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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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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苏建金管[2005]138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我厅制订了文件备案、工作通报、检查考核、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定期交流、专家咨询、会商协调等八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建立八项制度,是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市要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根据岗位职责对有关制度进一步细化,逐步加大各项制度的落实力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在八项制度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直接向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反映。

  附件:《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

江苏省建设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八项工作制度

  一、文件备案制度。备案制度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加强行政监督的重要形式。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各市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通知、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规程、细则等,在发布实施同时,必须报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以下简称监管办)审查备案。监管办为每一个市建立完整的监管档案,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监管档案的收、发及管理,做到分类装订归档、资料完整、方便实用。

  二、工作通报制度。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每年3月15日将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让主管部门知情,让缴存人知情,让社会公众知情。各市要根据建设部等四部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和《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苏建金管[2005]54号),每年在2月底前,将上年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年度报告上报。所报送的资料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严禁虚报、瞒报、迟报。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要对全省和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通报,发挥激励和警示作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编印《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简报》,不定期刊(摘)登全国、省有关文件以及各市有关信息,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供各地借鉴参考。

  三、检查考核制度。各市要对相关业务部门和分中心(管理部)进行全面考核,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定期进行检查。监管办要每年组织对3个以上的市管理中心进行现场全面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业务考核。要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由各市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相应处理,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四、人员培训制度。各市要建立职工继续教育制度,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职工进行金融、法律、财会、计算机等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加强对职工的法规及业务培训,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及时获得充分的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和行为规范的最新文件和资料。监管办要建立“江苏省住房公积金网站”,汇集所有涉及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个贷、国债业务的文件,按业务设立多个频道,开辟论坛专区,为监管和被监管机构的人员自学提供一个网络平台,为培训提供电子化手段。监管办要组织各市开展定期业务学习与培训。

  五、工作例会制度。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依照章程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召开归集、个贷、提取、资产保全、信息网络、会计与统计及综合业务例会,通报上期工作完成情况,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经验,布置工作。每次业务例会一般要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备忘录。监管办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上期全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和业务指导。

  六、定期交流制度。各市要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分中心(管理部)进行横向交流,在对比中借鉴经验,弥补不足,共同提升业务管理水平。监管办要根据厅工作安排,每半年,召开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情况分析会,分析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工作成果和面临形势,总结交流经验,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和工作打算。通过横向交流,上下交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七、专家咨询制度。省设立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财政、金融、财会、审计、经济、房地产、信息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为全省公积金监督管理提供业务技术方面的支持和咨询服务,对重大监管决策事项和理论问题展开专项调查研究,对重大监管决策出台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决策可以向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

  八、会商协调制度。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涉及多个部门或处室共同研究解决的工作,要明确由一个处室牵头为主、相关处室配合的协调制度。各牵头责任处室对协调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在协调中应严格按要求,按时、优质、高效地完成协调事项。对协调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争取主动,创造条件,力争使协调事项得到圆满地解决。监管办根据省建设厅要求,要继续推动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十个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文件的协商会办,履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防范和处置风险,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安全形成合力。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合理筹措和专项使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以下简称单位住房基金)是指按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由国家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共同筹集,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单位住房基金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筹集,主要来源是: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提取和划转的各项资金,须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定,按现行财务办法列支后,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五条 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支出。主要用于: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住房建设;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
已售住房共用部分的维修支出从单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制定。
第六条 单位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是单位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单位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同时,应编制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住房基金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度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增减因素,编制单位住房基金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在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对住房基金收支实行单独核算。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单位住房基金银行专用帐户,以及编制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的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按有关法规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

(第二批)的决定

  根据政府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对于政府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的深化,其中有些文件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了。有的年代久远,管理措施已不适用;有的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有的管理规范与新的规定相抵触;有的内容不合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了一些不合理的负担;有的办事程序繁琐,不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有的管理权力交叉,实行多头管理,当事人无所适从。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本次废止省政府规章8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7件、省政府部门文件120件。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 一、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件)

       二、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目录(17件)

       三、第二批废止的部门文件目录(120件)

  

附件一: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件)

  序号名    称文   号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实施方案(试 行)》的通知 吉政发〔1989〕40号 省政府

  2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1991年省政府第51号令 省政府

  3 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992年省政府第57号令省政府

  4 吉林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1993年省政府第10号令 省政府

  5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 施办法 1994年省政府第17号令 省政府

  6 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94年省政府第18号令 省政府

  7 吉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1995年省政府第33号令 省政府

  8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乡镇集 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 行规定》的决定 1997年 省政府第85号令 省政府

