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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重申不得把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中非住宅用房划归使用部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3:19: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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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重申不得把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中非住宅用房划归使用部门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重申不得把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中非住宅用房划归使用部门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最近,一些省、市来文、来电反映,各地商业、粮食、供销等部门根据其上级机关的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索要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造成地方房产管理秩序混乱和部门之间的矛盾。
城市国有房屋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是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一九六二年中发(62)513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中规定:“城市中企业、机关、学校及其附属的服务性机构和设施,都应当有计划地交给市人民委员会统一经营和管理,并由
这些单位缴纳一定的房租和市政管理经费。”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国发(1983)139号文件规定:“对原拨给单位使用的代管房产,为便于落实政策,应由房管部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一九八七年中发(1987)1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工作的意见》又重申了这一方针
,指出:“城市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工厂区以外的公用房屋,也应由城市逐步实行统一管理。”针对有的城市擅自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分散管理的情况,原国家建委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以(7
9)建发办字346号文件转发了浙江省建委《关于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自行管理的通知》,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又专门发出《关于禁止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通知》,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房管
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拨给使用单位自管,财政部也于一九八七年作出规定,停止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无偿划拨,一律实行有偿划拨。
为此,我部再次重申,已经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房产任何单位不得以其主管部门的文件为依据搞“平调”,划归单位自管。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我部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禁止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通知》的要求进
行清理,对那些违背通知规定精神的应予以纠正。



1992年3月23日
庭前调解方法初探

陈龙仁

诉讼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案件,有利于减少上诉和申诉案件的发生,特别是做好庭前调解工作可以缓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如何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做好庭前调解工作,浅谈已见。
要成功地进行庭前调解,光靠枯燥地讲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讲究调解艺术,善于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演讲学等多门类知识,充分发挥调解的各种技巧,才能达到成功调处的目的。
一、保持中立姿态,以“五心”来指导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摆正位置,保持中立姿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他们的诉讼主张和理由给予同等到的关注。在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查找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将自愿同意调解的意见表达在法庭上,将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达成在法庭上,为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按自已的意志处分权利提供充分条件,使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更为真实准确,防止违法调解和强行调解的发生,保证了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具备“五心”,即爱心、耐心、信心、诚心和公心。爱心就是爱岗敬业,心装当事人,有为保一方平安,无私奉献的精神,就要有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有一案未结就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的为民意识。耐心就是要养成“听得进、忍得住、拖得起”的好性子。在听的过程中劝说,在忍中明理,在拖(在当事人情绪激昂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冷处理)的过程中化解矛盾。信心就是要有自信心,以顽强的毅力,克服困难,知难而上,利用各种有利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解工作。诚心就是要以优质高效的服务,真心实意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用真诚和热情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支持和信赖。公心是贯穿在调解工作中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它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权益,人格一律平等,排除亲疏,好恶,内外的因素,坚持以理服人。
二、细心调查,找准原因,坚持疏导,消除误解。
深入调查是调解成功的前提,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工作也是一样,不能单听一方诉说,只有深入调查,掌握翔实的第一手材料后,才能在调解时有理有据,避免说话授人以柄,处于被动局面。如朱某某与郑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我们在受理该案之后,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了解得知,自2000年以来,郑某某先后殴打其老母亲朱某某共四次,而且对打骂的时间,经过掌握得一清二楚。在调解本案时,一一讲来,使被告暗自心惊。如果不是经过细心的调查,调解时就不可能说得那么准,讲得那么清。在事实面前,郑某某不得不低头认错,并当庭表示愿意赡养老母亲。
三、区分不同个性的心理,制定相应调解策略。
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因文化素质和认知程度不一样,往往对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见解。对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应学会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本领,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文化素养,脾气性格等确定调解方案,制定调解策略。如对脾气暴躁,容易冲动的案件当事人,就用温和态度平息当事人心中的怒火,又如在郭某某与卢某某离婚一案中,双方均争着要抚养一个五岁男孩,男方已结扎,女方非常疼爱小孩并声称若败诉将把官司打到最高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完全可把小孩判给男方,但我们没有强硬下判,而是紧紧抓在女方非常疼爱小孩这一心理活动特点,对女方这一优点及时予以表扬鼓励,调动了当事人的积极性,激活了好的好情绪,最后女方也考虑到了男方的实际难处,使案件得以调解成功。
四、抓住主要矛盾,找准关键环节,借力促调解。
在各种类型的民间纠纷中,群体性纠纷因其矛盾大,涉及的人数多,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群体性纠纷通常是以一个问题引发,多个矛盾参杂的综合反映。因此,对于这种纠纷应进行综合分析,从多个矛盾中找出主要矛盾,找准关键环节。在调解过程中,确定对案情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人物,借其力,促成案件的调解,以解决纷争。如某某村赖姓和卢姓两大家族,因山林纠纷引起争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双方还多次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我们调解了半天,双方还是互不相让。这时,我们想到了本村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书记,六十年代山林“四固定”时正是他担任支书,情况他最清楚,况且几个带头闹事的也都是他的后辈,请他出来做工作最有威信,何不借他的力量?经过一番努力,老书记终于被请出来,叫了两姓的几个代表到村会议室,将他们劝服,就这样,一场可能引发宗族械斗的纠纷得以调解解决。
五、依法、公平、公正是调解成功的保证。
古人曾说“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民事调解工作也是如此,只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法律;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觉得合情合理,公平公正,才会自觉履行协议。如:2002年10月29日,一位衣衫褴褛的贵州籍仡佬族民工郑某某到漳平法院诉称,自今年8月份起,郑一直为新桥本地老板黄某某加工木屑,黄至今拖欠郑劳动报酬一千多元,郑因女儿患病住院急需用款,多次向黄催要劳动报酬,但黄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不肯支付该款。我院受理该案后,并未认为郑是外地民工而予以区别对待,而是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黄及时地履行了该协议。这位外地少数民族民工依法要回了自已的劳动报酬,女儿的生命健康亦得到了保障。
六、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
在庭前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既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又要注意发挥代理人的作用。因为当事人往往由于不熟悉法律或中顾考虑自己一方利益而坚持自己的主张。尤其是负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往往一时难以从容认错,或总对承办法官必存介蒂,给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庭前调解时,我们要充分挖掘代理人的角色作用,尽量与当事人的代理人多沟通,由代理人对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工作。也给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以必要的台阶下,因为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信任产生的,当事人对各自的代理人都有较强的信任感和依赖性,代理人的意见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我们可利用代理人为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案件情况,阐明道理。以取得当事人的正确认识,从而促成案件得以顺利调解成功。



