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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

时间:2024-07-22 08:26: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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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党的作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烟草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决定》确定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对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结合烟草行业实际,以密切党组织同干部职工的联系为核心,以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目标,集中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国家局党组在反复学习《决定》并调查研究后,特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是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新考验的迫切需要。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性质、宗旨、纲领、路线的重要体现。

  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总体是好的。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重视党的作风建设,近年开展的“三讲”教育、党性党风教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决定》指出的党的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行业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有的思想解放不够,规范改革创新意识不强,缺乏打开新局面的思路、魄力和干劲;有的不重视理论学习,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刻苦钻研,满足于一知半解,或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学而不悟、学而不用;有的不深入基层,不深入实际,不深入群众,对干部职工的疾苦充耳不闻;有的弄虚作假,热衷于图虚名,摆花架子,做表面文章;有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维护小团体利益、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利益;有的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不交流思想,不沟通情况,闹不团结,个别领导喜欢个人说了算;有的工作不扎实,作风飘浮,推诿扯皮,不能沉下心来研究问题、扑下身子抓工作,布置任务笼而统之、大而化之,“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有的浮躁浮夸,吹吹拍拍,拉拉扯扯,不讲原则;有的讲排场、摆阔气,大手大脚、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贪图享乐;有的交友不慎,与不三不四的人称兄道弟,极不正常;有的以人划线,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有的拉关系、走门子,贿选拉票,跑官要官;甚至有的以权谋私、以烟谋私,违法违纪,跌入犯罪深渊等等。对上述现象,干部职工很不满意,已成为群众议论批评的热点焦点。各级党组织当务之急是要抓住干部职工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放,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让干部职工尽快看到改进作风的实效,使人心悦诚服,增强信心。

  各级党组织要从事关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定》上来,努力把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进学风,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素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内生活;标本兼治,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制止铺张浪费;任人唯贤,用好的作风选拔作风好的人。

二、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加强和改进烟草行业党的作风建设,必须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大力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坚持规范、改革、创新的工作重点,推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着重解决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存在的盲目乐观、故步自封的自满情绪;墨守成规、一成不变的思维定势;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精神状态。从实际出发,认识新事物,适应新要求,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使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要把立足点放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上,大力推进理论创新、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树立市场经济的新观念,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烟草行业提出的新要求,努力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教育、党的思想路线教育、基本国情和基本路线教育、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增强规范、改革、创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倡力戒事务主义,大兴勤奋学习之风;力戒享乐主义,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力戒拜金主义,大兴廉政勤政之风;力戒形式主义,大兴真抓实干之风;力戒官僚主义,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三、改进学风,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素质

  党员干部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加强经济理论、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学习,提高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要紧密结合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理性思考,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要努力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各级领导干部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要不断改造主观世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中央“十五”期间干部培训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已经确定,国家局党组也制定了《2001年一2005年全国烟草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明确了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年轻干部的教育培训。对行业内处级以上干部,要分期分批安排进各级党校学习,党组织要事先制定计划,逐人落实。通过区分层次、突出重点地抓好理论学习,逐步健全和完善理论学习领导责任制、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和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要抓紧学习世贸组织“制定规则、开放市场、解决纠纷”三项主要职责,尽快掌握世贸组织成员国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并认真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尽快熟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入世”后对烟草行业的影响,转变管理经济的方式,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提高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的能力,趋利避害,把压力变为动力,在挑战中抓住机遇,在变化中站稳脚跟,在竞争中健康发展。

四、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

  贯彻《决定》,核心问题是保持党组织同干部职工的密切联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关心群众。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拓宽联系群众渠道,健全定期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制度。把群众路线贯穿于领导决策的全过程,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凡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改革,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考虑职工群众的承受能力。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把“上访”变为“下访”,主动深入到困难大、矛盾多、问题复杂的单位,倾听意见、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解决问题、凝聚人心。

  要关心职工群众疾苦,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听真话、察实情、访民意,掌握职工群众在想些什么,盼些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尽最大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密切干群关系,归纳起来就是“深入”两字,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基层,解决那些组织结构调整企业中职工的困难,妥善安排好分流职工的工作。国家局机关倡导和培育“敬业、务实、高效、廉洁”的机关新风,处以上干部要坚持每年不少于5天时间到基层参加一线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帮助解决问题。在2002年的“调查研究年”和“作风建设年”活动中,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本职工作,突出重点,调查研究一、两个问题,特别是调查研究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入世”后我们应采取的对策等问题,重点解决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各级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尽快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从繁杂的应酬中摆脱出来,大力压缩会议和文件简报,切实改进会风和文风。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坚决减少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大力压缩文件简报数量,压缩文件简报报送范围,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国家局机关要带头精简会议、文件和简报,做到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开,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的就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尽可能安排在行业内饭店招待所召开。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文件一定要短,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能用电话协商解决的问题就不发文,国家局机关没有办简报的司局不再新办,已经办简报的司局只保留一种。文件简报,既要加强对全局工作的指导性,又要注重在具体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注意改进文风,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言之有物,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切实可行,反对空话套话,不搞形式主义。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推动信息化建设,从源头上解决文山会海问题。国家局党组将对各单位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内生活

