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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节约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17 19:2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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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节约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节约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电管理,推动各行各业大力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城乡发电、供电、用电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经委(计经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生产用电定额管理
第四条 生产用电定额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以供电区为主的原则。
用电容量一千千伏安以上的工业企业和主要产品年度单耗定额或设备的年度分类单耗定额,由省计经委负责下达,市、县(区)三电办监督执行。
供电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月考核,逐步扩大考核范围和产品品种,使之达到本地区工业用电量的70%以上。
供电区对用电容量三百一十五千伏安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进行单耗考核。
第五条 优先供应电耗少、质量好、成本低、出口创汇、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用电。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产品设计电耗定额,不准高于本行业同类企业国内先进定额。
第七条 用电设备容量在三百一十五千伏安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在一、两年内完成电平衡调试工作,经当地三电办验收,供电区三电办发证。
第八条 工业企业应按计划指标和电耗定额用电。用电单位应按时、准确地向当地三电办报送用电量。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大型非生产性项目)在审查设计图,竣工验收时应有三电办参加。不经三电办审查、验收,供电部门不予报装接电。
第十条 企业当年节约的电量,不扣减下年度计划指标。

第三章 负荷调整管理
第十一条 供电区三电办制定所属地、市、县及重点用户的电力指标分配方案,经省三电办审核,省计经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供电应按照省三电办下达的负荷率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省计经委负责安排小化肥、电石,黄磷、电解铝、生铁和部分机械电炉钢等行业的季节性生产用电计划。
第十四条 各级经委(计经委)负责制定企业生产用电设备季节性检修计划。
用电容量在一千千伏安以上的大型企业年检修计划,应在上年的十一月未前报当地经委(计经委)协调批准。
第十五条 重点企业必须按计划用电。供电部门应与重点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六条 供电区制定的电网各种运行方式及在各种事故情况下的拉闸限电顺序。应经省计经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供电部门不准无故拉闸,确需拉闸时,应提前通知重点用户。
第十八条 用电单位应严格执行当地供电部门下列有关调整负荷的规定:
(一)用电天数、周休日、上下班时间的安排;
(二)分一、两班生产的企业,应避开早、晚高峰用电;
(三)连续性生产企业,不需连续运转的工序或设备,应避开高峰用电。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用电企业、煤矿、油田或不能拉闸限电的必保线路上的用户及各趸售县,应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任何单位不准借故拒绝安装或擅自将电力负荷控制置装退出使用。新报装接电的用电单位,必须在接电之前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第四章 用电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机械工业部门应根据国家《鼓励推广节能机电产品和停止生产淘汰落后产品的暂行规定》,制定规划,优先研制开发高效节电设备。有关部门应在提供贷款、减免税收和原材料、能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停止生产、销售(包括经销、代销)和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
第二十二条 企业正在使用的淘汰型设备,不准安排恢复性大修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 机电设备更新资金的来源
(一)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用留的生产发展基金;
(二)地方分成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三)地方筹集委托银行贷款和国家节能专项贷款;
(四)超计划、超单耗和因使用淘汰设备的加价款,安排用于企业节电的部分。

第五章 节电技术措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电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制定节电技术措施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推广重点节电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利用余热、压差和煤矸石发电等综合利用项目给予下列优惠:
(一)新增自发自用电量,电网不抵扣统配电量指标;
(二)少用统配电量,视同企业节约的电量,由三电办给予电量奖励;
(三)自用有余电量委托电网销售时,按省对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的有关规定,代购代销;
(四)优先安排综合利用节电项目,所需贷款由省计经委向国家经委申请贴息。
第二十六条 对单台容量10吨/小时以上的锅炉有稳定的热负荷,年运行时间在四千小时以上的热力系统联产后,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优惠。

第六章 农业用电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电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电网的管理和改造。
第二十八条 变压器正常使用负载率低于30%的,由产权单位调整或更换。
第二十九条 三十千伏安以上的农业用电单位,其功率因数必须达到0.8以上,由产权单位加装无功补偿设备,逐步达到自动控制。
第三十条 工矿、乡镇企业未经供电部门许可,不准擅自向农村发展转供户。对现有转供户,在一九九○年前应改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用电户,必须使用节能变压器,正在使用的高能耗变压器,按农电部门规定期限改造或淘汰。
第三十二条 根据农村电网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农村用电户对供电半径超过规定的,到一九九○年应基本改造完,使农村电风线损率降到11以下。

第七章 非生产用电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商店、宾馆等非生产用电单位,应按当地三电办下达的计划指标用电、按月考核,按月结算。
第三十四条 接待外宾或旅游的宾馆、科研实验室、净化室、医院手术室、通讯室、计算机房等特殊需要使用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的,须经当地三电办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职工食堂特殊需用电炊器具的,须经当地三电办批准。
其他非生产用电单位不准使用电力空调器、电热取温和电热水器。
第三十五条 营业性舞厅应安装分时计量电度表,按峰谷电价收费。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按户装表、计量收费,不准包费。
除小水电供电地区外,居民每户每月最高限量为:省辖市一百千瓦时(度),其他城乡八十千瓦时(度)。
第三十七条 城乡居民不准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热风器以及单台容量超过一千瓦的家用电器。
第三十八条 严禁私自接电,不准采取绕接计量表计及使表计不能正常计量等手段窍电。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企业节约用电,提取节约奖,在当年成本中列支。产品电耗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的,可按前两年实际单耗的平均值为起奖基数。石油开采、原煤综合单耗按省下达的本年计划定额为起奖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实行差别奖金率,分等计奖。提奖率为:国家特级50%;国家

