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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4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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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注[200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7号令),自今年4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质检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部分质检部门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如何正确标注出现了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规范有机产品标注行为,统一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加强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有机认证产品的安全质量,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
二、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也不得在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的同时,标注“无污染”或“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
三、《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适用于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对于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单独标注“无污染”或“纯天然”等文字的,可按照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劳动部关于劳动定额定员行业标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劳动定额定员行业标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1991年5月15日,劳动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为了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体系,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标准化工作的统一规划,现对劳动定额定员行业标准归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劳动定额定员行业标准由劳动部归口管理,负责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劳动定额定员行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报送工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和标准的审查工作。今后,各有关部门的劳动定额定员行业标准送审稿要按规定程序由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三、劳动定额定员行业标准代号为:“LD”。为了维护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严肃性,未按《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制定的标准,劳动部不予统一编号和发布。
附件: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略)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

195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你院8月19日华法民五字第4536号函对山西省人民法院所提:“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的问题”的请示,经与中央政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患精神病者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治好的,若夫妻一方患有不能治好的精神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患者又经医生或当地群众证明确为不治之症时,法院应准其离婚。另一种是可以治好的精神病,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法院应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可根据其实际婚姻情况,即行判决,但在处理上,必须注意以下各点:
(一)分析患者得病原因,医生诊断结果,目前病状,结合群众意见,慎重处理。
(二)此种案件,在判决确定前与判决离婚后,均必须对患病者的监护与生活作负责的处理。患病者如系退役革命军人,应请示当地党政机关审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