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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6:37: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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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承担计划生育奖励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五)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二)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三)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四)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领。
  第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5元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支付全部。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由单位按月支付一半。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支付。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原单位支付到子女十四周岁止。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职工,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合同期止。
  (二)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三)个体工商户及雇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税前支出。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直接抚养子女方单位支付全部。直接抚养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也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独生子女保健费。
  (五)夫妻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亡的,由夫妻原单位支付;夫妻无单位的,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
  (六)夫妻一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双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全部。
  第七条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提出自愿不再生育的申请,经审查属实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费支付标准:
  2003年1月1日前达到再生育间隔的育龄夫妻,农村居民每户奖励1000元;城市居民每户奖励2000元。
  (二)申报程序:
  1、符合再生育政策放弃再生育的夫妻必须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再向村或社区(有工作单位的向单位)申请放弃再生育,填写《放弃再生育子女申报表》,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书。
  2、村(社区)或单位在15个工作日(含张榜公布10日)内核实申请人情况,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含张榜公布10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或单位二榜公布,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局。
  4、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在15个工作日(含张榜公布10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终审,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或单位三榜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签署终审意见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 放弃再生育奖励费的所需费用,由单位支付的,在单位福利费中开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的,由市、县财政按比例安排专项经费,具体承担比例以及管理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口计生委联合确定。
  第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下列办法免费享受《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免费接受基本项目的服务;在户籍地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服务的费用,可按省规定的标准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二)城镇未从业居民接受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可按省规定的标准到计划生育管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三)单位职工(包括聘用一个月以上临时工)接受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合法生育分娩费和产假工资,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四)省内未从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可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跨省未从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由户籍所在地按当地规定办理。
