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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6:0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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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搞好这方面的改革,对整个科技体制改革将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望各地方、各部门按照文件要求,结合自已的具体情况,精心指导,勇于改革,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新的经验。
接文后请抓紧进行工作,首先选好试点单位,并将试点单位和试点方案报我们。今后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也请随时报告我们。

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范围:
1.为贯彻科学技术要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现行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科研管理体制。遵照国务院负责同志1983年7月19日关于“把科研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方向可以肯定,但要经过试点逐步进行。”的重要批示,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
础上,提出了《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其目的是使科研任务与经费直接挂钩,明确科研单位的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克服吃大锅饭的弊病,增加研究单位的动力、活力,提高科研单位的素质,促进科研与生产的密切结合,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
2.为了积极而又稳妥地实行这一改革,拟先选择少数具备了一定条件的开发研究单位进行诫点。试点单位的条件是:领导班子符合四化要求,热心改革,勇于改革,科研方向、任务明确,具备一定科研条件,有较好的管理基础。

二、必须坚持的几项原则:
1.必须始终把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创造社会经济效益做为根本出发点。把完成国家或上级部门的重点科研任务放在首位。在此前提下,充分挖掘潜力,积极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的科研任务。
2.要坚持以科研为主的方向,试点单位的收入要逐步做到以技术性收入为主。同时,必须注意比较长远性的课题研究,作好技术储备。
3.按照科研规律和经济管理的办法,管好科研工作。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试点的内容:
1.试点单位的上级(省、市、自治区或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并统一掌握使用。基金由科研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部门、地方资助的科技经费以及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经费组成。科研基建费,大型仪器和设备购置费,仍按原渠道不变。
2.改事业费开支为有偿合同制。试点单位承担国家或上级部门提出的重点科研任务和有部部门、单位委托的研制任务,一律要签订合同。与国家或上级部门签订合同,经费由科技发展基金中拨付,其它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由委托方提供经费。
3.合同要在双方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并要有公证单位参加。签订之前要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合同内容大体包括: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提交成果的期限和成果的归属,研究经费和收益分配,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4.合同的经费计算大体包括:人员工资、原材料费、设备使用费、水电能源交通费、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经济收益等。国家重点攻关任务的经费,其人员工资由科技发展基金中支付。
5.合同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责任,如一方未履行合同而使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则要视情况进行赔偿。如提前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或技术经济指标高于合同规定,经双方协商,委托方可适当从经费上予以鼓励。
6.合同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协调的责任,发生争执时,一般应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提请公证单位仲裁。
7.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与转让权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转让成果时,应照顾双方利益。

四、扩大试点单位的自主权:
1.试点单位试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上级任命,实行任期制。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审批。科、室及课题组组长由本单位确定。课题组实行有领导的自由结合。试点单位有权择优录取、招聘所需人员,有权拒收不适宜到所工作的人员。对不适宜科研所工作的多余人员可进行调整、
调动或组织学习,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对不服从分配的可适当减发工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好上述问题。
2.试点单位的收入组成:包括合同收入,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成果转让,中试科研产品销售以及其它活动的收入等。试点单位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管理、合理调剂使用。
3.试点单位的纯收入不上交,用于建立本单位的三项基金:科技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项基金中,科技基金应占一半以上(几种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家科委、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试点单位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把奖励与完成任务
的好坏直接挂钩。奖励形式由各试点单位自行掌握,奖励总额可适当高于一般研究单位,具体由各地区、各部门决定。
4.试点单位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资外,有权给贡献突出的职工晋升工资,晋升面一般可掌握在1%。
5.试点单位工作成绩卓著,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其领导进行表彰和奖励。
6.试点单位退休离休职工,其工资、福利按国家规定办理。

