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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间:2024-07-01 18:1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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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



2000年12月15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水利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农〔2011〕38号



各区财政局、水利局(农林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水利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具体事项的通知》(闽财综〔2011〕70号)及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并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上缴省级财政统筹安排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归口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统一由水利部门编制、管理。

  (二)统筹安排。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出项目由水利部门根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安排。

  (三)突出重点。资金的安排重点向农业镇(村)倾斜。

  (四)专款专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第四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的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配套等支出及日常维护支出,具体包括:

  (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建设;

  (二)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三)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工程建设;

  (四)农田排水、提水及山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

  (一)村集体组织或股份合作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国有、国有控股及其他涉农企业或单位;

  (四)其他经认定符合申报的组织或单位。

  第六条 申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补助的项目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涉及基建类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涉及土地权属流转项目,还应提供村委会或土地权属人出具的流转证明。

  (三)项目总投资审核意见书按以下情况提供:

  1、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项目,提供区级财政审核机构预算控制价审核单;

  2、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提供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事前绩效考评报告;

  3、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的概算批复文件。

  (四)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五)项目实施计划与建后管理初步方案。

  (六)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法人为申报主体的项目,还须提供合作组织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提交申请报告,由区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于每年8月底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水利部门。

  第八条 市水利部门汇总各区申报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项目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水利主管部门纳入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报批及批复。

  第九条 项目总投资以财政审核数为准,资金补助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以企业为申报主体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承担总投资的10%,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

  (二)除以企业为申报主体外的项目资金全额由市、区财政承担。

  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为75:25。

  第十条 市、区财政可根据项目实施和财力情况,按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总额的1%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只能用于相关项目的论证审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所发生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由市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下达农田水利建设市级补助资金,区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及时足额落实区级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按照工程进度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各区财政、水利部门按规定予以及时拨付,但至少应预留项目总投资的1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验收决算审核后再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中确需变更的,应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遵循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建立财务制度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建立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区水利、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月报制度,逐级汇总报市水利、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1个月内组织合同完工验收。合同完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核。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项目决算由区财政审核中心负责审核,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决算由市财政审核中心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业主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等相关资料报市、区水利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被征用或征收的,其所获得的补偿或赔偿款按照原财政补助比例,由区财政予以收回。

  第十九条 市水利、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别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全过程进行跟踪问效、检查监督;区水利、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检查、监督资金到位与资金使用情

  况,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市水利、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区级财政配套资金未落实或落实不足的,市财政将通过年终财政体制结算予以扣回,并纳入年终市对区财政综合管理考核体系进行评价。业主单位未落实配套资金或落实不足的,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未落实部分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及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区应加强对本级从土地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上缴、使用及监督的管理,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由市财政部门、市水利部门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自一九八0年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国发〔1980〕299号)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工作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全国各城市普遍开展了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务院相继批准了三十九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其他四百二十八个市的总体规划也已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
绝大部分建制镇也都制定了总体规划。同时还广泛开展了城市的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我国的城市已经进入了有规划并且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发展的新阶段。十多年来,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安排了一批城市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综合效益;优先开展了经济特区、沿
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为促进对外开放,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创造了条件;进行了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工作,统筹安排了城镇住宅、基础设施和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强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增强了城市功能,提高了城市整体素质,促进了城市经济
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公布施行,使我国城市规划工作开始走上了依法行政的轨道。
但是,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还没有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识,城市规划的观念、方法和手段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城市规划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少地方规划设计水平不高,规划管理比较粗放,法制尚不完备。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市是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国内外交往的中心,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我国50%以上的国民生产总值,70%以上的工业总产值,78%以上的工业利税,90%以上的高等教育和科技力量集中在四百多个设市城市。产业与人口的集中是城市的
一个特征,城市规划的任务是使城市的聚集结构和空间布局合理化,从而产生巨大的综合效益。多年的实践证明,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是“龙头”,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首先要把城市规划搞好。因此,城市规划是一项战略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是国家指导城市合
理发展和建设、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作用。与城市建设和发展有关的部门要积极支持城市规划工作。在制定或调整城市规划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配合;在城市规划批准之
后,要自觉服从城市规划,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各级城市规划部门要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依靠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
二、城乡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城市化道路。
城市发展应当本着城乡一体化的原则,统筹安排,综合部署,认真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要加强城乡建设的统筹规划,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
和“八五”计划的要求,按照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组织制定全国和跨省、省域、市域、县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建设、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要从规划的角度严格控制大城市市区人口和用地规模,调整
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国家有关部门在安排新建工业项目时,要优先在资源、交通、协作条件好的中小城市选址定点。各地要根据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科学地预测城市化的进度和水平,认真做好中小城市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加强对城镇
发展的控制和引导,切实解决目前一些小城镇盲目建设、乡镇工业布局混乱、环境污染和土地浪费等问题。中小城市的规划要体现中小城市的特点,注意避免追求大城市的倾向。要制定必要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行政措施,指导大中小各类城市的合理发展,使国家的城市发展方针真正得到贯彻
落实。
三、依靠科技进步,把城市规划设计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制定科学的城市规划,才能有效地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为使城市规划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各城市要适时调整和完善八十年代初期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是一项超前的工作,“八五”期间还要为制定二000年后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做好必要
的准备。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需要不断充实和深化。特别是城市土地使用的控制规划、大中城市的综合交通规划和防洪、抗震等防灾规划,应当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城市规划部门要积极配合计划等有关部门,抓好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并使与其配
套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协调发展,同步建设,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效益。要加强住宅建设特别是危房改造的规划工作,努力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居住区的规划应当在合理用地、节约能源、节约投资的前提下,体现使用功能全、环境质量好、规划构思新并富有地方特色的
要求。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断提高综合开发率和综合开发水平。要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开展城市规划的科学研究,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规划理论体系,推动城市规划工作实际水平的提高
。当前要重点抓好遥感、计算机等新技术在城市规划领域中的应用和推广,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地方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新技术在城市规划领域中的应用,作出发展规划,适当增加投入,争取在九十年代取得更大的进展。
四、认真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完善法规体系,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法》是国家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法律。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是今后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城市规划法》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包括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
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规划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特别是郊区城乡结合部的各项建设,都要按照《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的规划,这项工作要尽快走上正轨。要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坚决查处违法建设活动,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各单位要严格按蓝线进行规划,按红线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在红线之外搞违章建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
工作制度和审批程序,主动做好服务工作,自觉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规划管理的严肃性、科学性和透明度。
五、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关键在于加强领导。一九八七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指出:“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市长要把主要精力转到这方面来。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城市政府职能的新要求,必须努力实现。”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
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要明确城市规划工作必须贯彻面向未来,面对现实,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的指导思想;要坚持改革开放,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保护环境、改善生活条件服务的方针,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职能作用;要
及时解决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协调好城市规划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城市规划专业人才的培养,有关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继续办好城市规划专业,提高
教学质量。要重视在职干部的继续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对在职干部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规划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