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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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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23日 文计发〔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财务局:
为了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顺利实施,加强对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鼓励舞台艺术精品剧目创作生产的资助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据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初选剧目的资助;
(二)入选剧目的重点投入;
(三)剧本购置;
(四)精品剧目的推广宣传、展演经费;
(五)专家评审费;
(六)项目管理费;
(七)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费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的3%提取,主要用于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费、会议费、审计检查费和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前期资助和重点投入的方式支付。前期资助的对象是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重点投入的对象是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
第九条 新创作初选剧目前期资助经费根据各艺术品种的特点,每台按以下标准投入:
(一)京剧、昆曲,40万元~60万元;
(二)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木偶、皮影,30万元~50万元;
(三)歌剧、音乐剧、舞剧,50万元~80万元;
(四)大型交响乐、民族音乐作品,20万元~30万元;
(五)新创作节目占2/3以上,有整体构思、非组台组团的大型歌舞、杂技、曲艺等,30万元~50万元。
第十条 加工修改的初选剧目按照新创作剧目资助标准的2/3进行投入。
第十一条 入选剧目重点投入经费根据各艺术品种的不同,一般按照每台不低于80万元的标准核定,对其中特别突出的剧目,给予重点投入。
第十二条 剧目生产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应遵守《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剧本创作、音乐创作、舞蹈创作、舞美设计制作和服装道具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初选剧目和重点投入的入选剧目完成首演后,如有结余资金,除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范围使用外,可用于本剧目的宣传推广、展演及深加工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的生产单位应认真填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及经费主要来源和使用部分。地方文艺团体经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文艺团体由总政宣传部统一申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文艺团体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直接申报。
第十五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核定初选剧目的资助经费和入选剧目的投入经费,并通知申报部门。
第十六条 文化部根据确定的经费数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剧目实行成本核算,专项资金收支单独核算。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文化、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剧目生产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剧目生产单位要积极配合文化、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领导小组将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三年剧目申报资格、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等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剧目未按规定如期上演的;
(二)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四)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实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省级统筹具体实施步骤
第一步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第二步实现全省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支付项目,统一管理,并调剂使用基金。
第三条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原则
按照《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市、地级统筹的基础上,实行分级调剂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分散支付风险,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省级调剂金制度的运作方式
实行省建立调剂金和市、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后备基金(以下简称“后备基金”)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市、地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资金缺口,以省级调剂为主,市、地解决为辅。其具体比例为省级调剂金承担80%,后备基金解决20%。
第五条 省级调剂金的筹集
(一)省级调剂金的征集基数为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二)省级调剂金的征集比例,根据上年度省级调剂金使用情况和当年实际需要,每年由省劳动厅商省财政厅提出,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1999年省级调剂金的征集比例为上年度各市、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三)省级调剂金在市、地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实行全额结算,差额缴拨。
第六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
本方案试行期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仍按省劳动厅批复各市、地1998年的企业缴费费率执行。
第七条 省级调剂金的使用
省级调剂金用于市、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缺调剂。
(一)省级调剂金的计算方式
上缴省级调剂金=上年度本市、地全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
省级调剂金的上解、下拨及调节系数的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一、二。
(二)市、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余缺的计算方式
基金收支余缺=职工人数×目标覆盖率×目标收缴率×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缴费费率-离退休费用总额-应提省级调剂金
职工人数为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各市、地企业职工人数;缴费费率为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之和;目标覆盖率、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由省劳动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离退休费用系指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其待遇。各地自行规定发给
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费用,仍由各地负责解决,今后在统一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逐步冲减。离退休费用总额的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三。
(三)对各市、地实行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
1999年考核的工作目标:
1、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覆盖率:
国有企业职工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要达到100%;
非国有企业职工(包括集体、私营企业职工、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尽快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9年,在各市、地上年末实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将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非国有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的50%以上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
围。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的职工人数,均以省统计局公布的职工人数为依据。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目标收缴率:
各市、地当年实际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达到应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90%以上。
3、职工缴费工资:
职工缴费工资应按企业实发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费工资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地企业职工人均工资的,按市、地企业职工人均工资为职工缴费工资。
今后每年考核市、地的养老保险工作目标由省政府组织,对完不成工作目标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市、地自行解决。
第八条 省级调剂金的缴拨程序
省级调剂金按年初预算分解,按月上解、下拨。
(一)省级调剂金的上解,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逐级上解,上解的调剂金转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直至上解到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二)省级调剂金的下拨,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逐级下拨,下拨的调剂金转入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直至下拨到县(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三)市、地不按时上解省级调剂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要求,省财政部门对拖欠省级调剂金的市、地按年等额扣减其财政补贴或税收返还款。所扣减款额全部转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第九条 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调剂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预、决算制度。
(一)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省级调剂金收支预算和决算,经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省级调剂金存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为了便于周转,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中留足两个月的调剂周转金。省级调剂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级调剂金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省审计部门定期对省级调剂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后备基金
(一)按本方案第七条(二)款规定的计算办法,当年出现养老保险基金赤字的市、地,应按赤字总额的20%建立后备基金,以解决本地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缺口。
(二)后备基金由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多渠道筹集解决。
第十一条 历年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仍留存市、地,由各市、地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市、地级统筹调剂,以及基金征收困难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本方案实施后,各市、地使用积累基金须经省劳动厅同意。
第十二条 中央11个行业统筹企业(以下简称“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后的管理
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从1999年起调整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用3至5年时间统一并轨到地方企业缴费费率。具体缴费费率调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剂金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经济效益好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根据原有关规定,其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待遇高出国家和省规定的,应通过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四条 其他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在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省直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调剂金给予专项补助。
(二)严格执行各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不纳入省级调剂金调剂范围;对弄虚作假,少缴、多领省级调剂金的,一经查出,应全额追回少缴、多领款项,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本方案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四)本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差额上解、下拨省级调剂金的计算方法
1、地市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含上解调剂金)结余时:
差额缴拨调剂金=上年度全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0.8×调节系数;
2、地市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含上解调剂金)赤字时:
差额缴拨调剂金=〔上年度全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基金收支差额〕×0.8×调节系数;
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上解调剂金数额。
计算结果为负数时,为下拨调剂金数额。