五、对试点单位实行优惠政策:
1.试点单位凡经主管科技部门批准的科研新产品、中试科研产品,可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实行减免税。
2.银行对于试点单位视其偿还能力可给予低息贷款,作为科研流动资金。
3.试点单位需增添仪器设备和进口少量元件器件、材料等,上级主管部门在外汇上要给予照顾,有关部门要给予方便。
4.为鼓励生产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疏通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渠道,建议国家制定必要的对生产单位的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六、试点方法步骤:
1.各部门,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试点条件认真选择少数有代表性的研究单位进行试点。在试点中要结合研究所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计划地逐步进行,也可采取逐步减少事业费的办法分期过渡。试点方案要及时报国家科委、国家体改
委。在全国范围内也可选几个中小城市进行试点。
2.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并总结交流经验。
3.试点从1984年开始,力争用2~3年时间完成,届时组织验收,并总结出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基本做法和经验。



1984年4月10日
地方党委必须加强执法监督

——兼评否定党委执法监督的言论

肖 来 青


摘 要: 对当前理论界出现的否定地方党委开展执法监督的观点进行批评;认为地方党委开展执法监督既符合立法精神,又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对于遏制和消除司法腐败起着关键作用 。提出当前地方党委开展执法监督的重点和方法。

关键词: 执法监督 司法腐败 公正执法 法制化


当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对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存在疑惑的人不少。有人甚至在报刊上发表了有争议的言论。对此,从理论上进行深入探讨,找到正确的答案,很有必要。
就笔者目前所读到的一些文章和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综合起来看,对地方党委开展执法监督持否定态度的观点,大体有三种:一是“多余论”。认为在法律监督方面,既有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又有国家专门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有执法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而且这些机关本身都有党的组织,因而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没必要再实行监督。有的文章说,按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模式,也不应有这种监督。二是“无据论”。一些论者没有直接否定党委开展执法监督的合理性,而是强调这种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即强调宪法和法律中都未明确地方党委对执法司法活动有监督权。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执法司法人员对党委及其政法委的监督抱拒绝的态度。三是“干扰论”。有人从司法独立的角度,对党委执法监督提出质疑,认为这种监督实际上是地方党委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扰。甚至有人以个别领导者非法干涉司法程序,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公的案例,来论证党委执法监督与公正司法、公正执法的对立性。有的文章说,政法部门的党内联合办公,就是搞政法委书记“首长负责制”。上述“三论”虽然各有区别,但本质上都是对党委执法监督的否定。对于这些错误的观点和思想倾向,如不加以澄清,必将对执法司法实践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什么会产生这些否定党委执法监督的观点和思想倾向?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少数人特别是重权在握的党政领导干部,不顾党纪国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肆意干预执法司法工作,严重影响了执法司法的公正性(理应严肃追究)。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同志便辨不清主流与支流,也不深入调查研究,错误地把司法机关出现的腐败问题归咎于党委及其政法委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进而怀疑这种监督的合法性。他们不知道党委执法监督的前提,就是“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章》),党委及其政法委自身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绝不允许逾越法律以言代法的现象存在。如果有人要反其道而行之,那便是个人的违法行为,与党和国家的制度设定无关。这正如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下也有法官枉法裁判一样。至于政法委主持的党内联合办公,更是政法机关内部就少数涉及社会大局稳定的案件或司法机关争议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为防止在这类案件的执法过程中出现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而造成严重影响,所采取的一种能增加透明度的案件分析会。它的目的正在于使司法机关公正而高效率地办案而不是违法办案。对于这一点,许多局外人士知之甚少。而仅凭推理,难免产生错误或偏激的观点。另一个原因是,一些人超越现实,盲目地追求西方三权分立的体制。从理论上讲,西方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不失为一种比较理想的体制模式。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中国的国情不同于西方。这里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中国的经济基础尚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与法制也就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程度。中国的改革是一个渐进式的改革,它必须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是中国国情所决定的,司法改革也必须首先考虑这一点。任何想逾越这个现实的想法都是幼稚的。在当前法律监督机制尚未完善、执法司法队伍素质还比较低的情况下,盲目搬用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或把党委执法监督排斥于法律监督主体之外,是十分错误的。
应当说,地方党委要不要实行执法监督,不是由谁说了算的问题,而是由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所居于的地位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执政”二字决定了党对包括政法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党委及其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是从党的领导权中派生出来的。中国共产党不仅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还要坚持党管国家机器(包括司法机关)的原则。既然要管,怎么不能监督,人大能监督、新闻媒体能监督、群众能监督,党委还不能监督?何况这种监督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无疑具有对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权。而且,党委执法监督在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法律监督主体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具有广泛性,不仅有关国家机关可以进行法律监督,而且包括中国共产党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在内的社会组织,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法律监督,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监督的社会主义本质及其优越性。”①“在当代中国,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党的监督尤其重要,起着关键的作用。”