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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奶牛良种繁育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09 17:2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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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奶牛良种繁育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奶牛良种繁育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6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2月15日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管理,规范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经营秩序,提高奶牛品种质量,促进奶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良种繁育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奶牛优良品种的引进和推广,推广和实行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先进实用技术。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奶牛良种繁育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旗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奶牛良种繁育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奶牛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奶牛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奶牛的系谱。
旗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奶牛的系谱。
第七条 奶牛繁育应当实行人工授精或者胚胎移植。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奶用种公牛进行种畜鉴定,合格的种畜方可用于人工授精。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鼓励使用和允许使用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八条 从事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并实行年检制度。不具备发证和管理条件的旗县区,可以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并管理。
第九条 从事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品种符合本市奶牛改良方向区域规划和良种繁育规划;
(二)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三)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四)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合格;
(五)兽医卫生条件合格。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0日之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经营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必须在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鼓励使用和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之内,并附有种畜系谱、《种畜禽合格证》和兽医检疫机构出具的《种畜禽健康合格证》。
奶用种公牛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从非疫区购进,购进的奶牛及奶用种公牛要进行现场检疫,防止疫病传入。
经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入本市经营国外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从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人员,必须取得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动。
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动的人员,必须填写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奶牛系谱及系谱汇总登记表,将奶牛系谱交饲养奶牛的单位和个人保存,并将系谱汇总登记表报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从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动的人员,必须使用有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鼓励使用和允许使用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必须严格遵循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饲养奶牛的单位和个人对实行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奶牛,应当按照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系谱,保存完整的系谱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饲养奶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时,应当选用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鼓励使用和允许使用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十七条 从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仍然从事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鼓励使用和允许使用之外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四)经营未附具奶牛系谱、《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禽健康合格证》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第二十条 未取得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器材,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人工授精、胚胎移植器材。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执业资格证书。
(一)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仍然从事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活动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填写系谱及汇总表的;
(三)使用无经营权单位和个人经营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四)使用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鼓励使用和允许使用之外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造成单位或者个人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参与和从事奶牛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奶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执业资格证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奶牛良种繁育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1.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包括油气集输、油气储运、油气处理加工、注水和采出水处理等)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Petroleum Exploration & Design Engineer。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建设部为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建设部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部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

  (二)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技术咨询;

  (三)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修改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由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追偿。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由建设部确定。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完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条 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为2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3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石油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油气储运工程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金属材料工程等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本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④197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大型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大型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工程项目3项及以上,或中型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的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职务,负责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达到本办法(2)“技术业绩和资历”中第①项规定的业绩,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石油天然气专业)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程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

