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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6:16: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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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林业部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了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

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1、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
2、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
3、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
4、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
5、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
6、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的;
7、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
8、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各省(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由县及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照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的行业规范管理。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由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条件的专职评估机构或综合评估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专职评估机构,需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其中林学、森林资源调查及管理等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4人;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由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申请成立森林资源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应分别由林业部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必须是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并按上述要求配备或聘请专业人员,评估人员须经过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同时将以上有关材料报经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资审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认定。
四、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可以接受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森林资源资产产权纠纷的非法获利和损失作出评估。
五、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资源核查和评定估算。
六、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的业务指导和年度检查。
七、委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林权证书。没有核发林权证书的,出具其他有效的产权证明。
八、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由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验证确认;林业部直属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及地方管辖的重要的中外合资或金额巨大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
由林业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和验证确认。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项目管理工作由县及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九、经过评估确认的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成交采伐时,应按规定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和落实迹地更新任务。
十、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或人员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通知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林业部负责解释。




1997年2月3日

关于印发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8〕28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信息产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大委发〔2007〕12号),吸引和激励IT优秀教师在我市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中工作,提高现有IT教师师资水平,加速培养高质量IT人才,我们制订了《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大委发〔2007〕12号),吸引和激励IT优秀教师在我市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中工作,提高现有IT教师师资水平,加速培养高质量IT人才,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吸引和激励IT优秀教师在我市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工作的扶持资金。IT优秀教师的认定条件,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认定条件可根据我市IT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实效原则,充分发挥引导性和示范性作用。

第四条 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在大连从事IT教育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中的IT优秀教师;提供IT教师培训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在大连注册、为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培训机构提供IT优秀教师、IT学员培训场地等的企业。

第五条 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安排,支持范围包括:

1、对IT优秀教师的奖励;

2、对围绕IT教学、IT技术领域开展的科研成果奖励;

3、IT教师的集中培训经费;

4、围绕吸引、培养IT教师的其他方面。

第六条 对在中等以上专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中工作一年以上的IT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奖励级别分为三个标准,一等奖为5万元,二类奖为3万元,三类奖为1万元。个人不能连续二年获奖。

第七条 对围绕IT教学、IT技术领域开展的科研成果奖励,按照获奖级别分为三个标准,一等奖不超过1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3万元。对由委托方支付研发经费的科研项目不在本条支持范围。

第八条 IT教师的集中培训经费,用于由市信息产业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全市中等以上专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IT教师集中培训所需支出。

第九条 职业培训机构、大中专学校(不包括大学)的奖励,主要奖励在引进、培养IT师资方面成绩突出的大中专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每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5万元;对为中等以上专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提供IT优秀教师、IT学员培训场地等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每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由在大连从事IT教育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培训机构及提供IT优秀教师的企业直接向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并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IT优秀教师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填报《大连市IT优秀教师资金申报表》,同时提供:与职业培训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IT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决定
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单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奖励和表彰对发展朝鲜族文化艺术事业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二、第九章附则新增第三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三、原文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顺序调整为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