②中央政法委于1998年4月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随后,各省市区也做出相应的决定;各地通过贯彻实施中央精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这是不争的事实。当然,新形势下的执法监督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监督的制度还应更加完善,尤其要加强对法律监督本身的立法,“将法律监督权限、程序、方式加以制度化,使法律监督活动也有章可循。”③既要有利于监督的实施,又不至于干预执法司法程序。当前,要不要党委的执法监督,不应当再成为“话题”,要研究的是如何形成包括党委执法监督在内的多元执法监督体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强调加强党委执法监督,丝毫没有否定司法体制改革的意思。应当说,中国加入WTO后,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处理经济问题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在这种形势下,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应当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使中国的司法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但我们决不能不顾国情,头脑发热,幻想一步到位。
在现阶段,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委执法监督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首先,党委执法监督对当前比较乏力的执法监督手段具有充实的作用。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法律监督的制度,但还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检察机关是国家设置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作用无可置疑,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阻力较多,有时很难发挥作用。而这时候,党委及其政法委则能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执法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的工作部门,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它比较超脱,而且对政法机关具有一定的处罚建议权。所以,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抗干扰性,并借助这种抗干扰能力而得以推行。在其他监督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加强党委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党委执法监督对执法司法中造成的失误具有补救作用。党委开展执法监督绝非要也绝不允许干扰执法司法程序,而是要在维护执法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已经造成的冤假错案,或显失公平,或另有与法院已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的案件,建议进一步调查取证或再审,以此避免因权力滥用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其三,党委执法监督对司法腐败具有超前防范的作用。党委及其政法委按照党管政法工作的要求,督促和引导政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建立完善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和错案责任查究机制,从制度建设上设防,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体制上存在的许多漏洞,为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发挥积极的作用。党委执法监督超前防范司法腐败的作用还体现在具体个案监督中,比如一些久诉不息的信访案件,虽然尚未启动审判程序,但就所反映的情况看,确有可能引发司法腐败的因素,提前批转给法院领导,提醒给予关注,往往会收到防范于未然的效果。其四,党委执法监督对执法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起着保障作用。我国司法体制目前面临的问题,与政治体制改革是紧密相关的,要从体制上解决当前面临的矛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自上而下有序推进。比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提出和法律化,就是党在总结了几十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自我完善。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践过程中,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对其支持的态度是非常鲜明的,并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一些地方的党委政法委为了确保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还专门出台了有关政策规范,明确规定除对超出法定期限久拖未决和审决后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进行监督外,任何领导者不得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执法司法活动。这样,就使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职权得到了更好发挥。
当然,地方党委加强执法监督也并非事无巨细,事事监督。就当前情况看,主要应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几类问题加以查纠。一要抓住是否公正执法的问题。不仅要坚决查纠各类冤假错案,更要围绕贯彻严打方针,严查狠治为黑恶势力及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保护、充当后台和保护伞,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放纵犯罪,以及在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监视居住、减刑、假释等执法环节中违法违纪问题。二要抓住是否文明执法的问题。当前要重点查处刑讯逼供,滥用警械,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三要抓住是否廉洁执法的问题。不仅对执法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办人情案要严肃查处,还要认真查纠执法司法机关搞利益驱动,以执法司法为名,行创收之实,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如违规罚款,罚款私分,滞留赃款赃物,等等。四要抓住是否高效执法的问题。对久审不结、久访不息的案件,要追踪调查;对涉法上访问题,要集中调查、集中监督、集中处理,使这类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对各执法部门制定的便民措施和禁令,要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制度和禁令的落实。
从方法上讲,地方党委开展执法监督要注意抓好协调与考评。所谓“抓协调”,就是要抓好重大案件的协调督办。由党委政法委协调的案件主要应是影响社会稳定、 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而政法各部门认识不一的重大疑难案件。党委政法委要按照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在明确范围、严格程序、健全制度方面改进加强,使协调案件的过程,成为支持执法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加强配合和制约的过程,成为帮助执法司法机关排除干扰、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过程,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同时,要注意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和执法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构的作用,注意加强与党委纪检部门的配合。所谓“抓考评”,就是要全面推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考核评议的范围主要是群众反映强烈、久诉久访不息和重点督办的案件。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指导协调,推动其平衡发展。只有这样,党委执法监督才会更有成效,更能体现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注释:

