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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3:5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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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促进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的精神,现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
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999年10月22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通知》已发各分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黄金收购价格:
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克80.50元收购;
含金量达99.9%以上的,按每克81.20元收购。
二、黄金配售价格:
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克82.10元配售;
含金量达99.9%以上的,按每克82.80元配售。
三、现行黄金联行调拨价不变。
四、调价前收购的黄金按原价上售;调价后收购的黄金要开立新的“收兑黄金”账户,待积存一定数量后,按实际收购价上售。
五、为了解这次调价前后黄金收购配售情况,各分行要认真填报2月份的金银收购配售量统计表(见附表),并于3月15日之前上报总行。
六、黄金收售价格调整后的账务处理,按银发[1993]259号、银发[1994]2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新的黄金收售价格从1998年2月20日起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 月份 金银收购配售量统计表

---------------------------------------
| 黄 金 || 白 银
--|-----------------||-----------------
| 收 购 | 配 售 || 收 购 | 配 售
|--------|--------||--------|--------
调 |单价|纯重(克)|单价|纯重(克)||单价|纯重(克)|单价|纯重(克)
|--|-----|--|-----||--|-----|--|-----
价 |@ | |@ | ||@ | |@ |
|--|-----|--|-----||--|-----|--|-----
前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单价|纯重(克)|单价|纯重(克)||单价|纯重(克)|单价|纯重(克)
调 |--|-----|--|-----||--|-----|--|-----
|@ | |@ | ||@ | |@ |
价 |--|-----|--|-----||--|-----|--|-----
|@ | |@ | ||@ | |@ |
后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合计| | || |
---------------------------------------
注:1.本表新旧价格合计收购量与新旧价格合计配售量要与分行当月金银
收付库存月报的收购数和配售数核对相符后再行填报;
2.本表于次月15日前上报总行。



1998年2月23日

关于核准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核准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的函



建质安函[2004]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要求,我部负责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为做好这项工作,经商国资委,我部将对你单位是否归属建筑类企业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认真填写附件后于8月6日前以电子邮件返回我部质量安全司。

  联系人:姚天玮、张 强

  联系电话:010-68393920;传真:010-68394101

  E-mail:yaotw@mail.cin.gov.cn

      zhangqiang@cein.gov.cn

  附件: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调查表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八月二日

附件: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情况调查表

总公司名称 注册地
总公司类别   □ 建筑施工企业   □ 非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名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_名
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共计_________家,其中涉及建筑施工企业_________家
涉及建筑施工的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1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子公司2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子公司3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子公司4 子公司名称 注册地
资质等级 主营资质:
兼营资质:1.     2.     3.     4.     5
三类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_____名,项目负责人_____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_名

备注:1.本表“三类人员”指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总经理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本表子公司范围仅为总公司下的一级子公司。

   3.本表如不够,可另附页。

 填写人: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填写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