附件二:调节系数的计算
确定调节系数使用的指标包括全省平均赡养率,全省养老金平均替代率,地、市实际赡养率,地、市实际养老金替代率。具体计算方法为:
1、需下拨调剂金地、市的调节系数计算办法为:
地市实际赡养率 全省平均养老金替代率
-------×0.2+-----------×0.8
全省平均赡养率 地、市实际养老金替代率
2、需上解调剂金地、市的调节系数计算办法为:
全省平均赡养率 地市实际养老金替代率
--------×0.8+----------×0.2
地、市实际赡养率 全省平均养老金替代率
3、调节系数取值不大于1。
4、全省平均赡养率和平均养老金替代率由省劳动厅经测算后公布。

附件三:离退休费用总额的计算办法
离退休费用总额=实际离退休人数×人均离退休费
其中:对当年基金收支出现赤字,需由省级调剂金予以拨补调剂的地市,其人均退休费用标准低于全省地区或省辖市人均离退休费标准的,按实际人均离退休费计算;高于全省地区或省辖市人均离退休费标准的,按全省地区或省辖市人均离退休费计算;全省地区人均离退休费标准和省
辖市人均离退休费标准,每年由省劳动厅经分别测算后公布。



1998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卡塔尔国外交部谅解备忘录

中国 卡塔尔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卡塔尔国外交部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卡塔尔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加强两部之间的协商与合作,达成共识如下:

  第一, 双方建立定期政治磋商制度,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高级官员会晤。

  第二, 双方在磋商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看法。

  第三, 双方在国际机构、组织、会议等场合进行协调与合作。

  第四, 两国外交部之间开展学术探讨与经验交流。

  第五,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除非其中一方要求终止,否则继续有效。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