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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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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明政[2001]文21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在1999年已出台《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明政[1999] 275号文)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优化股权设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经批准可出售部分股权或吸收其它成份的股份,改善股份单一、股权过于集中的现状;对股权过于分散的企业,应鼓励按企业章程约定规则,促进股权内部流动转化、适当集中,或从外部吸收其它一些形式的股份,改善"小而散"的状况,并按出资人到位、企业法人财产权到位的要求,构建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
  二、加大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改制改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决定招聘职工和设定管理岗位与管理人员的职数,推行职工竞争上岗、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制度,取消企业干部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建立企业与职工以劳动合同为标志的新型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鉴证等管理工作。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依据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和技能的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动薪变,形成职工收入能增能减、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盘活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国有企业在改制中需转让变现土地使用权的,由同级政府土地收储中心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储。收储时由收储单位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协商,按一定价格给予收储补偿;收储后经转让、拍卖的净增收入部分,再提取二分之一给予增加补偿。补偿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同级政府的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和社会保障等改革成本支出。
  四、加快工业小区的建设发展步伐。各县(市、区)应利用城郊区位优势,合理规划、建立和发展各具特色的工业小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并参照沙县做法制定落实相应的小区开发政策,用最优惠的地价、电价、水价和减免其他各项收费等吸引外来投资,重点吸纳民资、外资,争取每年都有一批企业进小区"落户"。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工业小区创业发展资金,扶持入区企业的创业与发展。资金来源主要为区内土地出让收入、区内税费地方分成收入、政府拨款等。由工业小区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创立和管理,根据入区项目规模和科技含量,给予扶持和补助。对乡镇引进小区的投资或新增投资,其税收的地方所得和涉及的经济总量,可按实际数划分给各乡镇。
  五、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各部门要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在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对涉及改制企业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供水、气、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改制企业办理水、气、电、通讯等过户手续,免收手续费、开户费。企业改制改组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原企业注册资本(包括资产重组各企业原有注册资本)以内的只收取变更登记费,增加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注册登记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税务部门、建设(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房产变更登记和不涉及土地分割或面积变化的土地变更登记时,每证只收工本费。对改制企业涉及的房地产契税,在国家新的相关政策未出台之前,予以缓交。对社会审计、评估(含房产、土地)、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其收费标准按原最低标准的50%以内收取。
  六、理顺劳动关系。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可以继续履行或变更原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今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在企业改制前后工作年限累计计发经济补偿金(原固定工第一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计发);企业改制成为非国有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职代会通过,可根据企业支付能力、职工工龄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转为入股股金,职工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共担风险;对于在改制中经协商确实不能就续订、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省政府闽政[2000]266号文件的规定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七、完善销售人员的分配办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人员建立不同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对内设销售机构,可实行联销、联货款回收、联报酬、费用包干的办法;对销售人员可在核定相应价格的前提下,实行按销售业绩结算抽成提取收入,或按推销产品的数量实行销售费用包干。凡为企业推销压库产品或介绍新产品销路并实现销售货款到账的,可按销售回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列入财务费用。
  八、建立健全企业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企业经营者的薪酬必须与职责、贡献挂钩。监督约束机制健全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试行年薪制,充分发挥分配机制的激励功能。对改制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经营者工资报酬形式由董事会全权确定。
  九、本规定作为《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条款中与原若干规定(包括此前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规划发[2003]2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

  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和形象进度的统计是公路建设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交通综合统计机构要统一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公路建设统计工作,理顺数据采集和报送渠道。各职能机构要密切配合,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及时报送数据。

  二、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和形象进度统计资料要按《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交统固9表”和“交统固11表”)规定的时间、内容、方式与其他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资料一同上报(具体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见附件)。同时,在交通经济运行分析资料中,要对农村公路建设情况加以分析说明。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统计填报要求:西部地区县际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各单位要按项目逐个填报;东部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和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各省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按地市汇总填报。

四、各单位按要求完成上述统计资料报送后,可不再单独填报《关于做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75号)要求的统计资料。

农村公路建设是今后三年公路建设的重点之一,农村公路建设统计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希望各单位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能力,优质高效地完成统计资料报送工作。

附件:报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及形象进度统计资料的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报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及形象进度统计资料的注意事项

农村公路建设统计的项目包括列入部和国家发改委投资计划的西部地区县际公路改造项目、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工程、东部地区通村公路改造工程、农村通达工程、江西省革命老区公路项目,以及没有列入部计划的各省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

以上项目统计填报的基本要求是:西部地区县际公路改造项目逐项填报;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工程、东部地区通村公路改造工程、江西省革命老区公路项目以及没有列入部计划的各省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按地市汇总填报;农村通达工程按省汇总填报。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填报“交统固9表”的要求是:

1.有关分类属性:

①西部地区县际公路改造工程项目

在按计划类别分(25)栏中填“专项”,在项目分类(28)栏中填“部地合建项目”。

②东部地区通村公路改造工程和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

在按计划类别分(25)栏中填“专项”,在项目分类(28)栏中填“部地合建项目”。在项目指标中的施工项目个数 (207)中,写明项目个数。投资资金来源计划中的“地方转贷”,填入“地方财政专项资金”。

③各地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

在按计划类别分(25)栏中填“专项”,在项目分类(28)栏中填“地方投资项目”。在项目指标中的施工项目个数(207)中,写明项目个数。

④农村通达工程项目、江西省革命老区公路项目

在按计划类别分(25)栏中填“公路”,在项目分类(28)栏中填“部地合建项目”。农村通达工程项目在施工项目个数(207)中,写明项目个数。

注意:①按计划类别分(25)栏中的“专项”,仅用于东部地区通村公路改造工程、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和西部地区县际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各省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其他项目不得使用。

②凡属县乡公路的项目,无论有没有中央或部投资,在报表种类(14)栏,填“县乡公路”。

2.去年由原国家计委安排的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和西部地区县际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与今年安排的项目一同报送。

3.以前年度安排的国债贫困县项目和西部通县油路项目等,尚未完成的,要继续按原要求填报。

4.所有项目要严格按照计划填写计划总投资、本年计划投资和建设规模,要按规定及时填报新增固定资产和新增生产能力。

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填报“交统固11表”的要求是:

l,填报内容暂定为:只填报“线路工程”中的“路基”(M01)和“路面”(M06)两项,在“路面”(M06)项的备注栏中填写“路面开工里程(公里)”,其他各项可不填。“路面开工里程”是指路面工程施工单位已进场开始施工的里程。

2.“交统固11表”的填报从6月份开始执行。


关于国营工业等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后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国营工业等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后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市电子办,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四、五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第165号文件规定,我市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现将财政部(86)财改字第21号《关于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86)财会字第71号文件,对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1.请各企业在“45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加“应交房产税”和“应交车船使用税”两个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2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工业企业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物资、供销企业借(增)记“商品流通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
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会计报表
1.工业、物资、供销等企业,应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的空行内增设“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两个项目,并分别设置“年初未交数”、“本年应交数”,“本年已交数”、“年末未交数”四个行次反映两税的应交、已交情况。
2.工业企业的“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中已增设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两项,企业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列。
3.物资、供销企业应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中增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两个项目。
4.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及其他企业可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请向所属企业布置按本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198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