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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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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治地质灾害的有关要求,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不当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
  第三条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政府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免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甘肃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主管副省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和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总指挥,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省旅游局、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管理、地质灾害监测和趋势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测、分析结果和实时灾害信息;组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和全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队,开展灾害调查,提出救灾建议。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重要设施、对象的保护等;负责根据灾情需要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和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省民政厅负责筹备、划拨救灾资金,发放应急救济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外介绍地质灾害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的种类、数量以及援助捐款总金额,呼吁并接受援助。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资金,保证灾害调查、监测、预报工作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省建设厅负责对灾区城建系统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指导。
  省交通厅负责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及有关设施,并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省水利厅负责检查监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组织开展水库等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抢修损坏的水利工程,及时为灾区提供较好的生活用水水源。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省气象局负责引发地质灾害气象要素的连续监测,联合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在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尤其是短时强降水监测预报,并提供相关服务。
省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以及灾害预防。
  省地震局负责灾区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市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省级机构相适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三章预测预报
  第七条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处置的方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气象部门,编制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进行突发地质灾害预测预报、监测研究等工作。
  第八条各县区市要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基础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群测群防体系,组织群众主动预防地质灾害。每年汛期前县区市有关部门应组织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将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手中。要对每个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监测,明确监测项目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第九条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地质科研部门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治理的科研工作,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的群测群防工作。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条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联络电话,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二)Ⅱ级(重大):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Ⅲ级(较重):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四)Ⅳ级(一般):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县区市政府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加强监测工作;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当地县区市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州政府报告情况;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市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达到Ⅱ级以上预警标准时,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基本应急程序
  各级应急指挥部得到地质灾害信息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初步确定灾害性质、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哪级预案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地方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抢险准备工作
  疏散危险区群众,调查遇难者人数、身份和大致方位,为抢救灾区群众提供依据;调集挖掘机、推土机等救援设备,组织抢险队伍。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求援;组织医疗救护队尽快赶赴现场;组织专家组调查灾害原因、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并提出下一步避灾措施。现场指挥部在征求专家组意见后,确定抢险救灾方案。
  (二)抢险
  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抢险队伍开展以营救被困人员为主的抢救工作。抢救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煤气、输油、输水管线和输电线路的保护。
  (三)灾民临时安置
  当地政府和现场指挥部要尽快安置灾区群众的生活,拨出足够资金,及时解决群众吃、穿、住、医疗以及灾后防疫等问题,确保群众不挨饿、不受冻,灾区不发生传染性疫情。
  (四)在确认已找到全部遇难人员或被困人员已无生还可能后,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五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抢险救灾参加单位、投入人员、设备情况;救灾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诱发灾害或救灾不力的主要责任单位或个人。
  (二)省民政厅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省卫生厅负责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六条对拟重建的居民点要由专业部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将居民点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2、甘肃省地质灾害接警处警中心及联络员通信录附件1: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发生一般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州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应急处理。
  二、发生较重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于24小时内上报市州应急指挥部,同时越级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市州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省应急指挥部。
  三、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于12小时内上报市州应急指挥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省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调查,作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四、发生特大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应于6小时内上报市州应急指挥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并作出应急处理。
  五、各级应急指挥部向上级报送实时地质灾害情况时,同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六、地质灾害速报内容。在24小时内提交的速报报告,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交通、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发生位置(包括镇、乡、村、组、点等)、交通情况;
  (二)发生的时间、伤亡人数;
  (三)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类型;
  (五)地质灾害规模;
  (六)发展趋势;
  (七)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4年8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张文岳
二○○四年九月二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对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修订《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章


  一、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1.删除第九条。
  2.删除第十二条。
  3.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辽宁省水上旅游运输管理规定修正案删除第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三、辽宁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
  1.删除第八条。
  2.第九条作为第八条,修改为:“乡镇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3.删除第十条。
  4.第十七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非经营性的,由港航监督机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由港航监督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员、超载运输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定,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三)无证驾船或者酒后驾驶的。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四、辽宁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修正案
  1.删除第七条。
  2.删除第八条。
  3.第九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防伪技术产品标准;
  (二)不得将防伪技术产品售予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为委托方保守防伪技术秘密;
  (四)对不合格产品,与委托方共同协商妥善处理,不得留存、散失;
  (五)不得为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
  4.第十二条作为第十条,修改为: “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防伪技术产品所标示的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并符合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二)已备案的防伪技术产品,更换、扩大使用范围或者停止使用,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明示可公开用于消费者识别的防伪标识的特征和方法。
  5.第十三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单位档案,供消费者查询。
  6.删除第十六条。
  7.第十七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执行防伪技术产品标准的;
  (二)没有为委托方保守防伪技术秘密的;
  (三)为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相同或者近似防伪技术产品的;
  (四)使用防伪技术产品所标示的产品不是合格产品且不符合商标法和专利法有关规定的;
  (五)已备案的防伪技术产品,更换、扩大使用范围未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明示可公开用于消费者识别的防伪标识的特征和方法的。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五、辽宁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修正案
  1.删除第八条第四款。
  2.删除第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六、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案删除第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七、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案
  1.第八条修改为:“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2.第九条修改为:“定点屠宰厂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确定。
  3.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八、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修正案
  1.删除第十条。
  2.删除第十一条。
  3.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删除第十八条。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九、辽宁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1.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旧货业,是指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公司、站、点和信托寄卖公司、商店。
  凡在我省经营旧货业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2.第三条修改为:“经营旧货业,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经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备案手续。
  3.第四条修改为:“旧货业经营者收购或寄卖单位出售的物品,应向出售单位索取证明信;收购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或寄卖个人的贵重物品,应查验个人身份证件。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第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按时到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十、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1.第四条修改为:“凡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须经省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领取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2.第五条修改为:“公章刻制厂(店)转业、歇业、合并或变更营业登记项目时,须到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删除第七条。
  4.第九条作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刻制公章的单位,须持上级领导机关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到承制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核准手续。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十一、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修正案
  1.第十六条修改为:“设立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委托持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和安装。
  2.第十七条修改为:“有线电视设计和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具备设计和安装条件的,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资格证书。
  3.删除第十八条。
  4.删除第十九条。
  5.第二十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有线电视的设计单位应当按当地行政区域有线电视网规划要求设计。新建建筑物的有线电视系统管线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6.删除第三十四条。
  7.第四十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131号

2004年10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4〕21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原承担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市煤炭工业局。
(二)增加的职能
1、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3、负责组织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4、监督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执行情况;
5、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
6、负责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施行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太原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太原市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和落实国家、省下达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负责收集、整理、综合统计、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五)综合监督检查煤炭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情况,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组织指导和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评估、审核评价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
(七)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核准工作;负责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
(八)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
(十四)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拟订和监督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接待、会务、对外窗口、信访、电子政务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督促、协调各业务处室工作;负责重要会议报告的起草工作。
(二)财务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有关安全风险等资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和重要文件起草,安全生产有关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四)技术装备处
负责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予督办;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认定,实施、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等先进管理技术;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的综合协调;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综合协调处
承办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及考核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参与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矿山安全监督处
负责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检查工作;对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对矿山企业安全投入进行检查监督;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查;参与组织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机械、化工、建材、轻工、纺织、地质、电力、电子等工业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商贸、建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邮政、电信、特种设备、林业、园林、旅游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活动;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处
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队伍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协调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预防治理工作;分析研究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二)人事培训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研究和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管理体制、机构编制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为48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工会主席各1名)。
核定工勤人员6名,使用全额事业编制。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为内设处建制,全额事业编制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卫生、教育、文化、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按规定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按规定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