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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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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9〕43号《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预算管理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收入划分问题
1、市级固定税收和区县固定税收
市级固定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区县固定税收包括: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2、市与区县共享的税收
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中央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部分扣除全市集中的水利建设基金后的85%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

3、分级管理的财政收入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不包括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他收入、土地和海洋有偿使用收入、基金收入(以上各项收入简称为非税收入,下同),仍实行分级管理。
将城镇集体服务事业费调整为区县固定收入。
二、关于缴纳以前年度的预算收入问题
凡缴纳(包括清缴、查补)以前年度的税收和非税收入,按财政体制改革后的规定办理入库,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缴入市级金库,属于区县级固定收入的缴入区县级金库,属于市与区县级共享收入的按分享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级金库。
三、关于下放财权管理问题
从2000年开始,市政府下放区县政府部分事权,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下放一定的财权,各区县要加强对下放资金的管理。
1、要做好下放资金的预算安排,不能挪用和平衡当年的预算;也不得用于弥补区县以前年度的预算缺口。要保证下放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
2、合理安排支出,保证下放教育、农业、卫生等支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增长和社会保障经费的安排。
3、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4、对下放资金的具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四、关于预算编制问题
财政体制改革后,各区县要按照新的预算收支口径编制财政预算。
1、预算编制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能编制赤字预算。
2、预算收入的编制要积极稳妥,要与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3、预算支出的编制要逐步实行“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在此基础上可试编部门预算并逐步建立专项支出的项目库。
4、要合理确定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保证教育、农业、卫生、科技、宣传文化等支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长。
5、每年市财政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统一下发预算编制的要求和表样。各区县将经政府审核批准的区县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报送市财政审核汇总。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报市财政备案。
五、关于涉外税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客站地区收入入库问题
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涉外分局集中征收的涉外税收,入市级金库,每月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分区县、分税种的入库金额,市财政以资金调度的形式及时将资金划拨给各区县。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客站地区的收入仍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六、关于资金的调度问题
1、涉外税收:每月市财政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分区县、分税种的入库金额,将属于区县收入的部分及时拨付给区县。
2、市追加区县的专项资金:每月初按追加区县专项资金的实际数额拨付。
3、体制返还资金:每月初按时间进度拨付。
4、体制上解资金:各区县于每月底按核定的上解资金数额,将资金划入市级金库。
七、关于收入退库问题
1、由财政部门办理的各项税收收入政策性的退库,统一由市财政局办理,区县财政部门不再办理各项退税。具体科目为:其他增值税退税、其他营业税退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
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市财政在各区县金库预留退库专用章(样式附后)。各区县办理各项退税手续时,必须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由市财政局填“收入退还书”,交所在区县支库办理退税。支库返还的“收入退还书
”一式两份,市与区县财政各一份。对共享收入的退库,市与区县财政根据“收入退还书”票面金额的50%登记各自的“收入退库帐”。
2、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退税。现行审核程序不变。根据审核批准后的退库申请,由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按退税全额填开一份“收入退还书”,“退款金库”栏分区县填写各区县支库,并加盖市财政局“退库专用章”后,交各区县财政局转区县支库办理退库手续。返还退库
机关的两联“收入退还书”(第一、五联)随日报上划市金库,由市金库转交市财政局。
3、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非税收入的退库,仍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市财政局在市分库预留印鉴,办理市级非税收入的退库;各区县财政局在各区县支库预留印鉴,办理区县级非税收入的退库。
4、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的退税,仍维持原办法。
八、关于税收缴款书填写和税收票证用章问题
1、财政体制改革后,除非税收入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分级收入外,财政体制中明确的固定税种和共享税种,在填写《税收缴款书》时,“预算级次”栏可以不填。
2、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的使用。除非税收入仍区别使用分级征收专用章外,其他税种不再划分级次。税务局将统一刻制新的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在此之前,仍维持原办法。
九、关于各区县支库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问题
1、各支库对税务部门盖有六角形、长方形和椭圆形明显戳记的缴款书,应分别按中央级、市级和区县级办理入库手续。
2、各支库对中央级、市级和区县级三级共享税收收入一律先按中央级录入国库微机核算系统,由计算机程序按规定的三级分成比例自动分成,然后将属于中央级、市级收入的资金上划市分库,将属于区县级收入的资金转入区县财政局预算存款帐户。
3、各支库对市级、区县级两级共享税收收入,一律先按市级录入国库微机核算系统,由计算机程序按规定的两级分成比例自动分成,然后将属于市级收入的资金上划市分库,将属于区县级收入的资金转入区县财政局预算存款帐户。
4、东城支库将市国税局、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征收的市级各项税收收入和计算机程序按规定自动分成的区县级税收分成收入资金全额上划市分库。
5、开发区支库、西客站支库将中央级、市级各项税收收入和计算机程序按规定自动分成的区县级税收分成收入资金全额上划市分库。
6、从2000年1月1日起关闭西城支库“二分局”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管理外”两个市级库。
十、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预〔1993〕2660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十一、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9年12月30日

