权。《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这条规定赋予了被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异议权,是防止核定征收权力不被税务机关滥用的有效渠道,要求税务机关在作出核定征收决定之前,应该将拟核定的结果告知纳税人,并告知其在一定时间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有异议的相关证据,则应以税务机关的核定结果来征税。本案中,该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符合了以上合法合理的三个判定条件,因此,G市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测绘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测绘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测电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


  5月12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发生强烈地震,损失十分严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国家测绘局党组紧急研究部署抗震救灾测绘保障工作,党组书记、局长鹿心社要求测绘系统全力搞好救灾测绘保障服务。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


  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测绘单位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和部署上来,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紧急行动起来,强化测绘保障应急服务,尽最大的努力,利用测绘成果和高新技术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二、积极主动做好抗震救灾测绘保障


  灾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测绘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统一调配下,在人员、装备、物资等方面大力支持,为全力抢救伤员,妥善转移和安置灾民,切实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做出贡献。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测绘单位要进一步开通测绘应急保障绿色通道,迅速组织优势力量,主动、无偿为抢修受损设施设备,为尽快恢复灾区通路、通电、通信和供水,以及监测地震灾情等提供所需的测绘成果和技术服务。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以地图或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基础,整合新华社发布的灾情信息,通过中央和地方有关媒体、各单位门户网站和公益性地图网站及时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切实关心灾区职工的生产生活


  灾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测绘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排查,做好失踪、受伤职工及家属的搜寻和救治工作,保障测绘干部职工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尤其是阿坝等灾情严重地区的测绘职工和家属以及正在灾区野外作业的测绘职工的工作生活。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测绘单位要切实按照中央要求做好稳定人心的工作,确保大局稳定,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


  受灾情况、抗震救灾测绘保障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