一级30%;国家二级15%;省级13%。未达到省级标准的,仍以上年实际单耗为起奖基数,提奖率为8%。
第四十条 各级经委(计经委)和财政部门应做好节电奖的宏观控制。所属企业发放节电奖金总额不准超过本地区、本部门节电总价值的15%。
第四十一条 产品电耗回升的单位,按照“奖罚同率”的原则予以罚款,达到国家特级和一级标准的企业,允许其产品电耗上浮3%。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经委(计经委)在平衡年度用电指标时、预留部分统配电量指标,奖给节电成绩显著的地区和企业,奖励幅度控制在5%以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工业企业未进行电平衡测试或虽经测试,但不合格,企业不能晋级,也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其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收费五元;超计划指标用电或超过单耗定额用电的,除按现行电价十倍加价收费外,由三电办采取限供电或停供电措施。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电单位假报电量的,其假报差数按现行电价十倍加价收费,是节约用电先进单位的,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励。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拒绝安装或擅自将电力负荷控制装置退出使用及新报装接电不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除按现行电价十倍加价收费外,由三电办采取停供电和不予报装接电措施。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继续生产,销售淘汰机电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期售价的20%处以罚款,由有关部门停止贷款,停供动力、燃料、原材料,逾期使用淘汰设备的,其浪费的电力按现行电价十倍加价收费。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报废设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设备原值的50%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向农村转供电的,其转供电量按现行电价十倍加价收费。拒绝付款的,三电办采取停供电措施。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非生产用电单位超计划用电的,其超用电量按现行电价五倍加价收费。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三电办批准擅自使用电力空调器、电热取暖、电热水器、电炊具或使用电力空调超过标准的,除按现行电价十倍加价收费外,由三电办采取限供电或停供电措施。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居民用电超过限量50%以内的(不含本数),其超用电量按现行电价五倍加价收费。居民用超过限量50%以上的,按现行电价十倍加价收费。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罚。
(十)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供电部门无故拉闸造成用户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及供用电合同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及其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当地经委(计经委)组织调查,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加价收费款,由当地三电办代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准挪用。此款主要用于改善用电管理的技术措施和企业的节电措施。
第四十六条 供电区、市、县三电办无权减免违反本规定的加价收费,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应报省三电办批准。
第四十七条 受处罚单位支付的加价款或罚款,应在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准摊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八条 负责实施本规定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于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应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五十条 市(地)经委(计经委)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计经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4月1日

印发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0〕79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发挥其在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清远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应符合清远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性质、目的、任务

第四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 组建工程中心宗旨是推动企业及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结合,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形成产业技术自主创新体系,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专利、人才、技术标准战略,提高企业参与省内、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加强产学研合作,强化创新与集成,加速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三)积极为行业服务,承担国家、省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提高企业和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

(五)培养、聚集一批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三章 组建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开发机构设在清远市境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单位管理层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

(三)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产值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或不少于300万元。批准组建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6%,或不少于400万元。

(四)科研技术水平在行业、领域中领先,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不少于20人的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与科技界、产业界有紧密的联系,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

(六)工程中心组建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第八条 工程中心申报常年受理,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分批审理组建。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经由所在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并拟定待论证工程中心名单。

(二)待论证的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和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通过论证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作为工程中心验收的依据。

(四)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联合发文批复组建,并授予工程中心铭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为2年,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可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市财政对已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给予引导经费50万元支持,并签定《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合同书》,同时纳入市科技计划管理。市财政投入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鼓励地方政府对市级工程中心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后,调整建设计划或撤销原立项。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成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按《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

第十五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在建设期内被撤销资格的,一个月内摘除工程中心铭牌,获市财政工程中心建设引导经费支持的,依托单位须退还市财政投入经费。偿还的经费继续用于支持其他工程中心的建设。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

工程中心组织架构的重大调整及中心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属地管理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局和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现有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六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审批工程中心组建;组织工程中心验收及考核。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工程中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每年须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1月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每两年一次会同专家,联合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工程中心给予滚动支持;对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更名、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清府办〔2000〕3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萨摩亚独立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 萨摩亚独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萨摩亚独立国政府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萨摩亚独立国总理图伊拉埃帕·萨伊莱莱·马利埃莱额奥伊于2005年5月8日至1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温家宝总理与图伊拉埃帕·萨伊莱莱·马利埃莱额奥伊总理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等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取得广泛共识。

  一、双方认为,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推动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全面发展符合两国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双方重申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萨摩亚独立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并相信本联合声明中达成的共识将成为两国政府进一步开展合作的基础和动力。

  二、2005年是中萨建交30周年。双方对过去30年来两国关系的稳定发展表示满意,愿继续保持高层交往,扩大两国政府、议会以及民间各领域、各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两国今年将举办活动庆祝中萨建交30周年。双方愿以此为契机,推动中萨传统友好关系取得更大发展。

  三、双方认为,两国应加强优势互补,扩大经贸合作。双方愿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加强接触、加深了解,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推动两国经贸关系不断发展。萨摩亚政府对中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表示钦佩和赞赏,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双方对此次访问期间签署的经济技术合作等协定表示满意。中方重申支持萨摩亚政府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努力,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继续提供经济技术援助。

  双方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促进两国文教、旅游、卫生、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四、萨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萨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萨方支持中国为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所作的一切努力,支持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希望中国早日实现统一。

  中方高度赞赏萨方在台湾问题上的明确立场。中方重申,尊重和支持萨摩亚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积极努力,希望萨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经济发展,为维护和促进南太地区的稳定与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五、双方重申联合国在维护全球和平、稳定和促进共同发展方面的重要性,愿在联合国改革进程中进行沟通与合作。双方一致认为,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平等一员,双方将继续在世界卫生组织、太平洋岛国论坛及论坛议会大会、南太旅游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组织中加强协调与合作,维护地区稳定,促进共同发展。

  2005年5月9日在北京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