吉林省工业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2001]第132号


《吉林省工业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7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洪虎
  
二○○一年十月十日


吉林省工业产品准产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业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业产品质量,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行工业产品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管理制度。实行准产证管理的工业产品包括尚未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少数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分工业产品。

  实行准产证管理的工业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实行准产证管理的产品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省准产证的核发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准产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准产证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准产证;未取得准产证的,不得生产。

  实行准产证管理的工业产品未取得准产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 生产企业取得准产证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企业标准;(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文件和由企业自身制定的完备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四)具备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器具;(五)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并能够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六)建立有效的生产质量控制体系;(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列入准产证管理目录产品的生产单位,须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取得准产证的书面申请,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审查。

  第八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

  第九条 经审查和检验,企业产品质量和生产条件符合规定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5日内颁发准产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公告获证企业名录;不符合规定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销售实行准产证管理的外省工业产品,该产品在外省也实行准产证管理的,销售单位须持有产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的准产证。产地省未实行准产证管理的,销售单位应持有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型式试验报告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取得准产证所需的相关技术文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

  第十一条 未实行准产证管理的工业产品拟销往外省,外省要求出具准产证的,有关单位可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发放准产证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准产证实行全省统一的标记和编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取得准产证的企业,须在产品标签、包装物和说明书上标注该准产证的标记、编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准产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准产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企业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换证工作。

  第十六条 持证企业更名或产品执行标准、品种规格有改变的,企业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变更准产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组织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办理准产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准产证被注销、有效期满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须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

