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9 02:19: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经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的大事,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各级农业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精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账务处理不规范、使用不公开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04年多次部署了征地补偿费专项检查,明确要求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加强征地补偿费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关键措施,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行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抓紧落实。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也是保证农民收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要求,“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决定》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已实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地方,要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设立专户,统一结算,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规范征地补偿费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一)明确分配范围和性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积极参与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确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上。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省级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分配比例的,要按照国务院规定抓紧明确。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二)分配使用报批程序及账务处理。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当土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三、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民主监督机制

  (一)全面落实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内容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经批准使用的土地补偿费日常开支监督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土地补偿费财务账目,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有权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账目不清的开支提出质疑,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对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的财务问题做出解释。收支和分配情况要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土地补偿费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了解的土地补偿费财务运行情况,都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好用好土地补偿费。

  (二)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切实建立并落实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对于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查出挪用或私吞征地补偿费的,要责成责任人将挪用或私吞的征地补偿费用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在搞好专项审计的同时,还要坚持和完善定期审计工作。各地要结合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发和建立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计算机网络监控体系,及时跟踪监控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征地补偿费管理指导工作的职责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必要性、艰巨性,把此项工作列入农村财务工作重点。要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严格监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资金的安全完整。

  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的指导工作,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积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专项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于不公开或假公开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账目,并监督其进行收支公开。2005年省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我部将组织抽查。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履行好应尽的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使用和监督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徒刑、劳役或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其刑期起算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徒刑、劳役或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其刑期起算问题的通知

195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刑事处分的贪污分子,其刑期如何起算的问题,各方面执行颇不一致,有的从逮捕日期起算刑期,有的从判决日起算刑期。最近各机关与下级法院对这问题提请本院解答的颇多。经与中央有关机关研究,决定: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徒刑、劳役或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其刑期应从判决确定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判决确定前在机关反省或限制行动自由的期间,除判决书已注明折抵外,均不予折抵;但在判决前如已经公安、司法部门羁押,或经宣布逮捕法办,虽未送公安、司法部门羁押,而事实上与羁押在公安、司法部门之看守情形相同者,其羁押或与羁押情形相同的限制行动自由的期间,应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印发《关于资助高中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资助高中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委办[2005]10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资助高中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实施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反映。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28日





关于资助高中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实施市委市政府的民心工程,切实解决困难家庭子女“读书难”问题,现就资助我市高中阶段困难家庭学生,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其家庭持有我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证》(以下简称“两证”)的我市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在校学生。



  二、资助金额



  从2005年开始,凡符合以上资助对象条件,在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读高中一年级的学生,给予每人每学年800元(即每学期400元)的学杂费资助;就读高中二、三年级的学生,给予每人每学年500元(即每学期250元)的学杂费资助。



  三、资金来源



  资助困难家庭子女高中阶段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学生户口所在的市、区财政和学生所在学校分担。其中市本级财政负担50%,学生户口所在的市、区财政负担30%,学校负担20%。



  四、资助办法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入学时,须持经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两证”之一(高一新生还需持县级以上招生部门发出的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录取通知书)办理注册和减免收费手续。



  (二)学校必须在春、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对受资助学生情况分类汇总。其中,学生户口与学校所在地一致的,汇总报学校所属市、区教育部门。各市、区教育部门会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江门市民政、财政、教育部门核定,作为下拨补助经费的依据。



  学生户口与学校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学校按学生户口所在市、区汇总后,报学校所属的市、区教育部门。各市、区教育部门会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江门市教育、民政、财政部门核定,分送学生所在市、区作为划拨补助经费的依据。



  市直学校将受资助学生的情况分类汇总后,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会民政、财政部门核定后,分送学生所在市、区作为划拨补助经费的依据。



  (三)各市、区财政局要根据学校减免收费的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区补助经费划拨到学生所在学校。市本级财政视各市、区补助经费到位情况,划拨市本级的补助经费。



  五、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一)市本级财政和各市、区财政拨付给学校的资助金,必须全部用于补充学生书费和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等开支。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者,要追回款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如发现有关市、区或学校应负担的资助资金不到位,市财政局将追扣并停发市本级的补助资金。



  (四)每年开学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要广泛宣传政府资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到政策资助。如发现有关部门或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意瞒报或不落实补助资金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凡过去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