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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紧急报警设施设置的意见

时间:2024-06-29 05:5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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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紧急报警设施设置的意见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5]495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紧急报警设施设置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公路紧急报警设施是保证用户及时准确地向公路管理部门报告公路上发生意外事故信息的重要手段。是尽快处理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措施。为降低工程投资及运营维护费用,充分利用移动通信等公共资源,我部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Ol-2003)中“公路两侧应设置紧急报警设施”的规定修订为“公路两侧应合理设置紧急报警设施”。为合理执行此条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有效运用。
(一)新建公路项目应根据相邻地区已通车项目的紧急报警设施的使用率和使用效果,合理设置紧急报警设施,原则上不再设置紧急报警电话,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置。对于长和特长隧道等特殊地段,应加强设置紧急报警设施,以保证相关信息能够及时传出。
(二)取消紧急电话设置的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专用服务电话的宣传和管理,例如增加救援电话的标志牌和宣传材料,或采用在通行卡上印刷紧急电话信息等形式,向用路者公告救援电话号码,以保证发生意外事故后,相关信息能够及时高效地传递到有关管理部门和救援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00号



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规定


  《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2009年 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 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市、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日常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财政、人事、税务、工商行政、卫生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第五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符合《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员,为就业安排对象。

  第六条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对于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予以帮助。

  第八条 对符合报考公务员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报考,经考试、考察合格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录用。

  第九条 有关部门在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时,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年度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可计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

  第十一条 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七条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委托市地税部门代为收缴。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区、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收缴对象的隶属关系分别进行收缴。

  第十八条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预算中调剂解决。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由市、区、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以下开支,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下列情况进行劳动监察:

  (一)用人单位残疾人劳动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印发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生活人民水平的提高,以体育健身、竞赛、培训、娱乐、表演等为内容,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体育经营活动日益丰富,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不断发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使体育在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可喜的步伐,极大地增强了体育发展的后劲与活力。同时,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对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应当看到,在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一些组织和个人未经体育部门同意,擅自开展体育经营活动;一些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违背体育运动的规律,或缺乏必要的技术力量,指导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体育业务技术和技能,名不符实,损害消费者;体育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简陋,不符合专业技术标准,或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甚至有人利用体育经营活动非法从事封建迷信、赌博和一些格调不高的活动,或拉帮结伙,破坏社会治安。这些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危害了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印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国家体委"研究制定体育经济和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体育市场"。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更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力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1994年5月,国家体委下发了《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94]体计经管字201号文件),对体育市场的管理范围进行了规定。
  为了鼓励和正确引导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力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在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各类体育健身、娱乐、训练竞赛、培训、表演等经营活动。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包括: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委批准开展,在国家体委的指导和有关体育项目协会的具体组织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以及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二、举办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事先经过相应的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我国境内举办全国性、国际性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管理体育经营活动方面的主要职责有: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各类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初步审查;培训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人员和业务指导人员;向体育经营者进行体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供体育业务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问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现有各体育项目协会的力量,切实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从业条件,超出业务范围及其他非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部门职权或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予以取消从业资格。吊扣经营证照等处罚。
  五、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并主动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在此基础上逐步理顺管理关系,建立健全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使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附:体育运动项目名称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橇、冰壶;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蹼泳、无线电、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滑、滑板、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毽、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注:1.新增体育运动项目或现有项目的调整、变化,国家体委将及时公布;2.部分体育运动项目包含若干小项,具体项目以各全国性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公布的为准; 3.具有较强的地方性特点的体育运动项目,由地方体育部门确定。