  (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按省、市规定的分级承担比例,从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条 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
  (一)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符合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二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奖励抚助费600元。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比例承担。
  (二)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
  (三)分配集体收益(包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份额。夫妻只一方户口且独生子女户口在本地的,增加2/3人份额;夫妻只一方户口在本地而独生子女户口不在本地的,增加1/3人份额。
  (四)划分宅基地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征地拆迁安置中,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统一方式安置被拆迁农民的,独生子女户可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自建安置住房的,独生子女户在支付重建安置房基础费的70%的款项后可多享受一人的占地指标。
  (五)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的标准、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的规定。
  (六)有条件的地方,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两个女孩后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夫妻,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十一条 单位职工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
  (一)男女双方系初婚,男方在25周岁以上、女方在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
  (二)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
  (三)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丈夫休护理假15天。
  (四)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职代会制定对独生子女入园、入学、就医给予补助的标准。
  (五)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有下列规定的休假待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由原单位按其本人基本工资5%的标准增发退休金,改制或破产企业按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执行:
  1、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只领证方增发工资);
  2、终身未婚或婚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时子女均由前配偶直接抚养,且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第十二条 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二)村(居)委会和单位应当将奖励政策、奖励对象、标准和奖励费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父母优待。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奖励费用必须全部退还。属于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放弃再生育,领取奖励费后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的,收回原支付的奖金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交纳奖金所孳生利息,属于《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还应按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县以上各级政府每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资金配套和奖励费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规范贸易融资业务审批程序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规范贸易融资业务审批程序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建总发[1997]160号文件,关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分工要求以及建总函字[1997]第570号、建外字[1997]第153号文件,关于加强远期信用证风险管理的精神,现将总行对各分行超权限贸易融资业务报总行审批的程序和有关要求通? 缦拢? 一、关于上报形式
分行向总行上报超权限贸易融资业务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总行有关授权规定,并遵照内部审批程序逐级审查,明确各级审查意见。
(二)以分行行发文形式上报总行。
(三)考虑到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的特点,有关文件可以先通过传真方式报送。传真发出后,即与总行国际部代理行处联系确认。正式文件以快邮方式寄送总行。
二、关于上报内容
(一)上报内容以进口开证为例,其他贸易融资业务参照执行。
(二)发文内容:
1.信用证的基本情况,包括信用证的金额、种类、期限,信用证报批原因,付款方式,涉及几方当事人的关系。
2.申请人、委托人(或最终用户)、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性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信等级、基本账户行、生产经营规模及范围、目前生产及销售、经营管理、财务效益和未来市场预测等。
