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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7-24 11:15: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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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维护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
一、企业是横向经济联合的主体,在“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下,有权运用自己所拥有的一切生产经营手段,选择自己所乐于接受的形式,参加各类横向经济联合。可以与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联合,也可以与跨地区、跨部门的企业联合;可以联合生产经营系统内、行业内的产
品,也可以联合生产经营系统外、行业外的产品。只要符合经济、技术的合理性,所在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应当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不得阻挠或刁难,也不得采取行政手段硬性规定企业联合的形式、内容和对象,捏合一些名不副实的所谓经济联合组织。

扬长避短,发挥优势
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要敞开大门,广泛吸收资金、技术和人才,加速资源开发,促进技术进步,增强产品竞争能力,不断开拓市场,逐步实现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合理化。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应该广泛发展工、农、商、贸企业之间的联合,城市和乡村的联合,生产和
流通的联合,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联合,军工和民用企业的联合,各类交通运输企业的联合,等等。要积极发展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名优产品为龙头的企业集团或企业群体。要重视专业市场的建设,组织好供销、信息、技术、运输服务体系,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创造良好
的条件。

改进对联合项目的计划管理
三、在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中,省、地、市、县和主管部门每年要预留一定额度,用于联合建设项目。对联合开发能源、交通、原材料,发展名优产品和短线产品,采用先进技术的项目,要予以优先安排。经济联合项目的投资额度当年满足不了需要的,可以放到以后年度统筹安排

四、兄弟省、市、自治区来我省兴办合资或独资企业,各地、各部门在征地、设计、施工和地方建筑材料供应等方面应子优先安排。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独资企业原则上由投资方自带;合资企业一般由投资双方按投资比例承担,经济效益比较好的,可由我方多承担一部分或全部。
五、企业用结余的专用基金或企业留利在经济联合组织内部进行技术改造的,可以不计入当年的技术改造投资规模。
六、已列入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如通过横向经济联合,挖掘现有企业内部潜力能满足需要,无需再进行建设的,其原定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和所在地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在税收、信贷政策方面给予优惠
七、兄弟省、市、自治区与我省合资开矿,兴办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进行资源的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发展名优产品和短线产品,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建筑税。新增生产能力投产后,销售利润率不足百分之五的,可经批准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积。
八、全民企业与乡镇企业进行经济联合,乡镇企业之间以入股方式进行合作生产或联合经营,新增加的销售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一年。
九、企业用自有资金向省内经济联合组织投资分得的利润,兔征所得税一年,不征调节税;与外省企业联合在我省投资分得的利润,兔征所得税二年,不征调节税。
十、企、事业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兔征所得税二年,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不征调节税。
十一、企、事业单位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及通过吸收省外先进技术增加的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十二、在省外设立的“窗口经济”,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兔征调节税;省外单位在我省设立“窗口经济”或联合销售企业,凡经销名优商品或市场紧缺商品的,可定期减征营业税。
十三、经济联合组织借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可以用新增利润在“先分后税”前还贷。
十四、银行对经济联合组织在开户、结算、信贷方面要提供方便。国家每年安排我省的贷款指标,各专业银行应预留一定额度用于联合项目。对经济联合组织进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联合生产名优产品,银行应优先安排贷款。对生产小商品的联合项目,投产后销售利润率不足百分之
五的,银行给予优惠利率贷款。
十五、经济联合组织经银行批准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转让,也可以向专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搞好横向经济联合的物资分配和协作
十六、经济联合组织承担国家计划产品生产和上调任务所需能源和原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分配和供应。联合企业自己组织生产的计划外产品,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有关部门也应适当照顾,积极安排。
十七、对纳入计划分配的紧缺物资和名优特产品,各级主管部门应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物资协作和串换,以改善省内紧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供应。
十八、经济联合组织之间互相调剂的物资和物资协作部门协作、串换的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应纳入运输计划,积极承运,并按规定计价,不要另加费用。

实行灵活的价格政策
十九、调剂、协作、串换的物资,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供需双方协议定价。企业用议价物资生产的产品,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定价销售,补偿对方部分由双方协商作价。