附件二: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

  文件目录(17件)

  序号名    称文   号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 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年吉政发〔1983〕195号 省政府

  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枪支管 理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83〕286号 省政府

  3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 规定》实施细则 吉政发〔1986〕137号 省政府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小水电 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86〕157号 省政府

  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机关、团 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87〕108号省政府

  6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机电设 备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88〕2号 省政府

  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社会力 量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88〕33号 省政府

  8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 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 吉政明电〔1992〕25号 省政府

  9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林蛙资源的 布告 1992年3月13日发布 省政府

  10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进一步 完善和发展全省市场体系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2〕38号 省政府

  1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吸食注射毒品的 通告 1997年1月13日发布省政府

  1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电设 备成套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99〕24号 省政府

  1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人农民劳务 出国归口政审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0〕19号省政府办公厅

  1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 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旧货业管理意见报告的 通知 吉政办发〔1990〕57号 省政府办公厅

  1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 门关于完善发展我省生产资料市场意见的 通知 吉政办发〔1992〕17号 省政府办公厅

  16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转发《关于省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开展 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培训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吉厅字〔1995〕13号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17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 枪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6〕22号 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三: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部门文件目录(120件)

  序号名    称文   号发布机关

  1   吉林省劳动厅、建设银行、建设厅关于全民 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几个 问题的通知 吉劳薪字〔1989〕9号 省劳动厅、建设银行、 建设厅

  2  吉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执行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吉劳培字〔1990〕8号 省劳动厅

  3   关于贯彻执行《吉林省技工学校招生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劳培字〔1991〕4号 省劳动厅

  4   吉林省劳动防护产品安全技术条件认证办 法 吉劳安字〔1992〕4号 省劳动厅

  5   关于加强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 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劳培字〔1992〕8号 省劳动厅

  6   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吉劳培字〔1992〕10号省劳动厅

  7 关于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外派劳务(研修)人 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吉劳合字〔1996〕5号 省劳动厅

  8 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劳计字〔1996〕9号 省劳动厅

  9 新开办和改组改制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 规章制度备案规定 吉劳监字〔1998〕2号 省劳动厅

  10 关于加强录像带供应和录像放映管理的通 知 吉广录字〔1986〕5号 省广电厅、文化厅

  11 关于印发《吉林省发行放映电影录像带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广录字〔1986〕6号 省广电厅、文化厅

  12 关于编印、翻录内部音像资料须领“准印 证”的通知 吉广录〔1987〕5号 省广电厅

  13 关于收取音像管理费的通知 吉广录字〔1988〕5号省广电厅、物价局

  14 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吉广录字〔1989〕2号 省广电厅、工商局、 公安厅

  15 关于印发《营业性摄录像服务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吉广录〔1989〕5号省广电厅、工商局

  16 关于在广播电视工作中实施居民身份证使 用查验制度的联合通知 吉广厅〔1989〕54号省广电厅、公安厅

  17 关于向有线电视台、站及设计安装单位收 取年检费的通知 吉广有〔1995〕10号省广电厅

  18 关于印发《吉林省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 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广厅〔1995〕14号省广电厅

  19 关于印发《吉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 认证条件及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技监法字〔1999〕第65 号 省技术监督局、 工商局

  20 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规定》的通知 吉技监标字〔1997〕第84 号 省技术监督局

  21 关于对成套设备市场综合管理的通知吉成字〔1996〕28号省成套局、工商局

  22 关于设备监理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收函字〔1998〕1 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

  23 吉林省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规定 吉计重联字〔1996〕38号省计委、建设厅

  24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通知 吉计建设联字〔1996〕 612号 省计委、地震局

  25 关于严禁计划外向我省销售民爆器材产品 的通知 吉国民爆联字〔1996〕11 号 省国防工办、公安厅

  26 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管理 的通知 吉国民爆联字〔1996〕 120号 省国防工办、公安厅

  27 吉林省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吉档发〔1991〕1号省档案局、人事厅

  28 吉林省教委关于开展企业成人教育管理干 部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 吉教委成字〔1997〕33号省教委

  29 关于贯彻《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 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教委职工字〔1998〕3 号 省教委、劳动人事厅

  30 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第6号省人事厅

  31 关于印发《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管 理办法》、《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实 施办法》的通知 〔1996〕第6号 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和 外语培训领导小组、 人事厅

  32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人联字〔1997〕11号 省人事厅、公安厅、粮 食厅、编办、社会保险 公司

