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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关于统一灾情计算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5-29 12:3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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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关于统一灾情计算标准的通知

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


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关于统一灾情计算标准的通知

1951年3月9日,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

各地计算灾情深度,标准不一,有碍对灾情之统一认识和正确掌握。经本月八日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收成三成以下为重灾,六成以下为轻灾,全年灾情按全年正产物收成统一计算。”今后有灾地区民政、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应一律按此标准计算灾情。以前中央内务、财政两部所定灾情标准,不再引用。特此通知。


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为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授予荣誉公民称号,应当坚持条件、注重实效、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长期坚持对华友好的外国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荣誉公民称号:
(一)推进本省对外交往,促进本省与外国地方建立友好关系,开展交流与合作贡献突出的;
(二)促进本省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三)为本省制订城乡发展规划,促进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省开拓国外市场,促进经济贸易活动贡献突出的;
(五)为本省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资助本省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符合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件的外国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民团体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荣誉公民推荐书,并向省外事行政主管机构申报。
第五条 省外事行政主管机构收到推荐荣誉公民的申报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授予条件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公民称号的议案。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授予荣誉公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荣誉公民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公民证书。证书由省长签署。
举行授予仪式应当邀请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者本人参加。
第八条 对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者应当给予相应的礼遇。
第九条 对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者的事迹,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 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与荣誉公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省人民政府提请,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公民称号。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公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中)

——律师在并购实施阶段的作用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企业并购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并购双方独立可以完成,而需要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顾问的协助。尤其是律师,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并购战略方案和选择、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参与统一协调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并购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换句话说,一起迅速而成功的并购案,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专业律师富有成效的工作。
我们都知道,很多情况下触犯法律并不是由于故意而是由于不了解。法律特有的专业性决定了只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即律师才能准确而全面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那么并购双方在实施并购活动的过程中,可能无法全面完整的理解法律对于企业并购的相关要求,不知道相关法律行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无法预见当事人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并购行为是很有可能触犯法律的,而一旦遇到法律问题,并购双方可能会手足无措,从而使并购因为法律障碍而无法顺利进行;即使勉强完成,也可能存在很多潜在的法律隐患。
因此,律师在企业并购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律师事务所是公司企业聘请的专业顾问和专业性服务机构
从公司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聘请合同》来看,律师一般是以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单项特聘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公司企业并购提供法律服务。在工作中,律师依法为企业解决并购中的法律问题,排除其在并购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障碍。
(1)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并购拟定可行性方案是企业并购依法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律师事务所从一开始就参与企业并购的法律服务,参与并购方案的拟定,使并购从一开始就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如在资产置换方案的策划、拟定过程中,律师可以就企业及企业的交易对方,被置换资产(或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置换安排、作价方法、债务安排、房地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属处理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等问题进行充分必要的法律可行性分析、判断,从中协助企业设计、筹划资产置换的最佳方案。
(2)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兼并收购等并购起草制作或审核验证相关法律文件,是确保企业规范化运作的重要保证。
企业收购兼并中对于目标公司主体的确定,对于收购方式和收购价格的确定,以及对于目标公司员工安置、富余人员工资、劳保费用支付及收购完成日前后的税收缴纳等事项作出适当的处置和安排等均需在《收购合同》或《兼并协议书》等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律师参与起草制作这些法律文件有利于收购兼并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企业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并购上报核准的法定条件之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就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行为的法定条件之一。
例如,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如果并购双方决定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来进行企业并购的话,收购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其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并购活动中既为企业服务,同时也为政府服务,为证券市场的进行良性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依据是基于企业的书面委托或聘请,所以,从职业道德的要求来看,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是,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代理,律师不是企业的代理人,它依法以独立主体的身份对企业并购的合法性做出独立的法律评价,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收购兼并等活动进行核查、验证,经把关合格后上报政府进行审批,从而为政府审核企业并购的合法性提供忠实的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一项并购活动的实施,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并购准备阶段、并购实施阶段以及并购完成后的整合阶段。以下,本书将按照并购活动进行的顺序逐一对律师在并购活动中的作用进行阐述。