促进商品的横向流通
二十、对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工商、农商、农工商、商商、商贸之间的各种形式的联合,银行和税务部门应给予同其他经济联合组织同样的优惠。
二十一、大力发展商品推销网络。企业可以按照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业务活动费用,用于开展购销活动。允许企业在外地聘请专职或兼职的信息员、推销员,并给他们以适当的报酬。

劳动工资管理要适应经济联合的需要
二十二、兄弟省、市、自治区来我省兴办联营企业,其劳动工资指标由我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经济联合组织互相支援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由受援单位给子合理报酬;派去“老、少、边、穷”地区的,待遇应从优。

做好经济联合组织的登记工作
二十三、新建的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当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其他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经所在地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跨省的由各级经济技术协作部门批准,向当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其中,组织“公司”、“中心”要
经同级体改(委)办审查,防止形成新的行政层次,截留参加联合企业的自主权。
非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可将联合协议或合同报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备案,一般不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要求领取营业执照,当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协议或合同的期限,发给注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

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十四、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规划,加强和改善对横向经济联合的宏观指导。要及时协调、处理好横向经济联合中出现的问题,主动积极地提供信息、咨询、联络等方面的服务,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经济联合的政策、合同和章程的情况,保障横向经
济联合顺利发展。
二十五、各级统计部门要把横向经济联合的统计,做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统计制度。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1986年6月27日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0年6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使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居住、进入我市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机关、部队、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以及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本条例保障宪法、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
对未成年人应当坚持培养教育和启发引导为主的原则,同时预防和矫治其违法犯罪行为。
对有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 未成年人应当自强、自尊、自爱,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格,保护其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为其提供必需的物质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得使其中途辍学。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除为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财产。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热爱祖国、关心社会、关心集体和关心他人;
(二)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遵纪守法;
(三)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艰苦朴素;
(四)制止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吸烟、酗酒;
(五)禁止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观看、收听、阅读宣扬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内容的音像制品、图书和报刊;
(六)阻止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打架、斗殴、赌博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七)发现被监护的未成年人逃学、逃夜或者擅自离家出走时,及时寻找、教育;
(八)不得教唆、诱骗、胁迫、纵容和包庇被监护的未成人违法犯罪;发现其被教唆、诱骗、胁迫违法犯罪时,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九)不得胁迫或者纵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与他人同居、结婚。
第十一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伤害、遗弃。
父母离婚后,一方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的请求。
第十二条 家庭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德育大纲和教学大纲,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以良好的言行影响和教育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责令或者以其他手段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退学。
第十六条 学校和教师必须执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课时和学业量,保证未成年学生的休息时间和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科技以及公益活动的时间,并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上述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
教室采光应当符合视力卫生保健标准,课桌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十八条 学校不得使用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危陋房屋进行教学或者组织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学生,应当适时进行青春期教育,给予生理上、心理上的关心和指导。
第二十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其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旷课、逃学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教育规劝,促使其返校上课。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学校对有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经教育仍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学习的年满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的未成年学生,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和学校负责送工读学校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支持和帮助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和学生会,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条件设立、聘请课外活动指导教师或者校外辅导员,指导未成年学生的阅读、视听和其他课外活动。
中小学校和教师、校外辅导员,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中小学生行为规范,严格教育和要求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滥收费用和用罚款手段惩罚学生。
第二十五条 托幼园所和保教人员应当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做好婴幼儿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报告、检举。
发现未成年人逃夜的,应当立即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侮辱、虐待、歧视弱智和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对未成年人有毒、有害的食品、玩具及其他用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宣扬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等内容的音像制品、图书和报刊。
经审定为“少年儿童不宜”的影片、录像,电视台、闭路电视网不得播放;放映单位放映时,不得允许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入内,并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和在广告中标明。
营业性舞厅、酒吧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活动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入内,并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教学秩序,不得在校门附近摆摊设点,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设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定期为未成年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予以优惠。
第三十五条 公园和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场所,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方便或者予以优惠。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与学校配合,为未成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新闻报道和其他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单位和照片。

