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各类用人单位全员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政发〔2006〕110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各类用人单位全员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各类用人单位全员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已经2006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张掖市各类用人单位
全员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依法保障劳动者享受医疗保险权益,切实解决用工不参保、患病无人管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雇工、农民工(以下称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按现行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范围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外埠用人单位驻张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职工;
(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及其职工;
(六)上述各类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第四条 税务、工商、建设、卫生、安监、民政、交通、公安、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相关注册登记、许可证审核发放、年检年审、监督监察等工作时,应当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情况列为重要内容或必备条件,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发改、财政、国资、国土、经委、粮食等部门在企业、事业单位产权转让、资产变现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协助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清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其收入优先留足用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费用。
第二章 登记和缴费
第六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居民身份证;
(三)职工工资和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发放册;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类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其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月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第九条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对难以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非工薪收入者,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条 各类用人单位缴费按应参保人员工资总额(含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超过本单位参保人员33%的,其退休退职人员单位缴费按养老金总额的8%缴纳。
第十一条 因破产或撤销、解散等依法终止的各类用人单位,其退休退职人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没有接受单位的,应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实际支出数额,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这部分人到70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农民工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有固定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流动性大、按本规定参保缴费困难的农民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具体费率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稽核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各类用人单位履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瞒报、漏报、拖欠医疗保险费或未参保缴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类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患病治疗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
各类用人单位无故不报销医疗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报销,逾期不报销的,除按前款规定报销医疗费外,应当按照应报销医疗费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患病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十八条 各类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用人单位或其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用人单位或其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各类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各类用人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不设帐册造成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用人单位或其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各类用人单位伪造、变造医疗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各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各类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各类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且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建议书,提请各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不予评审先进和荣誉称号,并在各类评比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各类行业主管部门在资质年审年检时不予通过;税务部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工资总额不予在税前扣除;金融机构应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取消授信。
第二十五条 各类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张掖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类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各级财政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其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医疗费用的结算等,依照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以及已破产或撤销、解散等单位未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由代理劳动保障事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现行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社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就业再就业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张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管一字[2003]41号
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全面掌握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现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目的,《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范围
这次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评估的对象是有相对独立的人事、 财务、生产经营权的物探、钻井、油建、采油、井下作业、测井、录井、集输、储运、海洋工程等与石油天然气开采直接相关的各油田企业。隐患严重、重大危险源集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是这次安全评估的重点。
二、评估的方法
着重从基础工作、基本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各石油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分专业制订详细的评估办法。
通过安全评估,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评估表》(见附件)的要求,将企业的安全等级划分为:“A(好)、B(一般)、C(差)、D(不合格)”四类。
三、时间安排
各单位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评估表》的总体要求,于4月底前完成评估的具体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并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5月开始组织实施,10月底前完成,11月将评估工作总结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评估的要求
各单位要做好安全生产评估工作的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并加强领导,强化抓好落实,以保证这次评估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将评估工作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互相促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从8月份开始进行抽查,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督查。
五、评估的组织与实施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领导,各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附件: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评估表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附件: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评估表
企业简介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详细地址
生产规模
从业人数
专职安全管理人数
评估标准
项 目
评 估 内 容
分 值
得 分
安全机构及制度建设(30分)
安全机构建设
(10分)
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
6
专业技术安全人员配备情况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
4
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并能够不断改进
2
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有效
2
危险作业审批程序是否完善
2
安全管理体系
(10分)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3
是否按计划进行内部评审
4
是否制定持续改进计划
3
职工权利保护(20分)
安全培训、教育 (12)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2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情况
2
消防知识培训与演练情况
2
海上救生培训与演练情况
2
工伤保险缴纳(3分)
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3
劳动合同(2分)
劳动合同中安全生产项目是否合法
2
劳保用品发放(3分)
是否制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3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10分)
投产前(7分)
建设项目立项前是否进行了安全条件论证
1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安全预评价
2
是否对设计方案中安全专篇进行了审查
2
投产前是否进行了安全验收
2
投产后(3分)
专项安全评价情况
2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情况
1
评估标准(续)
事故防范措施
(30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5分)
特种设备设施档案是否齐全
2
特种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情况
3
安全检查与现场管理
(5分)
是否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2
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1
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
2
危险源监控(5分)
危险源档案是否齐全
1
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到位
2
是否建立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2
安全投入(12分)
是否具有重大隐患识别机制
1
是否遗留重大隐患
3
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2
安全投入是否满足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6
应急预案(3分)
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1
应急预案报送相关部门情况
1
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1
事故管理(10分)
安全指标考核
(4分)
是否制定了安全指标
1
事故是否控制在安全指标内
3
事故处理(6分)
事故情况(重伤、死亡)
2
事故结案情况,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是否规范
2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落实情况
2
合 计
100
说明:1、企业安全程度分类标准:A类>89 分;B类 80-89 分;C类 70-79 分;D类 <70分。
2、从事海洋石油作业员工需进行海上救生培训和演练,陆上石油企业无此项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