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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开办超常规特快专递邮件业务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0:53: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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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开办超常规特快专递邮件业务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开办超常规特快专递邮件业务的通知
邮电部


为进一步满足速递市场的需求,推动特快专递业务的持续高速发展,决定自1996年9月1日起开办超常特快专递邮件业务(以下简称“超常特快业务”)。现将办理此业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常特快业务是邮政部门为进一步扩展速递市场而办理的一项全网性业务。其收入作为国际和国内特快业务的营业收入,支出列业务成本。
二、超常特快邮件是指尺寸和(或)重要超过我邮政对特快专递邮件(EMS)所规定限度的特快邮件。每件超常特快邮件的最大重量一般不超过60千克。最大尺寸为:长度不超过1.50米,长度和长度之外的最大横周的合计不超过3.00米。超常特快业务包括国际业务和国内
业务两部分。
三、具备一定自有运力和处理能力的开办局速递部门可以申请开办超常特快邮件业务。参与超常业务的速递部门可暂不办理超常邮件的收寄业务,但必须办理超常特快邮件的投递业务。
四、超常特快邮件的收寄资费采用国内、国际特快邮件资费标准。
五、超常特快邮件的运输应利用航空、铁路等公共运输部门的交通工具或利用速递部门自己的车辆进行“点对点”的运输。严禁流入正常邮政运输渠道。
六、国际超常特快邮件将通过私人速递网络予以投递。发往韩国、日本、美国、香港的超常特快邮件分别利用KCH,日京公司,CDH和CIU公司投递;发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超常特快邮件一律通过安邦公司转运、投递。
七、北京、上海、广州、青岛、厦门作为进出口超常特快件的互换局。
八、超常特快邮件业务的实施办法见附件。(略)



1996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闫汾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闫汾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闫汾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


周 强


2013年5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关于在卫生、医学和药学方面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关于在卫生、医学和药学方面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7月7日 生效日期1985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开展在卫生、医学和药学等方面的合作,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增进相互了解和交流经验,双方将促进各自有关的卫生、医学、科研、教育等机构在下列领域发展直接合作: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传统医学、计划生育、血液学、输血学、免疫生物学、病毒学、内分泌学、糖尿病学、矫形学、康复医学、药理学和药学、医学工程、卫生干部培训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第二条 为了实现第一条所述的目标,缔约双方将促进专家、考察组、研究人员、大学特别是医学院校教师的互访,并且开展相互感兴趣的其他形式的合作。

  第三条 缔约各方将根据各自现行的条件和规定,促进本国卫生、医学和药学方面的专家到对方进行短期进修,同时双方促进本国机构接受对方人员进修。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双方感兴趣的信息、出版物或专业和学术刊物的交换。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专家参加在两国举行的国际专业或科学大会。

  第六条 为了更好地相互了解在卫生、医学和药学方面取得的研究成就,双方将各自促进有关机构到对方举办上述领域方面的展览会。

  第七条 为了实施本协定的条款,缔约双方同意两国有关的机构可以签订定期合作计划,以确定合作的规模、条件、方式和期限。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条款的实施,在中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注,在南斯拉夫由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劳动、卫生、社会保障委员会关注。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七月七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5年3月27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卫生部部长       议会联邦执委会代表、联邦执
                 委会委员、联邦劳动、卫生、社
                    会保障委员会主席
     崔月犁医师        乔尔杰·亚科夫列维奇医师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