第五章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应当提高社会主义觉悟,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勤奋学习,锻炼劳动能力。
中小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纪守法,不逃学,不吸烟,不酗酒,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做危害社会和他人的事情。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侵权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提出控告,请求保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贯彻执行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并有计划地开辟供未成年人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和科技等活动的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兴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音像制品、图书、报刊、文艺节目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和文艺节目的出版、发行、播映和演出。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对受完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进行就业前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孤儿、弃儿的收养、教育、医疗和就业,提供条件。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弱智、残疾的未成年人,建立健全专门的教育和福利机构,解决其学习、生活、康复医疗和就业问题。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办好工读教育,使有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适时受到法制、道德、科学、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劳动教养或者收容教养期满、刑满释放、免除刑罚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方面制定具体办法,保障其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组织进行下列工作:
(一)配合学校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二)协同学校和帮助监护人制止未成年学生辍学;
(三)帮助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管理教育其未成年子女;
(四)协同公安派出所、学校和家庭对有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和继承等民事案件,进行调解或者裁决、判决时,应当维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辱骂、体罚和刑讯逼供;严禁纵容、支持、指使其他被监管人折磨、殴打未成年人犯。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预审、起诉、审判工作中,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方法,讯问、审查和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五十五条 羁押、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与违法犯罪的成年人分别关押和管理。

第七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县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督促和检查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设办事机构,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第五十八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参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三)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交有关部门查处;
(四)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五)调查研究和协调处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贯彻执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成绩突出的;
(二)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绩突出的;
(三)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四)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创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作品的;
(六)为未成年人提供、兴建活动场所或者设施的;
(七)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经济资助的;
(八)为保护未成年人做出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依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训戒、责令具结悔过,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对未成年人有毒、有害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生产、销售对未成年人有毒、有害的玩具和其他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销毁有毒、有害物品,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可
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新闻、出版及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新闻、出版及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主管负责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侵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处理违反本条例的事件,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处理决定应当通知行为人,并告知被害人及其监护人。
第六十九条 行为人或者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先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对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5日公布施行)

