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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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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2005年)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修正)


  (1997年6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0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加强农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资金,是指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资金、财政支农资金、农业部门的事业费、农业科技费、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各种农业贷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劳动者和其他方面对农业的投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投资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业投资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保证重点、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县级以上财政每年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领导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科技、农业、林业、水务、中小企业管理、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农机、气象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农业信贷工作。
           第二章 投资资金的来源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和利用外资为补充的农业投资体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资金占当年预算内地方统筹基本建设资金的8%以上。
  (二)财政支农资金,应当在上一年实际投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其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三)农业的科技费用占科技三项费用总支出的20%以上。
  (四)当年财政预算内安排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时,应当对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给予安排。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财政支农资金,应当在上年实际投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其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预算内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农业投入部分应当逐年增加。
  (三)农业的科技费用占科技三项费用总支出的比例,县(市)为50%以上,区为20%以上。
  第十条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安排信贷计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农业生产贷款,并逐年增加。
           第三章 投资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农业投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弄虚作假,改变投资方向。
  第十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和“菜篮子”工程建设,以及国家和省在本市的农业基础建设项目配套的工程。
  第十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中低产田改造、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抗旱防汛、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护林防火、动物疫病防治、农业防灾减灾、农机服务化体系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等。
  第十四条 农业的科技费用,主要用于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引进、试验示范,成果转化、科技培训,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应用。
  第十五条 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农机等部门的国有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改造。
  第十六条 农业贷款应当重点用于粮食、养殖业生产、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项目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引进的外资必须按照签约的项目和规定专款专用。
            第四章 投资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监督及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和向上级申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编制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报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计划,监督检查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支农资金、各项农业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业发展规划,确定财政用于农业的投资范围和重点项目;负责编制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的预算和决算,筹集、下拨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确保农业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照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目标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监督检查支农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农业、林业、水务、中小企业管理、科技、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农机、气象等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本系统农业发展项目,并对农业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负责编制农业信贷计划,组织农业信贷资金的发放、管理和回收,监督检查农业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农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投资管理奖励制度,对贯彻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安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
  (二)弄虚作假改变投资方向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以工建农资金的;
  (五)管理不善,造成农业资金损失和浪费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农业资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

农牧渔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

1982年11月19日,农牧渔业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我国渔业船舶船员在日本国港口登岸时必须持有的证件。
二、海员证只适用于中日渔业协定规定的日本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避难的港口,(严原港、博多港、玉之浦港、山川港)或临时指定的避难港口。
三、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统一印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签发。
四、海员证的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字样。内页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就,除姓名、籍贯英文栏用我国汉语拼音填写外,其他各项均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
五、凡申请签发海员证的船员,必须填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签发申请表”,一式两份,附最近二寸免冠照片二张。经公司审查并送当地渔监部门审核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签发。(申请表由农牧渔业部统一印制)
六、持证人登离船舶或变动职务,由船舶所有单位签注盖章。在日本国发生上列情况时,由船长或政委代表船舶所有单位签注盖章。
七、海员证平时应由专人统一保管。持证人登岸回船后应将海员证交船长或政委保管,回国后应立即将海员证交各主管部门统一保管。
八、持证人调岸工作,退职、退休或死亡,由船舶所属单位将海员证收回登记后,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注销。
九、海员证在国内遗失时,应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经审核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补发新证。在日本国遗失时,应由船长报告当地日中渔业协议会或代理机构备案。回国后按在国内遗失时的手续申请补发。
十、各有关单位必须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海员证的申请和审核工作,并应建立登记、使用和保管制度。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七台河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七台河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七台河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四条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五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一)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市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户籍(登记注册)所在市、县中标回收企业并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二)在政策实施期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三)在政策实施期间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四)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七条 补贴标准
  (一)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二)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
  (三)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分档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分批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从已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企业中筛选,报市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市环保局代市政府报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交售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二)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三)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四)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
  (五)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向回收企业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工作人员,应主动向交售人出示工作证件,正确传达家电以旧换新有关政策。达成收购协议后,向交售人付款,并请交售人协助准确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回收企业要在当日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三条 购买人每交售1台旧家电,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销售企业在5个家电补贴品种中任意购买1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户籍(登记注册)所在区县的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再交售旧家电的,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购新家电发票和回收凭证到购买新家电的销售企业申领补贴。
购买人可将旧家电交售到回收企业,再凭有效身份证件购买新家电并办理申报补贴手续。中标销售、回收企业应本着便民的原则,便利以旧换新,缩短流程时间。
  第十四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并要及时准确地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七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我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流动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经营状况、经营资信良好;
  (三)具备上门回收和搬运的能力;
  (四)有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封闭式库房;
  (五)有不少于20名经过培训、具有专业能力的回收人员;
  (六)具备通过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再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条件的中标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我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充足的流动资金;
  (二)销售网络健全,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纪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三)具有与家电以旧换新要求相适应的销售服务和物流配送能力,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保养等售后服务体系;
  (四)具有相应的经营规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的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综合性零售企业(含单独门店的家电商场)的家电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生产企业销售公司经营网点应覆盖全市60%以上的县;
  (五)无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不良记录,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二十四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所在区县销售企业代商务、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
  第二十六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身份证件或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加盖公章)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家电销售企业指定专人,至少每周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整理一次,报当地商务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到      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垫付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骗补行为。
  二、运费补贴
  第二十八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的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指定专人至少每半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整理一次,报当地环保部门3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补贴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垫付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骗补行为。



第七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三十二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1、家电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2、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80%,市、县级财政负担20%。
  第三十五条 市、县财政局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配套落实市、县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根据各区县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向各市、县财政下达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市、县财政部门先垫付。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政策实施内的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八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三十七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环保局、工信委、市委宣传部、监察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细则;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家电回收、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及信息管理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发放和监督管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配套资金和拨付中央补贴资金以及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市工信委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市委宣传部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凭证使用、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处理。
  市物价局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负责指导确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市工商局、质检局及市家电下乡推广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环保厅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和商务厅、财政厅、环保厅报告。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家电下乡办公室具体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要组成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第四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销售、回收企业及网点经营行为,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每2周将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市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报告。要加强对以旧换新凭证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已发放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应由地方配套的家电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要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审核、兑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旧家电流入市场,确保以旧换新旧家电全部拆解,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四十三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执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新家电销售和旧家电回收价格监管,监督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指导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价格,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强制性认证、能效标识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任何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工信委、市委宣传部、监察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