  第十八条 禁止涂改、转让准产证;禁止伪造、冒用准产证的标记或编号。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拒绝、妨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准产证的行为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准产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科技立市”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科技立市”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科技优势,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生产,推动科技与生产相结合,实现“科技立市”的战略方针,促进我市经济的振兴和繁荣,特作如下规定:
吸引科技力量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一、鼓励科研设计院所和大专院校创办科、工、贸一体化机构,允许多种经营,各种技术性所得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待遇,生产所得和非技术性经营所得按规定纳税。
二、鼓励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承包、租赁我市亏损企业,给予让利减税优惠,承包方在三年内可分得不低于50%的纯利润。被承包、租赁的企业免征二年所得税。所免税款,用于发展生产。
三、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各类科技开发服务机构为我市开发研制并经市科委审查认定的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四、鼓励科研设计院所和大专院校利用闲置仪器和设备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开展租赁业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五、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同我市工业企业组成科研生产联合体,优先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科技发展基金和专项贷款;院所、院校从技术联合中分得的利润,暂免征所得税。
六、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国省营企业向我市企业转让技术、进行技术服务而创国家质量金牌、银牌、部优质产品、省优质产品、市优质产品,按品种计算,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给20000元、10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金。
七、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国省营企业为我市企业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技术,每年新增税利100万元可增发一个月奖金,不计征奖金税;帮助企业年新增税利500万元以上,除增发奖金外,市委、市政府建立“科技立市”纪念碑,为其刻名,记入史志。
八、在市属科研所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全部完成合同规定的承包指标,承包者的个人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完成承包指标中技术性净收入基数的超额部分视为技术服务收入,可按有关规定提取奖金。生产性净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所得税。
放活科技人员 促进人才流动
九、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工厂企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以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等方式承包、租赁、领办、创办全民和集体企业、乡村街委企业或自办、合办各类科技开发、咨询服务、高技术产业、技
术贸易机构;兴办与国外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到农村开发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矿产业等,其工资、奖金等生活福利待遇,不受原单位规定限制,具体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商定。
十、外地和驻长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应聘调入我市工业企业的急需短缺科技人员,家属随迁的,由调入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住房,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安家补助费,家属是农村户口的可“农转非”,并安排子女就业,照顾子女就近上学。调入人员已分配新住
房的,应将原住房交还调离单位。我市工业企业根据本单位需要所接受的研究生给予不低于800元,大专、本科毕业生,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接收单位支付。
十一、调入乡村街委企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各类人员,原所有制身份不变,城镇户口和粮食关系不转;其行政、工资关系和人事、技术档案由调入单位所在的县(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占编制;工资双方议定,并同时享受国家统一调整工资待遇。科技人员在乡村
街委企业工作满三年以上者,家属是农村户口的可“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应聘或自愿到乡村街委企业工作,取消见习期,定级标准工资记入档案,工资福利待遇等双方议定,并享受国家统一调资待遇。到乡村工作的,户口落在城镇。
十二、凡电大、函大、业大、夜大、职大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到各县、郊区乡村企业工作,其城市户口、粮食关系不转,工资福利待遇由双方商定,试用一年,经考试合格,优先录用为干部,服务五年后可以流动。
十三、外地科技人员辞职、离职到我市全民、集体和乡村街委企业工作,可以登记户口,重新评定工资,重新办理行政关系,重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十四、科技人员停薪留职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签订合同。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占编制,单位工资总额不减,工龄连续计算,在国家普调工资、单位分配住房时与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停薪留职人员应按月或年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数额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
的20%,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额。到郊区和各县的乡村企业免交劳动保险金。停薪留职期间医药费、生活福利待遇等均由所到单位负担。因病死亡者,其一切善后事宜由原单位负责;因公伤亡者,除医疗、护理等费用由所到单位负责外,抚恤费等善后事宜由原单位负责。停薪留
职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允许超编,恢复原待遇。需要继续停薪留职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续签合同。
十五、允许科技人员在职带薪承包乡村街委企业,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单位、乡村街委企业和科技人员本人要签订承包合同。科技人员承包收入的30%回交原单位。承包期间其劳保福利待遇与停薪留职人员相同。
十六、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提倡从事业余兼职活动。由所在单位组织的业余兼职,可以从净收入中提取50%,社会兼职服务机构组织可以从净收入中提取70%作为科技人员的报酬,凭市、县(区)科委或市科委委托部门签发的“业余技
术服务酬金审批单”到开户银行支取,不计征奖金税;科技人员自行联系的,其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
十七、凡离休、退休、辞职、待业、停薪留职以及经所在单位同意的在职的科技人员,均可受聘到我市各类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报酬双方议定。科技人员要求提前离休、退休到乡村街委企业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提前五年办理离、退休手续。
十八、科技人员创办的乡村街委企业,银行在开户、结算、贷款等方面给予方便优惠。从投产月份起,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除烟、酒、糖外,可免征营业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一年,免征所得税二年。
十九、科技人员应聘到乡村街委承包、领办、创办企业有成效者,给予一次性重奖;从承包、领办、创办企业投产之日起,年增税后利润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奖给个人50%;3万元以上部分再奖励30%。
二十、科技人员承包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或长期停产企业,三年内能够消化资金损失的,银行不收罚息。第一年实现税后利润5万元(含5万元)以下,奖给承包者50%;税后利润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奖励20%。

