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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城镇集体工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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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城镇集体工业的补充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城镇集体工业的补充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不断完善我省发展城镇集体工业的政策规定,促进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省人民政府对黔府〔1987〕2号文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一)全省集体企业都应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可按“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实行所得税承包。
(二)企业的发包方一般可由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担任;过去参加了手工业联社,并有联社资金投入的老集体企业可由联社和职代会共同担任发包方;有多方投资或入股的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由投资入股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董事会发包。上述发包方发包有困难的,均可委托有关部
门代理,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企业的承包基数、增长比例、超基数分成以及承包期限等,由发包方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确定。承包期一般以三年以上为宜,企业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应缴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再计征所得税,直接留给企业。
(四)在承包前享受税前还贷的企业,可按原定办法归还贷款,也可在确定承包基数时把还贷因素考虑进去,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今后,集体企业的技改贷款,原则上不再实行税前还贷的办法。无论是承包前或承包后经批准享受税前还贷的企业,其税前还贷金额全部作为国家投资
股金记帐,但国家暂不参加分红。
(五)企业承包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可在企业内外,以及社会招标。对承包人选择,除考虑必要的风险抵押外,应着重考虑其实际经营管理素质及投标方案的可行性。
(六)企业承包后多得的留利,一般应将65%以上用于发展生产,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和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部分,不得超过35%。
(七)凡老集体企业新办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应按省人民政府黔府〔1987〕2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其利润不纳入老企业承包基数;新办企业免税期满,再实行所得税承包。
二、深化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改革
(八)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主要承包人是企业的当然法人代表,都要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承包人必须按承包合同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必须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增值。承包期满应接受企业发包方的审查。承包人在承包
期内经营不善或违背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按法律程序要求终止合同。对违犯国家政策、法规的要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或发包方随意干预承包人的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方可按法律程序要求终止合同。对干预者可分别情况给予
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承包人的利益要与经营成果挂钩。对承包人的奖励和惩罚可按企业每个年度的经济效益划分档次,给予奖励或扣减工资。对承包人的奖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奖励金额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待承包期终止时,根据最后的经营成果再予兑现。
三、有关配套政策
(十)集体企业可比照全民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具体措施由当地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拟定。企业因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新办其它企业而减少职工的,其工资总额不予核减。
(十一)集体企业享受有自主在劳务市场招工的权利,劳动部门应进行必要的指导,原则上不再对集体企业招工进行直接管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工、用工、解聘、退休办法,以搞活用工制度。
(十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企业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过批准,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1.老企业改、扩建借贷资金超过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一倍以上,对改、扩建项目实现的新增利润;
2.因城镇建设或环保需要而拆迁使企业交纳所得税有困难的。
(十三)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应允许和鼓励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对其兼并。国营企业兼并集体企业时,可实行“一厂两制”。兼并企业不因场地扩大、职工增多、固定资产的增加而提高企业的承包基数。
(十四)对长期亏损已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破产的法规宣告倒闭,以企业的财产抵押亏损。职工可以重新组合,亦可自谋职业。
(十五)积极支持国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营企业新办集体企业。国营企业新办的集体企业,均按省人民政府黔府〔1987〕2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十六)省人民政府黔府〔1987〕2号文件和本规定的精神,适用于交通、建筑行业的集体企业以及各单位所属劳动服务公司。
(十七)本文涉及的有关部分,应按规定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过去下达的城镇集体经济政策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8年8月17日

全国电视对外节目评比办法

中央对外宣传小组 等


全国电视对外节目评比办法
1992年2月24日,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改进对外电视节目的质量,交流电视对外节目制作经验,总结提高对外节目制作水平,特制定本评比办法。
一、评比范围和条件
(一)全国电视对外节目评比每年进行一次,评比活动在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和广播电影电视部领导下,由中央电视台对外电视中心负责组织工作,它是国家的电视对外节目评比。参加单位以中央和各省(区、市)电视对外宣传部门为主。
(二)评比采用各单位自选参赛节目报名并由对外电视中心组织专家评比的办法。
(三)参赛节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专为对外宣传制作的电视节目,包括摄制改编和译制的对外节目。
2)本年度进入中央电视台对外电视中心供片网络的节目,以及直接进入海外电视渠道的方言节目,包括在对外电视节目栏目中播出的和作为对外电视节目向海外输送的,但这些节目应是未参加过国内其它国家级的节目评比的。
二、设奖种类
(一)对外新闻奖:为对外宣传摄制或编制的新闻并为《中国纪实》、《中国新闻》、《中国报道》或CNN《世界报道》采用者。
(二)对外专题奖:在中央电视台对外电视节目中播出或进入对外电视供片网络的专题节目。
(三)对外编译奖:根据国内节目或素材串编或改编的对外节目,根据中文原版编译成的外文版节目,并已在中央电视对外节目中播出或送往国外电视台采用者。
(四)对外专项奖:在上述参赛节目中,凡在摄影、音响、灯光、特技、主持人等专业项目方面的特殊创造者。
三、奖励等级
(一)新闻、专题、编译奖设一、二、三等奖。
(二)专项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
(三)经评委一致推荐,可授予特别优秀节目以特等奖。
四、获奖名额
(一)报名参赛节目数以本单位制作并向对外供片网络提供节目总数的五分之一为限度;一个单位报名参加每一个项目的节目数最多不能超过五个。
(二)各项获奖名额根据参赛节目数量确定,比例大体为:一等奖4%,二等奖6%,三等奖10%。各等级获奖节目数量可以不足上述比例,也可以空缺,空缺额可以向下调剂,即一等奖空缺的名额可调给二等或三等奖。
(三)特等奖不占上述比例,但每一种奖一般只评一名特等奖。
(四)每一专项奖最多可评五名,也可以不足五名;依其优秀程度评定一等或二等;如无一等,可以空缺。
五、评委会
评委会由九名评委组成:
(一)影视系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五名;
(二)非电视系统的对外宣传单位代表二名;
(三)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和广播电影电视部代表各一名。
评委会主任由评委推选产生。
中央电视台对外电视中心负责评委会办公室工作。
六、评奖办法
分初评和复评。
(一)初评采用百分计分法,按题材内容、表现手法、技术质量和综合效果四个方面衡量,由评委分别打分,最后统计总分。各项奖以得分最多的前20%的参评节目为该项奖的锋奖候选节目。其中前4%为一等奖候选节目,接着的6%为二等奖候选节目,再接着的10%为三等奖候选节目。
(二)在初评基础上进行复评。复评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超过半数者有效,落选节目可参加下一等级节目的复评。
(三)专项奖获奖节目可在初评时推荐,经复评选定。
(四)特等奖获奖节目必须经评委小组一致同意。
(五)最后列出的得奖名单,经评委会主任签字后正式生效。
七、奖励
(一)以精神鼓励为主,以奖励节目主创人员个人为主。得奖节目发给有关个人奖状(奖杯)和酌量奖金,奖状盖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印章。
(二)得奖名单刊登对外宣传刊物,通报全国对外宣传和电视系统。
(三)特等奖和一等奖节目由中央电视台对外中心制成观摩用磁带发各参赛台,并存档备查。
八、经费
每年评奖的经费由对外电视中心做出预算报中央外对宣传小组核准拨给。
九、本办法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修订和补充应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和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审定。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

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有关新闻单位



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附件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按笔划顺序排列)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