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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复函

时间:2024-07-12 23:5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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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复函
1991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1991)114号《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现改名为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开户存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经办人员未仔细鉴别取款印鉴字样的不同,又未按照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有关规定,对两种印鉴进行折角比对,致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的部分存款被冒领,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对此应按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不按银行要求认真负责地核对余额对帐单,致使冒领事件未能及时发现,贻误了查处时机,扩大了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就扩大损失的部分提出赔偿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据此,我们的意见是,第一、二审判决确定中国银行珠海分行赔偿被冒领的存款是正确的,但判决未明确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应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判决该分行赔偿损失扩大的部分即存款的利息实属不妥。鉴于第一、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上述问题,建议你院再审此案,予以妥善处理。审结后,请报结果。
以上意见,供参考。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业经2004年2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四年三月一日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登记制度和合同档案保管制度。
第六条 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会有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起始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固定期限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期限不能少于30日。
劳动合同未约定起始日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补签的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形成之日为起始日,合同期限自补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应当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约定的试用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不得超过15日;
(二)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得超过30日;
(三)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得超过60日;
(四)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过90日;
(五)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试用期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要求对延长的试用期限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应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支付非试用期标准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自动失效。
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附加限制劳动者权利的任何条款。
第十四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三)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崐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有效部分的履行。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已履行部分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变更前,要求变更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
第十八条 因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后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崐损害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五)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但当事人已就补偿或者保障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有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六级以上伤残等级的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告知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其他有关权利。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被收取人数每人10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招用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而造成的录用不当,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 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

建市函[2007]3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在部门户网站上构建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的主要功能是: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手段,采集各地诚信信息数据,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重点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并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整合表彰奖励、资质资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提供展示平台;普及和传播信用常识,及时发布行业最新的信用资讯、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为工程建设行业提供信用信息交流平台;推动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全国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为保证平台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布诚信行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运行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以建设部门户网站(网址:www.cin.gov.cn)中的“信用体系”栏目为指定公布平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该平台,报送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信息。主要要求如下:

  用户登录。进入建设部门户网站,点击导航栏中的“信用体系”栏目后,点击左侧菜单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在弹出的登录页面中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进入平台。平台根据用户的注册信息自动分配其操作内容和权限。在平台的登录页面中可下载《操作手册》,或登录进入平台后,点击右上角的“帮助”菜单,查看平台的使用帮助信息。

  数据报送。对于尚未建立信用信息平台的省份可以登录建设部系统平台,按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填报表》的要求逐项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对于已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省份,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要求准备需要报送的数据信息,然后登录到建设部系统平台,进入上方菜单中的“数据同步”栏目,按照界面中操作提示,上传数据文件。数据传输过程中,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编码,必须严格准确填写。

  信息查询。依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和《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所归集的信息,为数据整合、查询、统计、分析提供了技术保障。通过系统提供的诚信信息查询界面和软件查询接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可以动态查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

  信息应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发布工作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类建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是公共信息,应实行公开公布制度。不良行为信息以有权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予以网上公开公布。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为辖区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不良行为信息的统一平台。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数据库、人员数据库和项目数据库的基本信息相结合,形成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不得撤销。

  其中,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除按时在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外,还应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也应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在相应的平台上予以公布。

  三、各地要明确工作职责并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

  建设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市(含省会城市和地级市)要形成各司其职、层级监督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将所采集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汇总和公布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统筹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建设部。

  建设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汇总、公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地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各地要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要以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和执业注册人员管理系统等为基础,充分依托有形建筑市场的软硬件条件,加大整合力度,实现各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形成覆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注册人员的信用信息系统。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业务负责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推进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切实做好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等工作,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按时报送诚信行为信息

  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是对外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权威渠道。为切实做好平台启动后信息数据充实的工作,各地要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区域内诚信行为信息的归集和整理,按时登录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报送有关诚信行为信息。总的时间要求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7年12月30日以前,完成本区域内2007年全年发生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报送工作。2008年1月1日以后,按照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制度的要求,转入常规的信息报送机制。

  建设部将对各地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报送工作进行检查,对各地报送信息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全国通报。

  为便于近期培训组织和今后工作联系,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填写好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工作联系名单》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建设部。

  联系人: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贾朝杰

      电话:010-58933262

      传真:010-58934994

      邮件:jiacj@cein.gov.cn。

  有关平台技术问题咨询和联系,请洽建设部信息中心宋秀明

      电话:010-58934215

      邮件:sxm@mail.cin.gov.cn。

  附件:1.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工作联系名单

     2.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填报表

     3.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工作联系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员类别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手 机 电子邮件
厅局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1名
主管处室或部门的负责人1名
具体负责报送信息工作人员2名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填报表

表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性质 注册地址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
企业类型

表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建设单位
行为代码
行为描述
发生时间
处罚决定
处罚机构
处罚日期
行为发生地区行政区划代码
企业类型

附件3: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
表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名 Ent_Baseinfo(企业基本情况表)
序号 接口字段名 类型 长度 中文名 说明
1 Zzjgdm varchar(50) 50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 Qymc varchar(100) 100 企业名称  
3 Qylx int   企业类型 见相关取值说明
4 Zzzsbh varchar(20) 20 资质证书编号  
5 Zzdj varchar(100) 100 资质等级  
6 Zcd varchar(100) 100 注册地址  
7 Lxdh varchar(20) 20 联系电话  
8 Yyzzh varchar(20) 20 营业执照号  
9 Qyxz int   企业性质 见相关取值说明
10 Qyfr varchar(20) 20 法人代表  
11 Zcxzqh varchar(6) 6 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 以国家统计局2006年12月31日数据为准
表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
  表名 Ent_BadCredit(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
序号 接口字段名 类型 长度 中文名 说明
1 Zzjgdm varchar(50) 50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取企业基本情况表对应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值
2 Qylx int   企业类型 见相关取值说明
3 Gcmc varchar(100) 100 工程名称  
4 Gcdz varchar(100) 100 工程地址  
5 Gcjsdw varchar(100) 100 工程建设单位  
6 Xwdm varchar(20) 20 行为代码  
7 Xwms varchar(500) 500 行为描述  
8 Fsrq datetime   发生日期  
9 Cfjd varchar(500) 500 处罚决定  
10 Cfjg varchar(100) 100 处罚机构  
11 Cfrq datetime   处罚日期  
12 Gcxzqh varchar(6) 6 行为发生地区行政区划代码 以国家统计局2006年12月31日数据为准
序号 表一、表二中的取值说明
1 企业性质Qyxz取值说明: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联营企业;4-股份合作制企业;5-私营企业;6-合伙企业;7-有限责任公司;8-股份有限公司
2 企业类型Qylx取值说明:1-建设单位;2-勘查单位;3-设计单位;4-施工单位;5-监理单位;6-招标代理单位;7-造价咨询单位;8-检测机构;9-施工图审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