决定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劳动教养或者收容教养期满、刑满释放、免除刑罚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方面制定具体办法,保障其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
二、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依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对未成年人有毒、有害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生产、销售对未成年人有毒、有害的玩具和其他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销毁有毒、有害物品,没收非法所得,责令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新闻、出版及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新闻、出版及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主管负责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5月5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卡通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卡通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提高太平洋卡的竞争力,满足分支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最近开发了“交通银行零售业务系统”中的太平洋卡应用系统部分。该系统增加及扩充了太平洋卡的卡储业务、银证业务、电话银行、代理业务等为内容的“一卡通”(暂称)业务功能。现将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
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卡通业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
太平洋卡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业务是我行在现已发行的太平洋信用卡和太平洋借记卡的基础上,依据国外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客户信息管理模式,以客户号统揽相应客户(即持卡人)在我行所有的人民币太平洋信用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账户及本外币的储蓄账户(包括无单? 鄞⑿钫嘶Ш陀械フ鄞⑿钫嘶?,实现客户(持卡人)的个人理财;客户(持卡人)可通过其客户号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卡与卡的转账、本外币定活期储蓄业务的存取和卡与无单折储蓄账户之间的转账及其他转账付费等业务。各分支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
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和相关的会计、出纳制度及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与本业务办法办理一卡通业务。
一、一卡通业务的管理规定
(一)客户管理
1.该业务实行客户信息管理,以客户(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产生客户号,凡同一客户(持卡人)用同一种类的身份证件在发卡行当地开户(卡)时,只能产生并拥有唯一一个客户号。
2.客户(持卡人)在申领太平洋个人卡和单位卡时,都必须提供身份证件,以便生成客户号;担保人资料录入时,不产生客户号,只生成担保号码;但一卡通业务只有个人卡可以办理,单位卡不允许办理。
3.对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因身份证件号不同,产生的客户号也不相同,故一卡通业务只有主卡持卡人可以办理;如附属卡持卡人要办理此项业务,则必须重新申请一张主卡。主、附卡持卡人只能分别在自己的无单折储蓄账户之间进行转账;附属卡持卡人持卡办理存款、取款、
转账和消费时,仍按原办法办理。
4.各行在建立客户信息时,如系统中出现相同的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而客户(持卡人)名不同时,应查实后方可开户。
(二)权限管理
1.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办理存取款、转账和一卡通等业务时,各行都必须严格按总行制定的授信额度进行管理。授信操作要规范化,并加强检查监督,严禁违规操作。
2.授信级别为三级:第一级经办员;第二级所主任(科级);第三级卡部经理(处级)。
3.存款的授信额度:一级5万元(含)以下:二级10万元(含)以下;三级40万元(含)以下。
4.取款的授信额度:一级10万元(含)以下;二级20万元(含)以下;三级40万元(含)以下。
5.转账的授信额度:一级5万元(含)以下;二级10万元(含)以下;三级40万元(含)以下。
6.每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现,最高累计金额为5000元,取现次数不限;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卡与卡的转账,最高累计金额为5万元(含)以下,转账次数不限。
7.在客户存款机(CDM)上办理存款,不受金额和次数的限制。
8.各发卡行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各行自定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总行所规定的授信额度。
(三)银证业务管理
1.各发卡行在开办该业务前,必须与各代理券商签订协议,各代理券商必须在发卡行所属的营业机构开设存款账户,并存入一定的资金,用于银证交易的资金清算。
2.每日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闭市后,各行须及时与各代理券商进行账务核对,并清算交易资金,银行不得垫付任何款项;与各代理券商的资金清算,须以《银证交易扣(入)账清单》为依据,并经会计主管审核后,方可清算。
3.持卡人(股民)如要办理此项业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持卡人(股民)在证券公司的资金户账号和订立《授权书》。
4.此项业务的办理,只允许使用借记卡(同一客户号下,该持卡人即为股民)进行操作;银行的借记卡只用于银行与券商之间的资金转账,不得作为股民卡参与证券的买卖;每一持卡人(股民)只能在指定的两家券商开设股民资金账户,用于清算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买卖。
(四)卡储业务管理
1.各行储蓄网点办理本外币的定、活期一本通业务时,对新开户的客户(储户),必须严格审核客户(储户)的身份证件,不能只凭客户(储户)自己填写的身份证件号进行开户;在开户时,如系统中已有该客户(储户)的客户资料(客户号)的,须认真核对该客户(储户)的详细资料,经确认后
,方可开户。
2.各行储蓄网点办理个人借记卡开卡(户)时,在录入个人借记卡申请表资料后,必须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提交后即会生成新的卡号,并将该卡号填写在个人借记卡申请表上,同时可为持卡人办理存款业务。
3.各行储蓄网点在办理个人借记卡开卡(户)时,如系统中出现相同的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而客户(持卡人)名不同时,应将该申请表资料送交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查实后,进行开户(卡)。
4.客户(持卡人)在储蓄网点领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时,须凭客户(持卡人)本人的身份证件领取,同时在《太平洋卡(个人卡)领卡签收登记簿》上签名,储蓄网点的柜员应认真核对有关证件,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发卡处理。