  (三)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送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四)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报建设部、人事部。两部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建设部、人事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委托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6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复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员材料送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开展“转机制、练内功、抓管理、上水平”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开展“转机制、练内功、抓管理、上水平”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经国务院批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将由事业改为企业,并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勘察设计新机制。为加速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我部决定,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在全国勘察设计单位中开展“转机制、练内功、抓管理、上水
平”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活动”的意义和主要目标
深入开展“活动”,引导勘察设计单位抓管理、练内功,努力转换经营机制,是实现事业改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是全面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勘察设计技术水平的措施;也是增强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全面走向市场的客观要求。
通过“活动”,在三年内达到以下目标:
——三年内基本完成事业改企业的任务,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强化项目管理及经营、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使企业素质显著提高;
——勘察设计能力、技术、质量水平、技术装备现代化程度及企业效益明显提高和改善。
管理基础好,技术实力雄厚,装备先进的大型勘察设计企业,特别是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要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尽早实现与现代化企业制度接轨,与国际市场接轨,带动整个行业的进步。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事业改企业的步伐,搞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凡创收能力较强,自身活力较大,能够做到自负盈亏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尽快改为企业。暂不具备改企业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地改为企业。
勘察设计单位事业改企业,可以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不变的前提下,相应改为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规;也可以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的基础上,直接改为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大型勘察设计单位要向集团公司发展,中小单位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国有民营和租赁制等国家允许的资产经营形式。
勘察设计企业要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向产权明晰、责权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过渡。
(二)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
勘察设计企业要转变在计划经济、事业体制中形成的旧观念,增强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树立自主自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思想。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决策体制和监督体制,实行科学预测、超前决策,制订发展规划和经营战略。根据生产
经营需要,调整和重组企业的管理、生产和辅助生产机构,剥离后勤服务部门,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形成科学完善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三)增加技术投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制订技术进步规划。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建设〔1989〕608号文《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分配比例,提足用好技术开发费。其中,上交主管部门的部分也应用于技术开发和业务建设,以增加技术进步的投入。加
速技术装备现代化,优化硬件配置,搞好软件集成化、网络化和多媒体以及专家系统的应用,积极开发、消化、吸收新技术,加快企业技术更新。改革设计程序,推行版式设计,推广标准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切实提高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和技术水平。
加快商品化步伐,以技术开拓市场、占领市场。提高勘察设计产品、可行性研究以及工程化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软件包、基础设计、CAD软件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扩大咨询、评估、监理、采购、承包、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服务面。结合设计专有技术,实行技工贸一体经
营,增强企业对市场的适应能力。
(四)完善工效挂钩,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有关政策,结合勘察设计工作的特点,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同时考核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和企业发展后劲。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比例不低于浮动总比例的75%;技术水平、企业发展后劲不高于25%。把职工的积极
性引导到提高质量、技术水平和工程效益上来。
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责任制,认真纠正任意划小核算单位,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的倾向。积极推行按项目考核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处理好院、所(室)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以及企业的积累与分配关系。
勘察设计企业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后,可组织职工开展业余设计和技术咨询服务。按照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财工字(1991)89号文《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业余设计收入的20%,技术咨询收入的10~15%
,可以分配给职工,其余纳入单位正常收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要以工程项目为中心,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型工业设计院,要向国际工程公司靠拢,实行专业科室与项目组相结合的矩阵式动态管理体制,健全项目经理考核、聘任制度,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围绕项目深化全面质量管理,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
,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认真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严格财会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实行全面经济核算,节约各项开支,加快资金周转。
继续搞好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使企业各项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电脑化。积极应用光盘存储图纸档案新技术,加速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
(六)培育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反对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坚决纠正“地下”设计和无证设计。提倡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讲究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工的责任心、事业感,建设一支过硬的职工队伍。院长(经理)要严格管理,以法治院,做到有章
必依,违章必纠,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培育企业文化,树立企业精神和形象,增强企业的内聚力。
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已改为企业的和尚未改为企业的单位,都要积极参加这一“活动”。要按照国内外同行中的先进水平和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对比,找出差距,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开展“活动”。
三、“活动”的组织与推进
各级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应协助申请事业改企业的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支持帮助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单位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结合“活动”,贯彻落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按照条例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实行政企
分开,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依法开放、培育、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解决问题,发现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建立定期总结汇报制度,每年年中和年底,各部门、各地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将“活动”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送我部勘察设计司。
四“活动”成效的检验
为检验“活动”的效果,逐步形成对企业的激励机制,实行如下检验办法:
(一)“活动”检验的具体标准
大中型勘察设计院1997年底应达到以下考核指标,小型勘察设计院的考核指标由各部、各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制定:
1.人约产值达5万元以上,非勘察设计收入占总收入的30%以上;
2.CAD绘图率达80%以上;
3.国有资产(含企业资产)年增值率为8%(按不变价格);
4.创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1项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90年代初水平。
(二)主要评价指标排序
勘察设计企业试行以下四项主要评价指标:
1.企业总收入(营业额)
2.实现利税
3.企业资产占用量
4.科研成果、优秀勘察、设计等获奖项目的数量、级别和优良品率。
每年六月前,我部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公布四项指标综合排序前100名企业名单。上述评价指标将在试行过程中逐步改进,形成科学的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199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