①《法学基础理论》,卢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
②《法理学》刘继虎、陈云良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页。
③《法学基础理论》(同①),第399页。

(作者系中共湖南省怀化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来源:中央2004年第11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学学具鉴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学学具鉴定工作的通知


2000-12-06

教基厅[2000]20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和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按照我部《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0]6号)的部署,现就开展学具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原则
1、学具产品实行鉴定和备案制度,未经鉴定和备案的学具,不得向学校配备、推广。
2、学具的鉴定工作要以贯彻落实素质教育为原则,以“减负”要求为指导思想。学具鉴定范围仅限我部颁发的《小学学具配备目录(试行)》中规定的数学、自然、美术三门学科的学具产品,各学科品种不得超过目录所列项目。未经我部批准,不得私自增加其他学科的学
具产品。
3、凡跨省(区、市)推广的学具产品,均须通过我部组织的鉴定。已通过部级鉴定的学具,推广省(区、市)不再组织省级鉴定。省级组织鉴定的学具,应报我部备案审核(含全部鉴定资料),合格后方能向学校配备、推广。凡审核不合格的学具鉴定,我部不予备案,学具不得向学校配备、推广。
4、学具的鉴定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坚决杜绝生产单位搞异地鉴定的行为。
5、各地要控制申请部级鉴定单位的数量,保证质量,按成熟优先的原则,将申请部级鉴定单位分期分批推荐。

二、条件
(1)工厂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主要包括符合生产要求的厂房,基本的生产设备和必要的模具、工夹具、产品检测设备,以及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2)学具样品设计科学新颖,符合教学需要,有供教师使用的指导说明书。试产样品有良好的产品质量。样品已经过适当范围和适当时期的试用,试用学校基本满意。工厂对产品按试用期间学校的意见已进行了认真的改进。
(3)按《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法》(教备[1996]4号)的要求,已经具备鉴定所需的各种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编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品企业标准能完整体现产品质量,学具的有关安全卫生要求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三、程序
1、申请鉴定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具工作的职能机构提出申请,并由省级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和鉴定工作。
2、通过省级鉴定的学具,按不同学科分别填写《省级学具鉴定备案表》(见附件一),报我部备案,我部将于收到备案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备案。
3、对申报部级鉴定的单位,经初审合格后,按不同学科分别填写《教育部学具鉴定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上提供鉴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学具样品一套,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荐函(附全部资料)报我部组织鉴定。
4、经鉴定合格的学具产品实行公布制度,省级鉴定的学具产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通过部级鉴定的学具产品由我部公布。
5、学具的鉴定、备案管理工作由我部基础教育司具体负责。

  附件:一、省级学具鉴定备案表(略)
     二、教育部学具鉴定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