  33 关于印发《吉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吉人字〔1998〕81号省人事厅

  34 吉林省种子加工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吉农种字〔1996〕404号省农业厅

  35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包装管理暂行办法吉农种字〔1999〕24号省农业厅

  36 吉林省地质勘察单位勘察资格申请登记施 行办法 吉地矿管字〔1990〕3号省地矿厅、工商局

  37 国营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矿区范围公告界桩 埋设具体规定 吉地矿管字〔1990〕7号省地矿厅

  38 关于对临江市矿管局关于临江赛力特硅藻 土有限公司开发临江硅藻土资源采矿权的 请示的批复 吉地矿管字〔1994〕第12 号 省地矿厅

  39 关于对长白赛力特硅藻土有限公司开发长 白县硅藻土资源采矿权的复函 吉地矿开字〔1995〕7号省地矿厅

  40关于加强饮用天然矿泉水管理的若干规定 吉地厅环管字〔1995〕第 17号 省地矿厅

  41 关于对临江?D临林赛力特硅藻土有限公司 开发硅藻土资源采矿权请示的批复 吉地矿开字〔1995〕第43 号 省地矿厅

  42 关于转发《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等有 关事项》的通知 中吉渔监字〔1995〕第2 号 省水利厅

  43 关于执行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 应资格认证单位归口供应的通知 吉水基函〔1998〕第9号省水利厅

  44 关于严厉查处伐树和掠青采种违法犯罪行 为切实加强采收管理保护林木种子资源的 通知 吉林种字〔1998〕第178 号 省林业厅、公安厅、工 商局、省法制局,省检 察院、省法院、沈阳铁 路局

  45 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三参三查”全程管理 规程(试行) 吉土字〔1991〕34号省土地局

  46吉林省土地估价若干规定吉土字〔1996〕7号省土地局

  47 关于开展机动车船尾气监督管理工作的联 合通知 吉环监字〔1988〕7号 省计委、公安厅、环保 局、交通厅

  48 关于机动车尾气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实施办 法的通知 吉环监字〔1988〕13号省环保局

  49 关于贯彻执行《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吉环管字〔1991〕35号 省环保局、公安厅、吉 林商检局、省军区后 勤部、交通厅、机械厅

  50 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 通知 吉环控发〔1996〕16号省环保局、公安厅

  51 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安装汽车污染控制 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环控发〔1998〕12号省环保局

  52 关于联合下发《吉林省电子产品维修服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电联字〔1996〕104号 省电子局、工商局、 技术监督局

  53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业务咨询机 构管理办法 吉建综字〔1989〕第5号 省建设厅、工商局、 物价局

  54 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的规定吉建招字〔1991〕第1号省建设厅

  55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招字〔1991〕第5号省建设厅

  56 关于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若干具体 办法 吉建招字〔1992〕第4号省建设厅

  57 吉林省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若干规定吉建招字〔1993〕3号省建设厅

  58 吉林省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暂行办法吉建城字〔1993〕31号省建设厅

  59 关于贯彻省政府吉政函〔1995〕42号文的意 见 吉建招字〔1995〕3号省建设厅

  60 关于建设工程实行议标的审批程序的规定吉建招字〔1997〕7号省建设厅

  61 吉林省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证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 吉交发〔1990〕30号省交通厅

  62 吉林省技术引进与设备进口合同管理若干 办法 吉经贸技引〔1991〕44号 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会

  63 吉林省对外补偿贸易业务管理办法吉外经技引〔1993〕9号省对外经济局

  64 吉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恢复户口 迁移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吉公治发〔1981〕225号省公安厅

  65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 〔1982〕76号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吉公治发〔1982〕138号省公安厅

  66 转发公安部关于启用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 通知 吉公(交)字〔1988〕2号省公安厅

  67 关于核发机动车牌、照手续的若干规定吉公(交)字〔1988〕6号省公安厅

  68 关于一九八八年机动车检验及驾驶员审验 工作的通知 吉公(交)字〔1988〕82号省公安厅

  69 转发公安部关于贵州省发生两起重大客车 翻车事故的通报 吉公(交)字〔1988〕154 号 省公安厅

  70 关于加强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管理的通知 吉公(交)字〔1988〕195 号 省公安厅

  71 吉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 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 吉公(治)字〔1988〕198 号 省公安厅

  72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安全防范技术管理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公安技委发〔1989〕1 号 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 委员会

  73 关于印发《吉林省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吉公(交)字〔1989〕2号省公安厅