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3]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临沂市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非公企业档案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非公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非公企业档案是指非公企业在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经济交往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非公企业档案属非公企业投资者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档案所有者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非公企业档案管理是非公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企业应当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管理本企业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非公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企业发展和管理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综合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六条非公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按规定参加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还可按国家规定获得档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非公企业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设施,使档案库房有效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磁、防光、防高温等“八防”要求。
  第八条非公企业在制定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时,应当包括档案管理方面的内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的保管、保密、借阅、利用、鉴定、销毁、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非公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等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等各项管理程序,纳入本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非公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决策类:党团、工会、青年、妇女、商会及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形成的材料;
  (二)行政工作类:行政管理、劳动人事、后勤、外事工作,员工聘用、解聘、人事管理、安全保卫、社会保障、劳动者维权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经营管理类:企业经济实体设立、变更、破产,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材料;
  (四)生产技术管理类:经营决策、计划统计、产品销售、生产供应、劳动定额、设备、原材料管理、计量、环保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产品类: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工装、检测,质量管理、认证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科研类:新开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试验记录、成果申报、总结、鉴定、推广应用,专利技术转让,技术革新文件、图纸,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
  (七)经营信誉类:纳税记录,获得市或县区级以上政府表彰,媒体报导,客户往来记载等;
  (八)知识产权类:商标注册、专利、商业秘密,以及县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审批、成果鉴定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基本建设类:土地、房屋证明,基本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竣工等形成的文件材料、图纸等;
  (十)设备仪器类:购进设备仪器的全套随机文件、安装调试、检查维修的记录,设备台帐等;
  (十一)财务管理类:财务报表、帐簿、凭证、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
  (十二)职工档案类:干部、职工、离退休职工、死亡职工的个人材料;
  (十三)声像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负片)等;
  (十四)实物类:本企业在各项工作中所获得的奖状、奖旗、奖章、奖杯、证书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第十一条非公企业内部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照归档范围于次年6月份以前完成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定期向企业的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二条非公企业的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3个月内归档。企业在技术引进,购置设备到货时,有关业务部门要会同档案人员对随机技术文件材料进行验收、鉴定,及时整理归档,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第十三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是原件,能够准确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历史过程。并参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编制归档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第十四条非公企业参与政府举办的区域性重大活动,应当做好与活动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列入市县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非公企业的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产品技术改造等项目的鉴定、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非公企业应当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和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短期保存。
  第十七条非公企业档案不得擅自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确需销毁的,必须经过鉴定、编制清册,经本企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其中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属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或者涉及国家机密的档案进行销毁,档案所有者应列出销毁清册,报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私自销毁档案。
  第十九条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赠送;各级国家档案馆对非公企业出卖或转让的档案有优先收购和征集权。
  第二十条非公企业分立、合并、转让或发生其他形式的权属变更时,其档案应向变更后的企业移交;非公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时,其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必须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一条属于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条件恶劣或由于其它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其所有权仍归本企业所有,必要时档案馆可以收购或征购。
  第二十二条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机密的档案,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执行公务需查阅非公企业档案时,凭单位介绍信及执法证件,可查阅非公企业档案资料,非公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开展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一)印发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档案管理标准,宣传档案工作方针政策;
  (二)召开信息发布会,传递档案工作信息;
  (三)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交流档案工作经验;
  (四)其他形式。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实施以下几方面的监督:
  (一)非公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档案的保管条件和流向;
  (二)档案的建立情况;(三)档案人员的资质情况;(四)档案的出卖和转让;(五)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进行以下服务:
  (一)开展非公企业档案工作年度管理考核活动;
  (二)进行立卷指导和档案业务培训;
  (三)开展评选非公企业档案工作先进活动;
  (四)评审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其他形式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非公企业向国家捐赠重要档案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非公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或举报、控告档案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的,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对非公企业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