3.进口信用证业务情况,包括进口产品来源、用途,进口许可、市场销售(使用)落实情况,市场进销价格和国内销售风险预测,还款资金来源、时间及用于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资金的收汇控制情况;信用证受益人基本情况,与进口商相互业务往来历史与现状、以往履约情况和通知行、
议付行名称等。
4.申请人、担保人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在我行负债余额,包括贸易融资笔数、金额,结清多少、余额多少、有否欠款;人民币及外汇存、贷款余额,在我行有否不良记录。担保人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情况。
5.保证金与担保措施落实情况:
(1)保证金金额、所占比例。
(2)以房地产或设备作抵押的,应分析说明抵押物价值及市场可销售性,有关抵押物手续须经公证。
(3)以存单、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做质押的,证实其真实可靠性,以提货单等物权做质押的,应分析其真实性、货物可销售性及市场价格的调查分析情况。
(4)属于第三方信用保证的,要对担保人能力进行分析。以银行金融机构担保作为付款保证形式的,须是信誉良好我行比较了解的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须是我行代理行。
(5)贷款承诺:采用我行分(支)行贷款的承诺作为付款形式的,须取得分行有关部门出具的信用证到期对外付款的贷款承诺书。
上述5种保证形式可单独或混合使用,但必须等值于或超过信用证开证金额。
6.属项目项下进口设备信用证(项目属于新建、扩建或技改),须提供该项目的合法性文件,包括审批部门的文件和项目评估报告,说明最终用户的项目投资情况与设备付款资金的筹措来源及还款准备。
7.一级分行对申请人、委托人、担保人及本笔信用证业务的评价,该业务带给我行的相关效益、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并按下述格式填写申请人、担保人(如有)开证前最新财务指标:

------------------------------------
| |总 资 产|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
| |-----|---|----|---|------|---|
| 客户 |负 债| |流动负债| | 长期负债 | |
|财务指标|-----|---|----|---|------|---|
|(万元)|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
| 年 月|-----|---|----|---|------|---|
| |所有者权益| |利润总额| |总资产利润率| |
| |-----|---|----|---|------|---|
| |资本利润率| |货币资金| | 存货 | |
------------------------------------
(三)打包贷款上报内容包括(二)中除1、3、6项外的其他条款,同时参照建总发(1997)第139号文件中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件要求。分行以发文形式上报总行时,必须附有相关文件,具体包括:
1.客户开证申请书。
2.分行信用证内部审批表。
3.进口商务合同涉及信用证付款条款和价格条款的复印件。
4.缴存保证金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担保文件(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证明文件)。
6.申请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开证协议书。
7.申请人、担保人上一年及当年最新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建设项目合法性文件:
(1)计委、经贸委立项批件;
(2)进口许可批件(如有)。
9.1年期以上(不含1年)远期信用证的申报还需提供:
(1)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2)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外管局批件。
10.总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三、关于报批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同一客户再次开证的,有关企业背景情况的内容可以从简;但需补充资信、业务往来情况与财务方面的新情况。
(二)一级分行不得将企业或二级行说明情况的文件、数字材料照抄照转,分行应提供调查核实意见。
四、总行审批时间及批复方式
(一)总行国际部设立贸易融资业务审批小组,负责对3亿元人民币(等值外币)以内(不含3亿元,以下同)的业务进行审批;3亿元以上、5亿元以内(不含5亿元)的,由国际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行长审批;5亿元以上的,国际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审批时间:自分行将所需审批材料报送齐全后,属国际部审批权限以内的,审批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国际部权限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国际部审批及分管行长审批的项目,总行国际部先以传真方式批复一级分行,随后正式发文;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的项目,由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拟文批复。



1998年2月16日
“防御性警务”十种表现及成因
段兴焱

在西方国家的医学院校,每一届学生毕业之际,都要面对古希腊的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的塑像庄严宣誓:“吾将以纯洁与神圣为怀,终生不渝”,希波克拉底的誓言体现了医疗文化所蕴含的仁爱性、道德性,这种千百年来传颂不衰的医疗文化中浓郁的人道精神正日渐式微,各地医疗纠纷诉讼索赔案例大幅攀升表明,医患之间的关系正有转化为切切实实的利益与法律冲突之势。
无独有偶,随着目前公安工作正处于一个从传统的社会治安管理模式,过渡到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社会治安管理,从而履行公安机关职责的转型时期,传统的警民关系日益如同医患之间的关系。警务过程中的过失与错误,亦难免被民众或部门诉讼、索赔、指责,同许多医生由于恐惧与患者“对簿公堂”、凡大病小疾均以“防御性医疗”来减免“差错”的对峙心理类似,当前,警察亦常常被警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差错”所困惑,且这种“差错”,无论是主观上的原因、还是客观上的因素所致,都难免遭遇诉讼、索赔、指责。因此,为避免或减少警务中的“弄刀者伤手,打跳者伤足”(诸葛亮语),“惹祸上身”,有的公安民警常常是“兵马未动”,“防御”先行,概括起来,有十种表现:
凡事以为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无所事事,故而,不求有功,但求无错。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算一算”出现“差错”的概率有几何?否则,“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一有“差错”,难免“都是自己惹的祸”,就“是祸躲不过”了,只有自觉“防御”万无一失之后,才敢谨慎上前,甚至“军令如山倒”,还得“稳坐钓鱼船”:是“直挂云帆济苍海”,还是“沉舟侧畔”让“千帆”先过?毕竟,如今凡事都可能“枪打出头鸟”,惟有“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是第一条。
警务中出了“差错”,虽明知责任在于自己,也懂得“好汉做事”应该“好汉当”,但以为“惧怕”担当责任后,非但“好汉”当不成,倒把自己逼入进退两难的境界。据此,为求明“错”保身,索性一不做、二不休,采取“补救”措施“防御”之,以保证“好汉不吃眼前亏”。有例为证:某派出所错误地放走一犯罪嫌疑人,之后被受害者投诉,事后,从所长到警员,竟个人凑资近万元给受害者作为“补赏”,以求其放弃投诉的权力,终究于事无补。如此“补救”的结果,一旦“大难不死”,则暗自庆幸“必有后福”,但当无济于事之时,则惟有怨天尤人:经验不够老道,手脚不够利落,后台不够牢靠。到头来,不定还会“心有不平一声吼”:谁说我这是“撞了南墙不回头”、为何他人不“撞”唯我独“撞”?这是第二条。
面对上门报警求助民众,虽不是从内心“冷、硬、横、推”,但也决非以诚相待,而是以“恐”相见,唯恐得罪了所谓“刁民”,“一失足成千古恨”。特别是“110”开通之后,“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都来“念”给警察“听”,起初,警察们尚能有“经”必“ 听”,天长日久,才发觉有的“经”,原本就不属警务范畴,自己根本“听”不懂,或“听”起来心有余而力不足,但又不敢不“听”,因为社会各界似乎早就全方位地认定警察是“远来的和尚会念经”,会“念经”自然会“听经”,会“听经”更应会“通经”,总之,你得博古通“经”!假若你以为这是非警务活动冲击了正常的警务工作,想要“遇到歪‘经’绕道‘听’”,即难免被人“较真”为失职、指责有悖于“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宗旨、是不称职的,到了这种地步,你就往往“百口莫辩”了。于是乎,与其如此“说不清、道不明”,以后凡碰到诸如此类的难题尤其是非警务活动,为了不“失职”而“称职”,干脆“惹不起躲得起”,来个“金蝉脱壳”。无怪乎有的人对此大惑不解:莫非如今真是“警察怕民众,民众怕流氓,流氓怕警察”不成?这是第三条。
对于非警务活动,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可能触及法律法规的众多非警务活动,不是据理陈述,晓其利害,进而倡导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办事,而是瞻前顾后,唯“令”是从,以为“端人家的碗”,就该“属人家管”。于是,诸如农村为催收农业税而扛猪揭瓦、实行计划生育而捆绑结扎、城市为市政规划而强制拆迁房屋等场合,便出现了奉“令”是从的警察身影,而一些警察也以为,此举虽于法不符,于理不通,于民情不融,但只要是与政府与领导高度“保持一致”、且在他们“防御”之后,再稍加“防御”自己的行为不至于太“过激”就行了,到时候,“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由他去吧”!这是第四条。
当本地“南霸天”、“北霸地”式的地痞流氓横行城乡、或是诸如黄、赌、毒之类的社会丑恶现象毒害一方之时,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斩草除根,以确保一方平安,而是心有“顾忌”,以为这些人和事的背后,必有某些“参天大树”级的政府官员或内部人员作保护伞,倘擅自处置,难免“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自己倘不知天高地厚地“蚍蜉撼树”,弄不好“大树”岿然不动,自个却莫名其妙地先行倒在大“树”下了。如此而来,最好的“防御”措施就是:每当因此招致民怨载道之时,就先行“隔靴搔痒”式的整治一番,对上对下暂且作个交代,待更高一级的领导闻讯“拍案批示”或俟“严打”展开,再“从重从快”乃至“不管涉及到谁,决不手软”也不迟。这是第五条。
对一些信手拈来、举手之劳的群众报警求助之事,不是速战速决,“马到成功”,而是按部就班、繁文缛节,“一个都不能少”。就像有的医生对头痛患者必作CT检查、对胃病患者必做胃镜检查、对腰痛患者必作摄片检查、对咳嗽患者必拍胸片检查一样,惟恐“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比如迁移户口,从提出申请到填表到审批盖章,从必须携带身份证到携带户口本、户籍证明、准迁证、结婚证、出生证等等,缺一不可,或即使手续齐全,只要是缺了某个旁证或领导签字,就“今天的事明日办”。如此“防御”的指导思想是:哪怕是让人们多几重奔波之苦,多几道埋怨咱办事效率低下的怨言,也要减免几分因自己在程序、材料上的过错而遭受的“非难”。至于对民众翅首以盼的大事、急事,更是小心谨慎,沉着“防御”,以免自己因好心“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而“乱了章法”,种下“忽视群众利益,草率从事”的祸根。这是第六条。
警务中受了委屈或是被个别民众告了“冤状”,往往不想替自己“讨个说法”,而要“打掉牙往肚里吞”,或即使有了“秋菊打官司”的念头,也以为是“秀才遇着兵,有理说不清”,于事无补。这是由于 ,在众多世人的眼里,千不该万不该,当警察的都不该“知法犯法”,而在公安机关内部,因为“从严治警”等缘故,也常常要求警察不论有无主观过错,一律先行自查自纠,再组织查处!甚至在给蒙受“冤假错案”之屈的警察“平反昭雪”之后,仍然要求他们“汲取经验教训”,做到“浪子回头金不换”,以时刻保证自已“洁白如玉”。只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经历如此深刻的“教训”,必然会使相当一部分人“吃一堑长一智”,反而更重视“防御”了,至于所谓的“回头浪子”,在他们看来,原本就成不了“金不换”的!否则,人们就不会有“一失足成千古恨”之说。到了这个时候,你再要求他“与时俱进、继往开来”,自然无从谈起。这是第七条。