5.各行储蓄网点在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卡转无单折储蓄、无单折储蓄转卡、有单折储蓄转让卡、卡转有单折储蓄、无单折储蓄转有单折储蓄、有单折储蓄转无单折储蓄等业务,凡涉及到储蓄业务时,其业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密码管理
1.为方便客户的个人理财服务,客户(持卡人)在申请办理太平洋卡时,系统会为每个客户(持卡人)自动生成一个查询密码,查询密码统一为该客户(持卡人)身份证件号后六位数;客户(储户)在储蓄网点申请办理本外币定(活)期一本通储蓄业务时,如属新开客户号的,其客户(储户)的查
询密码产生,可由该客户(储户)在网点柜面自己输入6位阿拉伯数字。
2.持卡人在银行柜面和通过自动柜员机(ATM)、客户存款机(CDM)和销售点终端(POS)等电子化设备,办理存、取款、转账和消费等业务时,必须凭本人的交易密码才能办理;交易密码遗忘,发卡行不办理密码的查询,持卡人可凭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密码更换或补发新卡手续。
3.客户的查询密码只能用于电话银行中同一客户号下卡与卡的转账、卡转无单折储蓄、无单折储蓄转卡、银证交易的转账和代缴各种费用等业务。
(六)电话银行
1.通过电话银行所办理的卡与卡、卡与无单折(含活期一本通)储蓄、用卡代缴各种费用、卡与券商之间的转账业务,都必须是在同一客户号下各账户之间的转账。
2.通过电话银行办理持卡人(股民)借记卡账户与股民(持卡人)资金账户的转账业务时,必须由持卡人(股民)提供其在各券商处开立的资金户账号,经发卡行核实无误后,方能办理此项业务。
3.各行在开办代缴业务前,必须先与各代理单位签订协议,各代理单位必须在发卡机构开设存款账户,然后由持卡人填写《委托银行付款授权书》,方能办理此项业务;在通过电话银行办理代缴(扣)业务时,持卡人主动缴付的各种费用,分别转入与发卡行签订协议的各代理单位的指定
账户内。
4.电话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柜员,挂靠在分行营业部的储蓄专柜。
(七)会计科目
1.在“502总分支行往来”科目下增设“5028待清算太平洋卡款项”二级科目,俟系统内跨行联网后,用于太平洋卡异地交易资金往来的清算。
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借贷双方轧差反映,报告期末余额为零。
2.在“503内部往来”科目下增设“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二级科目,用于太平洋卡同城交易资金往来的清算。
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借贷双方轧差反映,报告期末余额为零。
(八)手续费分润
1.太平洋卡挂失手续费和异地存款(含CDM)结算手续费,由收单行储蓄网点收取后,划往其发卡机构,由收单行留存,直接进“703手续费收入”科目。
2.太平洋卡异地取款(含ATM)和转账结算手续费,按收单行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进“703手续费收入”科目。
3.太平洋卡商户结算手续费,由收单行按交易(消费)总额的0.5%划往发卡行,其余部份由收单行留存,进“703手续费收入”科目。
(九)异地卡交易
1.持卡人在异地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业务时,都必须先手工压卡,然后在票据打印机上打印有关凭证要素。
2.该系统对异地卡交易的处理,其业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资金清算
1.一卡通业务的资金清算,对同城各种交易的记账,均采取当时由系统自动扣(入)账;发卡机构与各储蓄网点(包括ATM和CDM机)的资金清算,也在当天进行清算;日终时,由清算中心自动进行清算,并分别打印发卡机构和各储蓄网点的各类清单及“5031辖内往来”和“5035待清算同城
太平洋卡款项”的电子报单,次日送储蓄的事后监督。
2.发卡机构与各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仍按现行的有关办法办理。
3.通过自动柜员机(ATM)和电话银行办理的卡与卡之间的转账业务,在各储蓄网点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只记录交易流水,其账务都在发卡机构进行处理。
(十一)卡片制作
根据威士国际组织和万事达卡国际组织,有关卡片凸印格式的规定,对我行太平洋信用卡、太平洋借记卡和太平洋专用卡的卡片凸印格式进行调整,去掉现行太平洋卡卡面第二行的凸字,即发卡机构所在地地名(全称)的汉语拼音一行。新卡片的凸印格式一律改为三行。
(十二)凭证管理
1.持卡人在银行柜台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业务时,一律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所规定的四联式存款单、取现单和转账单。
2.持卡人在银行柜台办理卡转储蓄和储蓄转卡等转账业务时,凡涉及到卡的付出和收入时,也使用四联式转账单。
3.持卡人在特约商户用卡时,如通过销售点终端(POS)刷卡结算的,继续使用现行的三联式电子付款交易凭证。
(十三)统计报表
太平洋卡的各类统计报表,由各发卡行在每月5日前,将太平洋卡业务统计月报表(表一至表四)寄送总行储蓄部信用卡制度管理处。
二、一卡通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开销户核算处理手续
1.开户。
(1)借记卡在储蓄网点开户(卡)时,柜员将个人申请表资料录入,经确认无误提交后,即完成开户(卡),以现金存入的,应打印存款单,存款单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三联作“ 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贷方传票附件,第四
联代理行留存联。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5031辖内往来”贷方报单和入账明细清单时,即与存款单第四联逐笔核对,存款单第四联和入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1011现金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贷: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借: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2)信用卡和单位借记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户(卡)。在发卡机构的开户(卡)处理手续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在储蓄网点和发卡机构的开户(卡),开户登记簿改由系统打印,按月装订保管,保管期限按现行办法办理。
(3)太平洋卡年费的收取,一律改由系统自动扣收,每季末月的最后5日内不扣收。
2.销户。太平洋卡的销户必须在发卡机构办理,其销户的有关规定和核算处理手续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执行。销户后的销户登记簿改由系统打印,按月装订保管,保管期限按现行办法办理。
(二)存取款项的核算处理手续
1.存款。
(1)储蓄网点在受理本地卡存款业务时的业务处理和核算手续同开户。
(2)发卡机构柜台受理本地卡存款和储蓄网点(发卡机构)在受理异地卡的存款业务时,其业务处理和核算手续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3)当持卡人在本行的客户存款机(CDM)上存款时,根据该台CDM机的管理归属,款项清算也与该营业网点进行,其会计核算处理手续同开户。各发卡行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2.取款。