一、律师在并购谈判中的作用
许多时候,人们在谈判中不欢迎律师参加,其原因是把律师在谈判中的职责想象成是从法律角度计较得失,当谈判双方产生利益冲突时,千方百计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无法协调谈判双方的利益,很有可能激化谈判中的矛盾,最后导致谈判失败。而实际上让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谈判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好处。因为,经验丰富的律师在谈判中有能力为谈判双方寻求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案。
收购方企业作出并购的决定,选定了并购目标企业,并且进行了尽职调查,就要进入与目标企业的谈判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介机构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的参与更是必不可少,因为整个谈判的过程都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功与否。因为并购双方谈判过程中涉及到的许多法律问题需要立即解决,否则可能使谈判的条款因为违反我国法律而无效,从而给并购双方带来可能是十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并购谈判阶段律师的职责主要是:
1.帮助并购双方签订保密协议
鉴于谈判涉及到目标企业的商业机密问题,所有参与谈判的人员也要签署保密协议,以保证即便在并购不成功时,目标企业的利益也能够得以维护,或并购者的意图不过早地被外界知道,注意约定因泄漏了商业秘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的一方的的赔偿义务条款。
2.帮助并购方拟定谈判策略
关于帮助并购方拟定谈判策略,律师的职责主要在于
1)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法律问题概要,这样可以帮助收购方充分了解有关的法律,不至于在谈判上感觉很突然而受挫。
2)在谈判中回答对方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
法律问题之所以要由律师代为回答,主要是因为法律问题的专业性很强,如果用词不够准确,则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3)可以根据谈判实际情况提出合法的、建设性意见,并告知双方其法律后果,以供委托人选择。
3.制作审查谈判记录
因为谈判涉及的内容很多,费时很长,谈判双方最好将所有的谈判内容及达成的一致作出详细的纪录,以避免谈到最后,各方忘记己方先前的陈述,影响谈判的进程,甚至有可能是谈判失败。至于谈判记录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当事双方的意愿,即便在没有效力的情况下,记录可以使不愿承认纪录的一方陷于被动,为另一方争取主动权。
4.在并购谈判陷入僵局的时候,律师可以发挥协调沟通的作用,推动谈判顺利进展
在并购谈判中,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考虑,对同一问题,并购双方可能会提出针锋相对的方案,这很容易使谈判陷入僵局。而此时,双方的律师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进行沟通的话,提出的解决方案一般有理有据,比较有说服力;另一方面,如果双方的律师是执业多年的并购律师的话,那么他们关于并购案例的丰富经验往往可以帮助他们在并购双方谈判陷入僵局的时候,从中斡旋,找到居中的可行的办法,从而使谈判双方较快的达成共识,使谈判顺利进行下去。
5.制作谈判意向书
除了谈判纪录,双方还可以在每个重要阶段签署意向书。从并购双方进入谈判阶段到正式定立并购合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不受并购合同的约束,所以为了保障各自的权益,一般并购双方会在并购谈判的各个阶段缔结相应的意向书。意向书的草拟即为律师在企业并购谈判阶段的一个重要作用。
(1)意向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并购方式是资产收购、股权交易还是其他收购方式?
2) 售价如何?
3) 是否需要卖方股东会的同意?
4) 卖方希望买方采用何种支付方式?
5) 是否需要政府机构的许可?
6) 并购履约所需的主要条件?
(2)关于谈判阶段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意向书或类似法律文件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按买卖双方的实际需要而定。因此,律师往往会在意向书中规定意向书本身具有何种法律约束力。由于并购活动中,买方相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大,面临的风险也较大,所以买方律师为使买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一般会要求在意向书中加入以下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以避免买方的风险。
1) 排他协商条款。该条款规定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与第三方公开或私下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资产事项,否则视为卖方违约并需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买方在并购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