经费无保障,装备无着落,技术无更新,于是,诸如赤手空拳斗持枪歹徒、破烂的吉普车追赶凶手的“宝马”、几只陈旧的照相机、镊子、钳子组合在一起便成了“勘查箱”之类的“老牛拉破车”、“鸟枪当炮使”的现象屡见不鲜,且“拉”得了一时是一时,“使”得了一日是一日。反正,“要想马儿跑,又不给马吃草”,如今财政下拨的“皇粮”不够吃,罚没的“杂粮”不敢吃,尚不知明天的日子是否“涛声依旧”?何况许多人的衣袋里还都还搁了一叠数月甚至数年无法报销的办案及差旅费发票呢。这就好比一匹马,倘若天天连“吃”都“不够吃、不敢吃”,自然也成不了“千里马”,因而,你也别指望他凡事都能“马到成功”,特别是在危、难、险、重之际,其没有“丢盔弃甲”、“抱头鼠窜”且能“防御”得“马在阵地在”,早已是功德。这是第八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是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的原则要求,但如今许多法律上的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已束缚了警察的手脚,令他们不得不处处小心谨慎,加以“防御”。比如说:面对大街上“站街女”搔头弄姿、“三陪女”穿梭其间、贩卖色情光碟的人招摇过市等轻微违法人员,你若想“赶尽杀绝”,见一个抓一个,又苦于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上的惩处依据,反之,你若是视而不见,社会各界则道你在“姑息养奸”;再如,对盗窃的立案标准,1992年公安部确立的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为标准”,然现实情况却是,这边公安机关立了刑事案,那边到了检察院,却要2000元为起点(经济比较好的地区的标准),弄得警察们无所适从,抓了又批捕不了,不抓或即抓即放,老百姓又说你“纵容犯罪”。诸如此类,有的时候,当警察便只有干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天由命罢了。这是第九条。
长久以来的宣传教育,常常格外强调公安机关预防犯罪的职能,否认影响发案数量的相关因素繁多而复杂,否认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不是控制发案数量的决定因素,否认发案数量的多少与社会稳定的相关性不像人们想像的那样密切,进而否认预防犯罪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就很容易使社会各界人士产生“犯罪预防是公安机关的事”的错误认识,从而,既加重了警察的精神负担,认为自己是“鞭长莫及”,又不利于警察宣传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预防犯罪,造成公安机关“孤掌难鸣”。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尽管公安民警在日后打击预防犯罪过程中“出生入死”,但违法犯罪现象照旧是居高不下,民众对违法犯罪现象照旧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乃至公安民警让他们为破案协助提供点线索、或作个旁证都成了“蜀道难,难于上青天”。天长日久,一些警察也难免要以“防御”不出大的“娄子”为己任。这是第十条。
诸如此类,不一而足。“防御性警务”不是公安民警的积极行为,而是他们一种被动的响应。它以降低广大民众对公安民警的信任、以损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为代价,非但无益,而且有害。固然,造成“防御性警务”的成因有多样,但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长久以来的体制中存在的弊端,使得许多警察不能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以保证警务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在法律职业化几乎成为全球化趋势的今天,中国的法律职业化建构尚是一个未曾真正启动的历史性大工程。从我们对公安机关的传统定位来看,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自身并无独立价值,惟有为“中心工作”服务,从土改、反右、大跃进、四清、到今天的以“改善投资环境”为中心,直至具体到为“重点投资业主”提供重点保护,都很难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髓。凡此种种,今天有些警察,正如《红楼梦》里贾宝玉对林黛玉所说:“我也知道,我如今不好了,但只任凭我怎么不好,万不敢在妹妹跟前有错处”,《十五贯》中的娄阿鼠也说过:“老爷说是通奸谋杀,自然是通奸谋杀的了”,既然“老爷”说的准“没错”,咱当警察的尤其是普通警察就只有像贾宝玉那样的恐惧“有错”了,至于如何避免“有错”,“防御性警务”倒不失为警务中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至于因此有可能进一步萌发寄生意识、转化为精神无赖,则另当别论。事实上,法律要公正,警务亦要权衡利弊,从法律固有的公正以及警察的职业道德角度看,一次悲剧事件的负罪感已足以惩罚警察终生。
二是,当旧有的法律法规在当前社会民主法制进程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发展,需要重新调整和修订。比如说,国家取消了收容送制度后,相关的配套措施却未能跟上去,以致警察在从事警务的过程中,对于那些在城市街头无正当职业四处流浪的人员、夜间无正当理由留宿街头的人员以及在公共场所伺机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现有法律法规已不足于让他们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你总不能时时处处强调公安机关“摸着石头过河”,因为“再好的水手,也有呛水的时候”,一旦“摸”着不慎 ,恐怕“石头”没“摸”着,倒把自个给“摸”进了“漩涡”。
三是,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警察的权益不够明确,对警察强调过多的只是责任和义务,而对怎样保障警察的权利、福利待遇乃至生命权力都很少涉及保障,即是说,要求“从严治警”的多,“从优待警”的少。特别是面临社会转型时期,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难顶用,出了问题则一古脑全推在具体从事警务活动的警察身上,《韩非子》云:“有福不及,祸来连我”,拿今天有的警察的话来解释,就是如今有了好事轮不到警察,一有坏事就与警察有关。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对一旦确定有“过错”警察的惩处,有关部门甚至完全不考虑惩处的“游戏规则”,更多的则是依附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所谓“天理”、“民愤”,一会儿是“天理难容”,一会儿又是不从严从快“不足于平民愤”,使得许多警察对警务活动中遭遇的真正委屈根本无从诉说。
由此而来,当医患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之时,一位医生曾感叹地说:“当医患矛盾的解决必须以惊堂木的厉声替代生命关爱之音时,我们离医学的人文精神远矣”,那么,我们能否可以同样说:“当警民矛盾的解决必须以惊堂木的厉声替代人的生命财物关爱、守护之音时,我们离警界的人文精神远矣”,如此一来,离公安机关越来越近的倒只有“防御性警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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