(1)储蓄网点在受理本地卡取现时,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并由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终端打印的取现单,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三联作“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借方传票附件,第四联代理行留存联。次日,? 盏角逅阒行乃屠吹摹?031辖内往来”借方报单和扣账明细清单时,即与取现单第四联逐笔核对,取现单第四联和扣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1011现金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贷: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柜台受理本地卡取现和储蓄网点(发卡机构)在受理异地卡的取现业务时,其业务处理和核算手续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3)当持卡人在本行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时,根据该台ATM机的管理归属,款项清算也与该营业网点进行,其会计核算处理手续同本地卡的取现。各发卡行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三)转账业务的核算处理手续
1.储蓄网点在受理本地卡转账付款(转往非本行特约商户)时,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并由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终端打印的转账单,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作“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借方传票附件,第三联作收款单位开户行贷方凭证
,第四联作收款单位的收账通知。第三、四联随“5031”报单划出。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5031辖内往来”借方报单和扣账明细清单时,即与转账单第二联逐笔核对,转账单第二联和扣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划转时:
借: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贷:5031辖内往来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2018)个人(单位)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贷: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柜台受理本地卡转账(转往非本行特约商户)和储蓄网点(发卡机构)在受理异地卡的转账(转往非本行特约商户)业务时,其业务处理和核算手续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3.储蓄网点和发卡机构在受理本地卡的卡与卡转账业务时,对付出的卡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并由持卡人(付款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对转入卡(收款人)只需输入卡号即可。终端打印的转账单,第一联为持卡人(付款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付出卡)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 9?,第三联发卡机构(收入卡)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四联为持卡人(收款人)留存联。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扣(入)账明细清单时,即与转账单第二、三联逐笔核对,扣(入)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储蓄网点在受理此项业务时,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只在系统记录交易流
水,并在当天的业务流水中单独反映,用于核对。会计分录: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付出卡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收入卡
4.通过自动柜员机(ATM)和电话银行(同一客户号下)办理卡与卡之间的转账业务,根据该台ATM机归哪个储蓄网点管理,交易流水就反映在哪个储蓄网点,储蓄网点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只在该网点当天的业务流水中单独反映,用于核对;电话银行卡与卡的转账业务,交易流水只反映在分
行营业部储蓄专柜,该储蓄专柜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只在该专柜当天的业务流水中单独反映,用于核对;其会计核算手续同上。该业务目前只办理本地的个人卡之间的转账。
(四)卡储业务的核算处理手续
1.持卡人在储蓄网点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卡转储蓄业务时,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并由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终端打印的转账单,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作“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借方传票附件,第三联收款单位开户行贷方凭证(定? 谒头⒖ɑ贡9?,第四联收款单位的收账通知(储蓄网点核对用)。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5031辖内往来”借方报单和扣账明细清单时,即与转账单第四联逐笔核对,转账单第四联和扣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有关科目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贷: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2.持卡人在储蓄网点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储蓄转卡业务时,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终端打印的转账单,第一联持卡人留存联(储蓄网点核对用),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三联为发卡机构留存联,作“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贷方传票附件,第四联为
持卡人留存联。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5031辖内往来”贷方报单和入账明细清单时,即与转账单第一联逐笔核对,转账单第一联和入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有关科目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贷: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借: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3.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卡转无单折储蓄或无单折储蓄转卡业务时,其会计核算处理手续同上;有关账务反映在分行营业部储蓄专柜的业务流水清单和报表上。
4.此项业务只限于本地个人卡可以办理,凡涉及到储蓄业务时,其业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业务的核算处理手续
太平洋卡(本地卡、异地卡)的购物消费的核算处理手续、太平洋卡的挂失止付处理和计提应付利息处理等的会计核算处理手续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办理。
三、其他
1.本规定和核算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规定和核算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3.各行可在遵照本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199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