  74 印发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个部门关 于银行系统守卫、押运专用枪支配置办法 的通知 吉公发〔1989〕13号 省公安厅、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农业 银行、建设银行、中国 银行、交通银行

  75 关于切实加强对个体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公(交)字〔1989〕29号省公安厅

  76 关于丢失、挪用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情况的 通报 吉公(交)字〔1989〕48号省公安厅

  77 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辆年度定期检验 办法》的通知 吉公(交)字〔1989〕85号省公安厅

  78 关于调整自行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公(交)字〔1989〕87号省公安厅、物价局

  79 关于清理、整顿公安专用车辆号牌的通知 吉公(交)字〔1989〕127

  号 省公安厅

  80 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吉公(交)字〔1989〕135 号 省公安厅

  81 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吉公(交)字〔1989〕136 号 省公安厅

  82 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辆管理办公程序》的通 知 吉公(交)字〔1989〕137 号 省公安厅

  83 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考验员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吉公(交)字〔1989〕138 号 省公安厅

  84 关于查验居民身份证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 吉公(治)字〔1989〕150 号 省公安厅

  85 关于认真做好机动车辆保险安全工作的通 知 吉公(交)字〔1989〕175 号 省公安厅、保险公司

  86 关于做好1990年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公(交)字〔1989〕205 号 省公安厅

  87 关于对经营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企业(事 业)进行审核登记的通知 吉公安技委发〔1990〕1 号 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 委员会、工商局

  88 关于印发《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实施 方案》的联合通知 吉公(治)字〔1990〕5号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 政厅

  89 关于机动车新驾驶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公(交)字〔1990〕20号 省公安厅、财政厅、物 价局

  90 关于对特种车辆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0〕122

  号 省公安厅

  91 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辆号牌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0〕123

  号 省公安厅

  92 关于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车收费和 管理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0〕156 号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 政厅

  93关于换发机动车辆反光号牌的通知吉公(交)字〔1991〕30号省公安厅

  94 关于整顿客运车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 知 吉公(交)字〔1991〕61号省公安厅

  95 关于加强1992年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1〕176 号 省公安厅

  96 吉林省政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暂行 规定 吉公(治)字〔1992〕15号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 省法院、省司法厅、国 家安全厅

  97 转发公安部、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生 旅游活动中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2〕47号省公安厅、教委

  98 关于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许 可证》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2〕54号省公安厅

  99 关于改革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2〕101 号 省公安厅

  100 关于摩托车检测线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吉公交字〔1992〕124号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 政厅

  101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1993年春运期间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2〕150 号 省公安厅

  102 关于加强防盗安全门管理的通知 吉公安技委发〔1993〕1 号 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 委员会、技术监督局

  103 关于在全省推广安装机动车自动变光控制 器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3〕10号 省公安厅、计委、保险 公司

  104 关于在用小客车装备安全带收费标准的通 知 吉公(交)字〔1993〕19号省公安厅、物价局

  105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机动车驾驶员 考试工作程序》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3〕41号省公安厅

  106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的通 知 吉公(交)〔1993〕132号省公安厅

  107 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 知 吉公(交)字〔1994〕26号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 政厅

  108 关于在全省安装机动车自动变光控制器决 定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5〕19号省公安厅、计委

  109 印发《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民用枪支管理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公(治)字〔1995〕第 119号 省公安厅

  110 关于切实加强我省金融系统安全技术防范 工作的通知 吉公安技委发〔1996〕1 号 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 委员会、财政厅、人民 银行

  111 关于违反规定使用警用及公安机关专段民 用车辆号牌的通报 吉公字〔1996〕75号省公安厅

  112 关于对特种车辆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吉公字〔1996〕78号省公安厅

  113 关于右置方向盘改舵的通知吉公字〔1996〕80号省公安厅

  114 关于对我省境内人民解放军各单位面向社 会从事经营活动场所消防监督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吉公字〔1996〕98号 省公安厅、中国人民 解放军长春警备区

  115 印发吉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车辆管 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6〕第138 号 省公安厅

  116 关于对全省警用和公安专段号牌车辆进行 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7〕32号省公安厅

  117 关于简化办理省内生产的汽车摩托车牌证 手续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7〕51号省公安厅

  118 关于开展警车和警灯警报器清理整顿工作 的通知 吉公(交)字〔1998〕32号 省公安厅、省法院、省 检察院、省司法厅、国 家安全厅     119 关于警用及公安专段号牌车辆年度定期检 验情况的通报 吉公交字〔1998〕116号省公安厅

  120 转发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秋冬季公路客运 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公(交)字〔1998〕161 号 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