  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领导方法,规范领导班子决策的范围、规则、程序和方法,坚持重要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做到程序规范、决策正确。各级党组(党委)要健全党委议事规则。领导班子内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一把手”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以身作则,胸怀宽广,作风民主,知人善任,加强与班子成员的沟通、协商,发挥副职作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协助正职把好关,为正职分忧解难。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发现不良苗头和问题要互相提醒,不断增强党组(党委)一班人的团结。

  要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坚持维护中央的权威,和中央保持一致,保证政令畅通。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允许各行其是、擅自行动。

  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发[1995]3号),保障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方面的权利得到正确和充分行使。拓宽党内民主渠道,把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同时保证下级党组织和基层党员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以便集思广益,改进工作。

  各级党组(党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认真抓好会后整改工作。上级党委要加强对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并接受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和检查。坚持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制度。

六、标本兼治,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要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各级党组织一靠教育,二靠制度,三靠监督,促进党风好转。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提高党员干部端正党风自觉性的需要。对党员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正廉洁,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好一支“政治坚强、廉政过硬、团结有力、作风扎实、结构优化、业务精通”的领导干部队伍。

  要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坚持逐级负责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和诫勉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抓好烟草行业“两烟”生产经营、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多元化投资等方面源头治理工作。

  各级党组织必须旗帜鲜明地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处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以烟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案件,查处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利用职权私分、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查处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案件,查处处以上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重大案件不及时查处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制止铺张浪费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讲修养、讲道德、讲廉耻。加强对党员干部行为的管理和约束,防止追求奢靡腐朽的生活方式。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高消费娱乐,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许擅自出国(境),有关单位不准越权审批,必要的出国(境)访问和考察,必须上报主管部门核准,不准经旅游渠道出国考察,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参加地方组团或行业外组团,要按秩序报批。领导干部在行业内出差,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前呼后拥。严格控制“接待费”使用范围,不搞超标准接待。

  要强化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经费按预算支出,不得随意追加,加强资金监管,严禁设立“账外账”,坚决取消“小金库”。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遵守财经纪律,反对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大手大脚的享乐主义行为,严格控制各类形式的庆祝、纪念、研讨、表彰、奠基、剪彩活动以及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考核。

八、任人惟贤,用好的作风选拔作风好的人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的标准和程序。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努力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必须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严格遵循干部工作原则,坚持任人惟贤,不准任人惟亲;坚持五湖四海,不准搞团团伙伙;坚持公道正派,不准拉关系、徇私情;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持按程序办事,不准临时动议。要负起对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核和监督的责任,加强对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的考核,把干部作风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重用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拓进取、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拥护的干部。

  进一步改革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积极推进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运用“三讲”教育的成功经验,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性管理和监督。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加大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干部招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专家评选等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推行干部交流、轮岗和回避制度,加大对“一把手”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流力度。改进干部考核考察方法,逐步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差额考察制度。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程序和办法,既要尊重民意,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严肃查处贿选拉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选人用人中的问题。加强对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管理,严禁增加机构编制和超职数配备干部。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跑风漏气、封官许愿、弄虚作假、跑官要官等行为。

九、切实加强对党的作风建设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抓紧抓好。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健全本单位“一把手”带头抓党建的责任制。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完善“三讲”教育后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加以改进。机关党组织要在党组的指导下,做好党的作风建设工作,使机关干部带头转变作风,改进工作。要把党的作风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统筹规划,以抓好党的作风建设为突破口,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要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为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好、贯彻好、实践好《决定》,用《决定》精神规范自己的言行,率先垂范。同时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本单位的作风建设,每半年检查一次作风建设的情况,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的作用和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

  各省级局党组(党委)要对照中央《决定》和国家局党组贯彻意见,找出、找准当前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抓好所属单位的作风建设。国家局党组将派出工作组,对落实中央《决定》和国家局党组贯彻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号召,全行业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以新的精神风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




黑龙江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票市场管理,正确运用股票方式筹集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票,系指股份制企业依法定程序发给入股者的股份所有权凭证。股票持有者享有按股分红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亏损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本省股票的主管机关。
企业发行股票必须经省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非股份制企业不得发行股票。
第五条 企业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产,扩大流通,举办新兴产业。
第六条 股票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但不准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七条 发行股票应坚持自愿认购的原则,不得用行政手段强行摊派。
第八条 凡由国家出资和以国家财产作价出资认购的股份,由国家拥有股权;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份,由单位拥有股权;个人认购的股份,由个人拥有股权。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认购股票,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有权拥有和自行支配的资金,不得用国拨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和财政预算内资金购买股票。
第十条 新建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30%。现有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的30%。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应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行股票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发行股票章程。
(四)当地人民银行提供的效益预测可行性报告。
(五)发行股票的信誉评估报告。
(六)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行业归口部门和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批准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再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在前两年内无经营亏损。申请时除应提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关于再次发行股票的决议。
(二)近两年内的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的股票,应为不定期限的记名或不记名式股票,并以人民币计值。
第十四条 股票的票面格式须经省人民银行审定,并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股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标明“股票”字样。
(二)企业名称。
(三)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四)股票面额。
(五)发行日期。
(六)股票编号。
(七)企业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股票经批准后可以自行发行,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发行单位对委托单位和股票购买者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批准发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股票发行工作,并向批准机关报告实收股金情况。逾期未发行的股票不得再发行。
第十七条 凡发行股票的企业,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年度会计报告,并定期向股东公布企业经营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股、集体股、个人股应实行统一的分配标准,红利、股息的分配之和不得超过股票面额的30%。

