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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5:0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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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广东省中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科发〔2006〕5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政务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山市科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市创新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中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创新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是市政府每年从市科技经费中拨出专款用于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市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市创新资金的使用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市科技局负责按照科技部的要求制定和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考察、申报、评审、立项报批及项目管理服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议经费计划,同时对项目运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资助,尤其对申报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六条 申请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中山市产业与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成为新兴产业;(四)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除应具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山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并有自主创新、形成品牌的能力;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七)能依法纳税,无不良纳税记录。
  第八条 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期为两年。实施期内,市创新资金将按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采取分期拨付方式(一般分为2期)。
  第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市创新资金申请须知”,明确当年具体的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条 市创新资金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被资助企业需有 与申请市创新资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市科技局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企业提交的创新资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所在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 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市科技局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后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凡已列入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它同类性质市级科技经费扶持。
  第十五条 当年未使用完的市创新资金转入市科技三项经费,用于资助其他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对确立为市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投资额及已确定的资助比例结算资助资金,市财政局有权对多给付的资金予以收回。项目承担单位对收回多给付资金事宜拒不配合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市创新资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对划拨的市创新资金及配套资金必须设立专门科目核算,并对项目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必须与市创新资金经费一起封闭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跟踪。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验收(结题)申请。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组织项目的验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估,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资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计划进度和各项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对未按合同完成阶段目标的项目,缓拨或停拨下一阶段资助经费,市科技局有权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承担单位应当进行项目清算,并按合同规定处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承担单位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市科技局有权及时终止项目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市财政资助,依法追回项目的市财政资助款,并且在五年内不予批准纳入政府资助计划: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二)项目经费未能专款专用,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三)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
  (四)不配合检查、审计、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的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市创新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1999]6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发布施行以来,我局陆续接到一些分支局、银行和企业的反映,为了方便境内机构和外汇指定银行的操作,现就允许境内机构凭相关报关单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修改为:境内机构凭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为“照章征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的,可以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凭贸易方式栏中注明
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为“免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的,应当持外经贸部门批准以现汇投资或者增资的文件、海关批准免税的证明文件和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
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修改为:境内机构凭购付汇日期超过报关放行日期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的,可以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局不再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售付汇
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该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核查并确认为真实后,方可为其办理售付汇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同时废止。
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境内机构和相关部门,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1999年3月3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脊髓灰质炎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今年以来,一些省的部分地区发生了近几年来较大规模的脊髓灰质炎暴发流行。截止八月中旬全国共报告脊髓灰质炎病例1604例(包括疑似病例),比去年同期(230例)上升了5.4倍,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了报告病例,其中江苏、海南、福建、山东、河南、
陕西、江西等省发病较多,北京市在连续5年未发生脊髓灰质炎病例后,今年也报告了2例疑似病例。根据调查分析,这次暴发具有发病年龄集中在3岁以下儿童,绝大多数病例未服过疫苗的特点。首例病例发生后未能及时诊断、报告并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是造成疫情扩散的主要原因。
通过这次脊髓灰质炎的流行暴露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醒我们以省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以后,仍然存在着发生局部暴发流行的条件,目前各地仍然存在着“免疫空白”地区和“免疫空白”人群;疫情监测系统仍不健全,不能快速逐级报告疑似病例,丧失了及时采取
应急措施的时机。为了进一步加强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保证按期实现1995年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和“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普及儿童免疫工作作为卫生防病工作的重点,当前要将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放在优先的位置,以消灭脊髓灰质炎来推动计
划免疫工作的发展。
二、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消灭脊髓灰质炎的规划,提出分阶段目标;对发病较多的地方,要深入分析发病原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免疫接种薄弱的地方要投入较大的力量,力求消灭免疫空白的乡和村,特别要注意及时为计划外生育的儿童提供免疫接种。为此,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今冬明春要对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组织1次深入的检查,有针对性地组织突击免疫接种活动,请于1990年4月10日前将检查和突击免疫接种活动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三、为了及时诊断脊髓灰质炎病例和快速报告疫情,各地要组织医疗单位学习《传染病防治法》,严格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及早发现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例,进行登记、填卡和迅速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并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消灭脊髓灰质炎的宣传教育。
四、为加强对脊髓灰质炎疫情的管理,快速切断疫情传播,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疑似病例报告后均应立即逐级上报疫情,并做相应处理,与此同时,各县、地区级卫生防疫站要主动搜索疫情,发现疑似病例后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通知省卫生防疫机构并对每1个疑似病例进行个案调查
,省卫生防疫机构接到通知后要马上组织力量处理疫情并定期报告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五、各地要认真抓好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的建设,把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管理作为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要有计划地对基层卫生防疫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在培训中要注重实际工作技能和方法的训练。今年11月我部将组织一次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管理人员讲习班,各地要根
据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逐级进行培训,明确各级的责任和分工,加强对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的管理。



198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