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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2 05:5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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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基〔2004〕15号


  近日,北京、河南两地的幼儿园接连发生幼儿意外伤亡事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传达室临时工持刀将15名在园幼儿和3名教师砍伤,其中,1名幼儿经抢救无效死亡,2名幼儿和1名教师重伤。8月10日,河南省济源市克井镇后沟河村村民非法开办的幼儿班发生房屋倒塌事故,目前有2名幼儿死亡,28名幼儿住院观察治疗。

  上述意外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无法弥补的损失,也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学龄前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确保幼儿的健康成长和生命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安全工作,针对当前发生的重大安全问题,要严格要求各级幼教管理人员、幼儿园举办者和幼儿园教职工认真学习并详细了解国家关于幼儿园管理的法规和文件,首先做到知法守法,严格按规章办事。

  二、近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要逐级组织一次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大检查,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自查、互查、联合普查、抽查等方式,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周边环境、房屋、室内外活动场地、设备设施(特殊仪器设备由质量监督部门检查)、食堂和饮食卫生、玩教具、消防设施、接送幼儿车辆、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身心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认真排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就地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严禁走过场,弄虚作假。对凡经过这次检查后仍出现问题的单位和负责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应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各级各类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等各种规章制度,强化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学前班的管理,并建立幼儿园、学前班安全工作的行政人员责任制,要具体落实到岗位和人员。

  四、要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工作纪律。幼儿园教职工的聘用应符合有关法规对其任职资格的规定,并按要求定期对教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岗位培训,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五、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定期健康检查、卫生消毒、预防接种、传染病管理、饮食卫生管理、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及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备保健室和食堂的设备设施,落实各项卫生防病与食品卫生管理措施。

  六、加强对接送幼儿校车的管理。用于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定期到公安车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驾驶人员应有车管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在教育部门备案后,才能准许用于接送幼儿。

  七、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幼儿园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督导计划,特别要对上述强调的关键环节加强督导检查。

  八、通过检查合格的幼儿园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9月30日前将本地幼儿园安全工作检查结果情况报送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国家教育督导团将于今年开展幼教专项督导并把幼儿园、学前班的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督导内容之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处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省政府各部门:
自一九八零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指示精神,努力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滥支滥用经费,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特别是今年以来,尤为突出。这不仅给经济建
设增加了困难,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联系。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宏伟战略目标,实现三个根本好转的要求,特就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今后,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准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凡未经批准增加的编制,其人员工资及其它经费开支,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款。已超编的单位,要对超编人员积极进行妥善安置处理;在未安置处理前,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
只拨工资、职工福利费和补助工资等个人经费,不拨公用经费。各行政事业单位所需炊事员、清洁工、门卫、司机等,都应在批准的编制内解决,不得长期雇用临时工(季节性的除外),已雇用的要限期清退。以后不得再开支长期临时工工资,各级劳动、编制、财政部门要把好关。
二、改进行政公用经费管理办法。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对各级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每人全年公用经费定额在一九八二年开支的基础上压缩百分之十五,由财政部门逐级核定下达。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力和所属单位的情况,
分别制定具体定额,据以核定年度预算支出指标。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定额,由各地、市根据上述精神,研究制定下达。为调动各行政、事业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年终结余(不包括大型购置、房屋大修和其它专款)可结转下年用于发展事业、改善工作条件,弥补当年经费不足,也可以
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与个人奖金。
三、严格划分经费开支范围。各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限于: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会议费、取暖费、差旅费、租赁费、车辆修理费、机动车燃料费、业务费、房屋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正当费用。不准用行政事业费搞基本建设,不准擅自购买控制商品,不准用于
私人借款。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
各级行政部门管理的事业费,只能用于所属单位发展事业,不得用作主管部门的行政开支。
各单位都要大力节煤、节水、节电。公用和私用水电,要分别安表和负担费用。

四、大力节约会议费开支。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非开不可的会议,要把人数和天数压缩到最低限度。省直各部门凡开到县级的会议,要报经省政府批准。经过批准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要事先编报会议费预算,报同 己,Q…级财政部门审批。几个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应按
出席人数分摊经费。各种会议都不得擅自提高伙食补助和其他开支标准;当地参加会议的人员能回家或到本单位食宿的,不要在会上食宿;除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劳模会以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得发奖品或纪念品。会议要尽量用本单位的汽车,必须租车时,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
五、严格控制差旅费开支。出差人员支付的车船费、旅馆费、住勤费等,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制度报销,不准擅自提高标准,出差期间绕道探亲、游览以及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由个人负担,要适当控制外出参观学习。省直机关组织出省参观要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市、县组织出省参
观,参观人数在五人以下的由行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五人须报省政府批准。
六、严格控制出版、印刷费开支。目前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已达八十七种,许多报刊长期亏损。今后凡公开发行的报刊,都要实行企业经营,自负盈亏,财政不给补贴。机关内部刊物、文件、简报等,要大力精减,不必要发的文件、电报坚决不发。编印资料汇编、帐册,都要精确计算
印刷份数,按成本收费。
七、加强对汽车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汽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私事用车。凡私事(如看戏、看电影、走亲访友、接送亲友等)用车的,一律按每公里一角收费;上下班乘坐机关小汽车(包括旅行车)的,每人每月按三元收费,用本单位大轿车(不准租车)接送的每人每月按一元五
角收费。各单位所收费用,冲减本单位汽车维修费和汽油费开支。
八、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开支,要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之内,不许突破,非生产性商品,一般停止审批购买。直接用于生产经营、自然科学研究的专控商品,也要从严审批。各级有关部门都要严格把关,加强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购
买的专控商品,各级控办有权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经济或纪律制裁。
九、加强对公费医疗的管理。要坚决改变公费医疗超支多、浪费大的状况。一九八三年,全省每人全年平均开支定额要控制在四十元以内,如超过,财政不予补助。要改进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局、财政局拟定)。要教育干部职工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公费医疗制度。要
加强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制度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有关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各种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等,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比例和办法,不得巧立名目,乱行补贴,滥支滥用。由财政核拨的周转资金,只能
用于生产或经营周转,不得挪作基建和其他财政性支出。专项拨款,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准截留应交财政的收入或把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不准虚列支出,截留收入,设“小钱柜”。现有的“小钱柜”要认真清理,报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1982年10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10月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来,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协调配合,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近期媒体反映和总局调查了解的情况看,货物运输业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发票管理不严、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到位、协查运转不顺畅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进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坚决不能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认定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建立健全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对新办货物运输业企业,要认真进行走访调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对不提供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引税”现象的发生。
三、地方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转为非正常户的,要立即停售货物运输业发票,防止非法领用货物运输业发票但不申报纳税现象的发生。
四、要落实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审核。受理货物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金额与发票清单汇总金额,确保上传的清单是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数据形成的清单。如发现申报有问题的,要及时处理,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进行比对,防止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发生。
六、要积极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评估。对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和申报异常的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立案的,应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
七、各地国税征收机关、地税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完整地采集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期将汇总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上传总局。
八、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加强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货物运输业征管情况。要建立货物运输业管理数据交换渠道,交换管户情况和营业税申报数据。 对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重大案件,要加强联合检查,提高联合办案水平和税务检查效率。
九、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对比对异常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及时交换审核检查信息。国税机关经审核检查,认为需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交由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结果反馈给国税机关。
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将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情况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对不按规定实施征收、管理、检查和信息传递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