第三章 转让管理
第十九条 股票转让分为上市转让和非上市转让。上市转让系指通过证券交易机构的转让。非上市转让系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机构的协商转让。
第二十条 上市转让仅限于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非上市转让遵照国家规定和企业章程办理。
第二十一条 股票上市须由发行企业提出申请,报省人民银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银行有权对上市股票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有权取消股票的上市资格。
第二十三条 股票转让只限于现货交易。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机构应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股票转让情况。省人民银行有权对股票转让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股票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银行有权按下列规定处理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股票实际发行额超过批准金额的,限期清退或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擅自发行额和超过批准发行额2-5%的罚款。
(二)股息、红利分配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超发额的同等金额罚款。
(三)交易机构擅自进行买卖未经批准上市的股票,处以交易额5%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通知开户银行扣缴罚款。
第二十八条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6月18日

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做好深圳市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家《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含外商独资企业),应当履行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市、区人民政府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机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安置机构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 从深圳市应征入伍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异地入伍由深圳市安置的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用工指标,实行计划单列,可预先安置,等计划指标下达后统一结算。
第五条 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退伍义务兵的接待、转送、培训、社会保险和临时困难补助。
前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应落户籍地三十日内,应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所在地兵役机关和安置机构报到,办理预备役登记,凭安置机构的证明到所在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和粮食供应关系。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深圳市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建又确有困难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帮助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
(二)对有专业特长的,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应优先予以录用;
(三)对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当地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帮助解决所需场地,优先提供贷款,优先供应生产资料;
(四)入伍前户口随父母,服役期间父母正式迁居城市(系自理口粮户口),退伍时要求随父母落户,并且符合有关落户规定的,可在城市落户(系自理口粮户口),安置机构不负责分配工作。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八伍前是深圳市农业户口,退伍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机构在户籍所在地的镇办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有关部门应免征城市增容费:
(一)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规定转为城市户口条件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所在村的耕地部分或全部被征用、并愿意服从分配的。
第九条 对入伍前是城市户口,且没有参加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在其回到应落户籍地之前,由市人民政府下达预分劳动指标,区人民政府负责一次性安排工作。具体安置由劳动部门会同安置机构负责。
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外地,服役期间父母迁入深圳市(系城市常住户口),退伍时要求到其父母所在地落户的,由其父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经市安置机构批准,可在深圳市安置,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收二、三等伤残退伍义务兵的单位,不得歧视伤残退伍义务兵;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
第十二条 患有精神病或麻风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在其退伍前,部队应征得应落户籍地的安置机构同意后,派人护送到商定的单位。需要入院治疗的,由当地民政、卫生部门接收治疗。住院期间所需医疗费、医药费和住院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退伍义务兵所在区的地方财政经费开支;
(二)入伍前为正式员工(含合同制),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部门支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原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对退伍义务兵安置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安置单位和退伍义务兵应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安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辞退所安置的退伍义务兵。
对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重新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劳动部门或职业介绍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介绍其就业。
第十四条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的,退伍后应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已分立的,由安置机构指定分立后的单位安置;原单位已终止的,由劳动部门会同安置机构负责安置。
第十五条 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复学的,原学校应在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深圳市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学校应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置机构不负责分配工作:
(一)不具备《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四)退出现役后超过三个月不到安置机构报到或不办理预备役登记的;
(五)退伍后接到分配工作通知不按规定期限报到逾期一个月的,或不服从分配工作的。
第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从被批准入伍之日起至被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一年计算。
城市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待分配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与所在单位员工享有同等待遇。
入伍前是民办教师、退伍后仍被聘为民办教师的,其入伍前的教龄、军龄和退伍后的教龄一并计算为连续教龄。
第十九条 安置单位对按规定分配到本单位的退伍义务兵,不得实行学徒制和试用制。安置单位初次确定退伍义务兵的工资级别,不得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员工的平均标准工资。
对在部队荣获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其工资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高定一级。
第二十条 被安置的退伍义务兵与安置单位的现员工,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在同等条件下,安置单位对所安置的退伍义务兵优先分配住房。
第二十一条 入伍前是本市城市户口待业人员,服现役期间的军龄按第十八条规定计算为工龄的,其应补交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区财政拨付,由安置机构缴纳。
入伍前是正式员工,其应补交的社会保险费用,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拒绝接收或故意拖延接收退伍义务兵的单位,劳动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批准该单位的用工指标;对单位负责人,有关部门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过去所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