二十一、科技人员为企业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技术,做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年新增税后利润2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购置两室一厅商品房一套;年新增税后利润3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购买三室一厅商品房一套。产权归企业所有,不需要解决住房的,按税后利润提取5%奖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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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小奔湍畋峡堂侨胧分尽?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兴办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民办(包括集体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科技机构。全民(集体)所有制的科技人员,调入民办科技机构工作,原所有制身份不变,享受国家统一的升级调资待遇。
二十三、县、区科委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指导、科技成果鉴定评奖、科技人员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工作。
二十四、民办科技机构可参加各种面向社会的科技项目的投标,承接各种科技委托项目,其自选的对我市技术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开发项目,可申请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民办科技机构可申请科技发展基金,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向国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也可按有关规
定和程序向外资银行借款。
二十五、集体所有制民办科技机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出口等,享受国家独立科研单位的有关税收待遇。个体民办科技机构的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三年。民办科技机构自行研制、自行生产列入市科委、经委试生产计划的新产品,免征所得税三年。在新产
品试制试销的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给予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照顾。
二十六、民办科技机构从事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联合经营等涉外事宜,可享受全民所有制单位同等待遇,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二十七、允许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工矿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兴办各类业余民办科技机构,享受民办科技机构同等待遇。
二十八、科技人员在我市中小、集体、乡村街委企业做出的成绩和贡献,要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提职、晋级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从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国省营企事业单位调入我市国营中小、集体、乡村街委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
务不受指标和年资限制;停薪留职和离、退休科技人员到乡村街委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工作,可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同级科技人员的同等待遇。

二十九、科技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业余兼职和离退休科技人员)在我市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可评选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奖励一次,重大科技成果可推荐申报省、国家科技进步奖。市科技进步奖设三个奖励等级,奖金分别为一等奖3000元
,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对我市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三十、对在我市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评为市级拔尖人才,并可推荐申报省、国家级优秀专家。经推荐评选为市级拔尖人才的科技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三十一、到我市乡村企业从事各类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超过纳税限额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十二、科技人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是他们的合法权益。除依法纳税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和侵犯。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措施。对侵犯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 推动科研与生产相结合
三十三、凡是企业与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国省营企业合作进行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项目、企业购买的科技成果或自行研制的新产品,经市财政局、银行、经委和科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估论证,银行优先给予立项,发放科技贷款和配套的技改、流动资金等专项
贷款;创出国家部级以上名、特、优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银行给予最低档次利率的贷款;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其价格自定,物价部门给予支持。
三十四、鼓励企业加速技术进步,凡列入市、县(区)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一年内新增利润的20%作为有功人员的奖金,不计征奖金税。直接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所得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
企业研制开发的经市科委审查计定的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十五、市属工业企业每年要给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做出成绩和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奖励,浮动指标占科技人员总数的20%,浮动满三年的,可转为固定工资。贡献大的可连续浮动,所需资金从企业留利总额中提取。
三十六、工业企业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休假制度,中级科技人员每年休假15天,高级科技人员每年休假20天。对应休假而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科技人员,企业应按规定给予加班费补贴。
三十七、企事业单位要做好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工人的岗位培训工作,提高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人队伍的技术素质。要按有关规定确实保证科技人员业务进修时间和所需经费,定期对工人进行岗位培训。
工厂企业招收技术工种的工人,必须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和就业前的技术培训班的结业生中招收,不足部分从社会待业人员中择优录取,在学徒期间,须经3-6个月的集中培训,方可上岗。
搞活技术市场 繁荣技术贸易
三十八、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和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为我市技术转让或技术服务的净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可以从净收入中提取30%(为农村和出口创汇产品服务的,提取35%)作为有关科技人员的报酬,不计征奖金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所得占总额的60-80%,
管理人员不低于总额的5%。银行凭市、县(区)科委或科委委托部门签发的“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提取奖金审批单”支付现金(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审批管理费)。为外地服务的征税和报酬提取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九、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可以收取不超过合同成交额的3%作为中介服务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从技术合同净收入中提取3-5%作为技术市场发展互助基金,实行有偿使用,三年内归还本金。
四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科委组织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过去市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